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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辦法(2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3-07-20 19:30:07 查看人數(shù):46

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1篇 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yè)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對工業(yè)生產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施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其他各行業(yè)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履行相關的監(jiān)督管理職責。

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全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工作進行綜合監(jiān)督、指導。

第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實行分級監(jiān)督管理:

(一)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及跨設區(qū)的市行政區(qū)域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

(二)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及跨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的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由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

(三)前兩項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由建設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

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監(jiān)督管理的建設項目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統(tǒng)稱投資建設單位)對其承擔主體責任,其主要負責人負責全面落實。

第二章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六條 建設項目設立應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論證,并形成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對周邊設施、單位的生產活動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響;

(三)建設項目周邊設施、單位生產活動和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當?shù)刈匀粭l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五)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七條 設立下列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審查:

(一)礦山建設項目;

(二)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三)使用危險物品為生產原料和設施、設備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

(四)黑色及有色金屬冶煉建設項目;

(五)化工、建材、輕工、造船等行業(yè)的重大建設項目;

(六)國家規(guī)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前款規(guī)定的建設項目,以下統(tǒng)稱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之外的其他建設項目,以下統(tǒng)稱非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

設立非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條 設立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單位在申請安全審查前,應當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進行評價,并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九條 投資建設單位申請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安全審查申請書;

(二)規(guī)劃選址文件;

(三)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報告;

(四)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必要時,應當進行實地核查。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向投資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意見書。在20日內不能完成審查的,經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資建設單位。

第十一條 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審查不予通過:

(一)選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對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分析、辨識不全面的;

(三)對涉及的危險、有害程度分析、判斷不準確的;

(四)未進行安全生產條件論證或者論證不充分的;

(五)安全設施的配置方案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的規(guī)定要求的;

(六)選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提供虛假文件的。

第十二條 已經通過安全審查的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變更審查:

(一)外部的安全防護距離發(fā)生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變更主要裝置、設備、設施平面布置的;

(四)變更主要技術、工藝、生產方式以及主要裝置、設備、設施的;

(五)生產的規(guī)模、范圍超出已經通過審查的規(guī)模、范圍的。

第十三條 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zhí)行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合格的,投資主管部門不予立項,設計單位不得進行設計,投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依法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三)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的采納情況說明;

(四)采用的安全設施及數(shù)量、分布圖和安全措施;

(五)可能出現(xiàn)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

(七)安全設施投資概算;

(八)結論和建議。

第十五條 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應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查。審查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二)設立安全審查意見書;

(三)立項許可證明文件;

(四)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五)設計單位資質證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非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需要報經投資主管部門批準的,其安全設施設計由有關部門在審批該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文件時一并予以審查。

第十六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決定,并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是否批準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生產經營單位。

第十七條 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未經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不合格的;

(二)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三)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

(四)未采納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出充分論證和合理說明的。

第十八條 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fā)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九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情況。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審查合格的,不予施工許可,投資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和竣工驗收

第二十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批準或者備案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負責。

第二十一條 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施工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技術標準;

(三)安全設施及其原材料的檢驗、檢測情況;

(四)主要裝置、設施的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發(fā)現(xiàn)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應當停止施工并報告投資建設單位。確需修改設計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通知設計單位進行修改。

安全設施設計修改后,應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屬于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的,應當報原審查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施工。

第二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投資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tài)。

第二十四條 建設項目建成后進行試生產(使用)的,投資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編制試生產(使用)方案。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施工完成情況;

(二)生產類型和設計能力;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xiàn)的安全問題及對策;

(四)采取的安全措施;

(五)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第二十五條 投資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試生產(使用)。試生產(使用)不得超過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期限。

第二十六條 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前,投資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已進行試生產(使用)的,應當對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一并進行安全評價。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標準進行安全評價,并對評價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投入生產(使用)前,投資建設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三)施工單位施工資質證明文件;

(四)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明文件;

(五)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

(六)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自查報告;

(七)安全生產設施資金投入情況報告;

(八)安全評價報告;

(九)安全機構設置或者人員配備情況;

(十)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培訓情況;

(十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

(十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十三)國家和省規(guī)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非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由投資建設單位依法組織實施。驗收情況應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依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并應當?shù)浆F(xiàn)場進行驗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投入生產(使用)的決定,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

驗收審查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資建設單位。

第二十九條 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未達到設計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有關施工技術標準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依法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的規(guī)定要求的;

(七)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期間存在事故隱患未整改的;

(八)未按規(guī)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九)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yè)人員未經過安全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十)提供虛假文件的;

(十一)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的。

第三十條 有關單位在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總體竣工驗收前,應當嚴格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竣工驗收情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驗收合格的,不得組織總體竣工驗收,投資建設單位不得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重點監(jiān)管建設項目設立未經安全審查合格或者變更后未經變更審查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投資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投資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經依法審查合格或者變更后未經依法審查合格,擅自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依法驗收合格,擅自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 投資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進行建設項目設立的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并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的;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依法組織對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的。

第三十四條 建設項目應當進行安全審查而未經安全審查合格,設計單位擅自進行設計,或者未依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以及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進行安全設施設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應當進行審查而未經審查合格,施工單位擅自進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未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評價,或者承擔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出具虛假報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規(guī)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以及總體竣工驗收,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建設項目,是指工業(yè)生產單位用于生產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

危險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安全設施,是指在工業(yè)生產過程中為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安全生產而配備的設備、裝置、安全通道等設施。

第三十九條 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 對規(guī)模較小、工藝流程簡單和危險程度較低的建設項目,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適當簡化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的程序。

第2篇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yè)人員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tǒng)稱建設項

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建設及其監(jiān)督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用于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設備、設施、裝置、構(建)筑物和其他技術措施的總稱。

第四條市和區(qū)、縣(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發(fā)展改革、城鄉(xiāng)建設、經濟和信息化、外經、質監(jiān)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相關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是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建設的責任主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六條建設項目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編制安全條件論證報告。安全條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內在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設施(單位)生產、經營活動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響;

(三)當?shù)刈匀粭l件對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的影響;

(四)其他需要論證的內容。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在進行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下列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

(一)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軍工、公路、水運、軌道交通、電力等行業(yè)的市級重點建設項目;

(二)使用危險化學品(含監(jiān)控化學品、屬于藥品的危險化學品和農藥)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三)鋼鐵、有色冶金行業(yè)的建設項目;

(四)糧食、飼料、塑料及木材加工等生產過程中能夠產生爆炸性粉塵的建設項目;

(五)造紙及紙制品業(yè)、塑料制品業(yè)和橡膠制品業(yè)等存在重大火災危險性的建設項目;

(六)涉及化工成套設備,易燃、有毒有害介質的壓力容器及管道,大型供暖和發(fā)電鍋爐及管道的建設項目;

(七)生產、使用毒害性物質,且職業(yè)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為ⅰ、ⅱ、ⅲ級的建設項目;

(八)火災危險性為甲、乙、丙類廠房和倉儲及涉及甲、乙類生產場所的建設項目;

(九)其他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

法律、法規(guī)、標準規(guī)范規(guī)定的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可以不進行安全預評價。

第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其建設項目進行安全預評價。并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時,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編制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設計依據;

(二)建設項目概述;

(三)建筑及場地布置;

(四)建設項目涉及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分析;

(五)工藝、技術和設備、設施的先進性和可靠性分析;

(六)可能出現(xiàn)事故的預防及應急救援措施;

(七)屬于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采納情況說明;

(八)采用的安全設施和措施;

(九)結論和建議;

(十)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第十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文件;

(二)安全預評價報告;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指派有關人員或者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核發(f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核書》。

第十一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不得開工建設:

(一)未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的;

(二)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國家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進行設計的;

(三)未采納安全預評 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且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十二條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項目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等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

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未經審查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一)建設項目的規(guī)模、生產工藝、原材料、設備發(fā)生重大變更的;

(二)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間修改設計且可能引起安全問題的。

第十四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應當由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安全設施設計和相關施工技術標準、規(guī)范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竣工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評價,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編制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安全設施驗收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施工、監(jiān)理單位的資質證明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評價報告。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現(xiàn)場驗收。驗收合格的,核發(f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審核書》。

第十七條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驗收不予通過,并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一)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或者安全驗收評價不合格的;

(三)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四)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

(五)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技術規(guī)范的;

(六)未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事故應急預案的;

(七)從業(yè)人員未經過安全教育培訓或者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八)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正確的;

(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生產經營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向原驗收部門再次申請驗收。

第十八條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竣工后,由生產經營單位組織項目管理、安全、生產、技術等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并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或者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與此有關的行政許可一律不予審批,同時責令生產經營單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安全風險較大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guī)定審查或者審查未通過就開工建設的;

(二)建設項目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就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安全風險較小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guī)定報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備案材料的,由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生產經營單位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主送:各區(qū)、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項目安全設施監(jiān)督管理辦法(2篇范文)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工業(yè)生產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山東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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