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危險物品材料管理制度
1、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以及在緊急情況下搶救、安全疏散的設施和預案;
2、有關場所應設置安全標志和報警裝置:
3、國家規(guī)定危險物品主要有:化學危險物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空氣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白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4、認真執(zhí)行國家《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1.9國務院第344號令);
5、認真執(zhí)行國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5.10國務院第466號令):
6、嚴格執(zhí)行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yè);
7、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應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8、公司是民用爆炸物品治安保衛(wèi)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wèi)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wèi)人員,設置技術防范措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9、公司是民用爆炸物品從業(yè)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說明: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和爆破作業(yè)單位簡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yè)單位)。
10、危險場所主要有:火災危險場所、爆炸危險場所、高處作業(yè)場所、急性中毒作業(yè)場所,以及可能了生透水、滑坡、泥石流、冒落和塌陷的危險場所等。
第2篇 危險物品和材料管理制度
1、生產、銷售、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強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有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以及在緊急情況下搶救、安全疏散的設施和預案;
2、有關場所應設置安全標志和報警裝置:
3、國家規(guī)定危險物品主要有:化學危險物品、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空氣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白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4、認真執(zhí)行國家《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1.9國務院第344號令);
5、認真執(zhí)行國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5.10國務院第466號令):
6、嚴格執(zhí)行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銷售、購買、運輸民用爆炸物品,不得從事爆破作業(yè);
7、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人,應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8、公司是民用爆炸物品治安保衛(wèi)工作的重點單位應當依法設置治安保衛(wèi)機構或者配備治安保衛(wèi)人員,設置技術防范措施,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
9、公司是民用爆炸物品從業(yè)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說明:以上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購買、儲存、運輸和爆破作業(yè)單位簡稱民用爆炸物品從業(yè)單位)。
10、危險場所主要有:火災危險場所、爆炸危險場所、高處作業(yè)場所、急性中毒作業(yè)場所,以及可能了生透水、滑坡、泥石流、冒落和塌陷的危險場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