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物業(yè)公司人事管理條例
物業(yè)公司人事管理條例
一、用工原則:
1、本公司招聘員工的主要原則是視其是否符合某一工作標準而定。凡具有一定專業(yè)知識、身體健康、政歷清楚的報考人員,經(jīng)全面考核符合錄用條件者,均有被錄用之可能。
2、用工形式:合同制、勞務制、非正規(guī)就業(yè)、公益性組織。
二、新進員工錄用手續(xù):
1、每位新進合同制員工須于報到之日起向公司辦公室人事部提交原單位退工單及勞動手冊,未遞交或不愿遞交者,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將不予以錄用。
2、其它用工形式的員工報到之日遞交相應有關證明文件,未遞交者或不愿遞交者,視為不符合錄用條件,將不予錄用。
3、在報到之日,須同時遞交一寸免冠紅底彩照、身份證復印件及公司指定醫(yī)院體檢報告、并交驗身份證原件、學歷證明正本、專業(yè)技術證正本。
4、員工錄用日期以收到員工勞動手冊或有關證明文件為準。
三、試用期:
1、凡被錄用的員工,均須經(jīng)過為期三至六個月的試用期(視合同期而定)。
2、試用期內(nèi),若員工因犯有較嚴重過失或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有權隨時解除聘用。
3、試用期限屆滿,經(jīng)綜合考評合格者予以結束試用期;對于不合格者,公司將不予錄用。
4、試用期內(nèi)員工工資為協(xié)定工資的80%。
四、員工培訓:
1、所有員工均需接受公司安排之職前及在職培訓、并通過應知應為的考核,培訓考核結果將作為員工轉正及綜合考評依據(jù)之一。如有考核成績二次不合格者,公司有權解除合同。
2、各類上崗證及培訓費用自理。
3、保安人員經(jīng)區(qū)、市公安局培訓合格,在本單位服務滿三年者,可以報銷上崗培訓費用。
五、個人資料:
1、員工所填寫的各類有關表格,應將正確資料如實填上,做到忠誠老實、不隱瞞、不假造。
2、為避免有關資料不確實而導致日后員工正當權益受到損害,員工本人及家庭成員的有關記錄若發(fā)生變化,例如:遷移地址、婚姻狀況、學歷、分配調動、晉升出國、生育及涉及刑事、行政判決處理等,均應及時通報公司。
3、如有隱瞞,虛報造假,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及保留追究相關責任的權力。
六、員工晉升:
所有員工均有被提職之機會,升職主要根據(jù)該員工之工作表現(xiàn)、業(yè)務能力、品德、職位是否空缺來決定。升職后前三個月屬崗位試用期,試用期滿后,工作表現(xiàn)符合職位要求,則公司將正式委任該職。
七、員工調職:
1、公司可根據(jù)工作需要,調整員工至其他部門或其他崗位(工種)工作。
2、員工被調職后工資及各種津貼均按新崗位標準發(fā)放。
八、終止合同:
勞動合同期滿或勞資雙方在勞動中約定的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xiàn),勞動合同即將終止,不再繼簽《勞動合同》的員工,須辦理離職手續(xù)后方可離職。
九、解除合同:
1、裁員: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勞動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若公司因業(yè)務變更或其他原因冗員時,公司有權裁減員工人數(shù),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合同,被裁減人員應服從公司安排,不得提出無理要求,并辦理離職手續(xù)。
2、員工提出辭職,公司同意解除合同。
正式員工提出辭職,必須提前30天(或支付相當天數(shù)的工資)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經(jīng)公司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并辦理離職手續(xù)。未經(jīng)公司同意擅自離職者做除名處理,并追其相應經(jīng)濟責任。
3、公司辭退員工必須提前30天向員工發(fā)出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當天數(shù)的工資)。
4、新進員工在試用期一個星期內(nèi)提出辭職或辭聘,勞資雙方不發(fā)生工資,公司向員工支付相應天數(shù)的津貼和飯貼。
5、在試用期內(nèi)公司和員工不需任何理由,可隨時中止勞資關系,雙方不需支付任何賠償。
十、工作移交手續(xù):
1、員工因調職、終止合同、解除合同等原因離職,均需辦理工作移交手續(xù),將原職位所擔任的工作內(nèi)容及有關資料交待清楚,并以書面形式呈上級主管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xù)。
2、移交手續(xù)一般在離職前3天起開始辦理,3日內(nèi)結束,特殊情況可視情況相對延長或縮短移交期限。
3、離職員工不得以任何假期沖抵離職時的移交期,特殊情況須經(jīng)總經(jīng)理批準。
十一、離職手續(xù):
1、凡離職員工須到辦公室辦理手續(xù),交還公司財物,包括工作證、名牌、制服、員工手冊、衣柜鑰匙、工具、書本等,未能全部交還以上物品者,須按公司規(guī)定賠償,否則公司有權拒發(fā)薪金和離職證明。
2、辭職員工離職時,為其所定制的制服按一年半為折舊使用期,襯衣為六個月折舊使用,根據(jù)員工就業(yè)日期計算支付折舊費,服裝歸個人所有。
3、辭退員工離職時,如本人不原支付服裝折舊費,則服裝應交還公司。襯衣必須按半年折舊費計算,歸其個人所有。
第2篇 物業(yè)公司人事管理獎懲條例
物業(yè)公司人事管理之獎懲條例
7.獎懲條例
7.1.獎勵
7.1.1 員工獎勵分五種:
1)嘉獎:每次加發(fā)3天基本工資作為獎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發(fā)放。
2)記功:每次加發(fā)10天基本工資作為獎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發(fā)放。
3)大功:每次加發(fā)1個月基本工資作為獎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發(fā)放。
4)獎金:一次給予若干獎金。
5)晉升。
7.1.2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嘉獎:
1)季度績效考核成績卓越的;
2)所管理的項目的工程質量獲省、市樣板工程的;
3)所管理的項目一年無災害事故、安全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部門或個人;
4)當企業(yè)利益受損時挺身而出,積極維護的;
5)為公司贏得美譽,受到客戶或社會各界表揚的;
6)拾金不昧者(價值在300元以上的);
7)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8)在艱苦條件下工作,足為楷模者;
9)品行優(yōu)良、工作認真負責、盡職盡責,以良好的成績和優(yōu)質的服務態(tài)度多次贏得公司領導及客戶好評的;
10)其它應給予通報表揚的。
7.1.3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記功獎勵:
l)連續(xù)三次績效考核成績卓越者;
2)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明顯效益的;
3)敢于舉報,揭發(fā)貪污、受賄行為的;
4)能出色完成任務,做出特殊貢獻的;
5)遇到災難,勇于負責,處理得當者;
6)發(fā)現(xiàn)職責外的故障,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防止損害者;
7)檢舉違規(guī)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8)其它應給予記功獎勵的。
7.1.4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記大功獎勵:
1)在工作中,大膽建議采用新的工作方法或新工藝、新材料及新資源,使工程費用、業(yè)務開支、行政費用有較大節(jié)約的;
2)管理人員管理成績顯著,撰寫專業(yè)性論文,獲得市一級以上科技成果獎或在同行業(yè)中受到推廣應用的;
3)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4)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5)一年內(nèi)記功兩次者;
6)有重大功績者;
7)其它應給予記大功獎勵的。
7.1.5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若干獎金或晉升:
1)研究發(fā)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2)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表率者 ;
3)一年內(nèi)記大功二次者;
4)連續(xù)四次績效考核卓越者應晉升;
5)服務每滿五年,考績優(yōu)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
7.2.懲罰
7.2.1 員工的懲罰分為五種:
1)警告:每次減發(fā)3天基本工資作為罰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減發(fā)。
2)記過:每次減發(fā)10天基本工資作為罰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減發(fā)。
3)大過:每次減發(fā)1月基本工資作為罰金,并于當月工資一并減發(fā)。
4)降級。
5)解除勞動合同。
7.2.2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每次減發(fā)3天基本工資(曠工按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計罰)作為罰金。
1)一個月內(nèi)遲到、早退三次以上者;
2)曠工一天者;
3)違反辦公室行為規(guī)范者;
4)工作不負責任,造成失誤,令公司蒙受損失者;
5)在公司內(nèi)部故意挑撥離間,影響團結者;
6)在業(yè)務工作中,未經(jīng)許可收受紅包、禮品者;
7)不服從上級指令、管理及無正當理由拒絕加班者;
8)其它應給予警告的行為。
7.2.3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每次減發(fā)10天基本工資(曠工按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計罰)作為罰金。
1)連續(xù)曠工2天者:
2)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響公司利益者;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鬧、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4)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5)提供、制造假文件資料者;
6)被警告后重犯者或受第二次警告處分者;
7)工程管理或對外發(fā)包業(yè)務過程中,索取或收受賄賂,或有貪污行為者;
8)在公司范圍內(nèi)賭博者;
9)不服從上級指令,給公司利益造成嚴重損失者;
10)其它應給予記過處分的行為。
7.2.4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每次減發(fā)1月基本工資(曠工按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計罰)作為罰金。
1)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2)違反工資保密制度,泄露公司經(jīng)營機密,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者;
3)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4)工作不負責任、擅離職守,使公司蒙受損失者;
5)怠慢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6)所負責的工作或工程項目發(fā)生嚴重問題,導致公司重大經(jīng)濟損失者;
7)不服從主管人員指導,屢勸不聽者;
8)一個月內(nèi)曠工累計達3日者;
9)其它重大違反規(guī)定者;
7.2.5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不發(fā)資遣費):
1)一年以內(nèi)遲到及早退累計30次;
2)連續(xù)曠工3天,或一年內(nèi)累計曠工10天者;
3)侵占公款、公物或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4)偽造、盜用公司印章者;
5)工作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導致發(fā)生重大事故或大量浪費的;
6)經(jīng)查實有偷竊、斗毆、聚賭或暴力傷害及違法犯罪行為者;
7)索賄、受賄、貪污金額達1000元以上者;
8)連續(xù)三次績效考核成績不合格者;
9)未經(jīng)許可兼任其它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yè)務者;
10)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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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年中記大過兩次,或經(jīng)記過處分后仍重犯者:
12)其它重大損害公司利益行為者;
13)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
14)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15)吸食軟、硬性毒品者;
16)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17)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蒙受名譽損害者;
18)故意泄露公司技術或經(jīng)營上的機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19)參加非法組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