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管理制度
1 目的:
為規(guī)范公司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的管理工作,使配置到各生產施工現場的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按規(guī)程、規(guī)定要求進行管理,確保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在使用當中的安全可靠,確保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保證施工生產的安全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
3 職責:
3.1 公司安全管理部部門負責:
⑴ 組織對供應廠家每兩年進行一次評審,編制合格供方名錄,建立合格供方檔案。
⑵ 負責執(zhí)行公司制定的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購置計劃。
⑶ 委托有資質的企業(yè)對公司購置的新品進行檢驗。
⑷ 對各單位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現場使用、外觀檢查等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3.2 各單位負責:
⑴ 分配發(fā)放或購買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
⑵ 建立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管理臺帳。
⑶ 對絕緣工器具及安全設施進行例行使用檢查,并做好記錄。
⑷ 各單位自購絕緣工器具、安全設施時,必須選擇公司審定的合格供方,對公司購置的新品進行檢驗,并將檢驗報告一式兩份上交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4 絕緣工器具管理:
4.1 絕緣工器具界定及檢驗試驗周期
4.1.1 必須進行電氣和絕緣試驗的絕緣工器具界定為:絕緣桿、驗電器、絕緣手套、絕緣靴、核相器、絕緣繩、防靜電服、個人保護接地線。
4.1.1 絕緣桿檢驗試驗周期為12個月;驗電器、絕緣手套、絕緣靴、核相器、絕緣繩、防靜電服檢驗試驗周期為6個月。個人保護接地線檢驗試驗周期為5年。
4.2 絕緣工器具的購置
4.2.1 公司及各單位購置絕緣工器具時,必須選擇經評審合格的供應商產品。
4.2.2 各單位的購置計劃及執(zhí)行情況必須報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4.3 絕緣工器具檢驗試驗
4.3.1 凡本制度界定的絕緣工器具都必須進行定期檢驗試驗,且均需全檢。具體的試驗項目及試驗要求等參見《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guī)程(試行)》。
4.3.2 本制度界定的絕緣工器具的定期檢驗試驗由委托試驗所進行。
4.3.3 絕緣工器具的試驗,必須嚴格按照檢驗試驗標準進行。
4.3.4 各單位要對所使用的各類絕緣工器具進行登記,確保所有的絕緣工器具能按期送檢,避免漏檢。并將登記清單報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對新增的絕緣工器具要形成補充清單上報備案。對于報廢停止使用的要在登記清單中標注說明,并單獨建立報廢清單。
4.3.5 絕緣工器具的檢驗試驗結果要形成記錄。
4.3.6 新購置的絕緣工器具必須通過檢驗試驗才能使用。
4.4 絕緣工器具檢驗試驗的標識:對送檢的絕緣工器具,應對被試品進行合格或不合格的標識確認,標識確認應符合可追溯性和可查驗性,具體的標識確認方法由委托試驗所自行決定。
4.5 使用前的例行檢驗:各單位必須按照規(guī)程、規(guī)定的要求,根據“誰使用,誰檢驗”的原則,使用前實施必要的例行外觀檢驗,并記錄。
4.6 絕緣工器具的報廢處置:對檢驗試驗不合格的絕緣工器具,應進行報廢處置,填寫《絕緣工器具報廢表》,交公司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并建立報廢清單。
5 安全設施管理:
5.1 必須定期檢驗試驗的安全設施界定及檢查試驗周期見附表。
5.2 安全設施的購置
5.2.1 公司及各單位購置安全設施時,必須選擇經評審合格的廠家產品。
5.2.2 各單位的購置計劃及執(zhí)行情況必須報送公司安全管理處。
5.2.3 購置工作的職責劃分見附表。
5.3 安全設施檢查試驗
5.3.1 試驗項目及試驗要求等參見《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guī)程(試行)》。
5.3.2 本制度界定的安全設施的定期檢查試驗由公司試驗所進行。
5.3.3 檢查試驗必須嚴格按照檢查試驗標準進行。
5.3.4 各單位要對所使用的安全設施進行登記,確保要求檢驗的安全設施能按期送檢,避免漏檢。并將登記清單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對新增的安全設施要形成補充清單上報備案。對于報廢停止使用的要在登記清單中標注說明,并單獨建立報廢清單。
5.3.5 安全設施的檢查試驗結果要形成記錄。
5.3.6 新購置的安全設施凡要求檢查試驗的必須通過檢查試驗才能使用。
5.3.7物資處或安全管理部門在安全設施到達檢驗時間前15天向相關單位下發(fā)送檢通知單。
5.3.8 對未及時送檢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公司將給予處罰。
5.4 安全設施檢查試驗的標識:對送檢的安全設施,應對被試品進行合格或不合格的標識確認,標識確認應符合可追溯性和可查驗性,具體的標識確認方法由委托試驗部門自行決定。
5.5 安全設施的使用要求
5.5.1 各單位必須按照規(guī)程、規(guī)定的要求,根據“誰使用,誰檢查”的原則,使用前實施必要的例行外觀檢查,并記錄。
5.5.2 安全設施的選用,必須遵照公司相關作業(yè)標準的規(guī)定執(zhí)行。
5.5.3 施工現場及其周圍的懸崖、陡坎、深坑、高壓帶電區(qū)及危險場所等均應設防護設施及警告標志;并有明顯的安全通道,坑、溝、孔、洞等均應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或設可靠的圍欄、檔板及警告標志。危險處、所、夜間應設紅燈示警。
5.5.4 各種安全設施未經管理人員的許可,嚴禁拆、挪或移作它用。
5.5.5 各工程部應根據業(yè)主、建設單位的要求對具體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標準進行相應的細化和補充。
5.6 安全設施的報廢處置:對檢查試驗不合格的安全設施,應進行報廢處置,填寫報廢表,交公司領導批準后執(zhí)行,并建立報廢清單。
5.7 記錄要求
5.7.1委托試驗所建立安全設施周期檢驗試驗記錄;對所有送檢的安全設施,出具書面記錄和合格證書,交送檢單位保存,同時,還要以電子版的形式保存兩個檢驗試驗周期的記錄,作為對被檢品的溯源依據。
5.7.2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設施清單,報廢清單,領用登記臺帳,并保存試驗所出具的有關檢查試驗結果的相關資料。
5.7.3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要建立安全設施發(fā)放登記臺帳,合格供方名錄,安全技術措施計劃,新購安全設施送檢清單。
5.8 檢查監(jiān)督
5.8.1 對安全設施采購、檢查試驗、登記、分發(fā)領用及外觀檢查的監(jiān)督每年不少于二次。
5.8.2 對各單位安全設施是否按本制度實施定期檢查試驗,施工場所是否存在未經檢查試驗的安全設施或已超過檢查試驗周期的情況實施監(jiān)督。
5.8.3 檢查監(jiān)督各單位的安全設施登記建帳、分發(fā)領用工作。
5.8.4 檢查監(jiān)督各單位自行采購安全設施及報廢處置的管理情況。
5.8.5 監(jiān)督財務部門對檢查試驗費用的劃撥執(zhí)行情況。
5.8.6 檢查監(jiān)督試驗所對安全設施的現場使用管理情況。
6 過程:
6.1 公司工程部(項目部)、各職能部門應嚴格遵守本制度,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部門的主管、工會、專職安全員報告。也可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工會報告。受理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6.2 對違反本制度侵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根據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7 相關文件:
7.1 《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guī)程(試行)》;no:國家電力公司2002-11-07發(fā)布并實施。
7.2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架空電力線路部分);no:1995-01-06發(fā)布,1995-04-01實施。
7.3 《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變電所部分);no:1997-11-28發(fā)布,1998-04-01實施。
7.4 《電網建設安全健康與環(huán)境管理辦法實施細則》;no:中國南方電網公司2004-05-01實施。
7.5 《絕緣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定期檢查試驗標準》;no:q/524-1.03.03.01-2003(第二版)
7.6 《安全防護用品、工器具定期檢查試驗標準》。no:q/524-1.03.03.02-2003(第一版)
7.7《電網建設工程安全和環(huán)境管理設施規(guī)范應用手冊》中國南方電網公司
8 附表:
8.1 安全設施標準名稱
安 全 設 施 標 準 名 稱
強制執(zhí)行的安全設施
適用范圍
推薦執(zhí)行的安全設施
適用范圍
序號
項目
序號
項目
1
安全標志牌
施工單位
1
鋁合金金屬梯和人字梯
施工單位
2
安全圍欄和臨時提示遮欄
施工單位
2
便攜式卷線電源盤
施工單位
3
低壓配電箱
施工單位
3
防靜電服
施工單位
4
滅火裝置
施工單位
防靜電接地線
施工單位
5
施工接地線
施工單位
5
施工單位
6
高壓驗電器
施工單位
6
施工單位
7
安全帶
施工單位
7
施工單位
8
施工單位
8
施工單位
9
施工單位
9
施工單位
10
施工單位
10
施工單位
11
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
12
8.2 安全設施采購名單、采購職責、試驗要求
安全設施采購名單、采購職責、試驗要求
序號
品名
采購職責劃分
試驗要求
試驗周期
1
腳扣
公司采購
全檢
6個月
2
低壓配電箱
公司及各單位采購
――
――
3
施工接地線
公司采購
全檢
5年
4
高壓驗電器
公司采購
全檢
6個月
5
便攜式卷線電源盤
公司及各單位采購
――
――
6
移動式梯子
各單位自行采購
全檢
半年
7
臨時遮攔(含警示警告牌)
公司及各單位采購
――
――
8
隔離設施(含警示警告牌)
公司及各單位采購
――
――
9
絕緣桿
公司采購
全檢
12個月
10
急救藥箱
公司采購
――
――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