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學校印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
(中學)學校印章使用管理規(guī)定
一、學校印章使用與管理
1.學校名義對外發(fā)布的決定(決議)、指示、布告(通告)、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和公函等公文,必須由主辦部門用“發(fā)文稿紙”擬稿,主辦部門負責人核稿(簽字),有關部門負責人會稿(簽字),報分管校長簽發(fā)后,再由校長辦公室登記、編號、用印。
2.本校工作證、學生證、公費醫(yī)療證、職稱證,各類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肄業(yè)證書、結業(yè)證書、學歷證明)招生錄取通知、畢業(yè)分配通知,聘書、獎狀等常規(guī)證書、證明等,由各主管職能部門審核簽字后到校長辦公室用印,并附名冊、名單。
3.以學校名義簽署的合同書、協議書、意向書以及向教育部等上級報送的計劃任務書、統計報表、審查表、申報表等重要文本和呈報材料,需由主管部門提出文本(報表)署明編報人(或聯系人),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報分管校長簽字批準,由校長辦公室用印并留稿。重要的對外合同經法律顧問審核簽字,報校長(法人代表)簽字批準后,方可用印。
4.凡向外申報的成果報獎、項目、專利立項審批,成果推廣和各協會、學會入會等,由當事人所在單位報科研處,經科研處負責人審核簽字并留稿,再由科研處到校長辦公室用印。
5.教學成果申報由教務部門統一審核,報分管校長批準,由教務處到校長辦公室用印。以學校名義并簽訂的科技合同,按第3款規(guī)定辦理。
6行政部門教職工到外單位聯系工作,由主管院系部門審核后,到校辦用印。到上級部門、公、檢、法以及機要部門聯系工作需加蓋校章的介紹信,需經分管校長簽字后方可由校長辦公室用印。
7.在外刊登廣告、聲明等,按事項由主管部門經辦人擬出文稿,部門負責人核稿簽字,報分管校長簽字批準,由校長辦公室用印并留稿。
8.其他事項需使用校印者,可參照以上程序辦理。非日常性事務用校印,均需要部門負責人審核,校領導簽字同意。
9.凡是必須使用副校長公務印章的文件、資料,必須經副校長本人審閱同意,各職能部門方可用印。
二、印章刻制與更換
11.各處室刻制或更換印章,由處室提出報告,附批準文件,經分管校領導批準后,到校長辦公室備案,由校長辦公室出具介紹信。
12.財務處室印章的刻制,需經分管財務的副校長審批。
13.新印章啟用用前,必須交回舊印章,按規(guī)定歸檔或銷毀。
14.各單位原有印章,統一由調整后的新單位第一負責人掌握、管理,若需啟用,需經分管校領導批準。適當的時候統一交檔案館歸檔或銷毀。
三、管理責任
15.凡違反本規(guī)定用印者,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因違規(guī)用印而產生嚴重后果者,將受到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16.本校下屬的獨立法人單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使用印章時,應嚴格遵守相應的法規(guī)和制度。
17.本規(guī)定未盡事宜,可參照上級有關規(guī)定辦理,二級單位可參照學校公章使用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四、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試行,由校長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