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yè)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wěn)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5天;領班、組長、主管應于辭職前至少30天;部門經理應于辭職前至少45天,向公司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表現良好的員工相關部門負責人和行政人事經理應在員工遞交辭職書一周內找其談話,了解員工離職的真實原因,并探討改善其工作方法、環(huán)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依據審批權限簽署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xù)。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xù)辦妥后,行政人事部核算工資,在公司統(tǒng)一出帳日(5號―8號)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部門經理必須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xié)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行政人事部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項目資料;
3、公司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xù)。
第十三條 轉調社會關系,出具離職證明。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代理交接必須要有本人出具委托書及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xù)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xù)。
第十七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八條 離職審批權限:
1、員工,領班、組長建議,廠部生產部經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經理復核;
2、領班、組長,廠部生產部經理助理建議,廠部生產部經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經理復核,總經理審核;
3、生產助理,廠部生產部經理建議,廠部廠長初核,行政人事部經理復核,總經理審核;
4、廠部生產部經理,廠部廠長建議,行政人事部經理初核,總經理審核;
5、廠部(工程部、采購部、品管部、倉庫)員工,由單位主管建議,廠部廠長初核,行政人事部經理復核,總經理審核;
6、廠部(工程部、采購部、品管部、倉庫)主管,由廠長建議,行政人事部經理初核,總經理審核;
7、辦公室職能部門(行政人事部、財務部、業(yè)務部、研發(fā)部)員工,由部門經理初核,行政人事經理復核,總經理審核;
8、辦公室職能部門(行政人事部、財務部、業(yè)務部、研發(fā)部)經理,由行政人事部經理初核,總經理審核。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xù)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 在6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原來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辦法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沒有抵觸的繼續(xù)遵照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