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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防治水中心主任崗位職責
1、全面負責水害防治中心的管理工作;
2、負責組織編制礦井水文地質類型劃分報告;
3、負責組織編制防治水中長期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并具體落實;
4、負責礦井井下物探初步結論的預審;
5、負責對年度水情水害預報、月度水情水害預報、探放水設計、防治水方案、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專門水文地質情 況報告、礦井防隔水煤(巖)柱留設報告等資料的預審;
6、負責組織水文地質補充勘探設計的編制、預審;
7、負責組織編制防治工程專門設計并預審;組織對防治水工程預驗收;
8、負責對探放水成果進行研判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9、負責組織編制水害應急預案和現(xiàn)場處置方案并預審;協(xié)助總工程師完成水害事故應急救援技術工作;
10、負責承壓開采專項技術措施及防突水措施的預審;
11、負責監(jiān)督防治水設施的完善,負責制定設備、儀器的申購計劃;
12、負責督促探掘分離和確認移交的具體執(zhí)行;
13、負責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工作完成情況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14、負責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員的日常教育與培訓工作;
15、負責完成總工程師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2篇 地測副總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地測防治水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等規(guī)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2、對水害防治中心的具體工作全面負責。
3、協(xié)助技術礦長完成水害防治、地質災害防治的技術指導工作。
4、督促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各種基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5、負責探放水設計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地質災害防治相關措施、報告的預審。
6、負責督促探掘分離和移交確認的具體執(zhí)行。
7、負責每月防治水安全例會及地測安全辦公例會的召開。
8、負責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工作完成情況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9、負責每月1次的水害排查及治理工作和每年雨季前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檢查。
10、負責地測防治水設施的完善和設備、儀器的申購工作。
11、負責水害應急預案演練工作的具體執(zhí)行。
12、協(xié)助技術礦長完成水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3、負責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員的日常教育與培訓工作。
14、協(xié)助技術礦長具體落實隱蔽致災、儲量等相關工作。
15、對組織編制礦井大型測量工程計劃書負責。
第3篇 地測副總水害防治中心主任地測防治水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等規(guī)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2、對水害防治中心的具體工作全面負責。
3、協(xié)助技術礦長完成水害防治、地質災害防治的技術指導工作。
4、督促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各種基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5、負責探放水設計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地質災害防治相關措施、報告的預審。
6、負責督促探掘分離和移交確認的具體執(zhí)行。
7、負責每月防治水安全例會及地測安全辦公例會的召開。
8、負責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工作完成情況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9、負責每月1次的水害排查及治理工作和每年雨季前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檢查。
10、負責地測防治水設施的完善和設備、儀器的申購工作。
11、負責水害應急預案演練工作的具體執(zhí)行。
12、協(xié)助技術礦長完成水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3、負責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員的日常教育與培訓工作。
14、協(xié)助技術礦長具體落實隱蔽致災、儲量等相關工作。
15、對組織編制礦井大型測量工程計劃書負責。
第4篇 地測副總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地測防治水崗位職責
1、認真貫徹落實《煤礦安全規(guī)程》、《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等規(guī)定,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積極做好礦井水害、地質災害的防治工作。
2、對水害防治中心的具體工作全面負責。
3、協(xié)助技術礦長完成水害防治、地質災害防治的技術指導工作。
4、督促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完善各項規(guī)章、制度及各種基礎資料的收集和整理。
5、負責探放水設計和各項防治水安全技術措施、地質災害防治相關措施、報告的預審。
6、負責督促探掘分離和移交確認的具體執(zhí)行。
7、負責每月防治水安全例會及地測安全辦公例會的召開。
8、負責考核水害防治中心各科隊工作完成情況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9、負責每月1次的水害排查及治理工作和每年雨季前防治水工作的全面檢查。
10、負責地測防治水設施的完善和設備、儀器的申購工作。
11、負責水害應急預案演練工作的具體執(zhí)行。
12、協(xié)助技術礦長完成水害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13、負責水害防治中心工作人員的日常教育與培訓工作。
14、協(xié)助技術礦長具體落實隱蔽致災、儲量等相關工作。
15、對組織編制礦井大型測量工程計劃書負責。
第5篇 地測副總水害防治中心主任 安全生產與地測防治水工作崗位職責
1、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地測副總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2、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地測副總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為煤礦事故現(xiàn)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3、在組織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過程中,對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給予開除的處分。
4、在組織的本專業(yè)內質量檢查評比活動中弄虛作假,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5、因不能經常深入現(xiàn)場,現(xiàn)場存在的技術問題不能夠得到及時解決,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6、發(fā)現(xiàn)或得知作業(yè)地點風量、溫度、有害氣體不符合標準以及規(guī)定要求,但未及時采取相關措施的,或在帶隊檢查中有違章現(xiàn)象未及時制止的,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7、工作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審查中,地測副總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地測副總負直接責任。
11、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的,應根據(jù)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