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化工防泄漏安全管理辦法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格生產現場泄漏安全管理,控制因泄漏導致的潛在風險,提高煤化工生產單位生產、設備安全管理水平,減少生產裝置非計劃停車,避免發(fā)生泄漏事故,提高設備安全運行可靠性,保護公司財產及員工的生命健康。努力做到“不泄漏、不著火、不爆炸、不中毒、不窒息,無死亡”的目標,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煤化工板塊各級單位參照執(zhí)行。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各級安全監(jiān)察部門負責相應級別的“煤化工防泄漏安全管理辦法”的制定修訂工作、防泄漏考核工作以及防泄漏先進監(jiān)測監(jiān)控措施的推廣工作。
第四條 各級工藝、設備管理部門負責本專業(yè)的各類泄漏(含內漏)的統計、分析工作,組織研究本專業(yè)范圍內的防泄漏安全管理技術措施。
第五條 各煤化工項目部、工程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管理要求,負責設計、施工階段防泄漏措施的落實工作。
第六條 各煤化工生產單位是本公司防泄漏安全管理工作的主體責任單位,全面負責本單位日常防泄漏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泄漏的定義、分級及主要危害
第七條 泄漏是指工藝介質的空間泄漏(外漏)或者一種介質通過連通的管道或設備進入另一種介質內(內漏)的異常狀況。
第八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油品、易燃易爆粉體泄漏可能導致的結果不同將泄漏分為易燃易爆介質泄漏和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兩種。
易燃易爆介質泄漏可導致火災、爆炸等惡性事故;有毒有害介質泄漏可導致職業(yè)病、中毒、窒息、死亡等事故。
第九條 液體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油品泄漏分為輕微泄漏、一般泄漏、嚴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四級。
(一)輕微泄漏:指靜密封點的滲漏(無明顯液滴)和滴漏(大于5分鐘1滴)以及動密封點每分鐘滴漏超過指標5滴以內。
輕微泄漏一般是因法蘭密封面或墊片失效、閥門不嚴或密封失效或管線、設備上存在微小砂眼等導致的物料輕微外漏。輕微泄露因泄漏量少,冷卻散發(fā)快,一般不會導致著火、爆炸等事故;輕微內漏會導致高壓側介質對低壓側介質的輕微污染。
(二)一般泄漏:指靜密封點泄漏的液滴小于0.5滴/秒,但尚未形成連續(xù)液滴的狀態(tài),或動密封點每分鐘滴漏超過指標5滴以上。 一般泄漏會形成累積,落到高溫管線或設備上可引起冒青煙或小火,短時間內一般不會造成較大危害;一般內漏會導致高壓側介質對低壓側介質的較小污染。
(三)嚴重泄漏:指靜密封點泄漏的液滴大于等于0.5滴/秒,并達到了液滴成線的狀態(tài),或動密封點每分鐘滴漏超過指標10滴以上。
嚴重泄漏可能會引發(fā)火災,并導致周邊管線、設備損壞,從而導致更大的火災事故;嚴重內漏會導致高壓側介質對低壓側介質的污染。
(四)不可控泄漏:指因為密封失效或者管線設備嚴重腐蝕穿孔、斷裂導致的危險化學品突然間大量泄漏的情況。
不可控泄漏會因泄漏介質或周邊環(huán)境不同導致重大火災、爆炸、人員窒息、中毒死亡等惡性事故的發(fā)生。特別嚴重時,還會對周邊居民、廠礦企業(yè)、機關學校等造成嚴重威脅;不可控內漏會導致高壓側介質對低壓側介質的嚴重污染。
第十條 氣體危險化學品泄漏分為一般泄漏、嚴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級。
(一)一般泄漏:指管線、設備上有氣體泄漏,用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能夠檢測出,但尚未達到超標的情況。
一般泄漏短時間不會造成中毒、窒息或者爆炸等事故,但若不及時處理,則有可能導致泄漏增大,并引發(fā)著火、爆炸、中毒和窒息事故。一般內漏會導致高壓側氣體介質進入低壓側介質中,并輕微污染低壓側介質。
(二)嚴重泄漏:指管線、設備上有氣體泄漏,用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檢測,達到超標的情況。
嚴重泄漏根據泄漏氣體的性質不同,有可能造成人員中毒、窒息及空間閃爆事故。嚴重內漏一般會導致高壓側氣體介質大量進入低壓側介質中,并污染低壓介質,或者導致氣體從冷卻介質中突然析出,引起爆炸、人員中毒或窒息。
(三)不可控泄漏:指因為密封失效或者管線、設備嚴重腐蝕穿孔、斷裂,致使氣態(tài)危險化學品突然間大量泄漏的情況。
不可控泄漏根據泄漏氣體的性質不同可造成劇烈閃爆、嚴重火災、人員中毒或窒息死亡等惡性事件,可能對周邊居民、廠礦企業(yè)、機關學校等形成嚴重威脅,導致群死群傷或大面積人員中毒情況。
第十一條 惰性氣體泄漏分級參照危險化學品氣體泄漏標準。
第十二條 真空設備(管道)泄漏一般指空氣進入真空設備(管道)內部,屬于氣體泄漏的一種。根據其可能導致的后果分為一般泄漏和嚴重泄漏兩種情況:
(一)一般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導致設備(管道)內真空度達不到操作要求,但進入設備內的空氣對生產安全不構成威脅或設備內含氧量低于可構成爆炸環(huán)境最小含氧量的20%時(含),認定為一般泄漏。
(二)嚴重泄漏是指真空泄漏導致設備內的含氧量高于可構成爆炸環(huán)境最小含氧量的20%時,認定為嚴重泄漏。
第十三條 火炬系統內進入空氣介質后的泄漏分級標準參照第十一條標準。
第十四條 易燃易爆粉體泄漏分為一般泄漏、嚴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三級。
(一)一般泄漏:指易燃易爆粉體未明顯從設備、管線中泄漏,但造成周邊環(huán)境可燃易爆粉體明顯堆積。
(二)嚴重泄漏:指易燃易爆粉體明顯地從設備、管線中漏出,但并未達到該介質的爆炸下限且可燃易爆粉體堆積最大厚度小于5mm(受限空間堆積最大厚度小于2mm),或者泄漏堆積面積小于受限空間水平截面積的20%。
(三)易燃易爆粉體不可控泄漏:易燃易爆粉體從設備、管線中漏出,并達到或超過該介質的爆炸下限或者可燃易爆粉體堆積最大厚度大于等于5mm(受限空間堆積最大厚度大于等于2mm),或者泄漏堆積面積大于等于受限空間水平截面積的20%。
第十五條 內漏的分類及危害
(一)閥門內漏:指因雜質堵塞、卡塞、閥芯磨損、內密封破損等原因導致閥門關閉不嚴,介質流量和流向得不到有效控制。
(二)冷換設備內漏:冷換設備密封面或換熱管、板因焊接質量、腐蝕造成開裂、斷裂、局部減薄穿孔等,使得高壓側物料進入低壓側,污染低壓側物料。
(三)介質互串:指兩種或兩種以上介質在流程設置上均能夠進入同一管道或設備中,實際操作中不允許同時進入或混合比例有嚴格限制,但因某種原因不同介質進入了同一管道、設備中或混合比例超標的情況。
(四)閥門內漏、冷換設備內漏、介質互串可能造成非計劃停工、安全事故和環(huán)境污染事故等。
第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氣體或液體的內漏分級標準參照第四條泄漏的分級和危害。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七條 在煤化工裝置設計階段,應選擇具有相關行業(yè)國家甲級設計資質,并具有類似(同類)裝置相同業(yè)績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確保生產裝置的設計水平。
第十八條 在煤化工裝置建設施工階段,應選擇具有國家建設部頒發(fā)的相關工程一級資質和相關專業(yè)一級資質,以保證裝置施工質量。
第十九條 在煤化工裝置建設施工階段,應選擇具有國家建設部頒發(fā)的工程監(jiān)理企業(yè)資質證書(甲級)的監(jiān)理單位代表業(yè)主對工程進行日常管理,確保施工安全和施工質量。
第二十條 在煤化工裝置設計中,應綜合考慮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以及相關轉動設備的操作條件及介質腐蝕特性,并按照相關選材規(guī)范根據實際情況按上限或升級考慮設備選材和規(guī)格,以提高煤化工裝置的可靠性。
第二十一條 煤化工裝置設備、材料采購上要嚴把質量關,確保所采購的設備、材料質量合格。
第二十二條 多數泄露都是由于人員失誤,設備故障,或自然現象造成。人員失誤包括缺少培訓、不完善的設計、不正確的操作程序及粗心等,所有這些都會導致工藝和操作問題。設備故障包括泄漏、故障控制、破裂及停電。自然現象包括閃電、暴雨和洪水。當進行工藝設計或實驗時必須考慮到所有的這些可能的原因。
第二十三條 在煤化工裝置生產準備過程中,應根據工程進度提前制定壓力管道和設備的打壓試驗方案、系統吹掃方案、單機試車方案、聯動試車方案、各類氣密方案、熱膨脹監(jiān)測方案等等。裝置“三查四定”階段要組織人員對所有的動、靜密封點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四條 在煤化工裝置開工前,應編制詳細的開工方案,對升溫、升壓等操作進行詳細的規(guī)定;同時下發(fā)生產單位主管技術或生產的領導簽發(fā)的工藝卡片,并嚴格執(zhí)行,確保裝置在開工和正常生產過程中運行平穩(wěn),避免大幅度的溫度和壓力變化造成的泄漏;生產技術管理部門應制定工藝防腐方案,做好裝置防腐蝕工作。
第二十五條 煤化工生產單位應加強設備防腐蝕管理, 明確裝置防腐蝕重點部位及監(jiān)測方案,及時消除因設備腐蝕導致的泄漏事故的發(fā)生。
第二十六條 煤化工生產單位應加強密封點防泄漏管理,制定相關制度和日常管理考核辦法,努力降低密封點泄漏率。
針對可能發(fā)生嚴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情況進行辨識,加強日常維護和檢查,制定相應的應急處置方案,確保在發(fā)生嚴重泄漏或不可控泄漏時不發(fā)生次生事故。
第二十七條 煤化工生產單位應根據內部分工,由生產技術管理部門牽頭制定防內漏管理辦法。加強日常生產管理,發(fā)現內漏及時處理。同時,制訂因設備內漏導致的緊急停工處置方案。
第二十八條 煤化工生產單位應采用先進技術和泄漏檢測設備,對一般泄漏情況進行日常檢查,確保做到早發(fā)現、早治理,防止泄漏擴大。
在危險化學品存在可能嚴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的場所,增加視頻監(jiān)視、檢漏儀器,必要時增設事故蒸汽、事故噴淋等聯鎖應急手段,縮短從泄漏到應急處置的時間。
可能發(fā)生泄漏或釋放的區(qū)域必須進行定期檢查。危險品倉庫、化學品倉庫等區(qū)域必須按照公司標準進行定期檢查,泄漏可能性較大的區(qū)域和存放高危險物品的區(qū)域,必須進行特護的監(jiān)測檢查。在對有泄漏可能的物質進行運輸和裝卸時必須格外注意,將泄漏的潛在可能降到最小,員工也要定期進行培訓。
第二十九條 煤化工各生產單位安全管理部門應加強火災報警系統和可燃氣、有毒有害氣體報警器的管理,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規(guī)范設計、采購、使用、校驗、報警處置、考核等各環(huán)節(jié)工作要求及內容。
第三十條 所有設備及工藝的操作程序中必須有適當的規(guī)定來預防泄漏或將其減至最少,標準程序中必須提供總體的要求及細節(jié)說明,如操作順序、設備或管道減壓、管線斷開、設備凈化、停電補救等。
第三十一條 煤化工各生產單位公用工程介質(如水、汽等)的防泄漏日常管理參照上述要求執(zhí)行;因公用工程介質大量泄漏導致生產裝置局部或大范圍停工的,參照危險化學品不可控泄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煤化工生產單位要結合安全信息化建設,把本企業(yè)所有火災報警器、可燃氣和有毒有害氣體報警器的信號納入進來,以實現對泄漏的實時監(jiān)控。
第三十三條 因發(fā)生泄漏并導致火災、爆炸、人身傷害、人員疏散或裝置停工等事故的,各生產單位要于2小時內報安全監(jiān)察局;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危險化學品(含易燃易爆油品和易燃易爆粉體)不可控泄漏及真空(惰性氣體保護或輸送的)設備(管線)的嚴重泄漏,應在12小時內報神華烏海能源公司安全監(jiān)察局。各相關分子公司應在安全月報中統計、分析本單位的各種泄漏。
第五章 泄漏應急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煤化工生產單位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泄漏(指嚴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應急處置預案,落實應急處置設備和物資,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并根據演練效果不斷完善危險化學品泄漏處置預案。
第三十五條 煤化工生產單位應制定重要公用工程介質嚴重泄漏并影響到生產裝置正常運行時的生產處置方案,盡量減少公用工程介質泄漏所導致的裝置大面積停工,防止在生產裝置調整過程中發(fā)生次生事故。
第三十六條 任何人發(fā)現化學品泄漏、工藝泄漏時,在確保人員安全的情況下立即采取相應措施,逐級上報。對于大量化學品泄漏,經應急領導小組討論批準后,請求外部援助。在采取任何控制措施時應本著不會暴露于化學品危害中或發(fā)生任何可能的傷害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 應急領導小組及相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確保能夠采取正確的措施預防和控制化學品的泄漏。員工必須清楚處理化學品泄漏應配帶的防護用品、泄漏預防設備及泄漏控制設備的儲存位置,并且能夠熟練的佩戴防護用品及操作以及設備。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八條 各煤化工生產單位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泄漏專項檢查,將檢查結果作為對所屬生產單位的考核依據,并從設立的專項資金中對防泄漏工作進行獎懲。
第三十九條 對煤化工生產單位嚴重泄漏和不可控泄漏及公用工程介質大量泄漏導致生產裝置停工等情況,參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考核。具體見附件《神華集團公司泄漏事件比照人身傷害事故處理對照表》。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煤化工生產單位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防泄漏安全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 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