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化工企業(yè) 三同時管理制度
1、目的
規(guī)定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備等“三同時”評審、驗收的內容和有關要求。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門的項目“三同時”管理。
3、責任者
行政部、保安科、工程部、建設項目單位。
4、程序
4.1、“三同時”的定義
指生產經營單位在新、改、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中的環(huán)境保護設施、職業(yè)健康與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入生產和使用。
4.2、“三同時”評審
4.2.1、建設項目設計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huán)境污染、職業(yè)健康危害和安全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采取的具體措施,準備并提供下列資料,報行政部、環(huán)保部。
4.2.1.1、建設項目名稱、工藝流程圖、工程選址位置平面圖,可能產生環(huán)境污染程度、職業(yè)健康危害以及安全問題的說明書;
4.2.1.2、建設和技術改造工程任務書或建議書;
4.2.1.3、采取的預防措施及可行性技術論證報告。
4.2.2、行政部、環(huán)保部對建設項目的報審資料審核后,組織召開“三同時”評審會,建設項目設計部門、環(huán)保部、工程部、基建科、中央研究所等部門同時參加。
4.2.3、在評審會上由建設項目設計部門向參加評審的各主管部門介紹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環(huán)境污染情況、職業(yè)健康危害和安全問題及采取的具體措施。
4.2.4、行政部、環(huán)保部、工程部分別就安全、環(huán)保、設備等方面作出評審意見。只有全部通過方可進入項目建設。
4.3、新產品開發(fā)、試制
4.3.1、需要進行試驗的項目,由制定試驗方案的單位在試驗大綱中同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環(huán)境保護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和環(huán)境保護措施必須在評審會上,向參加試驗的單位貫徹落實。
4.3.2、在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試制前,必須要充分了解產品、所用原料、中間體、“三廢”的理化性質、毒性、危險性,采取妥善有效的防范措施,制訂應急處理方法,并配備相應的防護器具和急救用品。
4.3.3、在開課題實驗前,必須制訂詳細的試驗計劃,包括應急處理方法,和應配備的防護器具和急救用品,并報中央研究所所長批準。
4.3.4、在試制過程必須嚴格按試制計劃逐項落實防范器具和應急措施,實驗中用到的劇毒物品,按公司的《劇毒品管理制度》執(zhí)行,危險性較大的操作,要安排人員監(jiān)護。安全措施不落實的課題不準開題做試驗。
4.3.5、課題總結時,必須要由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環(huán)境保護的內容。
4.3.6、課題項目移交設計生產時,必須同時提供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環(huán)境保護的相關內容,做到同時設計。
4.3.7、新項目、產品工藝付諸中試、大生產實施前,工藝、圖紙、方案等經有關部門、人員進行論證,由試制、設計、選型負責人詳細介紹工藝情況、設計依據、選型理由,論證修改后,經公司領導批準,方可實施。
4.3.8、工程項目的發(fā)包、安裝期間的安全工作由工程部和承包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負責落實。
4.3.9、工程項目調試前,應進行全方位的嚴格檢查,并明確調試總負責人,由總負責人統(tǒng)一安排,確保設備調試安全。
4.3.10、工程項目試生產前,由項目負責人召集安全、設備、環(huán)保、生產、技術部門人員進行驗收檢查,同意后方可進行試產。
4.3.11、為減少試產時走不必要的彎路、造成不必要的損失。試產前必須初步制訂安全操作規(guī)程,做好員工培訓,必要時進行模擬操作。使全體進入試產人員了解如何操作、如何防范、如何進行應急處理。
4.3.12、項目負責人對項目試制的全過程負責。項目試制總結中必須要有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內容。
4.3.13、凡引進先進的工藝裝置和技術,必須同時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yè)衛(wèi)生、環(huán)保、消防設施和技術,或在國內配套相應的設施和技術。
4.4 、“三同時”的驗收
4.4.1、施工組織部門在竣工后,負責通知中央研究所、行政部、環(huán)保部、質量部、工程部等部門進行現場檢查,對職業(yè)健康安全設施和環(huán)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
4.4.2、驗收內容
4.4.2.1、項目的設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4.4.2.2、建設項目與之配套的職業(yè)健康安全設施、環(huán)保設施是否符合國家法規(guī)和技術標準;
4.4.2.3、建設項目和運行狀況管理是否正常、安全、可靠。
4.4.3、參加驗收的各部門確認建設項目符合標準和要求后,在“技改項目、新建項目竣工驗收會簽表”或“工藝變更評審表”上簽字。達不到設計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驗收,并對工程項目發(fā)現的隱患和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建設項目設計部門針對存在問題改進設計方案,改進施工組織部門立即組織整改,待問題解決后重新進行驗收。
4.4.4、未經“三同時”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2篇 化工企業(yè)工傷保險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臺州市黃巖區(qū)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勞動法》的規(guī)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辦法,各部門及其職工必須嚴格遵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級部門。
3、內容
3.1、本公司按規(guī)定向勞動保障部門申報參加了工傷保險,并按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臺州市黃巖區(qū)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實施管理。
3.2、工傷管理要與事故預防、職業(yè)病預防相結合,各單位和職工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以人為本,持續(xù)發(fā)展”的方針,遵守勞動安全衛(wèi)生法規(guī)制度,嚴格執(zhí)行國家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程和標準,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yè)危害。
3.3、職工發(fā)生工傷或經鑒定患有職業(yè)病后,應當及時給予救治,各部門應當按國家政策規(guī)定,對受傷治愈后的職工進行傷殘等級鑒定并根據其傷殘鑒定等級,安排傷殘職工退出勞動崗位或從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3.4、行政部負責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對工傷事故、職業(yè)病的調查,責任的界定,并向勞動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取得其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組織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3.5、工傷范圍及其認定
3.5.1、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3.5.1.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3.5.1.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傷害的;
3.5.1.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3.5.1.4、患職業(yè)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3.5.2、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3.5.2.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3.5.2.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5.2.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本公司后舊傷復發(fā)的。
職工有本條第3.5.3項情形的,享受除一次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3.5.3、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3.5.3.1、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3.5.3.2、醉酒導致傷亡的;
3.5.3.3、自殘或者自殺的;
3.5.3.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能認定為工傷的其它行為。
3.6、職工發(fā)生傷害事故,應當在24小時內按規(guī)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3日內向負責工傷認定的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報告,并填報《事故傷害報告表》。取得工傷事故的認定結論,完成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鑒定。
3.7、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人事行政部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地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部門未按前款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3.8、經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結論公司存檔,公司并按認定結論發(fā)給《工傷證》,作為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憑證。《工傷證》應準確記載職工受傷害時間、傷害部位、職業(yè)病名稱,或經勞動能力鑒定與工傷有直接關聯(lián)的疾病等。《工傷證》上的記錄任何人不得隨意涂改,經涂改的《工傷證》無效,應以原件結論為準。
3.9、勞動能力鑒定
3.9.1、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地方政府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人事人事行政部門、衛(wèi)生人事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中心,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下設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鑒定中心、辦公室掛靠同級勞動保障人事行政部門,承擔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工傷職工及其供養(yǎng)親屬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門負責,公司相關業(yè)務部門搞好協(xié)調、配合工作。
3.9.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工作:
3.9.2.1、工傷職工勞動能力的鑒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確認;
3.9.2.3、配置輔助器具的確認;
3.9.2.4、疾病與工傷關聯(lián)的確認;
3.9.2.5、供養(yǎng)親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
3.9.2.6、職業(yè)康復的確認;
3.9.2.7、工傷職工舊傷復發(fā)的確認;
3.9.2.8、其他受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3.9.3、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或停工留薪期內傷情處于相對穩(wěn)定狀態(tài),可由公司、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填報《勞動能力鑒定表》,并提交《工傷認定通知書》或者《工傷證》、病歷及其診療資料。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作其他工傷鑒定(確認),應按規(guī)定提交相關資料。
3.9.4、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傷殘待遇的確定和工傷職工的安置以評定的傷殘等級為主要依據。
3.9.5、申請鑒定的個人對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并提交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及相關材料。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3.9.6、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公司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向負責首次鑒定的勞動能力委員會申請復查鑒定。
3.10、工傷保險基金及工傷保險待遇
3.10.1、工傷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工傷醫(yī)療費;
3.10.1.2、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
3.10.1.3、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3.10.1.4、生活護理費;
3.10.1.5、喪葬補助金;
3.10.1.6、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8、輔助器具費;
3.10.1.9、工傷康復費;
3.10.1.10、勞動能力鑒定(確認)費;
3.10.1.11、按規(guī)定支付與工傷保險業(yè)務相關的其他費用。
3.10.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就醫(y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y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fā)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臺州市黃巖區(qū)以外就醫(y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公司按照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3、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yè)需要,經市、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10.4、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本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fā)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xù)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公司負責。
3.10.5、工傷職工在工傷醫(yī)療機構發(fā)生費用先由公司和職工墊付,待工傷認定后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費用,由勞動保障行政經辦機構予以報銷。
3.10.6、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3.10.7、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7.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7.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xù)后,停發(fā)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攫B(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10.8、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8.2、保留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由公司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發(fā)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公司按照規(guī)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公司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公司按國家規(guī)定支付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3.10.9、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3.10.9.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3.10.10、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10.10.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3.10.10.2、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fā)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yǎng)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10.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4個月的本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按規(guī)定條件享受本條第一款第(1)、(2)項規(guī)定的待遇。
3.10.1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fā)生事故或者在搶救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fā)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fā)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fā)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yǎng)親屬按月支付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guī)定處理。
當失蹤人重新出現并經法院撤銷死亡結論的,已領取的工傷待遇應當退回。
3.10.12、職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傷,應先按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處理獲賠低于工傷待遇的,按工傷待遇規(guī)定補足差額。
3.10.13、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3.10.13.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10.13.3、拒絕治療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監(jiān)執(zhí)行的。
3.11、本辦法所稱職工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職工受傷前本人工資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發(fā)生月平均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參保繳費基數或本公司實際發(fā)放的、約定的日工資為基數計算。
3.12、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盡事宜,按國務院、臺州市黃巖區(qū)有關工傷保險條例和政策執(zhí)行。
第3篇 a化工企業(yè)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行業(yè)本來是危險系數較高的行業(yè),所以化工企業(yè)在工作時,一定要有規(guī)范的安全管理制度,且要求員工們一定要遵守相關制度,安全操作。以下是某化工企業(yè)安全管理制度的詳細資料,僅供參考。
【章名】第七章防火與防爆
第一節(jié)生產裝置
第八十四條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其廠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16-)、《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guī)程》(試行)(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規(guī)程),以及《煉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定》(yhs01-)等規(guī)范、規(guī)程的有關要求。
第八十五條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lián)鎖裝置等設施。
第八十六條在有可燃氣體(蒸汽)可能匯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其報警信號值應定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與安全聯(lián)鎖配合,其聯(lián)鎖動作應是在該氣體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條所有自動控制系統(tǒng),應同時并行設置手動控制系統(tǒng)。
第八十八條所有與易燃、易爆裝置連通的惰性氣體、助燃氣體的輸送管道,均應設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質竄入的設施,但不宜單獨采用向閥。
第八十九條因反應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溫、超壓,可能引起火災、爆炸危險的設備,應設置自動和手動緊急泄壓排放處理槽等設施。
第九十條應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放空管最低處應裝設滅火管接頭。
第九十一條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防靜電措施,應按《化工企業(yè)靜電接地設計技術規(guī)定》(cd90a3-)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十二條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板(防爆膜),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第九十三條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qū)等工業(yè)下水出口處,除按規(guī)定做水封井外,尚應在上述區(qū)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fā)性進入下水系統(tǒng)。
第九十四條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節(jié)動火、用火
第九十五條應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建設等工作的需要,經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廠安全、防火部門登記審批,劃定“固定動火區(qū)”。固定動火區(qū)以外一律為禁火區(qū)。
第九十六條設立固定動火區(qū)的條件和要求:
(一)固定動火區(qū)應設置在易燃、易爆區(qū)域主導風向的上風向。
(二)距易燃、易爆廠房、罐區(qū)、設備、陰井、排水溝、水封井等,不應小于30米。
(三)室內固定動火區(qū)應以實體防火墻與其它部分隔開,門窗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四)生產正常放空或發(fā)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會擴散到固定動火區(qū)內。
(五)固定動火區(qū)內不準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雜物,應配備一定數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動火區(qū)要設立明顯標志,落實專人管理。
第九十七條在禁火區(qū)內,除生產工藝用火外,其它可產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熾熱的長期作業(yè)(如:化驗室用的電爐、電熱器、酒精爐、茶爐等),均須辦“用火證”,用火證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許超過一年。生產區(qū)內禁止用電爐、煤氣爐取暖、熱飯等。
第九十八條用火證上應明確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qū)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證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門審批,用火時要將用火證懸掛在用火點附近備查。
第九十九條在禁火區(qū)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易燃、易爆區(qū)域使用電鉆、砂輪等,可生產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yè),均為動火作業(yè),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第一百條動火作業(yè)分三級管理:
(一)特殊動火,指在處于運行狀態(tài)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和罐區(qū)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yè)。
(二)一級動火,易燃、易爆區(qū)域(即:甲、乙類火災危險區(qū)域)的動火作業(yè)。
(三)二級動火,指一級動火及特殊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yè)。
(四)凡全廠、一個車間或單獨廠房內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并采取隔離措施后的動火作業(yè),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為二級動火管理。
(五)遇節(jié)、假日或生產不正常情況下的動火,應升級管理。
(六)各類動火作業(yè)區(qū)域應由各廠明文規(guī)定,并在廠區(qū)平面圖上標明。
第一百零一條特殊動火和一級動火必須經分析合格后方可進行,其動火證的有效期為一天(24小時);二級動火也應該分析,二級動火證的有效期為六天(144小時)。
第一百零二條動火證上應清楚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期、申請辦證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含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動火分析的取樣時間,取樣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各項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第一百零三條各項責任人的職責。
(一)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zhí)行動火作業(yè)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yè)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yè)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二)動火人在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其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和審批手續(xù)是否完備。若發(fā)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防火部門報告。動火人要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作業(yè)及審批手續(xù)不完備作業(yè)。每次動火前30分鐘(含動火停歇超過30分鐘的再次動火)均應主動向現場當班化工班組長呈驗動火證。
(三)動火監(jiān)護人員負責動火現場的安全防火檢查和監(jiān)護工作,應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滅火手段的人擔當,監(jiān)護人需在動火證上簽字認可。
監(jiān)護人在作業(yè)中不準離開現場,當發(fā)現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作業(yè),及時聯(lián)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作業(yè)完成后,要會同動火項目負責人、動火人檢查,消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四)化工班、組長(值班長、工段長)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yè)的銜接工作,動火作業(yè)中,生產系統(tǒng)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yè)。
(五)動火分析人對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證的要求及現場情況,親自取樣分析,在動火證上如實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結果并簽字認可。
(六)各級審查批準人必須對動火作業(yè)的審批負全責,必須親自到現場詳細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等級,審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證審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
第一百零四條動火分級終審權規(guī)定如下:
一級動火,是動火單位所屬車間主任復查后,報廠安全(防火)部門終審批準。
二級動火由動火部位所屬基層單位主管主任終審批準。
特殊動火由廠安全(防火)部門復查后,報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準。
第一百零五條動火分析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取樣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要保留到動火作業(yè)結束。
(二)取樣與動火的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期或動火作業(yè)中間停止作業(yè)時間超過30分鐘,均必須重新取樣分析。
(三)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該儀器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樣標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條動火分析應執(zhí)行以下標準:
(一)若使用測爆儀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汽的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體積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10%時,其濃度應小于1%;當爆炸下限濃度大于等于4%時,其濃度應小于0.5%,當爆炸下限濃度小于4%,其濃度應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條動火尚應執(zhí)行下列有關規(guī)定:
(一)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tǒng)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lián)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設備內作業(yè)許可證。”
(三)在用樹脂、塑料等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設備內動火,要做好防火隔絕措施,防止熾熱焊渣引起的火災。
(四)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五)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yè)。
第三節(jié)消防組織與設施
第一百零八條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業(yè)必須設立有主要領導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車間相應設立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在其領導下的義務消防組織。
第一百一十條消防組織應根據企業(yè)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jié)變化,擬定消防工作計劃,實行消防目標管理,進行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結合事故預想進行演練。
第一百一十一條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條企業(yè)應根據生產規(guī)模、火災危險性及鄰近相關單位可提供的消防協(xié)作條件等因素,按國家、部頒規(guī)范、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確定其生產、儲存、運輸物品相適應的消防設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條企業(yè)內部設置的固定式消防設施要設專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制度,定期進行試運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消防器材要設置在明顯、取用方便又較安全的地方,要經常檢查,做到“三定”(定點、定型號和用量、定專人維護管理),不準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條發(fā)生火災時,現場人員應立即滅火并向消防隊和廠總調度報警并說明著火物質,同時派人到路口接應消防車,指明引車路線和消防水源,義務消防隊員要積極配合進行滅火,并維持好現場秩序。
第上節(jié)其它消防安全規(guī)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執(zhí)行化學工業(yè)部《關于在化工企業(yè)中禁止吸煙的決定》(〔87〕化生字第892號)。
第一百一十七條禁止機動車輛進入易燃、易爆生產區(qū)和易燃、易爆化學品庫。凡必須進入上述區(qū)域的機動車輛,應配裝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條嚴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體擦洗機動車輛、設備、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條應隨時將使用過的油棉紗、油紙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蓋的鐵制專用容器內,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條廠區(qū)內不準隨意存放非生產用液化石油氣瓶,辦公室和更衣箱(室)內不準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體。
第一百二十一條嚴禁在防火間距、消防通道內搭設建筑、構筑物或堆放各類物資。
第一百二十二條高壓線下嚴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廠房、倉庫和裝置,與高壓線的間距要大于高壓線搭桿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條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產品和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的單位,必須對研制的每一項目提出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采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新設備、新工藝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單位,必須按照研制部門提供的預防火災爆炸的具體辦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交付生產。
第一百二十五條易燃、易爆場所禁止使用撞擊易產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條易燃、易爆場所禁止穿著能產生靜電火花的化纖織物工作服和帶鐵釘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條撲救有毒、有害物質的火災時,應站在上風向,必要時佩戴防護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條對生產或使用氯氣、煤氣、乙炔氣、氧氣、氫氣的企業(yè),還應分別遵照《氯氣安全規(guī)程》(gb11984-)、《工業(yè)企業(yè)煤氣安全規(guī)程》(gb6222-)、《城市煤氣設計規(guī)范》、(tj28-)、《乙炔站設計規(guī)范》(tj31-)、《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程(試行)》(〔81〕勞總鍋字(10號)、《溶解乙炔生產安全管理規(guī)定(試行)》(〔89〕化工字第0073號)、《氧氣站設計規(guī)范》(tj30-)、《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gb4962-)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百二十九條汽車庫應遵守《汽車庫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67-)等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條各種物資倉庫的管理,除應遵守有關物資倉庫管理的規(guī)定外,還必須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其它有關防火、防爆規(guī)定按本制度有關章節(jié)及其它有關制度的要求執(zhí)行。
【章名】第八章危險物品
第一節(jié)通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凡生產、使用、經營、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guī)、制度和標準,并建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對不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加強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條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zhí)行《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鐵路運輸適用本)(鐵運〔1987〕802號文公布)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jt3130-)中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四條使用和運輸放射性物品,尚須執(zhí)行《放射衛(wèi)生防護基本標準》(gb4792-)中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一百三十五條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并按照國家頒發(fā)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190-)的規(guī)定,印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毒理性質等數據(閃點、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等注意事項寫在說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一百三十六條應指派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物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第二節(jié)生產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條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guī)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qū)域,必須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條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藥,必須單獨存放,嚴禁個人自帶、私存炸藥和雷管,不得將炸藥和雷管用于非生產活動。
第一百三十九條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一)安全技術措施
(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二)個人防護措施。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2)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yè)場所。
(4)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三)對中毒人員的搶救,應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條二節(jié)中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一百四十條壓縮氣體的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第一百四十一條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企業(yè),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條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條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
第一百四十六條容易發(fā)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tài)擴大。
第一百四十七條凡用于生產水煤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應聯(lián)通。
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fā)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節(jié)裝卸運輸
第一百四十九條托運危險物品必須出示有關證明,向指定的鐵路、交通、航運等部門辦理手續(xù),托運物品必須與托運單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運未列入國家品名表內的危險物品,應附交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技術鑒定書。
第一百五十條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wěn)妥。
第一百五十一條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后必須洗刷干凈。
第一百五十二條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一)禁止電用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二)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三)溫度較高地區(qū)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四)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guī)定負荷降低25%。
(五)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第一百五十三條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條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地公安交通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第一百五十六條蒸汽機車在調車作業(yè)中,對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掛不少于二節(jié)的隔離車,并嚴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條運輸散裝固體危險品,應根據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第四節(jié)報廢處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tǒng)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一)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二)包裝容器必須在安全、保衛(wèi)部門指派的專人監(jiān)護下銷毀。
第一百五十九條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訂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地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第一百六十一條生產過程中生產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章名】第九章物資儲存
第一節(jié)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條庫房、儲罐區(qū)的建筑設計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gbj16-)、《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1990年3月23日公安部第6號令)、《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發(fā)布)和《煉油化工企業(yè)設計防火規(guī)定》(yhs01-)的規(guī)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物資儲存場所應根據物品性質,配備足夠的、相適應的消防器材,并應裝設消防通訊和報警設備。
第一百六十四條必須加強管理,建立健全崗位防火責任制度、火源、電源管理制度、門衛(wèi)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項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竊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條在倉庫:堆垛和儲罐區(qū),應設明顯的防火等級標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設施的道路應保持暢通。
第二節(jié)倉庫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條企業(yè)應制訂物品入庫驗收制度,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guī)格、質量、數量。無產地、銘牌、檢驗合格證的物品不得入庫。
第一百六十七條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堆垛)要采取杜絕火種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條物品的發(fā)放,應嚴格履行發(fā)放手續(xù),認真核實?;瘜W危險物品的發(fā)放,應嚴格控制,主管部門應經常檢查核準。
第一百六十九條危險物品的儲存要嚴格執(zhí)行危險物品的配裝規(guī)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物品必須嚴格隔離。
(一)放射性物品、劇毒物品不能與其它危險物品同存一庫。
(二)炸藥不能與起爆器材同存一庫。
(三)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庫。
四)盛裝性質相抵觸氣體的氣瓶不可同存一庫。
(五)危險物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庫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六)遇水燃燒、易燃、自燃及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不可在低洼倉庫或露天場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條劇毒、炸藥、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必須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帳的管理辦法。使用單位必須憑保衛(wèi)部門批準的“危險物品領(退)單”由兩人領取。
第一百七十一條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倉庫,堆垛附近,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火等作業(yè)。如因特殊需要,應由倉庫(堆垛場)負責人上報,企業(yè)有關領導批準,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進行。作業(yè)結束后,檢查確無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第一百七十二條保管人員應根據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條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應當布置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的場所,并應設通風降溫裝置。
第一百七十四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第一百七十五條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第三節(jié)儲罐區(qū)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各種承壓儲罐應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guī)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應完整好用。
第一百七十七條易燃、可燃液體和液化石油氣的儲罐和管線的絕熱材料、裝卸棧臺、安全梯和管架等,均應用非燃燒材料建造。
第一百七十八條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以達到夏令降溫的目的,設施的電器開關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處,不準將電器開關設在防火(護)堤內。
第一百七十九條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qū)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qū)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宜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第一百八十條罐區(qū)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以土堵死出口。
第一百八十一條儲罐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應按照《石油庫設計規(guī)范》(gbj74-)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章名】第十章電氣安全
第一節(jié)電氣運行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條電氣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77〕水電生字第113號)
第一百八十三條要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和季節(jié)特點,做好預防工作和安全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消除。
第一百八十四條現場要備有安全用具、防護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進行檢查試驗。
第一百八十五條易燃、易爆場所的電氣設備和線路的運行和檢修,必須按《爆炸性環(huán)境用防爆電氣設備通用要求》(gb3836•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危險場所電氣安全規(guī)程》(試行)執(zhí)行。
第一百八十六條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必須完好,每年應定期檢測。
第一百八十七條電氣作業(yè)必須由經過專業(yè)培訓、考核合格,持有電工作業(yè)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第一百八十八條電氣作業(yè)人員上崗,應按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和正確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電氣工具。
第一百八十九條變、配電所必須制訂符合現場情況的現場運行規(guī)程,值班人員的職責應在現場運行規(guī)程中明確規(guī)定。
第一百九十條運行人員應嚴格執(zhí)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jiān)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條高壓設備無論帶電與否,值班人員不得單人移開或越過遮欄進行工作,若必須移開遮欄時,必須有監(jiān)護人在場,并符合設備不停電的安全距離。
第一百九十二條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巡視人員應穿絕緣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裝置。
第一百九十三條在高壓設備和大容量低壓總盤上倒閘操作及在帶電設備附近工作時,必須由兩人執(zhí)行,并由技術熟練的人員擔任監(jiān)護。
第一百九十四條供電單位與用戶(調度)聯(lián)系,進行有關電氣倒閘操作時,值班人員必須復誦,核對無誤,并將聯(lián)系內容、時間和聯(lián)系人姓名記錄在案。
第一百九十五條電解整流運行人員尚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采取調壓穩(wěn)流方法,保持恒流生產。
(二)電槽初次啟動電壓要求低于極化電壓值。
(三)氯氫處理站與整流所,應同時有氯氣泵和氫氣泵等設備的運行狀態(tài)信號顯示,及緊急全停電、緊急降電流的事故聲光報警信號,并定期聯(lián)系試驗。
(四)氫氣系統(tǒng)著火時,要防止系統(tǒng)內造成負壓,不得采用電解停直流電的辦法處理,單槽因槽內鹽水中斷起火時,應采用降低直流電流或全停電處理。
第一百九十六條電爐運行人員尚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應制訂電爐變壓器、短網及有導電系統(tǒng)的現場運行規(guī)程。
(二)電爐變壓器及其它設備的檢查工作,應由值班電工負責,檢查路線、次數和內容應在巡回檢查制度中明確規(guī)定。
(三)要定時抄錄電流、電壓、功率、變壓器上層油溫、冷卻系統(tǒng)各點溫度、油壓、水壓等內容,加強綜合分析。
(四)變壓器油冷卻系統(tǒng)的油壓,必須大于水冷系統(tǒng)的水壓0.05~0.1兆帕。
第一百九十七條靜電除霧(塵)必須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用于靜電除霧或靜電除塵的高壓直流電源,要根據除霧氣量、濃度或塵埃粒子最大荷電量,供給與這一狀態(tài)相適應的最高電壓、以維持其最大場強和最大的電暈電流。
(二)除霧、除塵器電源應有自動穩(wěn)壓、穩(wěn)流裝置,使最高壓略低于閃絡極限電壓,在短路故障和超載時,應能迅速自動切斷高壓并報警。
(三)配電控制柜及高壓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
(四)高壓整流油箱及附屬高壓設備,應安裝在專用單獨配電間或金屬網格內,每個控制柜分開設置,配電間應設門開關,打開配電間門,高壓自動跳閘,以利安全。
(五)高壓整流油箱,無特殊情況,一般不要吊芯檢查,但應定期進行測試檢查。
(六)高壓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載狀態(tài)進行開關試驗,要做時,一定要將高壓接入除霧(塵)器電場。單獨試驗控制柜(不接高壓整流油箱),輸出端需接一些負載,再通電試驗。
(七)油箱(高壓整流器)高壓測量輸出端子(接地柱),應與測量表計和附加電阻接地,不允許在通電狀態(tài)下斷開此電路。
(八)油箱高壓輸出應經無感阻尼電阻接入電場。
(九)高壓配電間應設專用接地閘刀,在除霧(塵)器停用或檢修時將高壓輸出接地。
第二節(jié)電氣檢修安全
第一百九十八條電氣檢修必須執(zhí)行電氣檢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簽發(fā)人簽發(fā),經工作許可人許可,并辦理工作許可手續(xù)后方可作業(yè)。
第一百九十九條不準在電氣設備、供電線路上帶電作業(yè)(無論高壓或低壓),停電后,應在電源開關處上鎖和拆下熔斷器,同時掛上“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等標示牌,工作未結束或未得到許可,不準任何人隨意拿掉標示牌或送電。
第二百條必須帶電檢修時,應經主管電氣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員批準,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業(yè)人員和監(jiān)護人員應由有帶電作業(yè)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二百零一條在停電線路和設備上裝設接地線前,必須放電、驗電,確認無電后,在工作地段兩側掛接地線,凡有可能送電到停電設備和線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線,也要掛接地線。
第二百零二條停電、放電、驗電和檢修作業(yè),必須由負責人指派有實踐經驗的人員擔任監(jiān)護,否則不準進行作業(yè)。
第二百零三條外線、桿、塔、電纜檢修,在作業(yè)前必須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符合規(guī)定后方可作業(yè)。
(一)變、配電所出入口處或線路中間某一段有兩條以上線路鄰近平行時,應驗明檢修的線路確已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在停電線路的桿、塔下面作好標志,設專人監(jiān)護,防止誤登桿、塔。
(二)對有兩個以上供電源的線路檢修時,必須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誤送電。
(三)對地下直埋或隧道電纜檢修時,應切實避免傷及臨近電纜。
(四)五級以上大風時,嚴禁在桿、塔多回路線中進行部分線路停電檢修作業(yè)。
(五)在立、撤桿和修正桿坑及在桿、塔上作業(yè)前,必須認真檢查,防止倒桿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線拆除后,應認為線路帶電,嚴禁任何人再登桿、塔,并按工作終結辦理匯報手續(xù)。
(六)在同桿共架的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檢修,安全距離應小于在帶電線路桿、塔上工作的安全距離,為此,線路不但要有線路名稱,還要有上、下、左、右的稱號,登桿、塔和檢修作業(yè)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jiān)護。
第二百零四條在帶電設備附近動火,火焰距帶電部位10kv及以下的1.5米;10kv以上的為3米。
第二百零五條架設臨時線要嚴格遵守有關規(guī)定辦理“臨時接線裝置申請單”。380伏絕緣良好的橡皮臨時線懸空架設距地面:室內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
第二百零六條更換熔斷器,要嚴格按照規(guī)定選用熔絲,不得任意用其它金屬絲代替。
第4篇 化工企業(yè)生產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生產設備、設施設計與制造的安全保障
1.1、生產設備、設施應有配套的安全設備或安全警示裝置,凡可產生危險、有害因素較大的場所、部位,都應設置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如設備的可動零部件是否設置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裝置,凡人員易觸及的可動零部件,應盡可能封閉或隔離。對于操作人員在設備運行時可能觸及的可動零部件,必須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對于運行中可能超過極限位置的生產設備或零部件,應配置可靠的限位裝置。
1.2、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或行業(yè)安全標準要求。
2、安全設備、設施使用、維護、檢測的安全保障
對安全設備、設施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yǎng),并定期檢測,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轉。維護、保養(yǎng)、檢測應當作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進行簽字。
2.1、設備安裝的安全要求
設備安裝好后,應逐項檢查設備的安全狀態(tài)及性能是否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檢查的安全項目包括靜態(tài)和動態(tài)兩方面,靜態(tài)檢查項目在設備不運行的條件下進行,如設備表面安全性,安全防護距離等;動態(tài)檢查項目在設備運行的條件下進行,如控制系統(tǒng)安全性能、可動部件安全防護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工作性能和可靠性、設備運行中灰塵的產生情況等。
2.2、設備使用、維護保養(yǎng)的安全要求
設備使用應建立設備使用保養(yǎng)責任制,制定安全操作規(guī)程,以確保設備的安全正常運行。
2.3、設備安全檢測的要求
安全檢測是了解設備運行狀況,預測設備運行變化趨勢的有效手段,其根本目的是避免安全設備故障或事故發(fā)生,保證生產安全。
2.4、設備的報廢與淘汰
建立對設備的報廢與淘汰制度,禁止使用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與設備。
2.5、建立設備安全檔案
設備的檔案管理是設備管理的基礎性工作,它為公司設備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資料和數據,通過對檔案信息資料的整理、分析,可以了解設備的運行狀態(tài),為設備安全檢查、檢測、故障診斷、隱患整改等提供可靠的、科學的依據。
第5篇 中國化工集團公司企業(yè)安全衛(wèi)生管理制度4
第七章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節(jié) 通 則
第143條凡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并按《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guī)定,申領安全生產許可證.對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加強管理.
第144條 使用和運輸放射性物品,尚須執(zhí)行《放射衛(wèi)生防護基本標準》《放射防護規(guī)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理》中的有關規(guī)定.
第145條 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必須執(zhí)行《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中的規(guī)定,并實施化學品安全標簽和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制度.
第146條 應指派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第二節(jié) 生產和使用
第147條 車間應根據生產需要,規(guī)定危險物品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分應經化驗確認,生產備料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qū)域,必須分隔清楚.
第148條 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藥,必須單獨存放,嚴禁個人自帶,私存炸藥和雷管,不得將炸藥和雷管用于非生產活動.
第149條 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一)安全技術措施
(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二)個人防護措施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2)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儲存場所飲食.
(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yè)場所.
(4)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三)對中毒人員的搶救,應按《化工企業(yè)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guī)定》中的具體要求執(zhí)行.
第150條 使用瓶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質竄入.
第151條 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第152條 易燃物品的加熱嚴禁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第153條 生產,使用危險物品的企業(yè),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設施.
第154條 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55條 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措施.
第156條 容易發(fā)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tài)擴大.
第157條 凡用于生產水煤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生產用氣體(液體)管道不準聯(lián)通.
第158條 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fā)生新危害的廢物嚴禁混在一起排放.
第159條 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wěn)妥.
第160條 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后必須到指定地點洗刷干凈.
第161條 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一)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二)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三)溫度較高地區(qū)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四)放射性物品應使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額定負荷降低25%使用.
(五)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第162條 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2人.
第163條 蒸汽機車在調車作業(yè)中,對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必須掛不少于二節(jié)的隔離車,并嚴禁溜放.
第164條 運輸散裝固體危險
第6篇 化工企業(yè)安全標準化績效考核制度
1.通過對所有安全標準化實施情況的全面考核,以提高全體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參與的積極性,不斷強化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持續(xù)改進安全管理績效,實現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2.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全部員工。
3.公司通過安全標準化的績效考核,獎勵積極的安全行為,懲罰不安全行為,以保持和強化正確的安全行為,控制和消除不良行為。
4.各部門要加強對部門員工的安全標準化知識的培訓,提高員工對安全標準化工作的認識,嚴格按照標準化的要求進行操作,對于檢查發(fā)現的部門員工的任何非標準行為,公司對當事人進行一定的經濟處罰,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
5.各部門要定期對照安全標準化的內容進行自查,及時發(fā)現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隱患,并及時進行消除整改,對不按規(guī)定開展自查的部門,按照公司相應的經濟責任制度進行處罰。
6.公司根據《安全標準化責任分解》的內容,每半年考核一次,行政部進行不定期的監(jiān)督檢查或根據各部門反饋的信息對有關部門提出考核建議,年
末各部門把考核結果報行政部。
7.辦公室根據考核結果,進行審核匯總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公司領導最終審核各部門的考核結果。
8.年末公司將根據考核結果,作為員工續(xù)簽勞動合同、職位(崗位)調整、獎金發(fā)放的依據,或做出相應的處理。
9.凡連續(xù)兩年考核在60分以下者,公司將做出書面警告或相應處罰措施并記錄存檔。
第7篇 化工企業(yè)起重機械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的管理,保證起重機械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1.本管理制度適用于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塔)式起重機、門座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載貨升降機、卷揚機、電動葫蘆等。不適用于鐵路起重機、礦山井下提升設備、載人起重設備等。
2.企業(yè)應根據起重機械的種類、數量和復雜程度,在設備動力管理部門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
3.使用單位應建立必要的起重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安全規(guī)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規(guī)章制度。
4.必須對起重機械逐臺進行登記和建立設備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圖紙等原始技術資料,以及運行記錄、歷次技術檢驗報告、大修理、改變原設計性能和重大事故記錄等。
5.各種不同規(guī)格型號的起重機械都要按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裝設相應的安全保護裝置,塔式起重機要加足配重。各種鋼絲繩的選擇、使用和報廢亦必須符合規(guī)程要求。
6.起重機械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和吊運通道,并應與附近的設備、建筑物和電氣線路等保持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
7.起重機械實行專責制,每臺起重機械都要由專人負責使用管理。
8.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做到“四懂三會”(懂性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yǎng)、會排除故障)。并進行專門培訓,經完全部門考試取得合格證后方能操作。
9.新購置起重機械時,必須選購取得制造許可證的專業(yè)制造廠生產的產品,安全保護裝置要齊全。并有完整的合格證。
10.使用單位對起重機械進行重大改造或改變原設計性能時,必須根據《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拿出改造方案、設計圖紙、計算書和質量保證措施,并經廠主管部門和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報當地勞動部門備案。
11.使用單位應定期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檢查和檢驗,檢查和檢驗的周期與內容按gb6067085《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2.新安裝、經過大修理或改變原設計性能的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進行靜載試驗和動載試驗等技術檢驗,經設備動力管理部門、安全部門和使用部門共同鑒定驗收合格,并經主管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使用。
第8篇 化工企業(yè)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一、為加強公司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有關消防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二、建筑自動消防設施(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滅火系統(tǒng)、自動報警系統(tǒng)等)的維護管理:
1、建筑自動消防設施投入運行后,公司應及時選擇維修保養(yǎng)公司,與之簽訂維修保養(yǎng)合同,對系統(tǒng)進行定期的維修保養(yǎng)。
2、應將建筑自動消防設施列入防火檢查、巡查的內容。
3、負責運行和維護的部門每日應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進行巡查,同時做好記錄。
4、消防歸口管理部門應定期對建筑自動消防設施的各項功能進行檢查試驗,并填寫記錄。
5、點型感溫、感煙探測器投入運行二年后,應每隔三年對探測器進行清洗。
三、小型滅火器材(主要指滅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維護管理:
1、嚴禁購置不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滅火器材。對購置的器材應建立詳細的器材臺帳,并報歸口部門備案。
2、消防工作歸口職能部門根據有關消防規(guī)范要求對滅火器材進行合理布置,并登記造冊。
3、各部門應指定專人管理轄區(qū)內的滅火器材,滅火器材管理應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責)。
4、各部門滅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檢查一次滅火器材的數量和定位情況,每月檢查一次滅火器壓力表指針是否在正常區(qū)域。在寒冷、炎熱、潮濕季節(jié),要對消火栓、滅火器采取防凍、防曬、防潮措施。
5、消防工作歸口職能部門每半年對所有的小型滅火器材進行一次檢查,對缺少的滅火器材進行補充,對銹蝕嚴重、壓力不足、干粉結塊的滅火器送具備法定資質的滅火器維修廠家進行維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滅火器材丟失、損壞的,管理人應賠償損失,并根據情況對聯(lián)責部門進行經濟考核。
7、因撲救本公司或友鄰公司火災而使用了滅火器,有關部門應及時報告消防工作歸口職能部門,補充滅火器材。
浙江巨化錦洋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2023年8月
第9篇 化工企業(yè)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強消防安全培訓,每月至少組織一次防火安全教育培訓,每年組織一次消防安全考核;對新員工和更換工種的員工必須進行三級消防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2、各相關部門、班組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堅持每日檢查,企業(yè)每月組織開展一次綜合大檢查,并對檢查的情況記錄備案。
3、嚴禁在廠區(qū)內吸煙,動用明火和亂拉電線,企業(y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jiān)督檢查。
4、 加強消防設施及器材的管理,所有消防器材不得隨意動用。配發(fā)到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各部門負責管理,責任到人,切實做到定位放置,定期更換。
5、 各部門對發(fā)現的火災隱患,要及時上報企業(yè)安全管理部門,并及時對隱患進行整改。
6、 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堵塞消防通道,要經常保持消防通道的暢通。
7、按照有關規(guī)定,企業(yè)成立消防組織機構,成立義務消防隊伍,制定消防應急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應急演練。
8、建立重點部位消防管理檔案,詳細記錄消防安全基本情況,以消防安全實施有效管理。
9、企業(yè)對消防安全工作納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和個人給與表彰和獎勵。
第10篇 化工企業(yè)安全生產檢查與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安全檢查內容、形式和整改程序,及時發(fā)現問題,有效進行改進
2、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3、責任者:公司各車間、部門
4、程序:
4.1安全檢查內容
4.1.1 查思想:對安全生產的認識,責任心;忽視安全的思想有否克服,出了事故是否從思想上認真吸取教訓。
4.1.2 查領導:是否正確處理安全與生產的關系;堅持安全和生產“五同時”,對職工的安全教育執(zhí)行情況,出了問題能否嚴肅處理,落實整改措施。
4.1.3 查制度:查公司制定的各項制度執(zhí)行情況,有無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現象,有無制定車間部門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執(zhí)行情況。
4.1.4 查生產工藝和職工操作:各種原料是否按規(guī)定投入,各單元操作是否按規(guī)定操作,操作原始記錄是否如實記錄。
4.1.5 查設備:機械、儀表、廠房、通道、安全裝置、消防器材等安全狀況是否良好,工、器具堆放是否整齊,職工勞保用品穿戴、保管是否良好,消防通道是否暢通。
第11篇 化工企業(yè)安全生產文件檔案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規(guī)范安全生產文件檔案的管理,確保文件檔案的完整性、合 理性、科學性,使其為今后工作開展提供參考資料和文獻,特制定本 制度。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與安全生產有關的文件檔案的管理。
2、職責
2.1、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操作編程的編制、評審和修訂由行政部牽頭,生產部主管收集、整理、、編制并擬定文件和制度,公司總經理簽字同意生效后可以下發(fā)各部門實施和遵守。
文件的使用:安全生產標準化體系管理文件由行政部統(tǒng)一發(fā)放,并做好發(fā)放登記工作;技術性文件由生產部門負責發(fā)放,并做好發(fā)放登記工作;其他部門的專業(yè)文件由主管部門負責發(fā)放,并做好發(fā)放登記工作。
2.2、 各單位負責本單位文件檔案的管理, 并負責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
2.3、 各單位安全員負責本單位文件檔案的收集、歸檔和保管。
3、內容
3.1、 文件資料收集
安全生產文件檔案內容如下:安全生產會議記錄(含紀要)、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記錄、員工安全教育培訓記錄、勞動防護用品采購發(fā)放記錄、危險源管理臺帳、安全生產檢查記錄、授權作業(yè)指令單、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事故隱患整改記錄、安全生產獎懲記錄、特種作業(yè)人員登記記錄、特種設備管理記錄、外來施工隊伍安全管理記錄、安全設備設施管理臺賬(包括安裝、運行、維護等)、有關強制性檢測檢驗報告或記錄、新改擴建項目“三同時”、風險評價信息、職業(yè)健康檢查與監(jiān)護記錄、應急演習信息、技術圖紙等。
3.2、 立卷歸檔
3.2.1、 文件資料應根據其相互聯(lián)系、保存價值分類立卷,保證檔 案的齊全、完整,能反映安全生產主要情況,以便保管和利用。 3.2.2 應根據文件資料的重要性,案時間永久、長期和短期等三 種進行時間整理,分類歸檔。
3.2.3 、各單位在每年 2 月底前對上年度的文件資料進行歸檔, 統(tǒng) 一保存。
3.2.4、 各種文件資料按一定特征進行排列和系統(tǒng)化, 應層次分明, 編寫頁碼,填寫卷內文件資料目錄。
3.2.5、 不同價值,不同性質的文件資料應當區(qū)別管理,單獨立卷。
3.3、 檔案保管
3.3.1、 檔案應入柜上架,科學排列,避免暴露和捆扎堆放。
3.3.2、 應采取防潮、防蟲措施,防止檔案損壞。
3.4、 檔案借閱
3.4.1、 文件資料檔案借閱, 必須借閱手續(xù), 借閱當案要注意保護, 不得丟失、 損壞、 涂改, 要如期歸還, 到期不能歸還者, 要說明情況, 并辦理續(xù)借手續(xù)。
3.4.2、 借閱的檔案要注意保密,未經許可,不得隨意公開、發(fā)表 或轉借他人。
3.4.3、 歸還檔案時,由檔案管理人員當面查點清楚,并在借閱登記本上注銷。
3.5、 檔案銷毀 對于過期并失去保存價值的文件資料,經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定 期銷毀,必要時做好銷毀記錄。
6、 本制度由行政部制定并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第12篇 化工企業(yè)生產設施拆除和報廢管理制度
1.目的
為規(guī)范公司生產設備設施變更、拆除、閑置、報廢的管理,有效利用再生資源,達到節(jié)能降耗,提高工廠經濟效益的目的,特制定本規(guī)定。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生產設施設備、變更、拆除、閑置、報廢的管理。
3.工作程序
3.1生產設施設備、變更、拆除、閑置、報廢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3.1.1屬于國家發(fā)改委頒布淘汰落后的機電產品。
3.1.2經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鑒定為不合格、報廢的機電產品。
3.1.3屬于生產技術改造,達不到生產工藝要求的機電產品。
3.1.4屬于生產工藝改變,長期閑置未用的機電產品。
3.2申請制度和規(guī)定
3.2.1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由使用部門和保管部門填寫《固定資產閑置、報廢申請表》.
3.2.2由設備科現場確認后簽署意見報主管廠長和公司領導審批后由財務部統(tǒng)一辦理報廢。
3.2.3特種設備報廢后還應在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辦理該設備的注銷登記。
3.2.4生產設施建設中設計改變而變更設備。
3.2.5該設備不能滿足現階段生產要求和工藝技術。
3.2.6該設備自身缺陷,未達到設計和使用要求。
3.2.7要求設施設備變更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填寫《生產設施設備變更申請表》,交設備科核實,報主管廠長審批。
3.2.8變更設備的購買嚴格按化工廠物質計劃,購買制度執(zhí)行。
3.3安全拆除的管理制度和規(guī)定
3.3.1生產設施設備的拆除由使用單位按規(guī)定填寫申請表。報安全環(huán)???、設備科、設備科審核后報主管廠長審批。
3.3.2拆除施工前,拆除單位應會同使用單位、安全環(huán)保科進行現場安全風險系數評估,制定拆除方案和安全預防措施,并由安全環(huán)??浦贫▽H爽F場負責監(jiān)督執(zhí)行,并做好記錄。
3.3.3拆除施工前應按規(guī)定辦理各種安全操作(業(yè))票(證)。
3.3.4拆除作業(yè)時,需爆破作業(yè)必須提出爆破方案。并報公司保衛(wèi)處、安全環(huán)??埔约爱數毓矙C關批準。
3.3.5拆除作業(yè)時,嚴格按《化工企業(yè)廠區(qū)作業(yè)規(guī)程》、《化工企業(yè)廠區(qū)十四不準》及七個對待規(guī)定執(zhí)行。
3.3.6拆除作業(yè)時禁止損壞本體設備和其他設施設備。
3.3.7拆除電氣儀表和特種設備時必須由電氣動力科批準確認可性,方可進行作業(yè)。
3.3.8拆除后的設備必須進行除銹,除油并保持外觀整潔。按規(guī)定地點放置,分類標識。
3.3.9拆除后的設備按《生產設施設備變更、拆除、閑置、報廢的管理制度執(zhí)行》。
3.4設施設備閑置生產、報廢入庫的管理規(guī)定
3.4.1報廢設備申請報廢后由公司進行統(tǒng)一處理。
3.4.2閑置設備入庫前必須做到:
3.4.2.1設備零部件必須完好無損,外觀整潔干凈。
3.4.2.2銘牌,技術參數資料齊全。
3.4.3閑置設備入庫后必須建立臺帳檔案,方便合理調度利用。在能滿足生產要求和工藝技術的情況下,優(yōu)先使用該設備。
3.4.4閑置設備的管理按《化工廠備品備件管理制度執(zhí)行》。
3.4.5閑置設備的領用按《化工廠物質領用發(fā)放制度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