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運輸使用管理辦法
一、爆破器材的管理辦法
(一)爆破器材的運輸,必須有專人押運,裝載爆破器材的車輛在出車前應該認真檢查剎車裝置等,車內一切雜物必須清除。車上要有防雨、防滑等設備,并設有危險標志。在采石場內用人力車運輸爆破器材,前后相隔距離不少于3m,汽車運輸爆炸材料時前后相隔距離平坦道路上不少于25m,上下山坡道路上為50m。
(二)裝卸入庫爆破器材時,應輕拿輕放,不準傳遞、投擲;不準撞擊、拖拉和滾動,每次每人搬運不得超過20kg。
(三)爆破器材裝卸作業(yè)應設專人負責,組織和指導安全操作。裝卸人員必須懂得裝卸爆破器材的安全知識,裝卸工作最好在白天進行,雨雪天工作時,必須采取防雨防滑措施。
(四)雷管、炸藥、導火線不能同時裝車,裝車后應妥善捆扎,不得散撒,更不得發(fā)生滾動、沖擊、顛倒、墜落、摩擦等現(xiàn)象,同時應遮好,不得受雨淋和暴曬。
(五)倉庫需干燥通風,庫內最高溫度不高于30℃,庫房周圍10m內無易燃物。應設有防火、防雷設備,庫外不低于2m高的刺網圍墻,墻外50m寬的防火道。電力照明線不得引入庫內,移動照明只準用蓄電池或手電筒。
(六)庫內堆放應做到炸藥袋堆放高度不得高于1.8m,寬度不超過2m。雷管堆放的高度不超過0.5m,寬度不得超過兩箱,地面須鋪軟墊。箱堆間距離不得小于0.3m,箱堆與墻壁之間距離不得小于0.5m,人行道寬度不得小于1.3m。庫內禁止存放鐵器工具,起箱時也不能用鐵器工具,防止發(fā)生火花引爆。工地臨時露天保管現(xiàn)場地應距爆破工點不少于200m。
(七)爆破器材庫應由責任心強的職工看守,嚴格實行爆破物資領料、送料制度,堅決杜絕賬物不符合爆破材料的丟失。
(八)炸藥和雷管嚴禁一人同時搬運,搬炸藥與拿雷管的人同行時,兩人應保持不少于50m的距離行走,爆破器材應直接送到工地,存放在指定地點,領用爆破器材須直接送到爆破地點,嚴禁亂丟亂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經專人檢查,核對后及時入庫,嚴禁隨地存放或帶入宿舍。
二、爆破材料的使用管理辦法
爆破作業(yè)必須在采石場負責人的統(tǒng)一指揮下進行,爆破作業(yè)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由負責人安排,但必須在白天進行爆破作業(yè)。
1、爆破器材的領取
爆破員要根據爆破工的安排,按炸藥、起爆器材需要量,憑《爆破員作業(yè)證》和采石場負責人審批并加蓋公章的炸藥、起爆器材《發(fā)料通知單》等有效憑證,親自到炸藥庫領取炸藥、起爆器材,領取炸藥、起爆器材時,必須認真檢查:數(shù)量是否與需要量、賬單填寫數(shù)量一致;炸藥是否凝結、過期,雷管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段數(shù),數(shù)量,是否有脫帽、腳線折斷等,雷管編號是否與登記的號碼相一致等。
2、爆破器材領用后的運送
由炸藥庫向爆破作業(yè)點運送炸藥、起爆器材,必須符合一下要求:起爆器材由爆破員親自運送,炸藥由爆破員或在其監(jiān)護下,由熟悉炸藥性能及其安全規(guī)定的有關人員運送。炸藥、起爆器材不得裝在同一輛車上運送。
3、起爆器材領用后的存放
爆破員將炸藥、起爆器材運送到爆破作業(yè)點后,必須把炸藥、起爆器材分別存放在指定地點,并派專人看守。與爆破作業(yè)無關的人員不得在存放炸藥、起爆器材地點逗留,防止丟失和被盜。
4、起爆器材的加工和裝配
裝配起爆器材時,嚴禁吸煙和攜帶發(fā)火、導電等物品不準坐在炸藥箱上進行,還要注意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物。拿取起爆器材時要輕拿輕放,避免損壞起爆器材。
5、爆破器材的回存
爆破器材使用完后,剩余爆破器材必須立即回存,并辦理回存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