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集團公司開展活動管理條例
集團公司開展活動管理條例
第一條 目的
增強企業(yè)凝聚力,活躍氣氛,培養(yǎng)員工'團隊精神'。
第二條 原則
1、每季度舉辦相關集體活動一次,時間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
2、由人事行政部負責總體策劃、實施,其它部門協(xié)助;
3、活動要求'全員參與',組織以'集體項目'為主。
第三條 要求
1、凡公司組織的活動,除特殊情況外(如值班、患病等),原則上要求全體員工積極參與;
2、員工參加活動須遵守相關規(guī)章制度,如有違紀者將予以重罰;
3、公司組織的活動,應以'健康、文明'為準繩,嚴禁聚眾從事非法、違規(guī)事宜。
第四條 其它
1、本條例由人事行政部擬定并歸口管理;
2、凡本條例未涉及具體事項參見每次活動組織之通知、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