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項目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工程項目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
一、為規(guī)避風險,凡實行招投標的項目必須實施履約保證金制度。
二、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合同價的10%。
三、項目主辦人員在簽訂分包合同之前必須詳細審閱合同、招標文件,是否包含履約保證金有關條款。
四、在收到中標分供商履約保證金或履約保函時方可支付預付款。
五、對于初次合作或不受信任的分供商,必須嚴格實施履約保證金制度。
六、對于已經愉快合作的分供商可以允許對方將未結清尾款轉為履約保證金,目的在于增強分供商資金運作能力,從而體現(xiàn)雙贏原則。
七、當需要用未結清尾款作為新項目的履約保證金時,首先由分供商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報工程部審核,工程部根據該分供商過去合作中的履約表現(xiàn)給出意見后轉預算部審核,預算部根據該隊伍的原工程費用審核情況,在認為確有足夠資金可以轉用時方可批準,并報財務部備案。
八、預算部在結算支付該分供商尾款時,應扣除原轉用的履約保證金,轉用的履約保證金在轉用項目結束后再歸還該分供商。
九、本文件應發(fā)放到下列人員:
注:1、持有本文件者應嚴格按此文件要求執(zhí)行。
2、若認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處應及時向本文件的審批人提出修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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