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儲備糧油倉儲管理辦法
湖北省地方儲備糧油倉儲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地方儲備糧油倉儲管理,提高倉儲管理水平,確保地方儲備糧油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guī)范,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和《湖北省地方儲備糧油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范性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省行政區(qū)域內地方儲備糧油管理機構和地方儲備糧油承儲單位(以下簡稱承儲單位)。地方儲備糧油按權屬分為省級和市(州)、縣(市、區(qū))級。
第三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地方儲備糧油倉儲監(jiān)督管理工作。市(州)、縣(市、區(qū))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地方儲備糧油倉儲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承儲單位是本辦法的執(zhí)行責任主體,必須具備地方儲備糧油承儲條件,負責所存地方儲備糧油日常倉儲管理。承儲單位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和地方糧食流通政策和糧食應急預案,貫徹國家和地方制定的倉儲管理規(guī)范、標準和制度,接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監(jiān)管和指導。
第二章出入庫管理
第五條
承儲單位應制定地方儲備糧油出入庫流程規(guī)范,并嚴格執(zhí)行。要按規(guī)定期限完成地方儲備糧油出入庫,并及時、準確上報實際出入庫情況。
第六條
地方儲備糧油入庫前,要進行人員培訓,倉房、油罐、設備、器材、用具要進行檢修、清潔和消毒滅蟲,使之符合糧油入庫和儲存的要求。
第七條
地方儲備糧油出入庫時,承儲單位要對糧油質量進行綜合扦樣檢驗。出入庫的地方儲備糧油必須符合規(guī)定的質量和衛(wèi)生標準。
第八條
地方儲備糧油出入庫必須準確計量,制作計量憑證。計量人員應確保出入庫糧油數量真實、準確。
第九條
不同品種、不同收獲年度、不同等級的地方儲備糧油要分倉(罐)入庫存放。
第十條
地方儲備糧油出入庫必須憑據齊全,及時登記帳目,保證帳實相符。
第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油除按規(guī)定輪換出庫外,未經所有權屬同級人民政府批準,不得自行出庫。
第三章庫存管理
第十二條
承儲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地方儲備糧油庫存管理制度,積極應用先進適用的糧油儲藏技術,延緩地方儲備糧油品質劣變,降低糧油損失損耗,防止糧油污染,確保庫存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三條
地方儲備糧油庫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四無、三專、四落實”,即:
(一)“一符”是指帳實相符,即統(tǒng)計帳、會計帳與保管總帳相符,保管總帳與分倉保管帳相符,分倉保管帳與貨位??ㄏ喾瑢?ㄅc庫存實物相符。
(二)“四無”是指儲糧及倉房達到“無害蟲、無變質、無鼠雀、無事故”的要求,儲油及油罐達到“無混雜、無變質、無滲漏、無事故”的要求。
(三)“三專”是指專倉(罐)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地方儲備糧油實行專倉(罐)掛牌儲存,不得與其他性質的糧油混存。承儲單位要安排專職人員負責地方儲備糧油保管,保管人員應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yè)資格證書。地方儲備糧油要采用專門的保管帳記載,與其他性質糧油保管帳分設。
(四)“四落實”是指數量落實、質量落實、品種落實、庫點落實。
第十四條
賬、卡、牌、簿的管理。
(一)地方儲備糧油要做到“專賬、專卡、專牌、專簿”管理。地方儲備糧油賬、卡、牌、簿統(tǒng)一格式,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定。
(二)保管帳和??ㄋ顑热菀敿殹蚀_、真實,能夠及時反映地方儲備糧油的數量、質量及輪換情況。地方儲備糧油庫存發(fā)生變化時要在5個工作日內更新專卡和有關賬目,確保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舊帳、舊卡由承儲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存檔。
(三)儲存地方儲備糧油的倉房和油罐應在倉(罐)外醒目處設置地方儲備糧油專牌,同一庫區(qū)內專牌的設置方式要統(tǒng)一,儲存其他性質糧油的倉房和油罐不得使用地方儲備糧油專牌。如需調整地方儲備糧油專倉(罐),須報糧油權屬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四)儲存地方儲備糧的倉庫,應配有“四簿”即檢查記錄簿、熏蒸登記簿、機械通風登記簿、工作日志,如實詳細記載糧情檢查、熏蒸通風作業(yè)及日常工作情況。
(五)儲存地方儲備糧倉庫的帳、卡、簿必須統(tǒng)一懸掛和放置于倉庫操作間的醒目位置。
(六)地方儲備糧油實行單倉(罐)檔案管理。檔案中含倉庫(油罐)的基本情況、有關單據(出入庫通知單、過磅單、驗質報告)和有關記錄(歷史檢測記錄、熏蒸記錄、機械通風記錄等)等。
第十五條
承儲單位應嚴格按照《糧油儲藏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檢查所存地方儲備糧油的糧情,認真分析糧情變化趨勢,發(fā)現問題要及時妥善處置。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糧溫(油溫)、倉溫和氣溫。
(二)倉內、倉外空氣濕度和糧食水分。
(三)害蟲種類、密度。
(四)糧油儲存品質。
(五)糧食返潮、結露、霉變,油脂滲漏、變質,庫區(qū)環(huán)境衛(wèi)生、鼠害等情況。
第十六條
糧油儲存區(qū)應保持清潔,并與辦公區(qū)、生活區(qū)等區(qū)域進行隔離。在糧油儲存區(qū)內開展活動、存放物品,不得對地方儲備糧油造成污染或對儲存安全構成威脅。
承儲單位應做到以下要求:
(一)要保持庫區(qū)整潔衛(wèi)生,倉內干凈整潔,糧面平整;倉外不留糧粒、雜草、垃圾、污水和堆積物等。
(二)糧食在保管、搬運、倒倉、整曬等各個環(huán)節(jié)中,防止混入塵雜、感染害蟲和吸附異味。油罐應防止通氣孔等部位混入雨水、灰塵等異物。
(三)糧油儲存區(qū)域嚴禁飼養(yǎng)家畜、家禽和其他動物。
第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不斷提高糧油倉儲管理條件,逐步建立計算機網絡技術倉儲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建立和健全統(tǒng)計工作的原始記錄,按要求及時、準確報送地方儲備糧油數據,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漏報、遲報。
第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按《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置糧油儲存損耗。
第四章倉儲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
倉儲設施主要包括倉房、油罐、罩棚、鐵路專用線、專用碼頭、機械設備等生產設施及生產附屬設施。
第二十一條
承儲單位的倉房和油罐條件應符合國家糧油儲藏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其位置及環(huán)境條件應符合國家糧食倉庫和油罐建設標準。應配備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和必要的防火、防盜、防洪、防雷設施。儲存地方儲備糧油的倉房和油罐必須通過地方儲備糧油承儲條件認定。
第二十二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對倉房(油罐)編排號碼,配備必要的倉儲設備,建立健全設備使用、保養(yǎng)、維修、報廢等制度。
第二十三條
承儲單位應建立倉儲設施檔案。檔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
承儲單位應經常對倉儲設施的使用和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倉房、油罐等主要設施設備要及時維修保養(yǎng)。
第五章安全保衛(wèi)管理
第二十五條
承儲單位要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全面落實責任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目標,安全生產事故防控方案和應急處理預案,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加強職工安全生產工作的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六條
機械、電器、登高作業(yè)和化學藥劑熏蒸作業(yè)等,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庫區(qū)消防設施完備,消防器材完好。儲糧化學藥劑應存放在專用的藥品庫內,實行雙人雙鎖管理,對藥劑和包裝物領用及回收進行登記。進行熏蒸作業(yè)的,應制訂熏蒸方案,并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熏蒸作業(yè)時,應在距離熏蒸倉房20米以外設立警示牌和警戒線,安排專人值班,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熏蒸作業(yè)區(qū)。
第二十七條
承儲單位應當按照倉房(油罐)的設計容量和要求儲存糧油,不得超裝。
第二十八條
承儲單位應注意防雨、防洪、防雷和防冰雪等災害,加強與氣象、水文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及早做好準備。
第二十九條
承儲單位應建立值班、夜間巡邏、門衛(wèi)、出入庫人員登記、糧食和物資出入庫簽證等制度。
第三十條
承儲單位應嚴守國家機密,對倉庫(油罐)容量、儲備糧油庫存數字以及重要文件等有關機密事項,一律不準泄露。
第三十一條
地方儲備糧油發(fā)生降等、損失、超耗等儲存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的,承儲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處置,避免損失擴大。發(fā)生重大及以上儲存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財產損失事故和人員傷亡事故)的,立即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告,24小時內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重大及以上儲存事故是指儲存過程中,一次造成100噸(含)以上糧食或20噸(含)以上油脂損失的事故。
重大及以上財產損失事故是指因盜竊、火災、水災等,造成地方儲備糧油以外的其他財產經濟損失50萬元(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及以上人員傷亡事故是指在儲糧和生產過程中,死亡1人或重傷2人(含)以上的事故。
第六章處罰措施
第三十二條
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儲單位,提出書面警告,并發(fā)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
(一)未執(zhí)行保管專帳???、庫存臺帳、統(tǒng)計報表制度的。
(二)倉儲管理未達到“一符、四無、三專、四落實”標準的。
(三)檢測儀器不齊全或發(fā)生故障不及時修理而影響糧情檢測的。
(四)未按要求檢查糧情或糧情記錄不全的。
(五)不同品種、不同收獲年度、不同質量和品質的糧食未分開存放的。
(六)安全生產存在隱患的。
第三十三條
存在上述問題而拒不整改或經整改仍無改觀的,以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儲單位,取消地方儲備糧油承儲資格。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儲存事故或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
(二)未按規(guī)定及時推陳儲新,造成糧食品質劣變的。
(三)發(fā)生自然災害,搶救不力造成損失擴大的。
(四)擅自動用地方儲備糧油的。
(五)虛報庫存的。
(六)拒絕檢查或對檢舉人打擊報復的。
第三十四條
省、市(州)、縣(市、區(qū))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從事地方儲備糧油倉儲管理的人員違反本規(guī)定,對承儲企業(yè)違反上述條款的行為監(jiān)管不力,給地方儲備糧油倉儲管理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由省糧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