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區(qū)林業(yè)局財務管理辦法
一、單位財務收支業(yè)務,全部納入財務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不準建立帳外帳。
二、財會人員依照《會計法》和《預算法》以及本制度進行財務管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偽造憑證、帳簿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律法規(guī)和財經紀律行為的財會人員實行打擊報復。
三、任何人有義務對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向局黨組舉報。
四、本著開源節(jié)流、量入為出的原則,全面落實“收支兩條線”規(guī)定。
(一)各項收入必須足額上繳財務辦公室,由財務辦公室設專戶管理,統(tǒng)一調度使用。
(二)任何人不得將國有資產以個人名義存儲,嚴禁坐收坐支、私設“小金庫”。
(三)納入統(tǒng)一管理的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yè)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及捐贈利益等其他收入。
五、各項開支按照下列程序審批:
(一)因公使用資金先申請、后提取。申請要注明資金用途、金額、經辦人,股室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后報局長審批,經財務辦公室負責人簽字后提取。
(二)簽字順序。先由經辦人簽字并注明事由,再由股室負責人和分管領導簽字,然后由局長簽字批準。
(三)資金使用與申請的用途相符,嚴禁挪用。
(四)資金使用后,在7日內按規(guī)定程序簽字審批后交財務人員入帳,提款超過3個月不交帳的按貪污處理。
六、費用支出應當取得合法的原始憑證,由經辦人簽字并注明用途,經股室負責人、分管領導簽字后,報局長簽字審批,再由財務辦公室負責人審核簽字后報銷。
七、嚴格執(zhí)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統(tǒng)一采購制度。
(一)凡是購置固定資產的,由辦公室、財務辦公室集中采購,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采購。
(二)屬于招標采購或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嚴格執(zhí)行相關規(guī)定,報主要領導知曉后,提前向局班子會提出申請,按程序辦理。
八、加強資產管理。
(一)公款購置配備的所有辦公用品均屬公共資產,由辦公室和財務辦公室登記造冊,財務辦公室備案,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
(二)調走或調整崗位的人員,應配合辦公室和財務辦公室清理核實所用的辦公用品,交接完畢后給予辦理有關調動手續(xù)。
(三)對各股室配備的辦公用品,辦公室和財務辦公室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增強使用人員的保護和維修意識,保證辦公用品正常使用。
(四)需要配備新辦公用品和處置廢舊辦公用品的,經分管領導同意后,報局班子會審批后按要求辦理。
九、執(zhí)行財務報告制度。財務人員要做到帳目清楚,日清月結,每月向局長提供財務報告;辦公室每月向局長和分管領導報告所分管支出情況。
十、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區(qū)級以上財政部門頒發(fā)的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
十一、財務辦公室建立稽核、牽制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簿的登記工作。
十二、財務人員要正確執(zhí)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及時糾正違反會計制度的行為。
十三、財務人員要加強現金、票據、賬簿的管理。丟失現金、票據和賬簿的,由負責保管的財務人員承擔全部損失。
十四、財務人員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離職的,按有關規(guī)定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xù)。
十五、在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部門監(jiān)督的情況下,本單位每年進行一次內部財務審計。審計內容如下:
(一)貫徹執(zhí)行財經紀律、政策、法規(guī)和制度的情況。
(二)發(fā)生的經濟往來、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原始單據的合法性,內容是否齊全,手續(xù)是否完備,開支是否符合財務管理制度。
(三)會計帳簿是否健全,帳、證、表、冊是否平衡、記載是否及時、清楚。
(四)帳款、帳實、帳證、帳表、帳帳是否相符。
審計結束后,寫出審計報告,提出制止、糾正和處理違反財務制度的意見、建議。對發(fā)現的重大財務問題,按相關規(guī)定處理。
十六、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憑證、帳簿和其他財務資料的。
(二)拒絕、阻撓審計人員依法進行財務審計的。
(三)私設帳外帳、“小金庫”和坐收坐支的。
(四)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律、法規(guī)和財經紀律行為的財務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財務工作人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六)將公物占為己有的,限期追回,并給予相應處分;損壞公物的,要賠償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處分。
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按《事業(yè)單位財務規(guī)則》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