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社區(qū)出租房屋管理的約定
社區(qū)出租房屋管理的約定
(一)出租房屋本著誰出租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出租人應當自覺與承租人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之日起7日內,到居委會服務站辦理房屋出租登記手續(xù)。并填寫下列內容。
(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稱、證件種類和號碼、住所地,實際居住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戶籍地址、聯(lián)系方式、工作單位、外省市人員婚育證明。
(2)出租房屋的基本情況、租金和租賃期限。
(3)房屋權屬證書或者房屋來源證明。
(4)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二)出租人對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出租人不得向無身份證明的人員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為非法生產經營提供條件。發(fā)現(xiàn)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嫌疑的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對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出租人應當建立居住人員登記簿,并按規(guī)定報送居委會。
(三)出租人不得將居住房屋改為經商用途。
(四)出租房屋的建筑結構和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筑、消防、治安、衛(wèi)生等方面的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五)禁止將違法建筑和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
(六)出租人負責監(jiān)督承租人在租賃內不得擾民妨礙街坊四鄰正常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