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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規(guī)定

發(fā)布時間:2023-12-16 09:56:08 查看人數:97

某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規(guī)定

某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規(guī)定

職業(yè)技術學院學生社團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我院學生社團管理、推動社團的健康發(fā)展,繁榮校園文化,加強我院學生素質教育工作,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按照我省高校社團管理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社團是經過學院批準,由本院學生自愿組織參加的群眾性團體,在校學生可以申請加入,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 我院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以及江蘇省委、江蘇省教育廳和我院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學生社團管理指導思想:

(一)以*理論、“****”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貫徹第三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精神,全面推進素質教育,以提倡百花齊放。

(二)加強自身建設,發(fā)揮“三自”作用為主要原則,全面有效的對學生社團進行調控管理,促進學生社團健康發(fā)展。

(三)鍛煉學生能力,豐富校園生活,陶冶學生思想情操,提高學生人文素養(yǎng)和科學素質,探索和推進校園文化社團化的發(fā)展之路。

第五條學生社團受學院黨委領導,在學院黨委宣傳部、學生工作部(處)教務處等職能部門的協(xié)助下,由學院團委承擔學生社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通過學院學生活動經費統(tǒng)一劃撥和管理、會費繳納、接受獎勵或贈與等其他方式獲得,經費由院團委統(tǒng)一管理,各社團應有計劃地合理使用,并自覺遵守學院財務制度。

第七條 學生社團成立,應當經學院團委審查同意,報黨委批準,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登記。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八條 院學生社團登記成立時,均需按照學生社團的理論學習、學術科技、文學藝術、社會科學、志愿服務、體育健身的類別進行申請。我院學生社團的登記管理機關為學院團委。

第九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人以上的學生聯(lián)合發(fā)起,發(fā)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guī)處分。

(二)有規(guī)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至少一名社團指導教師。

(四)有規(guī)范的章程。

(五)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

第十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fā)起人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fā)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

(四)指導教師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具備下列事項:

(一)名稱、活動場所

(二)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三)學生社團類別

(四)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組織管理制度、執(zhí)行機構和產生程序及權限

(六)財務管理、經費使用和原則

(七)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團終止的程序

(十)應當由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院團委應當在收到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籌備的決定,批準籌備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院團委批準籌備之日起60日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zhí)行機構、負責人?;I備期間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收取會費和組織社團籌備以外的活動。

第十三條 自批準籌備之日起60天內,院團委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決定,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適當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四條 以下情況不得批準社團成立

(一)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

(二)院內已經有性質、類別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fā)起人受過校紀校規(guī)處分的

(四)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五)批準成立期限屆滿,籌備社團的人數未超過20人的

(六)院內條件或社團條件不具備的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五條院團委負責下列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學生社團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顧問的申請進行審查批準

(四)對學生社團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處理

第十六條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guī)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

第十七條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我院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jiān)督。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院團委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十八條學生社團應當定期向院團委申請年度審核,每學年初進行登記。學生社團不得私刻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志,但必須經院團委批準。

第十九條學生社團可以根據需要創(chuàng)辦面向校內的報刊,但報刊內容應限定在本社團宗旨范圍內。在正式創(chuàng)刊之前,要向學校有關部門提出申請,說明辦刊(報)宗旨、登載內容、出版周期、經費來源以及編輯人員組成等有關情況,未經批準,不得印刷、散發(fā)和張貼自辦報刊。

第二十條我院學生社團只允許在學院范圍內開展活動,開展社會活動必須報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學生跨校進行交流活動必須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報江蘇省學生聯(lián)合會秘書處批準,并按照《江蘇高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及學生社團開展跨校活動的暫行管理辦法》進行。

第四章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一條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利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針對社團的變更,注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jiān)督社團的財務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團會員大會應

當每學期召開一次,并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學院團委批準和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的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五條 社團執(zhí)行機構是會員大會領導下的社團日常事物處理機構,執(zhí)行機構由社團負責人組成。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是指社團正副會長,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成員通過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經學院團委審查后產生。學生社團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xù)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受過校紀校規(guī)處分的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guī)定被撤消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三)有一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部門事項

第五章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我院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九條 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執(zhí)行機構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和校紀校規(guī),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學院團委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成員應當接受社團定期注冊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三條 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并有權對社團建設提出批評和建議,促進社團的健康發(fā)展。

第六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在7天內向學院團委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7天內報學院團委核準。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及時向學院團委申請注銷登記:

(一)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提出注銷申請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申請書。學院團委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并出具清算報告書,清算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應當字清算結束之日起15天內向學院團委辦理注銷登記。學生社團注銷后的剩余財產,上交學院團委統(tǒng)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應當在報批后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三十九條 學院團委應當定期對全院社團進行綜合評估,評選校級“優(yōu)秀社團”和“優(yōu)秀社團成員”并對其給予獎勵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院團委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改。

(一)活動范圍與內容與社團宗旨不符

(二)不接受本條例規(guī)定,不接受學院團委規(guī)定和指導

(三)財務制度混亂

(四)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的

(五)社團執(zhí)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六)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院團委有權將其解散

(一)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

(二)社團執(zhí)行機構知道或應當知道有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棄社團宗旨,情節(jié)惡劣的

(四)進行整頓后未有起色的

(五)社團成員連續(xù)兩年不足20人的

(六)社團連續(xù)一學期未進行活動的。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學院團委共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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