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nèi)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內(nèi)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廠區(qū)安全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機動車輛,是指限于公司范圍內(nèi)行駛及作業(yè)的所有機動車輛。
第三條 行駛及作業(yè)車輛的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確保行車安全。
第四條 各種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
第五條 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
第六條 廠區(qū)內(nèi)行車速度不超過15km/h,天氣惡劣時不超過10km/h,倒車及出入廠區(qū)、廠房時不超過5km/h。
第七條 裝載貨物時,不得超載,而且貨物的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符合相關規(guī)定。
第八條 所有車輛必須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標志的內(nèi)容,聽從保衛(wèi)人員和現(xiàn)場管理人員的指揮,不得超速、高速行駛,不得隨意轉彎、停留。 行車中應注意觀察掌握行人、車輛動態(tài)及道路、地形、氣候、風向等情況,在情況不明,視線不良以及通過交叉路口、急彎、鐵路道口時,應減速慢行或停車查明情況后再通行。會車時應預先選擇寬闊路面,減速靠右交會,做到安全禮讓行車。超車前方必須是寬闊無來車、人的路段,提前開啟左轉彎燈并鳴號示意,待前車開啟右轉彎燈并靠右讓車后方可超車。
第九條 倒車時,駕駛員應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后,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后進行指揮。
第十條 嚴禁將車輛交給無駕照人員駕駛;禁止車輛駕駛人員酒后、帶病或疲勞駕車。
第十一條 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嚴禁坐在車廂側板上或駕駛室頂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腳不得伸出車廂外,嚴禁爬車和跳車。
第十二條 所有車輛不得長時間占用廠區(qū)道路,原料卸車等待結算運費必須將車輛開出東門外;裝好的鋼坯車等待辦理出門證必須將車輛停放到生鐵庫停車場內(nèi)。
第十三條 車輛過磅時遵守秩序,不得搶磅,不得占用對方道路。
第十四條 公司鐵水拉運罐車在2#和3#高爐盛裝鐵水時,駕駛員要注意相互避讓,防止碰撞;司機接到爐前通知后方可離開接鐵水罐位;駕駛員不得離開崗位,以便及時處理突發(fā)事件。
第十五條 鐵水罐車裝鐵鐵水面距罐沿的距離低于200-300mm,運輸罐的澆鑄口要清理干凈,修復完好,不得粘掛殘渣、殘鐵,防止出鐵時散流。
第十六條 鐵水運輸線路原則只允許鐵水罐車行駛,考慮公司院內(nèi)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車輛、勞務承包人車輛可以遠離謹慎低速通過(裝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過),并以鐵水罐車優(yōu)先通過為原則。外來其他車輛不得在鐵水運輸線路行駛。
第十七條 載重鐵水罐車在行駛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防止追尾。
第十八條 載重鐵水罐車應低速有序進入煉鋼混鐵爐卸載鐵水,后來載重罐車在路邊停靠,駕駛員不得離開。
第十九條 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的車輛和聘用的駕駛員的行駛、駕駛資質(zhì)負責,并將車輛照片、車輛行駛證和駕駛員駕駛證、身份證復印件提交公司安環(huán)科備案。
第二十條 勞務承包人必須對自己聘用的駕駛員進行經(jīng)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一條 機電分公司每天出車前要對自己所有各種車輛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安全警示燈要確保正常使用,對駕駛員進行經(jīng)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識培訓教育。
第二十二條 拉運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標志。
第二十三條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yè)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條 利用吊車、裝載機等車輛進行高空作業(yè),必須采取系安全帶等其他可靠防護設施配合進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辦公室負責廠區(qū)道路各種指示牌的設置、車輛指揮、行駛路線劃分、交通違章處罰、交通事故處理等事項。
第二十六條 公司安全生產(chǎn)技術部負責公司及勞務承包人車輛駕駛證、行駛證的審核存檔、日常安全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規(guī)范作業(yè)、職工交通知識教育等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chǎn)技術部 公司辦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