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人事異動管理辦法
**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異動管理辦法
(2001年11月20日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配置人力資源,確保人事相宜,建立規(guī)范、有序的人事異動管理機制,促進公司的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事異動管理涉及到公司內部員工的晉升、降職、內部調轉、離職、辭退、退休等項工作。
第三條人事異動應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以任職資格為標準,以考評結果為依據(jù),嚴格遵照相關程序,慎重進行。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所有在職正式員工。其他員工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章晉升、降職
第五條晉升包括晉職和晉級。晉職,是指員工因業(yè)績突出,由較低職位上升到較高職位,其責任、權力相應增大,薪資待遇、機會相應增多;晉級,是指不提升員工的職務級別,而通過提高員工的薪資待遇的一種激勵方式。通過合理、規(guī)范的晉升機制,激發(fā)員工工作熱情,不斷提高管理、業(yè)務技能,實現(xiàn)公司選拔優(yōu)秀人才的目的。
降職,是指員工從原有職位降低到責任較輕的職位,同時削減被降職人員的地位、權利、薪資和機會。
第六條員工晉升應以現(xiàn)崗位的業(yè)績考評結果為主要依據(jù),同時還應參考以下幾個因素:
1、職位相關的知識、技能;
2、相關的資歷和經(jīng)驗;
3、適應性和潛力;
4、公司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在業(yè)績考評中,沒有達到業(yè)績預期的員工,由其直接主管、人力資源主管和其本人討論并制定業(yè)績改善計劃。該計劃的實施期限一般為三個月,期滿后員工在工作態(tài)度和業(yè)績表現(xiàn)上仍然沒有改善的,經(jīng)確認后可作降職處理,或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條凡職務任免(晉升、降職)之員工,要求由相應部門的主管領導提名,同時備齊有關材料,填報《職務任免審批表》,一起上報,按職務對應權限審核、審批,最終確定任免結果,并報上級主管備案。
呈報任免者應備的材料:
1、主管領導對該員工的全面鑒定;
2、員工績效考評表;
3、員工培訓及培訓考評結果;
4、具有說服力的事例;
5、擬異動的職務和工作;
6、其它有關材料。
第九條被任免員工接到任免通知后,填寫《員工離崗交接清單》,在一周內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三章內部調轉
第十條內部調轉是公司內平行的人事異動,包括同一單位部門間的平行調動和不同單位間的平行調動,其目的在于為內部員工提供更好的工作及發(fā)展機會,更加合理地配置人力資源。
員工可以自薦參與公司內部的崗位應聘。
第十一條公司內部崗位空缺和內部招聘信息的發(fā)布是員工內部調轉的基礎。內部調轉按下列程序執(zhí)行:
1、人力資源部發(fā)布內部招聘信息;
2、員工填寫《內部職位申請表》,提交相關應聘材料;
3、原單位領導簽署意見;
4、人力資源部招聘主管審核和確認員工信息;
5、員工參加新部門的面試和錄用程序;
6、新部門負責人簽署錄用意見;
7、人力資源部協(xié)調、批準;
8、員工交接工作,到新部門報到;
9、人力資源部信息中心更改員工個人信息。
第十二條員工接到人力資源部發(fā)出的內部調轉通知后,填寫《員工離崗交接清單》,于一周內妥善交接工作,辦理調轉手續(xù)。
員工本人申請、領導同意調出,但因種種原因,應聘員工不能被新部門錄用的,原單位應繼續(xù)留用該員工。
第十三條試用期、見習期內的員工原則上不得輪換崗位,由于機構調整導致的原因除外。
第四章離職
第十四條離職包括辭職和調離,指員工主動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第十五條員工辭職前,應向本單位人事專員(協(xié)調員)索要并填寫《離職申請表》,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負責勞動關系的主管與離職員工進行離職面談,作好面談記錄并簽字確認后,由人力資源部審核,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
第十六條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后,人力資源部在一個月內需做出明確答復,在此期間員工應繼續(xù)在原崗位工作并作好工作交接準備。
第十七條員工離職申請被核準后,到人力資源部領取《員工離崗交接清單》,按要求妥善交接工作(原則上為一周時間),退還公司財物,由各部門相關人員簽字認可。員工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把簽完字的清單交回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向離職員工發(fā)放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并給員工開出調檔函、集體戶口調出函、社會保險轉移證明等。將最后的結算(工資、付薪假等)數(shù)據(jù)提交財務部。
第十八條員工不按以上程序辦理離職手續(xù),或工作交接不善,公司有權中止辦理手續(xù),并作曠工處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辭退
第十九條辭退是公司依據(jù)法定程序,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人事異動活動。
第二十條當員工有違紀行為時,首先由員工的直接主管對該員工的違紀行為進行調查,收集與該行為相關的信息和資料。為進一步確認事實,員工的直接主管、單位人事專員和違紀員工進行三方會談。
第二十一條公司對于下列行為之一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辭退,無須給予補償:
1、在應聘時偽造個人簡歷,未向公司提供個人的真實資料;
2、經(jīng)常遲到、早退,屢教不改,或擅離職守,連續(xù)曠工三天,全年累計曠工七天;
3、泄露公司商業(yè)秘密(這里所稱商業(yè)秘密,包括設計、程序、產(chǎn)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chǎn)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無論這些商業(yè)秘密從何處得知;
4、向供應商或客戶索要財物,或未經(jīng)公司同意接受供應商或客戶的任何財物;
5、工作得過且過,出工不出力,消極怠工,且屢教不改;
6、違反《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違規(guī)違紀懲處辦法》第二章規(guī)定的有關款項。
第二十二條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以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以及經(jīng)過業(yè)績改善計劃期限(原則上三個月)后,在業(yè)績和工作態(tài)度方面仍然沒有改善的,可以辭退,根據(jù)國家勞動法有關辦法給予經(jīng)濟補償。
第二十三條公司辭退員工應以事實為依據(jù),符合相關程序。事實認定清楚后,有關部門須認真填寫《員工辭退審批表》,人力資源部門應與被辭退的員工進行溝通,對員工的質疑,人力資源部門必須給予明確解釋。
第二十四條被辭退員工應協(xié)助公司作好工作交接,退還公司有關財物,并于指定日期內到人力資源部門辦理辭退手續(xù),逾期未辦,公司有權采取懲處措施。
第六章退休、離崗休養(yǎng)
第二十五條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之內的員工可以申請離崗休養(yǎng),按照公司有關規(guī)定辦理離崗休養(yǎng)手續(xù)。
第二十六條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員工,按國家規(guī)定辦理退休手續(xù)。如需要繼續(xù)留任的,先辦理退休手續(xù),再辦理返聘手續(xù)。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公司對各部室、各部門經(jīng)理以上級(含)管理人員降職、免職、辭職、辭退、退休時進行審計,審計結果作為辦理手續(xù)的依據(jù)。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本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