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yè)員工考核管理辦法
企業(yè)(公司)員工考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了解、評估員工工作績效,發(fā)現(xiàn)優(yōu)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考核范圍
第二條 凡公司全體員工均需考核,適用本辦法。
第三章 考核原則
第三條 通過考核,全面評價員工的各項工作表現(xiàn),使員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現(xiàn)與取得報酬、待遇的關系,獲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動力。
第四條 使員工有機會參與公司管理程序、發(fā)表自己的意見。
第五條 考核目的、考核對象、考核時間、考核指標體系、考核形式相匹配。
第六條 以崗位職責為主要依據(jù),堅持上下結合、左右結合。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
第四章 考核目的
第七條 各類考核目的:
1. 獲得晉升、調配崗位的依據(jù),重點在工作能力及發(fā)揮、工作表現(xiàn)考核;
2. 獲得確定工資、獎金的依據(jù),重點在工作成績(績效)考核;
3. 獲得潛能開發(fā)和培訓教育的依據(jù),重點在工作和能力適應性考核。
第五章 考核時間
第八條 公司定期考核,可分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以考勤為主。
第九條 公司為特別事件可以舉行不定期專項考核。
第六章 考核內容
第十條 公司考核員工的內容見公司員工考評表,共有4大類18個指標組成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一條 公司員工考評表給出了各類指標的權重體系。該權重為參考性的,對不同考核對象、目標應有調整(各公司依據(jù)自身企業(yè)特點,生成各類權重表)。
第七章 考核形式和辦法
第十二條 各類考核形式有:
1. 上級評議;
2. 同級同事評議;
3. 自我鑒定;
4. 下級評議;
5. 外部客戶評議。
各種考核形式各有優(yōu)缺點,在考核中宜分別選擇或綜合運用。
第十三條 考核形式簡化為三類:
即普通員工、部門經(jīng)理、公司領導的評議。
第十四條 各類考核辦法有:
1. 查詢記錄法: 對員工工作記錄檔案、文件、出勤情況進行整理統(tǒng)計;
2. 書面報告法: 部門、員工提供總結報告;
3. 重大事件法。
所有考核辦法最終反映在考核表上。
第八章 考核程序
第十五條 人事部根據(jù)工作計劃,發(fā)出員工考核通知,說明考核目的、對象、方式以及考核進度安排。
第十六條 考核對象準備自我總結,其他有關的各級主管、下級員工準備考評意見。
第十七條 各考評人的意見、評語匯總到人事部。根據(jù)公司要求,該意見可與或不與考評對象見面。
第十八條 人事部依考核辦法使用考評標準量化打分,填寫考核表,統(tǒng)計出考評對象的總分。
第十九條 該總分在1~100分之間,依此可劃分優(yōu)、良、好、中等、一般、差等定性評語。
第二十條 人事部之考核結果首先與考評對象見面,征求員工對考核的意見,并需其簽寫書寫意見,然后請其主管過目簽字。
第二十一條 考核結果分存入人事部、員工檔案、考核對象部門。
第二十二條 考核之后,還需征求考核對象的意見:
1. 個人工作表現(xiàn)與相似崗位人員比較;
2. 需要改善的方面;
3. 崗位計劃與具體措施,未來6個月至1年的工作目標;
4. 對公司發(fā)展的建議。
第九章 特殊考核
第二十三條 試用考核。
1. 對試用期屆滿的員工均需考核,以決定是否正式錄用;
2. 對試用優(yōu)秀者,可推薦提前轉正;
3. 該項考核主辦為試用員工部門經(jīng)理,并會同人事部考核定案。
第二十四條 后進員工考核。
1. 對認定為后進的員工可因工作表現(xiàn)隨時提出考核和改進意見;
2. 對留職察看期的后進員工表現(xiàn),作出考核決定;
3. 該項考核主辦為后進員工主管,并會同人事部共同考核定案。
第二十五條 個案考核。
1. 對員工日常工作的重大事件即時提出考核意見,決定獎勵或處罰;
2. 該項考核主辦為員工主管和人事部;
3. 該項考核可使用專案報告形式。
第二十六條 調配考核。
1. 人事部門考慮調配人員候選資格時,該部門可提出考評意見;
2. 人事部門確認調配事項后,該部門提出當事人在本部門工作評語供新主管參考;
3. 該項考核主辦為員工部門之經(jīng)理。
第二十七條 離職考核。
1. 員工離職時,須對其在本公司工作情況作出書面考核;
2. 該項考核須在員工離職前完成;
3. 公司可為離職員工出具工作履歷證明和工作績效意見;
4. 該項考核由人事部主辦,并需部門主管協(xié)辦。
第十章 考核結果及效力
第二十八條 考核結果一般情況要向本人公開,并留存于員工檔案。
第二十九條 考核結果具有的效力:
1. 決定員工職位升降的主要依據(jù);
2. 與員工工資獎金掛鉤;
3. 與福利(住房、培訓、休假)等待遇相關;
4. 決定對員工的獎勵與懲罰;
5. 決定對員工的解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jīng)公司總經(jīng)理辦公會議通過后頒布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