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出租屋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
出租屋安全管理規(guī)定1:
第一條 為加強對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出租屋,是指除賓館、旅店、招待所外供暫住人員租住的房屋。暫住人員是指按照國家戶口管理規(guī)定需要辦理暫住登記的公民。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出租屋暫住人員的治安管理工作。房管、勞動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進行管理。
鄉(xiāng)(鎮(zhèn))政府及管理區(qū)(行政村)、街道辦事處及居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力量加強治安防范工作。
第四條 出租人向暫住人員出租房屋必須遵守《廣東省城鎮(zhèn)房屋租賃條例》,并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請領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關聯資料:地方法規(guī)共1部
第五條 暫住人員入住出租屋,必須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到暫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申報暫住登記。
第六條 出租屋治安管理實行治安責任制度。出租人、暫住人員均為治安責任人,必須與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其指定機構簽訂治安責任書。
第七條 出租人的治安責任:
(一)遵守國家有關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督促暫住人員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治安管理規(guī)章制度,落實治安防范措施;
(二)保證出租房屋具備基本的生活和安全設施,提供的居住面積人均不少于3平方米,并及時檢查、修繕出租屋安全設施;
(三)不得將房屋租給來歷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員居住;非夫妻關系的男女不得在同一房間混住;
(四)發(fā)現出租屋暫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檢舉、制止或者將現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五)向公安機關反映出租屋治安情況,協助公安機關查處刑事和治安案件、處理治安災害事故。
第八條 出租屋消防安全責任
(一)按照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出租屋安全管理規(guī)定2: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 根據公安部61號令《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八條“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的規(guī)定,在我公司實施承租的單位(個人)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 綜合管理部是出租房屋(場地)的防火安全管理責任部門。房屋出租時應按以上規(guī)定,根據承租方的租房(場地)用途,應使出租房屋達到消防安全要求,必要時需經過消防安全驗收。
三、 綜合管理部應按照61號令的規(guī)定,在房屋(場地)出租合同中明確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包括滅火器材的配備、老化線路的更換等),與承租方簽定安全協議,并進行造冊登記,報送安全保衛(wèi)部。
四、 房屋出租合同中必須在明確房屋(場地)用途的同時,規(guī)定承租方不得隨意增大設備負荷,不得隨意對線路、房屋結構等變更改造,否則,發(fā)生火災事故的責任應有承租方承擔。
五、 承租方若因需要改變租賃房屋(場地)的用途或增大設備負荷、對線路、房屋結構進行改造時,必須首先征得出租方的同意,并且必須保證出租房屋(場地)用途等改變后,仍能達到消防安全
要求。
六、 不準將房屋(場地)租給無合法有效證件和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承租人。
七、 發(fā)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嫌疑的,主管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安全保衛(wèi)部并積極配合進行查處。
八、 主管部門負責對出租房屋(場地)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和排除不安全隱患,保證承租方的安全。
九、 房屋停止租賃時,應及時到安全保衛(wèi)部辦理注銷手續(xù),不得冒名頂替出租轉租。
第2篇 s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機制,根據國家消防法律法規(guī)及《佛山市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暫行辦法》(佛府[2006]1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轄區(qū)范圍內,除旅館業(yè)以外以營利為目的,
公民私有或單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業(yè)務監(jiān)督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公安部《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73號)和《廣東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下,依法實施出租屋消
防監(jiān)督檢查,接受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各級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機構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門,要明確1名領導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鎮(zhèn)(街道)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辦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配合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對協管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二)對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七條 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機構對轄區(qū)內的出租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二)配合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處理善后工作。
(三)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使廣大群眾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識,懂得滅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及時向上級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見。
(五)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詳細記載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管理情況,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備案。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對轄區(qū)內出租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發(fā)現有消防安全隱患的出租屋應責令其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應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
第三章租賃當事人職責
第九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有關規(guī)定,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范圍、安全措施、消防設施、器材配備標準等內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應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出租人應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備案。
第十條 多個單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賃、轉租廠房、庫房、商鋪等,應當建立以產權單位為首、各使用單位或者承包、承租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協調組織,負責日常消防管理;產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或者承包、承租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按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督促、指導業(yè)主或者用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出租人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存有火災隱患的。
(二)不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三條 出租人(代理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二)協助承租方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制定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
(三)對出租屋存在的火災隱患及承租人的消防違法行
為應及時要求承租方整改并報告村(居)委會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
第十四條 承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積極參加消防活動,認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二)熟悉租用房屋的布局、設施結構,了解消防設備、
器材的配備性能、數量、質量、使用方法。
(三)執(zhí)行有關消防法規(guī)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
消防安全教育,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四)發(fā)生火災時應立即報警,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和
出租方報告,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第四章 出租屋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出租屋建筑工程項目,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和進行消防驗收。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十八條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第十九條 人員密集的生產車間、員工集體宿舍、公眾聚集場所不得安裝防盜網,符合緊急疏散要求、不影響滅火救援的除外。
第二十條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第二十一條 嚴格用電安全,電氣線路必須穿管保護。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出租屋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用于充裝、供應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出租屋,應當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xù),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用于居住的出租屋應安裝獨立式火災報警探頭。
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用于易燃易爆場所的出租屋,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應安裝獨立式火災報警探頭;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應安裝獨立式火災報警探頭和簡易水噴淋系統(tǒng)。
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除用于居住和易燃易爆場所的出租屋,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應安裝獨立式火災報警探頭和簡易水噴淋系統(tǒng)。
第二十四條 安全疏散通道不暢、安全疏散設施不足,且無法增加疏散樓梯的小型人員密集場所、臨街商業(yè)建筑及三層以上(含三層)的公共出租屋,在建筑物的門窗等開口及陽臺等處應設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增加人員疏散設施。
第二十五條 作居住用途的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標準:
(一)未設置首層直通樓頂天面的樓梯或通道,樓梯寬度不得少于1米。當樓梯寬度少于1米時,應按人均居住面積不小于6平方米控制居住人數,且每層最多不超過20人。居住面積是指住人居室的面積,不包括廚房、廁所、樓梯等面積。
(二)樓高3層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應設置2座樓梯(設有直通樓頂天面的樓梯或通道,人員可通過天面到達相鄰樓房疏散的,視為符合設有2座樓梯要求)。如無2座樓梯,該幢樓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50人。
(三)房間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夾板、紙板等)間隔;不得在樓層內設置住人的夾層閣樓和三層(含三層)以上的床位。
(四)每個樓層及窗戶、陽臺的防盜網均應設有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面積60平方米以上的房間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
(五)建筑面積小于100平方米的樓層必須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滅火器,建筑面積大于100平方米的樓層必須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滅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樓高6層以上的出租屋還應同時在每個樓層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設置室內消火栓。
(六)電線的敷設和電器產品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廚房應單獨設置(指廚房與住人居室之間應采用磚墻完全隔開),且不得設置在通道上。
(八)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和行業(yè)標準應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十六條 在出租屋集中地區(qū),各村(居)委會應完善消防給水系統(tǒng)。消防給水管網應成環(huán)狀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120米,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可以并處工程概算的1.5%的罰款。
(一) 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責令停產停業(yè),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責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六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2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八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有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處警告、2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對給予拘留的處罰,由公安機關裁決。
第三十四條 有違反本實施細則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機制,根據國家消防法律法規(guī)及《佛山市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暫行辦法》(佛府[2022]1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轄區(qū)范圍內,除旅館業(yè)以外以營利為目的, 公民私有或單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業(yè)務監(jiān)督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公安部《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73號)和《廣東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下,依法實施出租屋消 防監(jiān)督檢查,接受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各級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機構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門,要明確1名領導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鎮(zhèn)(街道)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辦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配合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對協管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二)對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七條 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機構對轄區(qū)內的出租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二)配合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處理善后工作。
(三)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使廣大群眾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識,懂得滅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及時向上級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見。
(五)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詳細記載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管理情況,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備案。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對轄區(qū)內出租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發(fā)現有消防安全隱患的出租屋應責令其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應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
第三章租賃當事人職責
第九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有關規(guī)定,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范圍、安全措施、消防設施、器材配備標準等內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應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出租人應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備案。
第十條 多個單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賃、轉租廠房、庫房、商鋪等,應當建立以產權單位為首、各使用單位或者承包、承租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協調組織,負責日常消防管理;
產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或者承包、承租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按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督促、指導業(yè)主或者用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出租人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存有火災隱患的。
(二)不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三條 出租人(代理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二)協助承租方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制定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
(三)對出租屋存在的火災隱患及承租人的消防違法行 為應及時要求承租方整改并報告村(居)委會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
第十四條 承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積極參加消防活動,認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二)熟悉租用房屋的布局、設施結構,了解消防設備、 器材的配備性能、數量、質量、使用方法。
(三)執(zhí)行有關消防法規(guī)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 消防安全教育,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四)發(fā)生火災時應立即報警,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和 出租方報告,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第四章 出租屋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出租屋建筑工程項目,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和進行消防驗收。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第十八條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第十九條 人員密集的生產車間、員工集體宿舍、公眾聚集場所不得安裝防盜網,符合緊急疏散要求、不影響滅火救援的除外。
第二十條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并設置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第二十一條 嚴格用電安全,電氣線路必須穿管保護。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出租屋必須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者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用于充裝、供應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出租屋,應當履行相應的報批手續(xù),并設置在合理的位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二十三條 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用于居住的出租屋應安裝獨立式火災報警探頭。
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用于易燃易爆場所的出租屋,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下的,應安裝獨立式火災報警探頭;
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應安裝獨立式火災報警探頭和簡易水噴淋系統(tǒng)。
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除用于居住和易燃易爆場所的出租屋,面積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應安裝獨立式火災報警探頭和簡易水噴淋系統(tǒng)。
第二十四條 安全疏散通道不暢、安全疏散設施不足,且無法增加疏散樓梯的小型人員密集場所、臨街商業(yè)建筑及三層以上(含三層)的公共出租屋,在建筑物的門窗等開口及陽臺等處應設置多用途消防救生梯,增加人員疏散設施。
第二十五條 作居住用途的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標準:
(一)未設置首層直通樓頂天面的樓梯或通道,樓梯寬度不得少于1米。
當樓梯寬度少于1米時,應按人均居住面積不小于6平方米控制居住人數,且每層最多不超過20人。
居住面積是指住人居室的面積,不包括廚房、廁所、樓梯等面積。
(二)樓高3層以上且居住50人以上應設置2座樓梯(設有直通樓頂天面的樓梯或通道,人員可通過天面到達相鄰樓房疏散的,視為符合設有2座樓梯要求)。
如無2座樓梯,該幢樓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50人。
(三)房間不得使用可燃材料(如夾板、紙板等)間隔;
不得在樓層內設置住人的夾層閣樓和三層(含三層)以上的床位。
(四)每個樓層及窗戶、陽臺的防盜網均應設有安全出口,并保持暢通;
面積60平方米以上的房間應設置2個安全出口。
(五)建筑面積小于100平方米的樓層必須至少配置1具2kgabc干粉滅火器,建筑面積大于100平方米的樓層必須配置2具以上2kgabc干粉滅火器,并保持其性能完好;
樓高6層以上的出租屋還應同時在每個樓層明顯易于取用的地點設置室內消火栓。
(六)電線的敷設和電器產品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定,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廚房應單獨設置(指廚房與住人居室之間應采用磚墻完全隔開),且不得設置在通道上。
(八)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和行業(yè)標準應遵守的其他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第二十六條 在出租屋集中地區(qū),各村(居)委會應完善消防給水系統(tǒng)。
消防給水管網應成環(huán)狀布置,室外消火栓的間距不應超過120米,保護半徑不應超過150米。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yè),可以并處工程概算的
1.5%的罰款。
(一) 建筑工程的消防設計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時未經消防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設有車間或者倉庫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責令停產停業(yè),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或者線路、管路的敷設不符合消防安全技術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責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或者使用、銷毀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六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2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四十八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埋壓、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損壞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的。
(三)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2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有第一款第二項所列行為的,還應當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二條 火災撲滅后,為隱瞞、掩飾起火原因、推卸責任,故意破壞現場或者偽造現場,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
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處警告、2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警告或者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實施細則行為的處罰,由公安消防機構裁決。
對給予拘留的處罰,由公安機關裁決。
第三十四條 有違反本實施細則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某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機制,根據國家消防法律法規(guī)及《佛山市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暫行辦法》(佛府[2006]12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轄區(qū)范圍內,除旅館業(yè)以外以營利為目的,
公民私有或單位所有的出租于他人居住或其他使用的房屋,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對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進行業(yè)務監(jiān)督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公安部《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73號)和《廣東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公安派出所在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下,依法實施出租屋消
防監(jiān)督檢查,接受所屬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yè)務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各級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機構是出租屋消防安全的管理部門,要明確1名領導分管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鎮(zhèn)(街道)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辦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配合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對協管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二)?對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的消
防安全管理工作予以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七條? 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配合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機構對轄區(qū)內的出租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二)配合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維護火災現場秩序,保護現場,協助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工作,處理善后工作。
(三)積極開展經常性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工作,使廣大群眾懂得防火的基本知識,懂得滅火的基本技能和懂得逃生的基本方法。
(四)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及時向上級提出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意見。
(五)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應詳細記載出租屋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管理情況,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更新、備案。
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對轄區(qū)內出租屋進行消防安全檢查時,發(fā)現有消防安全隱患的出租屋應責令其改正,不能當場改正的,應依法查處,并將處理結果反饋給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
第三章?租賃當事人職責
第九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有關規(guī)定,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范圍、安全措施、消防設施、器材配備標準等內容。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屋的,代理人應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出租人應書面報告房屋所在地村(居)委會流動人員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備案。
第十條? 多個單位合用或者承包、租賃、轉租廠房、庫房、商鋪等,應當建立以產權單位為首、各使用單位或者承包、承租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參加的消防安全協調組織,負責日常消防管理;產權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或者承包、承租單位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物業(y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并按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的約定,督促、指導業(yè)主或者用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出租人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存有火災隱患的。
(二)不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的。
第十三條? 出租人(代理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出租的房屋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標準。
(二)?協助承租方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制定消防安
全管理制度。
(三)?對出租屋存在的火災隱患及承租人的消防違法行
為應及時要求承租方整改并報告村(居)委會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站。
第十四條? 承租人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自覺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積極參加消防活動,認真做好出租屋消防安全工作。
(二)?熟悉租用房屋的布局、設施結構,了解消防設備、
器材的配備性能、數量、質量、使用方法。
(三)?執(zhí)行有關消防法規(guī)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開展
消防安全教育,逐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四)?發(fā)生火災時應立即報警,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和
出租方報告,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
第四章 出租屋消防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五條? 出租屋的消防安全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擴建、改建、建筑內部裝修和用途變更的出租屋建筑工程項目,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報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和進行消防驗收。
第十七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