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1566范文網 > 企業(yè)管理 > 制度大全 > 學校制度

小學學校檔案利用制度(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04-04 19:48:31 查看人數:64

小學學校檔案利用制度

第1篇 小學學校檔案利用制度

小學(學校)檔案利用制度

1、學校檔案室主要供本單位領導和業(yè)務人員查閱,外單位需利用,須持單位介紹信,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查閱。

2、對查閱反映領導活動的會議記錄,須分別經黨政領導批準后,方可查閱。

3、凡查閱檔案者,均辦理登記手續(xù),在指定地點查閱,特殊檔案須經兩人以上共同完成。如有特殊情況,將檔案帶出校外的,需經領導批準,并限期歸還。

4、愛護檔案,查閱時不得在案卷中圈點、劃線、更不得涂改、抽頁、污損檔案。

5、利用未開放檔案,只能有介紹信寫明并在允許范圍內查閱,查閱檔案者,均須填寫《檔案利用效益登記表》。

第2篇 學校管理-實驗小學法制教育制度

實驗小學法制教育制度

一、學校每學期召開三次法制工作會議,研究學校法制工作。二、每學期舉行一次法制教育周活動:

1、作一次法制教育報告;

2、舉辦一次法制、安全教育圖片展覽;

3、舉行一次交通法律、法規(guī)、法律常識、安全知識為內容的知識競賽;

4、組織觀看一次治安管理條例知識教育錄像片;

5、對學生家長進行一次加強子女安全監(jiān)護的教育;

6、進行全面安全檢查,觀看安全教育系列片。

7、學期末對各班進行各項量化評比。

三、及時傳達上級有關文件,及時配合宣傳教育。

第3篇 某實小學校網絡中心管理制度

實小學校網絡中心管理制度

為確保網絡系統的正常運行,保障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的正常開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管理人員嚴格履行安全職責:

1、負責網絡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2、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絡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3、負責對網絡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4、定期組織安全教育,增強網絡中心全體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覺性;

第二條:嚴格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每日開機檢查各機房線路,防止用電超負荷和電線短路;

2、網管中心所有設備、配件、軟件必須造冊入庫,領用需辦理登記手續(xù),定期清點,防止丟失;

3、機房定點配有各類相應的消防器材,定期檢查消防器件的使用情況;

4、節(jié)假日做好安全檢查和值班工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5、網絡中心負責人對全中心安全管理工作負責。

第三條:嚴防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活動的發(fā)生:

1、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2、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3、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4、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

第四條:嚴防利用國際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的事件發(fā)生:

1、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實施的;

2、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3、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6、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危害兒童身心健康的。

第五條:電氣安全:

1、所有電氣布線應符合電工安全標準。

2、任何電氣故障必須在發(fā)生時立即解決,不允許拖延。如有拖延,且造成損失,追究值班教師、主管負責人、中心主任的責任。

3、每月對電氣系統作一次安全檢查。

4、所有電氣設備在關閉后,應立即切斷外部電源。

第六條、防火設施:

1、與保衛(wèi)部門聯系、配置各種消防工具,并定期檢查消防工具的安全情況。

2、中心辦公室、機房內嚴禁吸煙。因吸煙而造成事故的追究吸煙者責任。

第七條、防盜:

1、定期對門、鎖的安全性作檢查,若有損壞,立即修理或更換;

2、下班時,值班人員應全面檢查辦公室、機房,關好門窗,切斷電源;

3、如發(fā)現有可疑情況,應立即向保衛(wèi)處匯報,并積極協助保衛(wèi)處查清情況。

第4篇 龍崗小學校園交通安全制度

龍崗小學校園交通安全制度

為加強校內交通安全管理,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員工有良好的教學、科研、辦公環(huán)境,特制定本規(guī)定:

1、外來車輛無正當理由,未經門衛(wèi)允許,一律不準擅自駛入校內。出租車禁止進入校園。

2、外來辦事車輛需到大門傳達室登記,待聯系好后可進入校園;

3、負責定期給學校送貨的車輛,需憑證進入校園;任何拉裝貨物車輛出校園大門,必須持相關部門批準單可放行;

4、機動車在校園內行駛和轉彎時要慢行觀察;禁止超車、并行;禁止鳴高音喇叭;機動車輛嚴禁在人行道暫停。

5、校園內所有車輛必須遵守校園交通管理制度,按線路限速行駛。

6、各種車輛(包括自行車)不得在校內隨意停放。本校教職工車輛應停放在指定棚點。所有進入校園的外來車輛,均統一停放在指定停車棚點。

7、機動車輛未經許可不準在校內停放過夜,確需在校內停放的車輛和自行車,應在指定地點停放,并接受管理人員管理。

8、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者,根據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

縣龍崗小學

第5篇 小學校園廣播站工作制度

小學校園廣播站工作制度

1、“廣播站”由大隊委輪流負責,及時到位。

2、“廣播稿件”來源由各中隊通訊員提供。

3、“編輯”由大隊長、副大隊長和學習委員擔任。

4、“廣播站”設立 “學生來稿”、“百靈之聲”、“健康伴我行”、“校園新風”、“優(yōu)秀作文”、“音樂之聲”、“英語專題”等項目。

5、愛護“廣播站”所有設備,每天播音結束后,當天播音人員要做好廣播站的清潔工作和播音器材的維護工作,注意用電安全。

6、非本日廣播人員不得入內。

7、每天的播音人員要提前一天準備好當天的播音稿件。

8、播音員要提前五分鐘到達崗位,做好播音準備。

9、“播出稿件”與“非播出稿件”應整理存冊,留檔備查。

10、對各班的投稿,站長負責,認真篩選,稿件內容要健康。積極向上,符合時代要求

第6篇 小學學校集會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寫

小學(學校)集會及大型活動安全管理制度為了加強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確保學生在集會及大型活動中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建立完善學校集會和大型活動制度,是學校在教育教學活動中舉行全校性的集會以及組織師生參加校內外大型活動時的安全管理得保證。

2、學校舉行全校性的集會應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做到有序和有組織地集會,嚴禁一味地強調集會速度,避免學生在集會過程中發(fā)生擠壓和沖撞。

3、大型活動備案、申報制度。

學校舉行的各種校內常規(guī)性教育教學活動所需要的大型活動(如運動會)實行備案制度,活動報告連同安全預案報區(qū)教育局備案;

學校以班級、年級或全校為單位組織各種師生校外大型集體活動(如春游、參觀、野炊等)實行申報制度,活動請示連同安全預案提前報區(qū)教育局,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4、經批準舉行的各種校外活動需乘坐的交通工具應具有法定營運資質,必須同法定營運單位簽訂運輸合同和安全責任書。

5、大型集會活動前要事先對行車路線、交通工具、場地、設施、設備、消防、疏散通道等進行詳細勘察,認真排查各種安全隱患,制定應急預案,確保人身安全。

6、嚴禁組織學生參加各種商業(yè)性活動。

第7篇 小學學校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度

學校食品安全工作,是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大事。為了切實加強我縣學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中心完小校長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各完小校長是各完小食堂的直接責任人。各學校要切實貫徹落實教育部、衛(wèi)生部《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等法規(guī),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

二、 學校按照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分管領導要對職責范圍的工作負起全面責任。

三、 中心完小校長、各完小校長要對食品安全工作承擔以下領導責任:

(一) 加強對學校食堂的監(jiān)督管理和指導,確保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 及時排查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種隱患,制定切實可行的食物中毒預案,加大對食堂的監(jiān)督檢查力度。

(三) 檢查食堂(小賣部)食品安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四、 責任追究

(一) 對責任人的追究

1、 各學校校長長對以上工作檢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責令分別寫出書面檢查,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處分;

2、 對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殘疾而喪失勞動能力的,相關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根據不同情節(jié),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 對學校的追究

1、 限期進行整改或由衛(wèi)生部門取消其衛(wèi)生許可資格;

2、 責令其消毀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

3、 根據情節(jié)輕重接受相關部門一定的罰款;

4、 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對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8篇 x小學校園自行車安全管理制度

揚州路第一小學校園自行車安全管理制度

1、校園內的自行車,實行定位停放管理。自行車持有者必須

按學校規(guī)定,分別停放到指定的車棚、場地去,嚴禁亂停亂放。

2、車輛進棚必須自行加鎖,整齊停放。車簍內不要存放任何

個人用品。

3、在校園內一般提倡推車行走,騎車者應放慢速度,防止撞

人。

4、不準任何人偷騎他人車輛,未經本人同意開他人車鎖的視

為偷竊論處。

5、發(fā)現自行車被盜,失主應及時報告總務處協同查處。

第9篇 星河小學校務督查制度

第二小學校務督查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日常工作管理,增強教師工作責任心,特制訂田村小學校務督查工作職責如下:

1、校務督查即每天由兩名教師和一名校領導全面負責學校的日常工作管理。

2、早晨值日職責:每天早晨7:00到校,一人對教學樓內外情況進行巡視,一人7:15準時開大門組織學生入校,并督促檢查各班級衛(wèi)生打掃情況。

3、檢查各班級的學生到位情況、晨讀教師到位情況,并認真做好記錄,發(fā)現問題能及時解決的當即解決,不能解決的及時報給分管領導。

4、7:40檢查各班室內外及各辦公室衛(wèi)生。

5、加強各時段教師到位及學生秩序的檢查:

(1)加強課間操的督促檢查,對正副班主任的到位、各班的秩序進行檢查記錄。

(2)課間兩位值日老師和領導每人負責一個樓層巡視,檢查學生課間秩序,要求樓道內無吵鬧、無跑跳現象。

(3)中午檢查各班就餐情況,保證餐廳秩序;

(4)下午4:20檢查餐廳衛(wèi)生和物品擺放情況,關好門窗,檢查合格后食堂人員方可離校。

(5)12:30巡視午睡情況,核對午睡人數,檢查教師到位情況,檢查午睡質量。

(6)12:50值日人員每人負責一個樓層檢查寫字和口算情況。

(7)周二周三活動課檢查各活動室教師到位和學生活動情況。

以上各項當天值日、領導教師要認真巡視、檢查,并詳細做好記錄。

6、做好早晚路隊的護送工作,負責組織午、晚放學的全校集合,由組長召集路隊護送教師到指定位置等候。

7、值日教師要組織領導好值日學生,佩帶好標志,規(guī)范教育值日學生的行為,參與學校的管理,發(fā)揮值日學生的最大作用。

8、每天放晚學后,檢查各班級門窗情況,如發(fā)現沒有關窗的立即通知其班主任返校關好門窗。

9、實行當日匯報、交接班制度,每天下午5:10(冬季4:10)離校前做好一天工作的記錄并向分管領導匯報,同時與第二天的值日教師做好交接(交接地點:副校長室),方可離校。

10、值班教師要堅守崗位,按時到崗,公平公正地對待每個班級和學生,有事請假,不遲到,不早退;認真履行職責,因值班不認真而給學校造成損失或造成較壞影響的,學校要嚴肅處理,并要依據損失情況進行賠償。

第10篇 臺叢小學學校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

臺叢小學學校安全隱患排查與整改制度

1、學校領導為本單位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每一位教職員工應落實崗位職責中的安全責任要求,確保教育教學活動和廣大師生的安全。

2、學校安全領導小組成員負責校園進行安全排查、整改。

3、發(fā)現問題要及時報告,及時排險,確保師生生命安全。

4、隱患排查做到一周一小查,一月一大查,將安全排查和整改工作進行總結和匯報。

5、重大的安全隱患要及時報告,爭取上級領導的幫助解決。

6、因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要根據制度規(guī)定追究責任;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承擔責任。

第11篇 師范附小學校會議制度

爾哈濱師范附小學校會議制度

一、校長辦公會一般在期初、期中、期末召開會議,決定學校重大事情。

二、每周五下午為校行政會議,碰頭會議可隨時進行。

三、每周三下午為教師集體備課、政治學習和業(yè)務學習時間,學習內容由學年、學科組及學校規(guī)定。

四、班主任會議每月舉行一次,交流經驗,學習資料,布置工作。

五、值周責任人會議每周一早晨召開,由德育主任負責。

六、部門會議、黨、團、工會活動由各組織負責人提出,學校統一安排。

七、共建會議一學期一次,家長學校授課每學期計劃另擬。

八、參加會議者必須按時到會,不無故缺席,遇特殊情況必須請假者,經會議負責人同意,方可準假。

九、參加任何會議都要帶好筆記本,并認真做好記錄。

十、嚴肅會議紀律,會議期間不準隨便進出會場,如組織討論時,應暢所欲言,不做與會無關的事。

第12篇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范例

中小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中小學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jiān)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中小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工讀教育學校、成人中學和成人初等學校。

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上述學??梢詤⒄毡局贫葓?zhí)行。

第三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財務規(guī)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yè)發(fā)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中小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嚴格預算執(zhí)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籌集教育經費,努力節(jié)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jiān)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中小學校財務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學校的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

實行“集中記賬,分校核算”的,不改變學校財務管理權。即在一定區(qū)域內,由縣級財政和教育部門確定的會計核算機構統一辦理區(qū)域內中小學校的會計核算,學校設置報賬員,在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在會計核算機構報賬。

具體采取何種方式,由地方財政和教育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第七條 中小學校財會人員的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工作權限、專業(yè)技術職務、任免獎罰,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會計法律制度執(zhí)行。

第八條 非獨立核算的勤工儉學、社會服務和經營等項目的財務活動,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在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下,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第三章預算管理

第十條 中小學校預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教育事業(yè)發(fā)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中小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中小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照規(guī)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中小學校特點、事業(yè)發(fā)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國家將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預算,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二條中小學校預算以校為基本編制單位,教學點納入其所隸屬學校統一編制。預算編制應當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中小學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三條收入預算,應當考慮學校維持正常運轉和發(fā)展的基本需要,參考以前年度的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積極穩(wěn)妥地逐項測算編制。

支出預算,應當根據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等活動需要和財力可能,分輕重緩急,按照政府支出分類科目分項測算編制。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預算由學校根據年度事業(yè)發(fā)展目標和計劃以及預算編制的規(guī)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中小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zhí)行。

第十五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zhí)行批準的預算,規(guī)范辦理收支事項,加強預算執(zhí)行管理。

第十六條預算執(zhí)行中,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果國家有關政策或者事業(yè)計劃有較大調整,對預算執(zhí)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的,中小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七條 中小學校決算是指中小學校根據預算執(zhí)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規(guī)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guī)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條 收入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一條 中小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yè)收入,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國家規(guī)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事業(yè)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事業(yè)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中小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中小學校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照規(guī)定上繳學校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三條中小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guī);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范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使用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合法票據。對按照規(guī)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發(fā)生的各項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五條 中小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yè)支出,即中小學校開展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發(fā)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局С鍪侵钢行W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fā)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項目支出是指中小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yè)發(fā)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fā)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教育教學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fā)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fā)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中小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中小學校可以結合實際,在上述支出分類的基礎上,進一步按照教育教學功能細化支出分類。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中小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財務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guī)章制度沒有統一規(guī)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guī)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學校規(guī)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guī)定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條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應當以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為前提。在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中,應當加強經濟核算,正確歸集實際發(fā)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比例合理分攤。

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條中小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顚S?、單獨核算,并按照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并接受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三十條 中小學校各項支出應當按照實際發(fā)生數列支,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和預算數代替。

第三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四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中小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zhí)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zhí)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xù)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五條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六條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guī)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xù)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yè)基金用于彌補以后年度學校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yè)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guī)模。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中小學校按照規(guī)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顚S玫脑瓌t,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guī)模。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修購基金,即按照事業(yè)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規(guī)定在相應的購置和修繕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規(guī)定轉入,用于學校固定資產維修和購置的資金。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事業(yè)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其他中小學校,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

(二)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guī)定提取轉入,用于職工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三)獎助學基金,即接受社會捐贈和按照規(guī)定從事業(yè)收入中提取轉入,用于獎勵、資助學生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guī)定,根據事業(yè)發(fā)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guī)定的,按照統一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統一規(guī)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資產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是指中小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小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三條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guī)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yè)健康發(fā)展。

第四十四條 中小學校應當按照科學規(guī)范、從嚴控制、保障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yè)發(fā)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

第四十五條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和其他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存貨是指中小學校在開展教育教學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消耗物資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四十六條中小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加強資金監(jiān)督管理,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的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七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中小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八條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固定資產卡片,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編碼、名稱、類別、規(guī)格、型號、原值、購置日期、使用部門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資產情況。

中小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做到賬、卡、物相符。對盤盈、盤虧的固定資產,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guī)定處理。

第四十九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fā)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tài)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tài)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手續(xù)。

第五十條 在建工程應當進行單獨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實際支出。

第五十一條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中小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中小學校取得無形資產發(fā)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yè)支出。

第五十二條 對外投資是指中小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中小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yè)發(fā)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中小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yè)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中小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對外投資。

第五十三條 中小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四條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是指中小學校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注銷產權的行為,包括無償調撥(劃轉)、對外捐贈、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廢、報損、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第五十五條 中小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提高資產使用效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行資產共享、共用。

第九章負債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負債是指中小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八條 中小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經批準從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短期或者長期借款。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應付票據、應付賬款以及其他應付款和預收賬款等。

應繳款項包括中小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中小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代管款項管理,分項核算,按時結清。

第五十九條 中小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guī)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guī)定期限內歸還。

第六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guī)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zhí)行審批程序。

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guī)定舉借債務。

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第十章財務清算

第六十一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中小學校發(fā)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二條中小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三條 中小學校財務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中小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中小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一章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四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中小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yè)發(fā)展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

中小學校應當定期向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五條中小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六條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中小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財務分析指標、績效等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fā)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七條中小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和要求,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進行財務分析,定期編制財務分析報告。

財務分析內容包括中小學校事業(yè)發(fā)展和預算編制與執(zhí)行、資產使用、收入支出狀況、專用基金變動以及財務管理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財務分析指標包括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員支出與公用支出分別占事業(yè)支出的比率、生均事業(yè)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資產負債率等。

主管部門和中小學校可以根據學校特點增加財務分析指標。

第十二章財務監(jiān)督

第六十八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決算編制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和預算執(zhí)行的時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

(三)結轉和結余資金以及專用基金管理的合規(guī)性;

(四)資產管理的安全性、合規(guī)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guī)性和風險性;

(六)學生人數、教職工人數等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六十九條 中小學校財務監(jiān)督應當實行事前監(jiān)督、事中監(jiān)督、事后監(jiān)督相結合,日常監(jiān)督和專項監(jiān)督相結合。

第七十條 中小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jiān)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一條 中小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十三章附則

第七十二條 中小學?;窘ㄔO投資的財務管理,應當執(zhí)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七十三條 納入企業(yè)財務管理體系的中小學校,以及獨立核算的中小學校校辦企業(yè),執(zhí)行企業(yè)財務制度,不執(zhí)行本制度。

第七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zhí)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七十五條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制度,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財務管理辦法或者補充規(guī)定。

第七十六條 中小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七條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附:中小學校財務分析指標

1.預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中小學校預算收入和支出總預算及分項預算完成的程度。計算公式為:

收入預算完成率=年終收入執(zhí)行數÷(年初收入預算數±年中收入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收入執(zhí)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收入數。

支出預算完成率=年終支出執(zhí)行數÷(年初支出預算數±年中支出預算調整數)×100%

年終支出執(zhí)行數不含上年結轉和結余支出數。

2.人員支出、公用支出占事業(yè)支出的比率,衡量中小學校事業(yè)支出結構。計算公式為:

人員支出比率=人員支出÷事業(yè)支出×100%

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業(yè)支出×100%

3.生均事業(yè)支出、生均公用支出,衡量中小學校按照實際在校生人數平均的事業(yè)支出、公用支出水平。計算公式為:

生均事業(yè)支出=事業(yè)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生均公用支出=公用支出÷實際在校生人數

4.資產負債率,衡量中小學校利用債權人提供資金開展業(yè)務活動的能力,以及反映債權人提供資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計算公式為:

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100%

高等學校財務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高等學校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和監(jiān)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高等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根據《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高等學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等學校)。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上述學??梢詤⒄毡局贫葓?zhí)行。

第三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財務規(guī)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yè)發(fā)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學校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高等學校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學校預算,有效控制預算執(zhí)行,完整、準確編制學校決算,真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依法多渠道籌集資金,努力節(jié)約支出;建立健全學校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真實完整地反映資產使用狀況,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加強對學校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jiān)督,防范財務風險。

第二章 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 高等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規(guī)模較大的學??梢詫嵭?ldquo;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六條 高等學校財務工作實行校(院)長負責制。

高等學校應當設置總會計師崗位??倳嫀煘閷W校副校級行政領導成員,協助校(院)長管理學校財務工作,承擔相應的領導和管理責任。

凡設置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校(院)長。

第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單獨設置一級財務機構,在校(院)長和總會計師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學校財務工作。

第八條 高等學校校內非獨立法人單位因工作需要設置的財務機構,應當作為學校的二級財務機構。二級財務機構應當遵守和執(zhí)行學校統一制定的財務規(guī)章制度,并接受學校一級財務機構的統一領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第九條 高等學校財務機構應當配備專職財會人員。財會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工作崗位相適應的資格和能力。財會人員的調入、調出、專業(yè)技術職務評聘以及校內二級財務機構負責人的任免、調動或者撤換,應當由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條 高等學校預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事業(yè)發(fā)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高等學校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十一條 國家對高等學校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余按規(guī)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和定項補助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事業(yè)特點、事業(yè)發(fā)展目標和計劃、學校收支及資產狀況等確定。

第十二條 高等學校預算編制應當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編制應當積極穩(wěn)妥;支出預算編制應當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jié)約。

第十三條 高等學校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zhí)行、結轉和結余情況,根據預算年度事業(yè)發(fā)展目標、計劃與財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減因素和措施,按照預算編制的規(guī)定編制預算。

高等學校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十四條 高等學校一級財務機構提出預算建議方案,經學校領導班子集體審議通過后,上報主管部門,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高等學校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后執(zhí)行。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zhí)行批準的預算。預算執(zhí)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上級下達的事業(yè)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zhí)行影響較大時,高等學校應當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核撥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學校自行調整并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后,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六條 高等學校決算是指高等學校根據預算執(zhí)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規(guī)定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保證決算數據的真實、準確,規(guī)范決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條 收入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條 高等學校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包括:

1.財政教育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教育撥款。

2.財政科研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科研撥款。

3.財政其他撥款,即高等學校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本條上述撥款范圍以外的財政撥款。

(二)事業(yè)收入,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yè)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向學生個人或者單位收取的學費、住宿費、委托培養(yǎng)費、考試考務費、培訓費和其他教育事業(yè)收入。

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不計入教育事業(yè)收入;從財政專戶核撥給學校的資金和經核準不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計入教育事業(yè)收入。

2.科研事業(yè)收入,指高等學校開展科研及其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過承接科研項目、開展科研協作、轉化科技成果、進行科技咨詢等取得的收入??蒲惺聵I(yè)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門預算隸屬關系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撥款。

(三)上級補助收入,即高等學校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高等學校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guī)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條上述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一條 高等學校組織收入應當合法合規(guī)。各項收費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收費范圍和標準,并使用合法票據;各項收入應當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二條 高等學校對按照規(guī)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guī)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條 支出是指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發(fā)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支出包括:

(一)事業(yè)支出,即高等學校開展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發(fā)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教學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而發(fā)生的支出,包括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項目支出是指高等學校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事業(yè)發(fā)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fā)生的支出。

(二)經營支出,即高等學校在教學、科研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fā)生的支出。經營支出應當與經營收入配比。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高等學校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fā)生的支出。

(四)上繳上級支出,即高等學校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上繳上級單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條上述規(guī)定范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學校預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條 高等學校的支出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財務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國家有關財務規(guī)章制度沒有統一規(guī)定的,由學校結合本校情況規(guī)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高等學校的規(guī)定違反法律制度和國家政策的,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

第二十七條 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檢查、驗收。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支出管理,不得虛列虛報;應當進行支出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一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高等學校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后的余額。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zhí)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zhí)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繼續(xù)使用的資金。

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余的資金。

經營收支結轉和結余應當單獨反映。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非財政撥款結轉按照規(guī)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xù)使用。非財政撥款結余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為事業(yè)基金用于彌補高等學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額;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加強事業(yè)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guī)模。

第七章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五條 專用基金是指高等學校按照規(guī)定提取或者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六條 專用基金管理應當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顚S玫脑瓌t,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guī)模。

第三十七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財政撥款結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規(guī)定提取轉入,用于單位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等的資金。

(二)學生獎助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按照事業(yè)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業(yè)支出的相關科目中列支,用于學費減免、勤工助學、校內無息借款、校內獎助學金和特殊困難補助等的資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關規(guī)定,根據事業(yè)發(fā)展需要提取或者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第三十八條 各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辦法,國家有統一規(guī)定的,按照統一規(guī)定執(zhí)行;沒有統一規(guī)定的,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八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九條 資產是指高等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一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各種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

前款所稱存貨是指高等學校在開展教學、科研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各類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對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照規(guī)定程序批準后核銷。對存貨應當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四十二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tài)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guī)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筑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家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高等學校的固定資產明細目錄由教育部制定,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折舊。計提固定資產折舊不考慮殘值。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可以繼續(xù)使用的,應當繼續(xù)使用,規(guī)范管理。

省級財政部門可以會同主管部門制定計提折舊的具體辦法。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動植物等,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折舊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固定資產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卡、物相符。對固定資產的盤盈、盤虧應當按照規(guī)定處理。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校實際情況,制定學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fā)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tài)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tài)時,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四十六條 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tài)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高等學校通過外購、自行開發(fā)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合理計價,及時入賬。學校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高等學校取得無形資產而發(fā)生的支出,計入事業(yè)支出。

第四十七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無形資產在其使用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對于使用期限不確定的無形資產,攤銷辦法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

無形資產攤銷不計入高等學校支出。

第四十八條 對外投資是指高等學校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產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高等學校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和事業(yè)發(fā)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有關審批程序。

高等學校不得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yè)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高等學校以實物、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資產評估,合理確定資產價值。

第四十九條 高等學校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履行相關審批程序。

高等學校出租、出借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條 高等學校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高等學校資產處置收入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資產管理,按照科學規(guī)范、從嚴控制、保障事業(yè)發(fā)展需要的原則合理配置資產,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資產使用效率。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二條 負債是指高等學校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三條 高等學校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及預收款項、應繳款項、代管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指高等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各類款項。

應付及預收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款項。

應繳款項包括高等學校收取的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代管款項是指高等學校接受委托代為管理的各類款項。

第五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guī)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guī)定期限內歸還。

第五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guī)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zhí)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guī)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具體審批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章 成本費用管理

第五十六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事業(yè)發(fā)展需要,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費用是高等學校為完成教學、科研、管理等活動而發(fā)生的當期資產耗費和損失。

第五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在支出管理基礎上,將效益與本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計入當期費用;將效益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會計年度相關的支出,按照有關規(guī)定,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形式分期計入費用。

第五十九條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關核算對象和核算方法,對高等學校業(yè)務活動中發(fā)生的各種費用進行歸集、分配和計算。

第六十條 費用按照其用途歸集,主要包括:教育費用、科研費用、管理費用、離退休費用和其他費用。

教育費用是指高等學校在教學、教輔、學生事務和其他教育活動中發(fā)生的各項費用。

科研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所承擔的科研任務而發(fā)生的各項費用。

管理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為完成學校行政管理任務而發(fā)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高等學校校級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生的各項費用,高等學校統一負擔的工會經費、訴訟費、中介費、印花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等。

離退休費用是指高等學校負擔的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項費用。

其他費用是指高等學校無法歸屬到本條上述費用中的其他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對附屬單位的補助、上繳上級支出、財務費用、捐贈支出等。

第六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正確歸集實際發(fā)生的各項費用;不能直接歸集的,應當按照一定原則和標準合理分攤。

第六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逐步細化成本核算,開展學校、院系和專業(yè)的教育總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動成本的核算應當細化到科研項目。

高等學校成本核算實施細則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教育主管部門制定。

實行內部成本費用管理的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成本費用與相關支出的核對機制,以及成本費用分析報告制度。

第十一章 財務清算

第六十三條 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高等學校發(fā)生劃轉、撤銷、合并、分立時,應當進行財務清算。

第六十四條 高等學校財務清算,應當在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指導下,對學校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劃轉和管理工作,并妥善處理各項遺留問題。

第六十五條 高等學校清算結束后,經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財政部門批準,其資產分別按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因隸屬關系改變,成建制劃轉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無償移交,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二)撤銷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三)合并的高等學校,全部資產移交接收單位或者新組建單位,合并后多余的國有資產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處理。

(四)分立的高等學校,資產按照有關規(guī)定移交分立后的高等學校,并相應劃轉經費指標。

第十二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六十六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高等學校一定時期財務狀況和事業(yè)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高等學校應當定期向各有關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的報表使用者提供財務報告。

第六十七條 高等學校報送的年度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財政撥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資產投資決算報表等主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

第六十八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高等學校收入及其支出、結轉、結余及其分配、資產負債變動、對外投資、資產出租出借、資產處置、固定資產投資、績效評價的情況,對本期或者下期財務狀況發(fā)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六十九條 高等學校的財務分析是財務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高等學校應當按照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根據學校財務管理的需要,科學設置財務分析指標,開展財務分析工作。

財務分析指標主要包括反映高等學校預算管理、財務風險管理、支出結構、財務發(fā)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標(財務分析指標見附表)。

第十三章 財務監(jiān)督

第七十條 高等學校財務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預算編制、財務報告的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預算執(zhí)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項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規(guī)性;

(三)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情況;

(四)資產管理的規(guī)范性、有效性;

(五)負債的合規(guī)性和風險程度;

(六)對違反財務規(guī)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七十一條 高等學校財務監(jiān)督應當實行事前監(jiān)督、事中監(jiān)督、事后監(jiān)督相結合,日常監(jiān)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七十二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jiān)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三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高等學?;窘ㄔO投資財務管理,應當執(zhí)行本制度。但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財務管理制度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七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制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十六條 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原國家教育委員會1997年6月23日頒布的《高等學校財務制度》同時廢止。

小學學校檔案利用制度(十二篇)

小學(學校)檔案利用制度1、學校檔案室主要供本單位領導和業(yè)務人員查閱,外單位需利用,須持單位介紹信,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查閱。2、對查閱反映領導活動的會議記錄,須分別
推薦度:
點擊下載文檔文檔為doc格式

推薦專題

相關小學信息

  • 小學學校檔案利用制度(七篇)
  • 小學學校檔案利用制度(七篇)99人關注

    小學(學校)檔案利用制度1、學校檔案室主要供本單位領導和業(yè)務人員查閱,外單位需利用,須持單位介紹信,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查閱。2、對查閱反映領導活動的會議記 ...[更多]

  • 中小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五篇)
  • 中小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五篇)97人關注

    為加強消防安全工作、保護公共財產、師生的生命及財產安全,把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學校的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現特制定以下消防安全制度。1、加強全校師生的防火安全教育 ...[更多]

  • 某小學校舍安全管理制度(六篇)
  • 某小學校舍安全管理制度(六篇)96人關注

    小學校舍安全管理制度1.學校基建項目必須有相應資質單位進行施工,加強基建管理,確?;ㄙ|量;嚴禁學生進入施工場地。2.每學期開學前和中途,總務處對全校校舍進 ...[更多]

  • 小學學校管理制度手冊(十二篇)
  • 小學學校管理制度手冊(十二篇)95人關注

    小學學校管理制度背景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切實提高我校教育教學質量,向管理要質量。根據《南京市中小學教師教育教學常規(guī)管理》、《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三要 ...[更多]

  • 中心小學校內車輛管理制度(十二篇)
  • 中心小學校內車輛管理制度(十二篇)95人關注

    為規(guī)范和加強學校校內機動車輛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預防和減少校內交通事故,維護校園秩序,保護師生員工生命安全,保持學校良好的教育教學環(huán)境,按照市教育局和縣 ...[更多]

  • 中小學校教師辦公制度-4(十二篇)
  • 中小學校教師辦公制度-4(十二篇)95人關注

    中小學校教師辦公制度(4)1、辦公室由教導主任負責管理2、每天堅持集中辦公一小時,分散辦公一小時,每天下午五點到六點為集中辦公時間。3、做到辦公時間不遲到,不 ...[更多]

  • 漢東小學校舍場地管理制度(五篇)
  • 漢東小學校舍場地管理制度(五篇)95人關注

    漢東小學校舍場地管理制度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場所,一切工作必須為保證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進行服務,為此特別制定學校舍場地管理制度如下:一、學校內的一切房屋、設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