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獎懲管理細則模板
制定員工懲罰制度,主要是為了約束和鼓勵員工,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幾篇員工獎懲管理細則范本,歡迎閱讀參考。
員工獎懲管理規(guī)定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增強湖北**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員工的主人翁責任感,建立公司對員工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促進公司兩個文明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全國職工守則》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訂本條例。
第二條 凡屬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托管的具有完全經營權的企業(yè),適用本條例,其處罰額度可根據(jù)本公司的工資發(fā)放標準進行適當?shù)恼{整。
凡在公司管理區(qū)域內從事經營、經商、施工、勞務、探親訪友以及其他活動的外來組織和人員也適用本條例。
公司參股子公司可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員工發(fā)生違章違紀行為,公司、子公司依照本條例已作出處罰決定的,其下屬單位原則上不再重復進行處罰。
第四條 各子公司(含托管公司)可結合其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須經本單位職代會(或員工大會)討論通過后執(zhí)行,并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五條 公司員工必須遵守國家政策、法律、法規(guī),遵守勞動紀律,遵守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愛護公共財產,學習和掌握本職工作需要的文化知識、業(yè)務技能,團結協(xié)作,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第六條 各公司實行獎懲制度,必須本著公平、公開、公正、科學的原則,應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經濟手段結合起來。
在獎勵上,要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章違紀的員工,要堅持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二章 獎 勵
第一節(jié) 獎勵的種類
第七條 對員工的獎勵主要分為:
(一)授予榮譽稱號。
(二)晉級。
(三)合理化建議獎、見義勇為獎等專項獎勵。
在給予上述獎勵時,可發(fā)給一次性獎金。
第八條 授予榮譽稱號包括授予勞動模范、科技明星、操作(經營)能手、管理標兵、優(yōu)秀共產黨員、先進工作者、優(yōu)秀團員、巾幗建功標兵、優(yōu)秀女職工、五好家庭、文明家庭、最佳文明宿舍、文明創(chuàng)建先進單位(個人)等榮譽稱號。
第九條 對于在生產(工作)經營、技術創(chuàng)新、增收節(jié)支、節(jié)能降耗、維護法紀等方面事跡突出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可給予專項獎勵、晉級。
員工獲得榮譽稱號的,由所在單位記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 對員工有發(fā)明、技術改進或合理化建議,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按照《宜化集團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勵條例》給予獎勵。
第二節(jié) 獎勵的具體運用
第十一條 對于有下列表現(xiàn)之一的職工,應當給予獎勵:
(一)在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提高勞動效率和產品(服務)質量、增收節(jié)支、節(jié)能降耗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的。
(二)在科學研究、技術進步、工藝設計、設備改造等方面,有發(fā)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重大成果或成績顯著的。
(三)在改進企業(yè)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四)在保護公司或公共財產、搶險救災、防止或者處理安全消防事故等方面事跡突出的。
(五)在同違法違紀行為作斗爭、見義勇為,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維護社會治安中,事跡突出的。
(六)在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和制止侵蝕公司利益等方面,事跡突出的。
(七)在積極推進公民道德建設,熱心公益事業(yè),參加文明創(chuàng)建活動等方面,成果顯著、事跡突出的。
(八)一貫敬業(yè)奉獻、勤儉自強、廉潔奉公、明禮誠信,表現(xiàn)突出的。
(九)其他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十二條 授予員工各種榮譽稱號,一般一年進行一次,可以在年終進行,也可以在重大節(jié)日及事件期間進行。
公司及各子公司授予員工榮譽稱號的具體評選條件,應會同同級工會制定,一般采取個人總結、群眾評選、單位申報,同級黨政工聯(lián)席會議審定。
第十三條 員工需申報市、省、全國勞動模范及其他榮譽稱號的,應經公司黨政工聯(lián)席會議通過,公司工會牽頭,會同有關部門進行。
第十四條 各級獎勵的獎金標準由集團公司決定。
第三章 處 分
第一節(jié) 處分的種類
第十五條 對員工違章違紀的處分主要分為:
(一)經濟處罰。
(二)經濟賠償。
(三)行政處分。
(四)行政處理。
第二節(jié) 經濟處罰
第十六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員工,應當分情況給予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規(guī)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公司財物和員工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使公司經濟受到損失,聲譽受到影響的。
(五)有貪腐盜竊、賄賂、濫用權力、揮霍浪費、損公肥私等行為的。
(六)違反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以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jié)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在給予經濟處罰的同時,可以給予行政處分或作辭退、終止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
第三節(jié) 經濟賠償
第十七條 對于有第十六條(三)、(四)、(五)項行為的員工,應責令其賠償經濟損失。
賠償經濟損失的金額,由各公司根據(jù)具體情況確定。
對能迅速改正錯誤,表現(xiàn)良好的,賠償金額可以酌情減少。
第四節(jié) 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對員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停職(含停工)、留用察看、開除。
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經濟處罰。
第十九條 給予員工降級的處分,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超過兩級。
第二十條 對于受到停職處分的員工,在停職期間停發(fā)各種收入,按當?shù)刈畹蜕钯M標準發(fā)給生活費,停職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必要時,可以轉為學崗,也可以同時降低其工資級別。
停職期間須按時上班,聽從安排。
停職期滿,由本人提出復崗申請,用人單位根據(jù)停職期間的表現(xiàn)和考核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審批,方可復崗上班。
對復崗申請未批準的,可作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員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一至二年,留用期間停發(fā)各種收入,按當?shù)刈畹蜕钯M標準發(fā)給生活費。
留用察看期滿以后,表現(xiàn)好的,恢復原有用工身份;表現(xiàn)不好的,予以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員工給予開除處分,須同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節(jié) 行政處理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理包括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等。
第二十四條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因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收容教育(教養(yǎng))或者勞動教養(yǎng)的。
(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已約定保守企業(yè)秘密(含商業(yè)、技術秘密)而違反協(xié)議的。
(四)凡違規(guī)違紀受到記大過及以上行政處分后,因同性質或相近性質違規(guī)違紀應再次受到行政處分的。
(五)因失職、失責給公司一次造成10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或第一次造成10萬元以下5萬元以上,再次造成10萬元以下1萬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
(六)對監(jiān)守自盜價值在2萬元以上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提供方便,使公司蒙受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
(七)大錯不犯,小錯不斷,在一年內經有記錄的批評教育達3次以上的(含3次)。
(八)不服從組織安排或工作調整,經有記錄的批評教育不改的。
(九)其它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
(十)凡在勞動合同協(xié)議條款中已經約定而職工嚴重違反的。
(十一)在待崗期間不認真學習、改正錯誤,連續(xù)4個月或一年內累計6個月待崗的。
(十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xù)曠工超過15天的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達到30天的,給予除名處理,同時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xié)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xié)議的。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無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八條 所在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經濟裁員的,應當提前三十天向工會或者全體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員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批后,可以裁減人員。
第二十九條 所在公司依據(jù)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法》規(guī)定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所在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企業(yè)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同級工會,工會認為企業(yè)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yè)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員工未經公司同意而擅自離職的,按合同期限未滿月數(shù)(按100元/月標準)賠償違約金。
第四章 處分權限與程序
第一節(jié) 處分權限
第三十條 各公司依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以及所在公司《員工獎懲條例實施細則》及其他規(guī)章制度,負責對員工進行處分(處理)。
對員工給予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等行政處分(處理)的,應報集團總部備案。
對各級干部的處分(處理)按集團干部管理權限執(zhí)行。
第二節(jié) 處分程序
第三十一條 對員工進行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處理),必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允許本人申辯,慎重決定。
第三十二條 對員工給予行政處分(處理)時,須先由所在用人單位或主管職能部門提出所犯錯誤的證據(jù)及處理意見,在經所在公司總經理指派相關部門及人員查證核實,聽取本人申辯,征求同級工會意見后,行文執(zhí)行其處分(處理)。
第三十三條 審批員工行政處分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五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三個月。
員工受到行政處分(處理),應書面通知本人,并記入個人檔案。
第三十四條 對員工給予開除處分,應由所在公司總經理提出并提交員工代表大會(或員工代表團(組)長會)討論通過,由所在公司行文,報送上級勞動人事部門、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和集團工會備案。
對員工給予除名、解除勞動合同處理時,須報上級勞動人事部門和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受處分(處理)員工如果不服,允許在受處分(處理)十日內向上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在上級機關改變原處分之前,原處分(處理)決定繼續(xù)執(zhí)行。
受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處分(處理)的員工如果不服,可向所在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向集團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仍調解不成的,可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受處分(處理)員工也可以直接向當?shù)貏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六條 受到警告、記過處分滿三個月的,受到記大過處分滿半年的,受到停職、降級處分滿一年的,受到留用察看處分期滿后被恢復原有用工身份的,在評獎、晉級等方面應與其他員工同等對待。
第三十七條 一項錯誤事實,可視為幾種性質,符合幾款經濟處罰的,應根據(jù)其主要性質進行處理,不得以多種性質處罰;員工多項違紀的,可多項合并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員工給予經濟處罰,必須由指定的部門按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
公司級罰款須納入財務統(tǒng)一管理,應每年向全體員工或職工代表通報。
二級單位的罰款須接受財務審計監(jiān)督,并每年向本單位全體員工或職工代表通報,按規(guī)定權限和程序開支,否則給予單位負責人500-2000元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從重處罰。
第五章 生產(工作)紀律
第一節(jié) 生產(工作)經營
第三十九條 違反工作紀律適用以下處分:
(一)不能認真按要求傳達、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指示、指令或會議精神,貽誤工作,耽誤生產,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造成直接或間接較大的經濟損失,可以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或停職等行政處分,并給予必要的經濟賠償。
(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對布置的工作任務,陽奉陰違、拖著不辦,或者有困難又不請示匯報,完不成工作任務的,比照本節(jié)第一款處理;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可以給予經濟賠償。
(三)干部不注重調查研究,傾聽群眾意見,進行民主決策,而造成決策失誤,給企業(yè)帶來較大經濟損失(直接損失1萬元以上)的,根據(jù)該決策產生的主觀客觀原因,視情況給予0.5%―2%的經濟賠償。
造成不良影響或情節(jié)嚴重的,也可以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
(四)因管理不善,執(zhí)行制度不力,失職等,對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對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給予1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經濟賠償和必要的行政處分。
(五)對其工作范圍內出現(xiàn)按規(guī)定應上報的重大事件(包括各類事故、各類案件、員工重大違章違紀等)隱瞞不報的,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因此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或處理。
(六)因工作失職,不嚴格執(zhí)行有關制度,產生對外行政、經濟等法律糾紛或不良社會影響,視情況,給予主要責任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給予經濟賠償和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七)未經集團公司允許,擅自利用公文、公函、公章對外提供說明、證明、擔保,或簽訂的未經授權的合作、合辦、合營等行政和經濟合同,給予主要責任人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造成重大影響和經濟損失的,給予經濟賠償和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處理)。
(八)違反保密法及公司保密管理規(guī)定,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泄漏公司財務、人事、案情、技術、商業(yè)秘密的,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必要行政處分(處理)。
出賣公司技術秘密和技術資料,除追回贓款外,給予經濟賠償和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九)利用職務或職權、挾私打擊報復、任意處罰員工,或對違章違紀人員包庇放縱,或推卸責任逃避處罰的,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十)在采購、銷售、工程、廢舊物資處理等對外業(yè)務活動中,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謀取私利、損害企業(yè)利益的,給予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以及經濟賠償和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處理)。
(十一)在管理和對外業(yè)務中,雖非主觀有意,但因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給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經濟損失嚴重的,給予必要的經濟賠償和行政處分。
(十二)未經集團公司同意,擅自對外提供統(tǒng)計資料和宣傳材料,違犯公司信息披露的有關規(guī)定,越權披露公司證券事務或與證券有關的信息的,給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造成重大影響或經濟損失的,給予必要的經濟賠償和停職以上行政處分(處理)。
(十三)不參加規(guī)定的學習、培訓等活動,又不履行正常的請假手續(xù)的,一次給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條 違反生產紀律適用以下處分:
(一)上班遲到、早退、脫崗、睡崗,視其情節(jié)一次給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遲到、早退、脫崗二小時以上者,按曠工半天處理;四小時以上者,按曠工一天處理;屢教不改或造成經濟損失的,可以加倍給予經濟處罰或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二)不執(zhí)行門衛(wèi)管理制度、物資出入管理制度的,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經濟處罰;不服從管理或強制進出的,給予加倍經濟處罰或必要的行政處分。
(三)如有曠工行為,曠工期間除扣發(fā)各種收入和獎勵外,曠工兩天以內的,每半天罰款50元;兩天以上的,給予4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病、事、婚、喪、生育、探親等各種休假未履行正常請假手續(xù)或未經允許的,可以按曠工處理。
(四)班中請假就醫(yī)(工傷除外)超過兩小時的,按病假處理。
(五)病假必須持指定醫(yī)療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事前辦理請假手續(xù),危急病情或在外地生病,應先用電報、電話等方式請假,返廠后及時補辦手續(xù)(須持縣級以上醫(yī)療證明、診斷證明、醫(yī)藥費單據(jù))。
違者可以按曠工處理。
(六)病、事、婚、喪、生育、探親等各種休假期間工資按國家和企業(yè)規(guī)定計發(fā)。
(七)班中干私活的,給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八)違反技術操作規(guī)程、巡回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生產管理制度,或不按時填寫記錄,或填寫不規(guī)范的,給予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可給予必要的經濟賠償和行政處分。
(九)違反操作(分析)記錄管理規(guī)定(含設備運行記錄、巡回檢查記錄、維修記錄等),不按時填寫記錄或填寫不規(guī)范的,給予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弄虛作假,填寫假數(shù)據(jù)的,給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十)違反計量管理制度的,給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故意弄虛作假或謀取私利的,給予加倍經濟處罰和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十一)因失職造成產品不合格或影響產品質量,合格率每下降1%,視其情節(jié)給予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同時可以吊銷操作證,對當班班長和相關領導可以按處罰金額的50%進行責任連鎖處罰。
(十二)新改、新上的項目,應由主管部門負責對操作工進行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因操作失誤,導致設備、工藝等事故發(fā)生的,發(fā)生一次吊銷操作證,經再培訓合格后再上崗;對多次發(fā)生事故的,應調離崗位或解除合同;出現(xiàn)質量事故,為逃避責任弄虛作假的,加倍給予經濟處罰,也可給予必要的經濟賠償;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可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
(十三)不執(zhí)行調度生產指令的,給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造成經濟損失或者事故的,按第四十條第二款處理。
(十四)工藝指標合格率、設備完好率、泄漏率等工藝設備考核指標達不到標準,按有關工藝、設備管理制度處理。
第二節(jié) 勞動人事
第四十一條 集團公司及子公司員工調進調出或員工在子公司之間調動、接收應屆畢業(yè)的大中專生由集團公司審批。
違者除責令改正外,對該單位第一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給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 因工作需要聘用為生產經營服務的勞務人員的定編人數(shù)及勞務費用結算單價,由各子公司申報集團公司批準執(zhí)行,違者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給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集團關于勞動合同管理、社會統(tǒng)籌、醫(yī)療工傷保險、工資分配、離退休(含內退)等管理制度,除應立即糾正外,視其情節(jié),給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可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集團員工培訓教育管理制度,視其情節(jié),可給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可給予行政處分。
由公司直接提供培訓資助(如外出培訓、獎學金等)的員工,應與公司簽訂《培訓協(xié)議》,約定培訓服務期5-10年,培訓資助費按服務期分攤,凡服務期未滿,因調動、辭職、自行離職及違章違紀等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其培訓資助費未抵完的部分及利息(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應全額賠償給公司。
第四十五條 違反集團《干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視其情節(jié),除應立即整改外,可給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和必要的行政處分。
第三節(jié) 財經紀律
第四十六條 違反財經紀律,適用以下處分:
(一)差旅費、辦公費、業(yè)務招待費、小車費、修理費、低值易耗品等管理費用中單項累計超定額并違規(guī)報帳的,經檢查發(fā)現(xiàn)一次,對該單位第一責任人和財務負責人給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對違反費用報銷程序和制度進行報帳的,對責任人、會計人員和財務負責人給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利用職務之便,指使會計人員違反規(guī)定報銷的,對責任人給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從重處罰。
(二)不按規(guī)定填寫報送財務報表等財務資料的,對財務主管和責任人給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三)違反現(xiàn)金管理制度的,發(fā)現(xiàn)一次,對責任人給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從重處罰;私設小金庫或未經允許在外部設立帳戶的,對該單位主要責任人給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視其情節(jié),同時可以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四)違反財務管理規(guī)定,現(xiàn)金庫存超定額的,發(fā)現(xiàn)一次,對直接責任人給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給予必要的經濟賠償和行政處分。
(五)違反規(guī)定,不執(zhí)行分配政策,巧立名目,濫發(fā)錢物的,視其情節(jié),除扣除超發(fā)金額外,對該單位第一責任人按超發(fā)部分的5%給予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給予降級以下的行政處分;對該單位勞資主管給予行政警告以上的行政處分。
(六)違反規(guī)定自列專項,非生產性開支事前未報批,數(shù)額不足1萬元的,對該單位及主要責任人給予違紀金額10%的罰款;超過1萬元的,按超過部分的5%給予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七)報銷使用各種假據(jù)或者虛列開支謀取私利的,除追回贓款外,視其情節(jié),給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八)其他違反集團公司關于資金費用、投資、工程、預算等財務管理制度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和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第六章 安全環(huán)保及治安紀律
第一節(jié) 安全環(huán)保
第四十七條 違反生產安全規(guī)定,適用以下處分:
(一)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的,發(fā)現(xiàn)一次,給予2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而導致工藝、設備或人員傷亡事故,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并責令責任人按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賠償公司經濟損失。
(二)玩忽職守,相互推諉,或者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時上報的,給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三)不按規(guī)定設置安全標志、標牌、警言、警句的,給予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造成損失的,給予加倍處罰;故意損毀、移動安全標志、標牌的,給予加倍處罰。
(四)不按規(guī)定安裝安全防護設施的,給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故意損壞安全防護設施的,加倍給予處罰;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留廠察看以上的行政處分(處理)和必要的經濟賠償。
(五)違反操作、檢修、施工、吊裝作業(yè)等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處理。
(六)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造成火災等重大經濟損失的,給予必要的經濟賠償和行政處分(處理)。
(七)因公出車或出差,擅自改變交通路線發(fā)生交通事故、人身傷亡事故的,由其本人負全部經濟責任,不得享受工傷、醫(yī)療、工資等待遇。
(八)發(fā)生安全及消防事故,不聽從緊急指揮,不參加搶險搶救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由此造成嚴重后果的,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九)違反化工安全生產四十一條禁令、建筑安裝安全生產十五不準中任其一項的,按照本條第一款處理。
(十)違反國家或公司環(huán)境管理規(guī)定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從重處罰;造成污染事故的,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第四十八條 違反前條規(guī)定造成公司經濟損失應予賠償?shù)?賠償?shù)臉藴蕿?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內的,由事故責任者全額賠償;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責任者賠償額為3000+(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00)×10%;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3萬元以上的,責任者賠償額為5700+(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000)×5%。
第二節(jié) 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制度,情節(jié)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情節(jié)較輕的,適用以下處分:
(一)參加*等非法組織,經教育仍不悔改的,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二)采用各種方式、方法逃避國防義務的,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三)在生產、辦公區(qū)域內吵鬧,不聽勸阻的,給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不按照管理程序反映、解決問題,糾纏領導,不聽勸阻影響生產及辦公、生活秩序、無理取鬧的,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理。
(四)侮罵他人,給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五)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5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責令賠償受傷者的醫(yī)療費及承擔治療期間造成的經濟損失,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聚眾斗毆,在工作或公眾場合毆打或侮辱他人,對生產、工作、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響的,按前款規(guī)定加倍處罰。
(六)捏造或歪曲事實,散布謊言,侮辱、誹謗他人,給予1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加倍處罰;以其它方式侮辱他人、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比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
(七)邀約他人或者受他人邀約而威脅、恐嚇、敲詐、毆打管理人員的,比照第六款規(guī)定加倍加重處罰。
(八)調戲、猥褻、侮辱婦女的,給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和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九)未經允許,長期占用(或借用)技術資料、圖紙、圖書、辦公用品、體育用品以及房屋地產等公物,拒不交還的,以侵占論處;偷盜、搶奪、侵占、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除按其價值進行賠償外可視情節(jié)給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十)利用職務或工作之便,揮霍浪費、貪腐接受別人的賄賂、監(jiān)守自盜、侵吞回扣、敲詐勒索、挪用公款、私分公款公物、侵占企業(yè)利益,除追回贓款贓物外,給予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必要的經濟賠償和行政處分(處理)。
(十一)欺上瞞下、隱匿、截留、侵吞和私分員工應得款物和罰沒款物的,依照本節(jié)第(十)款處理。
(十二)敲詐勒索及用其它各種方式騙取、索取財物的,給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和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十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購買的,給予5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拾到不明財物,拒不歸還失主的,給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十四)聚眾賭博,或為賭博提供場所、工具等便利條件的,給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處罰;屢教不改的,當班期間賭博的,以贏利為目的提供場所、工具等便利條件的,比照前款規(guī)定加倍處罰,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十五)傳播、出借、出租、出售*及淫穢音像制品、書刊的,給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十六)偽造證件、證明的,將證件借給他人使用的,給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十七)偽造管理人員簽字,盜用或私刻印章,謀取私利或騙取非法利益的,給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給予適當?shù)男姓幏?處理)。
(十八)私拆、隱匿、毀棄他人郵件、信件、電報的,給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十九)非法持有、存放普通槍彈及其它易燃易爆、劇毒有害危險物品的,直接移交公安機關處理;非法持有、使用槍、棍等警械的,給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非法持有、制造、買賣匕首、三棱刀、彈簧刀等管制刀具的,給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二十)吸食、使用毒,公安機關未作處理的,給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二十一)教唆、慫恿他人違反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各項規(guī)章管理制度的,給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二十二)利用職務或職權之便威脅、逼迫員工從事違法違紀行為的,給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二十三)窩藏違法、犯罪親屬等關系人,司法機關未作處理的,給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二十四)發(fā)現(xiàn)違法違紀行為既不制止又不報告的,給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二十五)謊報災情、險情、案件,制造混亂的,給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二十六)給外來務工(施工)人員提供擔保,未履行擔保職責或履行職責未到位,致使外來務工人員在公司發(fā)生違法違紀行為的,給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造成損失被擔保人不能賠償?shù)?由擔保人全額賠償。
(二十七)違反公司房屋出租管理規(guī)定,擅自將房屋出租給他人的,按宜化生活區(qū)治安管理規(guī)定給予處罰;不履行管理職責,致使在出租房屋內發(fā)生違法違紀行為的,給予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責令賠償經濟損失。
(二十八)拒絕、阻礙保衛(wèi)人員及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給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
情節(jié)嚴重或使用暴力,聚眾圍攻的,加倍給予經濟處罰,并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二十九)違反機動車輛管理規(guī)定,無證駕駛、偷開他人車輛、;不按規(guī)章行駛、;酒后駕車、將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人員駕駛、駕駛機動車證件不合安全要求的,給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造成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的,由主要責任人全額賠償,并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三十)違章停車的,給予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違章停車導致道路堵塞的,給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三十一)故意損毀或擅自移動交通標志的,除責令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外,給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后果嚴重者,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三十二)未經批準在公司區(qū)域內主要道路上搭棚、蓋房、擺攤、堆物的,給予2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后果嚴重的,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三十三)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地方,強行通行的,給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后果嚴重的,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三十四)犯有其他擾亂生產、生活、工作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違反戶口和居民身份證管理,妨害司法等行為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5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和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三十五)員工因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公安機關治安處罰,罰款在100元以上的,可給予行政警告處分;罰款在1000元以上、治安拘留三日以內的,可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治安拘留三日以上七日以下的,可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治安拘留七日以上的,給予記大過以上的行政處分,并可視情節(jié)可給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受司法機關刑事強制措施處置的(含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逮捕等),如違法事實成立,但未移送起訴的,應給予留廠察看的行政處分;如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但違法事實成立的,應給予留廠察看一年以上的行政處分;如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第七章 生活紀律、物業(yè)管理及文明創(chuàng)建
第五十條 違反生活紀律適用以下處分:
(一)辦公室或單身公寓點長明燈、放長流水的,發(fā)現(xiàn)一次給予責任人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二)私自偷接、安裝電線、電話線、電視線和水管的,發(fā)現(xiàn)一次,除限期整改外,給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由此引起的各類事故和經濟損失由當事人負責。
(三)在單身公寓等地私自使用電爐、電熱器、電炊具、電熱杯等電器設施的,發(fā)現(xiàn)一次,除沒收其電器設施外,給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四)在生活區(qū)內燃放煙花爆竹或私人*在22時(含22時)后大聲喧嘩,或使用樂器音響等影響他人正常生活休息的,可以給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屢教不改的,加倍予以處罰。
(五)搬弄是非、挑撥離間,造成員工之間、鄰里之間、干群之間、上下級之間以及家庭內部成員不團結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六)不盡贍養(yǎng)老人義務、虐待婦女兒童或家庭成員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處理)。
(七)非法同居、不執(zhí)行計劃生育政策的,視其情節(jié),可給予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和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八)毀壞廠區(qū)內草坪、花卉、樹木以及公共設施的,給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并責令按市價二倍標準給予經濟賠償。
(九)違反公司規(guī)定,在廠區(qū)內墾荒種植蔬菜水果、飼養(yǎng)家禽動物的,除限期整改外,給予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經批評教育不改的,可以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十)不講究公共衛(wèi)生,隨便向室內外傾倒垃圾污水雜物的,除責令立即糾正外,可以給予1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十一)有隨地吐痰、翻院墻、說臟話、高聲喧嘩、耍酒瘋等不文明行為的,視其情節(jié)可給予5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造成他人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的,給予經濟賠償和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十二)一人違章違紀,親屬親友無理取鬧的,給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情節(jié)惡劣的,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
(十三)違反公司住房管理規(guī)定,擅自出售、出租、出借或改變住房結構、違章建筑的,除限期整改外,按照《宜化集團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給予1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可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處理);因改變住房結構,造成人員傷亡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十四)夫妻及家庭成員之間打架罵人、影響較大的,按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第五款處理。
(十五)凡員工的家屬、親朋好友在文明小區(qū)中須遵守物業(yè)管理的各項管理制度,如違反,員工本人承擔相關責任。
(十六)不滿門衛(wèi)、環(huán)衛(wèi)、巡邏人員執(zhí)行正常公務,而發(fā)生侮辱、謾罵等不尊重人格言行的,一次罰款50-100元。
(十七)因工作失職或不及時處理,造成供電、供排水、電視信號等中斷,且影響較大的,視其情節(jié),給予50元以上500元以上的經濟處罰。
(十八)違反執(zhí)行服務承諾有關規(guī)定,不及時對公共設施和員工水電設施進行維護維修的,視其情節(jié),可給予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十九)違反廣場管理規(guī)定的,按《宜化廣場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經濟處罰。
(二十)違反集團單身宿舍管理制度的,按照《宜化集團單身宿舍考核細則》給予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從重處罰。
(二十一)違反集團文明小區(qū)、文明宿舍、文明家庭、文明崗位、文明員工等文明創(chuàng)建管理規(guī)定的,給予5元以上100元以下經濟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未盡事宜,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管理規(guī)章、公司其它有效制度有明確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修改權屬湖北宜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員工代表大會,解釋權屬它的辦事機構工會;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員工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執(zhí)行,2000年2月21日二屆一次員工代表大會通過的《湖北宜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員工獎懲條例》同時廢止。
員工獎懲管理規(guī)定二
餐廳員工獎罰細則:
1>目的 為規(guī)范員工行為,確保餐廳經營達到預定目標,并為顧客提供優(yōu)質服務,特制定本獎罰細則。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酒樓各餐廳員工。
3>獎罰細則
(一)表彰與獎勵:
1.表彰與獎勵的條件和分值
(1)對餐廳管理、服務做出重大貢獻者,視成績大小獎勵 3~20 分。
(2)工作突出,半年內未出差錯者,獎勵 2~5 分。
(3)服務質量高,服務意識強者,獎勵 2~10 分。
(4)嚴格控制成本,取得明顯經濟效益者,獎勵 2~20 分。
(5)積極處理突發(fā)事件且使餐廳免受損失者,獎勵 2~50 分。
(6)服務周到、熱情,并經常獲得顧客口頭表揚或書面表揚者,獎勵 1~5 分。
(7)拾金不昧者,獎勵 2~10 分。
(8)舉報跑單、多收顧客的錢財或其他有損餐廳利益的行為并查有實據(jù)者,獎勵 1~10 分。
(9)對餐廳經營提出有價值的建議者,獎勵 2~20 分。
(10)積極介紹客戶且銷售成績突出者,獎勵 2~10 分。
(11)對保護餐廳人員、財產安全有特殊貢獻者,獎勵 2~10 分。
(12)幫助顧客解決困難,受到顧客表揚者,獎勵 2~20 分。
(13)能顧全大局,主動加班者,獎勵 1~5 分。
(14)能妥善處理顧客投訴者,獎勵 1~2 分。
(15)在規(guī)定時間內圓滿完成上級交辦的工作者,獎勵 1~3 分。
2.表彰與獎勵方式:
每季度獎勵分值累計達到 10 分,給予口頭表揚;
每季度獎勵分值累計達到 20 分,給予通報表揚;
每季度獎勵分值累計達到 30 分,頒發(fā)獎狀和獎品;
每季度獎勵分值累計達到 40 分,給予獎金;
每季度獎勵分值累計達到 50 分,給予獎金;
每季度獎勵分值累計達到 60 分,給予獎金;
每季度獎勵分值累計達到 70 分,給予獎金;
每季度獎勵分值累計達到 80 分,給予獎金;
每季度獎勵分值累計達到 100 分,給予獎金并增加工資。
3.表彰與獎勵的程序:
(1)獎勵分值由樓面主管和經理視具體情況決定。
(2)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由主管和經理視具體情況決定并執(zhí)行。
(3)頒發(fā)獎狀、獎品和獎金,由樓面經理報總經理辦公室,經總經理辦公會議決定后由樓面部執(zhí)行。
(二)處罰細則:
一般過失
(1)遲到早退者,每次扣 1~4 分。
(2)儀容儀表不整,不佩戴工號牌者,扣 1~5 分。
(3)上下班不使用員工通道者,扣 1 分。
(4)在酒樓內隨地吐痰,亂丟雜物、果皮者,扣 1~3 分。
(5)當班時串崗、聊天,擅自調班者,扣 1~3 分。
(6)在餐廳內大聲說笑,嬉戲打鬧者,扣 1~3 分。
(7)不禮貌待客,缺乏熱情者,扣 1 分。
(8)非當班時,私自在客用場所逗留、閑逛者,扣 1~3 分。
(9)將無關人員帶入工作崗位并逗留者,扣 2~5 分。
(10)未經允許使用供給顧客的設備、設施、用品者,扣 1~3 分。
(11)工作不積極,怠慢顧客,引起顧客不滿者,扣 1~3 分。
(12)工作態(tài)度不認真, 工作時間內做工作以外的事,視情節(jié)輕重扣 1~5 分。
(13)違反安全規(guī)則和保密守則者,扣 1~5 分。
(14)不尊重領導,不服從上級的工作指令和工作調動者,扣 2~5 分。
(15)不按手續(xù)和制度處理業(yè)務者,扣 1~5 分。
(16)有嚴重或重大過失者,按照酒樓相關規(guī)定處理。
2.處理方式
(1)每季度扣分累計達到 10 分,給予批評教育。
(2)每季度扣分累計達到 15 分,扣發(fā)工資 50 元。
(3)每季度扣分累計達到 20 分,扣發(fā)工資 100 元。
(4)每季度扣分累計達到 30 分,扣發(fā)當月工資,停職檢查。
3.處罰程序
(1)由領班或發(fā)現(xiàn)人報告樓面主管或經理,由樓面主管或經理視情況決定具體扣分。
(2)批評教育由領班或經理決定并執(zhí)行。
(3)普通員工扣發(fā)工資、停職檢查及解聘等,由樓面經理執(zhí)行;領班以上者報總經理,經總經理審核批準后,由樓面部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