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志愿者管理辦法
基金會志愿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組織和動員社會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務的形式參與發(fā)展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友好事業(yè),推動國際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fā)展,加強對志愿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志愿者(volunteer,也稱志愿人員、義工、志工)是指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基于良知、信念和責任,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等資源,自愿參與本基金會組織開展的各項工作和活動,無償為本基金會公益事業(yè)提供服務和幫助的人。
第二章 加入與退出
第三條 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和社會奉獻精神;
(三)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四)具備為本基金會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提供志愿服務所必需的技能和時間。
第四條 本基金會常年招募志愿者,并根據工作需要制定長期性志愿者招募計劃和短期性志愿者招募計劃。招募長期性志愿者應明確服務內容、服務時間和所需條件;短期性志愿者的招募由各部門根據項目基金活動需要,提出志愿者招募計劃,或者直接推薦志愿者人選。有關志愿者的招募由項目部門統一負責,報秘書長辦公室審批。
第五條 志愿者可根據本基金會網站和其他媒體公布的服務需求信息,下載或向本基金會索取申請表格,填報并寄送本基金會,或者通過電子信箱遞交加入申請表。
第六條 申請者經本基金會批準確認,填寫相關表格后即為本基金會注冊志愿者。
第七條 在履行志愿服務之前,本基金會與志愿者簽訂志愿者服務協議書。
第八條 志愿者若遇特殊情況中止服務,須向本基金會提出書面申請。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權利
(一)參加志愿服務活動;
(二)接受本基金會提供的與服務相關的志愿服務培訓;
(三)獲得從事志愿服務的必需條件和必要保障;
(四)優(yōu)先獲得志愿者組織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務;
(五)對志愿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所賦予的權利;
(七)可申請取消注冊志愿者身份。
第十條 義務
(一)遵守中國法律法規(guī),志愿服務,不計報酬;
(二)遵守本基金會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服務承諾,服從管理,按照本基金會管理部門的安排積極參加服務活動;
(三)自覺抵制任何以志愿者身份從事的贏利活動或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行為);
(四)自覺維護本基金會志愿者的形象;
(五)自覺維護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六)履行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其它義務。
第四章 志愿服務
第十一條 志愿者服務領域: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本基金會所開展的各類公益項目、活動;促進中外民間交往的活動;與和平、發(fā)展相關的其他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 志愿者服務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翻譯、文秘、檔案、法律服務、財務服務、項目活動、禮儀接待、導游服務、后勤保障及本基金會其他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 組織機構
(一)本基金會負責志愿者工作的規(guī)劃、協調和指導;
(二)本基金會負責注冊志愿者的管理服務,建立健全宣傳動員、注冊登記、管理培訓、考核評價、激勵表彰等制度。
第十四條 日常管理
(一)凡申請成為本基金會志愿者,須填寫《中國友好和平發(fā)展基金會志愿人員申請表》(后附個人簡歷),經志愿者錄用部門審核后,報秘書長辦公室及理事會審批。審批通過后,本基金會與申請者簽訂志愿服務協議,開始計算志愿服務期限。
以集體形式為本基金會大型公益活動提供志愿服務的臨時志愿者,以集體名義與本基金會簽訂志愿服務協議,在協議后附上志愿者名單,并由志愿者本人簽字認同志愿服務協議內容。
本基金會為志愿者統一標識。志愿者在參加志愿服務時,要統一佩戴本基金會志愿者統一標識。
(二)本基金會志愿者需接受相關志愿服務培訓。由本基金會項目部門負責組織對志愿者進行培訓,或由本基金會指派專業(yè)的第三方志愿者培訓機構對志愿者進行培訓。
(三)志愿者由本基金會項目部門統一管理。管理內容包括:指導志愿者按照我基金會的有關規(guī)定和志愿服務協議開展工作,檢查志愿者工作,評估其志愿服務質量,填寫《志愿者服務評估表》。項目部門負責統一建立和管理志愿者檔案和志愿者信息庫。
(四)項目部門如發(fā)現志愿者違反志愿服務協議的情況,可提前解除協議,報秘書長辦公室及理事會批準后由項目部門辦理。
(五)本基金會對在開展活動中提供良好服務、表現出色的志愿者,采取以下鼓勵措施:
1.將志愿者的表現和工作成績反饋給其所在的單位或社區(qū),或在本基金會自辦刊物、網站進行宣傳、推介;
2.向中國志愿者協會、北京市青年志愿者協會組織推薦,參與有關獎項的評比;
3.本基金會作為公益性組織,可作為在校學生實習基地,并為志愿者做出實習鑒定;
4.志愿者若申請本基金會項目資助,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yōu)先權;
5.根據本制度上述原則,本基金會招募的長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均為本基金會提供無償志愿服務。但本基金會亦或根據具體項目基金活動情況對服務于相應活動的長期性或短期性志愿者象征性地提供小額志愿服務補貼,相應費用從項目基金活動費用中列支。
(六)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志愿者,本基金會將注銷其志愿者資格:
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
2.違反本基金會相關規(guī)定和本管理辦法的;
3.向本基金會申請自愿退出的。
(七)志愿者服務期滿,志愿服務協議自動解除。若志愿者愿意繼續(xù)提供志愿服務,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由項目部門對其志愿服務進行評估,提出是否續(xù)簽協議的意見,經秘書長辦公室及理事會審批后,交項目部門辦理手續(xù)。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于中國友好和平發(fā)展基金會。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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