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廈物業(yè)員工獎懲管理制度
大廈物業(yè)員工獎懲管理制度
第一條 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酌情給予獎勵
1、嚴格開支,節(jié)約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發(fā)現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fā)生者。
3、為保護公有財產,為客戶生命、財產,見義勇為者。
4、敢于向不良現象做斗爭,揭發(fā)舉報者。
5、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
6、拾金(物)不昧者。
7、服務熱情受到客戶表揚者。
8、工作責任心強,有突出貢獻者。
9、模范遵守各項規(guī)章制度,為有關人員樹立典范者。
第二條 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口頭警告處分,并可處以5%―10%的基本工資的經濟處罰。
1、工作態(tài)度不認真,散漫或粗心大意。
2、不修飾儀容,制服穿著不整齊,不佩戴員工證。
3、不愛護公共衛(wèi)生環(huán)境,隨地吐痰,亂丟垃圾或亂寫亂畫。
4、未經同意,穿著制服外出。
5、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脫崗。
6、當值時私訪客人。
7、接、打私人電話而影響工作。
8、上下班不打考勤卡。
9、不按請假制度辦理請假手續(xù)。
10、未按規(guī)定時間用餐。
11、上班大聲喧嘩,影響他人工作。
12、不保持工作崗位及更衣柜的清潔整齊。
13、缺乏專業(yè)知識,導致工作過失的。
14、在客人面前舉止不雅。如手插兜、斜靠墻、打哈欠、伸懶腰、掏耳、剔牙、剪指甲等。
第三條 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書面警告處分,并可處以最高額為20%基本工資的經濟處罰。
1、因管理不善導致下屬違紀。
2、對領導、員工不禮貌、頂撞上司,違背或不服從上司安排的工作以至影響工作。
3、擅自動用消防器材,安全器材,給公司安全帶來隱患的。
4、擅自在公司留宿或留宿他人的。
5、擅自變更工作時間,而影響工作的。不聽勸阻,擅自闖入與其工作無關的要地,如配電室、中控室、庫房等。
6、擅離工作崗位或超出工作范圍串崗,或未經許可調班。
7、要求別人或代別人打卡。
8、違反考勤制度、虛報、瞞報考勤、擅自更改原始記錄。
9、在工作時間內,沒有獲得批準而時常離開工作崗位,休假超過批準假期,沒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或解釋,沒有告知其領導延長假期原因。
10、工作時間睡覺。
11、在班前飲用含酒精飲料。
12、在禁煙區(qū)內吸煙。
13、單獨或聯(lián)合他人有意違反或拒絕上級的合理合法的指令。
14、發(fā)現與工作有關的設備出現問題不及時匯報其主管或經理。
15、毀壞或丟失公司物品、財產。
16、因維修、保管、供應不善等責任,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
17、達不到公司規(guī)定的服務標準。
18、因違反操作規(guī)程而造成損失。
19、對客戶或訪客無禮。
20、未經物業(yè)總經理批準,擅自陪同親友或他人參觀物業(yè)。
21、擅自搬移公物。
22、未按公司工作程序工作,造成嚴重后果。
23、擅自撥打國內、國際長途電話、聲訊電話或發(fā)國內、國際傳真者(費用自己承擔)。
第四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最后警告處分,并可處以最高額為30%基本工資的經濟處罰。
1、在工作時間打牌、娛樂或睡覺。
2、蓄意損耗、毀壞管理處財物和未經許可移往他處。
3、擅自張貼或涂改管理處通告,私自派發(fā)任何種類之文字,印刷品者。
4、消極怠工,無故曠工者(三天以下)。
5、不配合管理處保安人員檢查手袋、包裹等。
6、在更衣柜內存放管理處之物品。
7、未經部門主管批準私自裝配管理處使用的鎖匙。
8、遺失公司的重要物品而導致公司損失。
9、私自將物業(yè)公司物品帶出。
10、發(fā)表虛假或誹謗之言論,從而影響公司、客人及其他員工之聲譽。
11、接受酬勞之禮品不上交者。
12、對10元至1000元的物品拾遺不報。
13、未經許可或特殊情況擅入客戶房間,或動用客戶物品。
14、與同事或賓客爭吵,編造、傳播有損企業(yè)和職工利益的謠言,無事生非,影響團結和工作。
15、怠工或慫恿他人怠工。
16、在工作中尋釁、起哄、鬧事和撥弄是非。
第五條 員工下列情況之一者,即時解除勞動合同;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觸犯國家政府刑法者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1、威脅、恐嚇、打架、斗毆、危害同事,發(fā)生不道德行為等。
2、工作時間飲用任何酒類或服食麻醉藥物,及攜帶違禁物品(如武器、毒品、爆炸品等)。
3、呈交偽造之醫(yī)院證明或虛報個人資料等弄虛作假行為。
4、未經許可擅自使/動用客戶的物品、設施或嚴重違反工作要求,遭投訴者。
5、偷竊、泄露、偽造管理處商業(yè)管理機密。
6、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
7、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觸犯國家政府刑法、政府法規(guī)。
8、工作嚴重失職,給管理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9、無充分理由而不執(zhí)行上級工作指令,延誤工作者。
10、蓄意損耗、毀壞、偷盜公物或他人物品。
11、煽動員工、客戶搞群眾*或鬧事。
12、工作當值擅離職守,當值睡覺等造成損失者。
13、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
14、1000元(含)以上的拾遺不報。
15、行騙、不忠不信。
16、參與或協(xié)助他人進行任何不法行為。
17、經常疏于職守。
18、未經公司批準在公司以外兼職。
19、請假期間在公司外另謀職業(yè)。
20、未經管理處批準參加任何商業(yè)活動,媒體宣傳而令公司利益受損。
21、偽造或竄改公司文件或記錄。
22、藏匿一些公司或客戶單
位、同事的文件及用品。
23、向他人索取小費或其它酬勞。
第六條 獎懲處理員工的獎懲事項,由各部門經理列舉事實,報行政部審核,最后經總經理核定實施。員工處分懲罰分警告、記過、降職使用和辭退四種。
第七條 員工申訴員工有申訴的權利,如果員工對處分或處理意見不服時,可經行政部向上級領導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