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安全監(jiān)理管理細則
工程項目概況
1、工程名稱:天津科技大學泰達校區(qū)四期學生生活區(qū)工程
2、建設單位:天津科技大學
3、設計單位:天津大學建筑設計研究院
4、施工單位:天津天一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5、勘察單位:天津市地質工程勘察院
6、監(jiān)理單位:天津開發(fā)區(qū)泰達國際咨詢監(jiān)理有限公司
7、工程地點:天津開發(fā)區(qū)十三大街二十九號天津科技大學泰達校區(qū)內西側
8、工程建設規(guī)模:
該工程總建筑面積28916m2,其中學生宿舍建筑面積26046m2,生活服務用房2870 m2,學生宿舍建筑主體13層,局部9層,結構類型:現澆鋼筋混凝土剪力墻結構體系;生活服務用房建筑主體按2層,局部3層,框架結構。建筑分類及耐火等級;二類高層居住建筑,建筑主體構配件的耐火等級為二級??拐鹪O防烈度:7度,設計基本地震加速度值為0.15g。
1.監(jiān)理流程
熟悉建筑高處作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范審查建筑高處作業(yè)施工隊伍資質審查建筑高處作
業(yè)安全施工方案建筑高處作業(yè)的檢查建筑高處作業(yè)的驗收。
2.監(jiān)理控制要點和目標值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安全監(jiān)理管理要點和目標值
管理內容 | 管理要點 | 目標值 | ||
1 | 熟悉相關規(guī)范 | 1.具有《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 安全技術規(guī)范》jgj800-91 | [1.掌握涉及高處作業(yè)安全施工 控制的要求。 2.明確控制高處作業(yè)關鍵部位, 編制監(jiān)理細則] | |
2 | 審查施工隊伍 資質 | 1.總、分包隊伍的企業(yè)資質; 安全生產許可證 2.總、分包隊伍項目經理、 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取得安全 資格證件,人員滿足建設部 相關規(guī)定要求 3.攀登、懸空、搭拆高處作 業(yè)人員上崗證書 4.高處作業(yè)安全施工管理制 度 5.高處作業(yè)安全交底記錄 | [清晰;有效] [清晰;有效] [清晰;有效] [具有針對性] [應逐級安全交底,落實所有安 全技術措施和人身防護用品。] | |
3 | 審查專項方案 | 1.施工單位編制高處作業(yè)安 全施工方案 2.高聳建筑物高處作業(yè) 3.臨邊與洞口高處作業(yè) 4.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yè) 5.操作平臺與交插高處作業(yè) 6.高處作業(yè)安全防護驗收程 序的制定 | [經法人施工單位安全主管部門 審核,技術負責人批準并加蓋 法人印章;具有針對性、可靠 性] [應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的描述] [方案中有針對性描述] [方案中有針對性描述,并應確 定攀登設施] [方案中有針對性描述] [方案中有針對性描述] | |
4 | 建筑高處作業(yè) 的檢查 | 臨便 邊 作 業(yè) | 1.基坑、陽臺、料臺、平 臺、樓層、屋面等的臨邊 2.豎向洞口下邊緣高度小 于800mm的臨邊、側邊落 差大于2m的臨邊 3.首層墻高度超過3.2m 的樓層周邊 4.分層施工的樓梯口、 梯段邊 5.頂層樓梯口 6.井架與施工用電梯、腳 手架與建筑物通道兩側 7.地面通道上部 8.雙籠井架通道中間 9.設置臨邊防護欄桿的要 求 | [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必須在外圍架設安全平網一 道] [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應隨工程結構進度安裝正式 防護欄桿] [必須設置防護欄桿] [應設置安全防護棚,塔吊把 桿回轉范圍內必須設置防止穿 透的雙層安全防護棚] [應予分隔封閉] [1.應由上、下兩道橫桿及欄 桿柱組成,上桿高度為1.0— 1.2m,下桿高度為0.5—0.6m, 欄桿柱距必須小于或等于2m 2.防護欄桿必須自上而下設置 封閉安全立網或在欄桿下邊嚴 密固定設置高度大于或等于 180mm的腳手板且板與底面空 隙應10mm 3.落差坡度大于2.2m的屋面欄 桿高度應為1.5m,并加掛安全 立網 4.欄桿柱固定及其與橫桿連接 ,能使上橫桿承受任何方向的 1000n外力作用 5.可能受人群、車輛、物件沖 擊的欄桿處應加大橫桿截面或 加密柱距 6.臨街的臨邊敞口立面必須滿 掛安全立網或采取其他安全封 閉措施] |
洞 口 作 業(yè) | 1.樓板、屋面、平臺面的 洞口 2.車道旁的洞口、深溝、 管道坑、槽 3.電梯井口 4.鄰近的人與物有墜落危 險性的其他豎向洞口 | [1.邊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 2.5cm的孔口必須設置堅實能 防止移動的蓋板 2.邊長為25--50cm的洞口必須 設置能保持四周擱置均衡固定 的蓋板 3.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 須設置以扣件連接鋼管而成網 格,也可利用混凝土板內貫穿 的間距小于或等于20cm 的鋼 筋構成防護網,其上滿鋪腳手 板或竹笆 4.邊長為50--150cm的洞口必 須四周設置防護欄桿,洞口下 張設雙層平網(或一層平網一 層密目網) 5.管道井的洞口應加設明顯安 全防護標志;對于臨時性拆移, 工作完畢后必須及時恢復防護 措施] [應設置的蓋板能承受不小于 額定車后輪有效承載力2倍的 荷載] [1.必須設置固定門柵,柵網格 間距應小于或等于150mm;也 可采用防護欄桿,下設擋腳腳 板 2.電梯井內應每隔兩層并最多 隔10m設一道安全網,不能用 腳手板等硬質材料代替平網] [均應設置具有固定防護措施] | ||
攀 登 作 業(yè) | 1.攀登用具 2.供人上下踏板 3.使用梯子 4.登高安裝構件 5.作業(yè)人員攀登 | [結構構造必須牢固可靠] [控制使用荷載小于或等于 1100n,否則應按實際情況加 以驗算] [1.梯腳底部應堅實,不得 墊高使用] [應按具體施工方案、相關規(guī) 程要求控制安全施工] [應從規(guī)定的通道上下,不得 在陽臺之間等非規(guī)定的通道攀 登,不得任意利用吊車臂架等 施工設備攀登] | ||
懸 空 作 業(yè) | 1.使用的索具、吊籃、吊 籠、平臺等 2.懸空作業(yè)處 3.裝大模板、吊裝第一塊 (或單獨)構件 4.模板支撐、拆卸 5.管道安裝 6.鋼筋綁扎、安裝緊綁骨架 7.外墻、邊柱鋼筋綁扎;懸挑鋼筋綁扎 8.高度超過3m柱、墻的鋼筋綁扎 9.懸空大梁鋼筋綁扎 10.離地2m以上的框架、過梁、雨棚、小平臺等混凝土的澆筑 11.安裝門、窗、玻璃及油漆 12.安裝外墻高處門、窗 | [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驗證合 格] [1.應有牢靠立足處,必須視 具體情況配置防護欄桿、攔網 等其他安全設施 2.特殊情況下無可靠安全設施, 必須系好安全帶、扣好保險鉤, 支設安全網] [作業(yè)人員必須站在操作平臺上 ,嚴禁在吊裝中的模板、構件 等上站人] [1.應按規(guī)定程序作業(yè),嚴禁 在連接件、支撐上攀登,嚴禁 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裝、拆模 板 2.支設高度大于3m柱模板,四 周應設斜撐,并應設操作平臺 3.支設懸挑模板應有牢靠立足 處。支設臨空模板應設支架或 腳手架 4.拆模高處作業(yè)應配置登高用 具或搭設支架] [必須有已完的結構或操作平 臺為立足點,嚴禁在安裝中的 管道上站人] [1.必須搭設腳手架和馬道] [應搭設操作平臺和張掛安全 網] [必須搭設] [必須在滿鋪腳手板的支架或 操作平臺上作業(yè)] [應搭設操作平臺,不得直接 站在模板或支撐上作業(yè)] [1.嚴禁操作人員站在窗臺、 樘子、陽臺欄桿上操作,重心 應位于室內 2.門、窗臨時固定,嚴禁手 拉門、窗攀登] [1.無外腳手架時,應支設安 全網 2.無安全網時,應系好安全帶 、保險鉤應在操作人員上方可 靠處扣好] | ||
操 作 平 臺 與 交 叉 作 業(yè) | 1.裝設輪子移動操作平臺 2.懸挑式鋼平臺 3.交叉作業(yè) | [1.輪子與平臺連接應牢固可 靠 2.立柱底端離地面不得超過80 mm,作業(yè)前應墊實和穩(wěn)定。 3.平臺四周必須按臨邊作業(yè)要 求設置防護欄桿,并應設登高 扶梯] [1.其設計計算書及圖紙編入 施工組織設計內。 2.其結構構造應具有穩(wěn)定性。 3.平臺的擱支點與上部拉結點 ,必須位于建筑物上,不得設 置在腳手架等施工設備上。 4.應設置4個經過驗算的吊環(huán), 應采用甲類3號沸騰鋼制作。 5.應使用長環(huán)吊運平臺,不得 將吊鉤直接鉤掛吊環(huán)。 6.安裝平臺時,鋼絲繩應采用 專用的掛鉤掛牢,采用長頭方 式的長子不得少于3個,建筑 物銳角利口圍系鋼絲繩處應加 襯軟墊物。 7.平臺吊裝需待橫梁支撐點電 焊固定,接好鋼絲繩,調整完 畢,經檢查驗收后,方可松卸 起重釣鉤。 8.平臺外口應略高于內口。 9.平臺兩側必須設置固定防護 欄桿。 10.使用平臺時,應有專人檢查 ,及時維修。 11.平臺上應顯著標明容許荷載 值,嚴禁超載,應有專人監(jiān)督] [1.各工種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 上交叉作業(yè);下層作業(yè)位置必須 處于上層高度確定的可能墜落范 圍半徑之外,否則應設安全防護 層。 2.鋼模板部件臨時堆放處離樓層 邊沿不應小于1m,堆放高度不 得超過1m。 3.樓層邊口、通道口、腳手架 邊緣等處,嚴禁堆放任何構件。 4.處于起重機把桿回轉范圍內 及上方施工可能墜落物件影響 范圍內的通道,必須搭設頂部 能防止穿透的雙層防護廊] | ||
5 | 高處作業(yè)的驗 收 |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 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 和工具的規(guī)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jié)點構造及其與 建筑物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度 5.安全防護設施用品及設備性 能、質量的驗證 | [查驗現場,核查驗收記錄] |
3.安全監(jiān)理管理方法與措施
3.1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實施之前
3.1.1項目總監(jiān)/安全管理工程師指定負責安全監(jiān)理管理人員,明確其職責.
3.1.2項目總監(jiān)/安全管理工程師、安全監(jiān)理管理人員認真掌握現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安全技術規(guī)范》中有關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的規(guī)定和安全控制要求。
3.1.3項目總監(jiān)/安全管理工程師、安全監(jiān)理管理人員嚴格審查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隊伍資質資料,應符合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規(guī)定要求。
3.1.4項目總監(jiān)/安全管理工程師、安全監(jiān)理管理人員認真審查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專項安全方案內容:所描述的安全控制關鍵點應具有針對性、可靠性、可操作性;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設計安全施工主管部門審查方案的程序應具有符合性,并須項目總監(jiān)/ 安全管理工程師審查鑒認。
3.2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實施中
3.2.1項目總監(jiān)/安全管理工程師督促要求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落實到位,應安排專人巡回安全檢查,達到施工效果。
3.2.2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期間,安全監(jiān)理管理人員每日巡查監(jiān)督檢查。
3.2.3安監(jiān)理管理人員按照監(jiān)理程序依據安全管理工程師確認的建筑高處作業(yè)專項施工方案、監(jiān)理細則對高處作業(yè)的安全防護進行跟蹤巡查與驗收。
3.2.4安全監(jiān)理管理人員督促要求高處作業(yè)人員施工期間必須佩戴安全帽、系安全帶、穿防滑鞋、安全帶要掛在牢靠處,否則要有其他保護措施。
3.2.5安全監(jiān)理管理人員跟蹤分層、分段查驗高處作業(yè)安全防護的驗收,凡不符合規(guī)定處,要求整改到位。
3.2.6安全監(jiān)理管理人員督促檢查要求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不準任意拆除高處作業(yè)的安全防護,要維護完整安全防護設施。
3.2.7安全監(jiān)理管理人員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不安全作業(yè)的隱患現象,做到及時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實整改(一般較輕問題,以口頭告知整改;較嚴重的問題,以監(jiān)理通知單形式告知整改)
3.2.8安全監(jiān)理管理人員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影響安全施工的隱患問題或發(fā)現嚴重安全險兆的問題,應立即向項目總監(jiān)/安全管理工程師報告,經總監(jiān)/安全管理工程師確認屬于安全嚴重問題后,及時向建設單位、監(jiān)理公司領導和政府主管職能部門報告
3.2.9安全監(jiān)理管理人員在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中,督促要求施工單位建立相應作業(yè)的安全管理檔案資料,并認真做好安全監(jiān)理管理記錄,及對安全隱患問題提出整改的影像監(jiān)理資料。
第2篇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安全管理要則交底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分項工程名??? ? 稱
施工部位
交底內容: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保護用品。
2.懸空作業(yè)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其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yè)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須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yè)。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驗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guī)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jié)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與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1)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檢查,并做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guī)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檢查。施工工期內還應進行抽查。
補充內容:
交底部門
交底人
接受交底人
交底日期
作業(yè)班組人員簽名
第3篇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安全防護管理交底
工程名稱:
施工單位 | 貴州卓越建設(機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 |||||
分項工程名稱 | ||||||
交底部門 | 交底人 | 交底日期 | 年?? 月?? 日 | |||
接受交底班組或員工簽名: | ||||||
交底內容: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yè)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yè)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yè)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yè)。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guī)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jié)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guī)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
第4篇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安全防護管理
1.進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帶,并正確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具。
2.懸空作業(yè)處應有牢靠的立足處,并必須視具體情況,配置防護網、欄桿或其他安全設施。
3.懸空作業(yè)所用的索具、腳手板、吊籃、吊籠、平臺等設備,均需經過技術鑒定或檢證方可使用。
4.建筑施工進行高處作業(yè)之前,應進行安全防護設施的逐項檢查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高處作業(yè)。驗收也可分層進行,或分階段進行。
5.安全防護設施,應由單位工程負責人驗收,并組織有關人員參加。
6.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具備下列資料:
1)施工組織設計及有關驗算數據;
2)安全防護設施驗收記錄;
3)安全防護設施變更記錄及簽證。
7.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所有臨邊、洞口等各類技術措施的設置狀況;
2)技術措施所用的配件、材料和工具的規(guī)格和材質;
3)技術措施的節(jié)點構造及其與建筑物的固定情況;
4)扣件和連接件的緊固程序;
5)安全防護設施的用品及設備的性能與質量是否合格的驗證。
8.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應按類別逐項查驗,并作出驗收記錄。凡不符合規(guī)定者,必須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驗。施工工期內還應定期進行抽查。
第5篇 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吊籃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行為,防止和減少吊籃作業(yè)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總站負責全市受監(jiān)工程吊籃的管理工作。各區(qū)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站負責對本轄區(qū)內受監(jiān)工程的吊籃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吊籃租賃單位應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對外出租。吊籃產權單位在租賃(使用)設備前,必須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備產權登記備案手續(xù),方可租賃(使用)。
出租吊籃時,租賃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使用單位不得轉租吊籃等內容。
第五條 租賃單位購置的吊籃必須具有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的產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籃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和使用說明書,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
租賃單位應建立健全吊籃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六條 租賃單位應派專業(yè)人員(也可委托安裝單位派人)負責吊籃設備日常使用的維修保養(yǎng)和檢查工作,確保吊籃的安全技術性能和安全裝置符合規(guī)范標準要求。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吊籃,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于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制造廠家及有關要求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yè)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四)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 吊籃的安裝和拆卸工作應當由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負責裝拆。無安裝資質的租賃單位和使用單位不得安裝、拆卸吊籃。吊籃安裝、拆卸作業(yè)人員應持有《登高架設作業(yè)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九條 吊籃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吊籃安裝、拆卸前,安裝單位應當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并報使用單位、總承包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審核,同時應對安裝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采用高處作業(yè)吊籃的,應將吊籃安裝、拆卸方案納入建筑幕墻安裝工程方案并經專家論證,方可實施。
(三)吊籃安裝和拆卸作業(yè),應設置警戒區(qū),安裝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監(jiān)督,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十條 吊籃安裝完畢并自驗合格后,報法定檢驗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合格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監(jiān)理單位進行驗收,并填寫《高處作業(yè)吊籃安裝驗收表》和《杭州市建設工程高處作業(yè)吊籃安裝使用登記表》,自檢測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程受理的監(jiān)督機構登記備案。
吊籃在同一施工現場進行二次移位安裝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監(jiān)理單位進行驗收,填寫《高處作業(yè)吊籃安裝驗收表》,存現場備查。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審查安裝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安裝、拆卸人員的資格證書。
(二)制定吊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吊籃使用的操作規(guī)程,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huán)境以及季節(jié)、氣候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督促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專業(yè)人員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每班作業(yè)前,使用單位人員應對吊籃進行一次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四)對吊籃作業(yè)人員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操作安全技術交底。并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籃使用前,應對吊籃實行專項檢查并有檢查記錄。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工程實行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吊籃使用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二)審查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或營業(yè)執(zhí)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核吊籃安裝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資格證。
(三)提供和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吊籃安裝、拆卸所需的車輛進出場條件和安裝、拆卸安全條件,并提供臨時用電電源。
(四)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對安裝后的吊籃進行驗收。
(五)監(jiān)督使用單位對吊籃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督促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和定期維修保養(yǎng),派安全管理人員對現場進行巡查,發(fā)現問題立即整改或要求相關單位整改。
第十三條 吊籃操作人員須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操作。
第十四條 吊籃作業(yè)時,嚴禁超載。吊籃上宜設置超載保護裝置。嚴禁使用與說明書規(guī)格不符的超長吊籃。作業(yè)時,吊籃下方嚴禁站人,嚴禁交叉作業(yè)。
第十五條 操作人員在作業(yè)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標準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及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嚴禁違章操作。
操作人員在作業(yè)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
第十六條 在每班作業(yè)前,操作人員應當對吊籃進行檢查,發(fā)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告知維修人員立即處理,排除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后,方可使用吊籃。
第十七條 吊籃出現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時,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安全鎖必須在有效標定期內使用,有效標定期不大于一年。安全鎖應由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驗標識應粘貼在安全鎖的明顯位置處,同時應在安全管理資料中存檔。
第十九條 吊籃操作人員應當配備獨立于懸吊平臺的安全繩及安全帶或其它安全裝置。
安全繩應當固定于有足夠強度的建筑物結構上。嚴禁將安全繩、安全帶直接固定在吊籃結構上。
第二十條 對作業(yè)環(huán)境的要求:
(一)嚴禁在大霧、暴雨、大雪等惡劣氣候條件下進行作業(yè)。
(二)工作處陣風風速大于8.3m/s(相當于5級風力)時,操作人員不準上懸吊平臺。
(三)有架空輸電線場所,吊籃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0m。如果條件限制,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籃。
(四)禁止夜間施工。
(五)施工范圍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時,必須設置警示線或安全護欄,并且在周圍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并派專人監(jiān)護。
第二十一條 利用吊籃進行電焊作業(yè)時,嚴禁用吊籃做電焊接線回路。吊籃內嚴禁放置氧氣瓶、乙炔瓶、電焊機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墻上施焊、打玻璃膠等作業(yè),應對吊籃工作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實施隔離防護,對使用中粘附到鋼絲繩上的玻璃膠帶紙、涂料、水泥等污物應及時清理干凈。
第二十二條 嚴禁將吊籃用作垂直運輸設備。作業(yè)人員必須在地面進出懸吊平臺,嚴禁作業(yè)人員從窗口出入。嚴禁作業(yè)人員從一懸吊平臺跨入另一懸吊平臺。
第二十三條 配重有質量標記,應準確牢固地安裝在懸掛機構的配重穿桿上,并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條 工作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的尾端固定應牢固、可靠。應設置安全環(huán),繩夾數量為4只。間距、固定方式應符合gb5976-86鋼絲繩夾的有關規(guī)定。并嚴格執(zhí)行gb5972鋼絲繩報廢規(guī)定。
第二十五條 吊籃用電應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規(guī)范jgj46-2005要求,設置開關箱。
第二十六條 維修和拆卸吊籃時,應先切斷電源,并在顯著位置設置“維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并指派專人值守。
第二十七條 監(jiān)理單位應當監(jiān)督檢查吊籃的使用情況,發(fā)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或有關監(jiān)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部門應采取巡查、抽查方式對吊籃的安裝、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安全隱患時,監(jiān)督部門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進行整改;責任單位對安全隱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將依據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并依據市建委關于《***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記分標準》,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6篇 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吊籃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筑施工高處作業(yè)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范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行為,防止和減少吊籃作業(yè)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總站負責全市受監(jiān)工程吊籃的管理工作。各區(qū)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jiān)督站負責對本轄區(qū)內受監(jiān)工程的吊籃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 吊籃租賃單位應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后,方可對外出租。吊籃產權單位在租賃(使用)設備前,必須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設備產權登記備案手續(xù),方可租賃(使用)。
出租吊籃時,租賃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使用單位不得轉租吊籃等內容。
第五條 租賃單位購置的吊籃必須具有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的產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籃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和使用說明書,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
租賃單位應建立健全吊籃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六條 租賃單位應派專業(yè)人員(也可委托安裝單位派人)負責吊籃設備日常使用的維修保養(yǎng)和檢查工作,確保吊籃的安全技術性能和安全裝置符合規(guī)范標準要求。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吊籃,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于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制造廠家及有關要求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yè)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四)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 吊籃的安裝和拆卸工作應當由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負責裝拆。無安裝資質的租賃單位和使用單位不得安裝、拆卸吊籃。吊籃安裝、拆卸作業(yè)人員應持有《登高架設作業(yè)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九條 吊籃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吊籃安裝、拆卸前,安裝單位應當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并報使用單位、總承包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審核,同時應對安裝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采用高處作業(yè)吊籃的,應將吊籃安裝、拆卸方案納入建筑幕墻安裝工程方案并經專家論證,方可實施。
(三)吊籃安裝和拆卸作業(yè),應設置警戒區(qū),安裝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監(jiān)督,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十條 吊籃安裝完畢并自驗合格后,報法定檢驗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合格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監(jiān)理單位進行驗收,并填寫《高處作業(yè)吊籃安裝驗收表》和《杭州市建設工程高處作業(yè)吊籃安裝使用登記表》,自檢測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程受理的監(jiān)督機構登記備案。
吊籃在同一施工現場進行二次移位安裝后,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監(jiān)理單位進行驗收,填寫《高處作業(yè)吊籃安裝驗收表》,存現場備查。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審查安裝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安裝、拆卸人員的資格證書。
(二)制定吊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吊籃使用的操作規(guī)程,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huán)境以及季節(jié)、氣候的變化,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督促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專業(yè)人員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每班作業(yè)前,使用單位人員應對吊籃進行一次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進行作業(yè)。
(四)對吊籃作業(yè)人員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操作安全技術交底。并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籃使用前,應對吊籃實行專項檢查并有檢查記錄。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工程實行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吊籃使用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二)審查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或營業(yè)執(zhí)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核吊籃安裝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資格證。
(三)提供和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吊籃安裝、拆卸所需的車輛進出場條件和安裝、拆卸安全條件,并提供臨時用電電源。
(四)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和監(jiān)理單位對安裝后的吊籃進行驗收。
(五)監(jiān)督使用單位對吊籃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督促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和定期維修保養(yǎng),派安全管理人員對現場進行巡查,發(fā)現問題立即整改或要求相關單位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