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人員密集場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fā)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文件,針對人員密集場所的特點,特制訂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二條 人員密集場所是指下列場所:
(一)各站、食堂、公共娛樂場所等場所;
(二)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活動館;
(三)脫水站,員工集體宿舍。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四條 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當事人在訂立相關租賃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 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設施應由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單位統(tǒng)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在其使用、管理范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員、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應經過消防職業(yè)培訓,持證上崗。保安人員應掌握防火和滅火的基本技能。
第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明確專人擔當義務消防員和逃生引導員,數(shù)量不應少于本場所從業(yè)人員數(shù)量的30%。義務消防員和逃生引導員應掌握消防安全知識和滅火的基本技能,定期開展消防演練,并經市級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培訓工作由市安監(jiān)局負責,演練由公安消防部門負責。
第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電工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和勞動技能鑒定部門核發(fā)的電工證后,方能從事電氣工作,嚴禁無證人員從事電氣工作。
第九條 人員密集場所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委托管理單位的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明確本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逐級消防負責人;
(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三)開展消防法規(guī)和防火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對從業(yè)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六)確定各類消防設施的操作維護人員,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
(七)組織撲救初期火災,疏散人員,維持火災秩序,保護火災現(xiàn)場,協(xié)助火災調查;
(八)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和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第十條 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消防法規(guī),保障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符合規(guī)定,掌握本場所的消防安全情況,全面負責本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三)確定逐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四)組織防火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五)根據(jù)消防法規(guī)的規(guī)定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裝備;
(六)針對本場所的實際情況組織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人職責:
(一)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并檢查督促落實;
(三)組織實施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四)組織實施對本場所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養(yǎng),確保其完好有效,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五)組織管理義務消防員和逃生引導員,開展日常業(yè)務訓練;
(六)組織從業(yè)人員開展消防知識、技能的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七)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八)消防安全責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部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計劃;
(二)根據(jù)本部門的實際情況開展消防安全教育與培訓,制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三)按照規(guī)定實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檢查,管理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維護管轄范圍的消防設施;
(四)及時發(fā)現(xiàn)和消防火災隱患,不能消除的,應采取相應措施并及時向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五)發(fā)現(xiàn)火災,及時報警,并組織人員疏散和初期火災撲救。
第十三條 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設備的功能及操作規(guī)程,按照規(guī)定測試自動消防設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設備的正常運行;
(二)對火災信號應立即確認,火災確認后應立即報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員報告,隨即啟動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三)對故障報警信號應及時確認,消防設施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立即向部門主管人員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報告;
(四)不間斷值守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記錄。
第十四條 消防設施操作維護人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設施的功能和操作規(guī)程;
(二)按照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等對消防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保證消防設施和消防電源處于正常運行狀態(tài),確保有關閥門處于正確位置;
(三)發(fā)現(xiàn)故障應及時排除,不能排除的應及時向上級主管人員報告;
(四)做好運行、操作和故障記錄。
第十五條 義務消防員、逃生引導員職責:
(一)按照采氣管理一區(qū)的管理規(guī)定進行防火巡查,并做好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報告;
(二)發(fā)現(xiàn)火災應及時報火警并報告主管人員,實施火災撲救,引導被困人員逃生疏散;
(三)勸阻和制止違反消防法規(guī)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三章 防火巡查、檢查
第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檢查制度,確定巡查和檢查的人員、內容、部位和頻次。
(一)防火巡查和檢查時應填寫巡查和檢查記錄,巡查和檢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巡查、檢查中應及時糾正違法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無法整改的應立即報告,并記錄存檔;
(二)防火巡查時發(fā)現(xiàn)火災應立即報火災并實施撲救;
第十七條 防火巡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有無鎖閉;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于關閉狀態(tài),防火卷簾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設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人員在崗情況;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第十八條 防火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
(二)安全疏散通道、樓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
(三)消防安全標志、滅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況,建筑消防設施運行情況;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情況、消防控制設備運行情況及相關記錄;
(五)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
(七)防火巡查落實情況及其記錄;
(八)火災隱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九)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實情況;
(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第四章 單位內部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條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消防安全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員集中的廳(室)以及儲油間、變配電室、鍋爐房、廚房、空調機房、資料庫、可燃物品倉庫、化學實驗室等應確定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二)應根據(jù)實際需要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裝備和個人防護器材;
(三)應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處置操作程序;
(四)應列入防火巡查范圍,作為定期檢查的重點。
第二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建立消防檔案管理制度,其內容應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銷毀的要求;
(二)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并應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三)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四)消防檔案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并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五)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tǒng)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第二十一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二)所在建筑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場所使用或者開業(yè)前消防安全檢查的許可文件和相關資料;
(三)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guī)程;
(五)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六)保安人員、義務消防員、逃生引導員基本情況;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員、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八)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第2篇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預防和減少火災人員傷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等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人員密集場所指在*縣行政區(qū)域內的下列場所:
(一)客房數(shù)在50間以上的賓館(含旅館、飯店,下同)、公共體育場館、會堂等公眾聚集場所;
(二)建筑面積在1000m2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含商店、市場,下同);
(三)建筑面積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和網吧,建筑面積在500 m2以上的候車廳(樓),建筑面積在2000 m2以上的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
(四)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yī)院的門診樓及病房樓;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yǎng)老院、托兒所、幼兒園;學生在500人以上的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
(五)員工在100人以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第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消防安全疏散的規(guī)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暢通。
第四條 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qū)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并協(xié)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消防安全疏散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安監(jiān)、教體、文廣、工商、旅游、衛(wèi)生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疏散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教體、勞動保障等部門應將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災逃生知識列入宣傳教育培訓的內容,并定期組織實施。
第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職責,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責任人。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管理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疏散負責。
第二章 消防安全疏散設施
第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廳室或房間的疏散出口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每個廳室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一個廳室面積不大于60 m2時,可設一個疏散出口,但應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安全繩、逃生緩降器、垂直爬梯、軟梯等輔助疏散器具;
(二)房間內最遠點與最近疏散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20m;
(三)疏散門應采用平開門,不應采用移門、卷簾門及旋轉門。
第八條 疏散門應向外開啟,當其建筑面積不大于60 m2且經常停留人數(shù)不多時,可向內開啟。疏散出口不應設置門檻,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及影響人員正常疏散的障礙物。
第九條 商店、賓館、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咖啡館、茶室、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學生宿舍樓、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員工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需控制人員進出的安全出口應當安裝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tǒng)。
第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疏散走道的設置應便于人員疏散,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疏散走道應雙向疏散,走道凈寬不應小于1.2m,地面應保持平直,不應設置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
(二)疏散走道與其它部位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三)疏散走道的地面、頂棚及隔墻等不應采用可燃材料裝修,嚴禁采用燃燒后產生劇毒氣體的材料進行裝飾或裝修。
第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層數(shù)不超過3層,且人數(shù)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但必須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除特殊情況外,人員密集場所的窗口、陽臺等開口部位不應設置防盜窗,當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于開啟的裝置,窗口、陽臺等開口部位應設置輔助疏散器具。
第十二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疏散樓梯應設置樓梯間。樓梯間應靠外墻設置,便于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風,且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疏散樓梯應便于人員疏散,踏步布置均勻通暢,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
(二)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不應敷設空調風管和易燃、可燃液體管道及可燃氣體管道;
(三)疏散樓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樓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其首層應能直通室外;
(四)地下、半地下的樓梯間應在首層采用防火隔墻與地上部分分隔并直通室外。
第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廳室或房間、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內應在墻面的上部、頂棚或出口的頂部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且地面照度應能滿足人員疏散要求。
第十四條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廳室或房間及疏散走道內設置應急事故廣播,并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應急事故廣播應能在火災情況下自動切換,其聲音應明顯高于背景音樂;
(二)歌舞廳、夜總會、賓館客房、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報警,保證在火災發(fā)生初期,將各卡拉ok廳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放火災警報,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場所應設置應急廣播或聲光報警器。
第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應當配置逃生防煙面罩等呼吸保護器具,下列場所其配置數(shù)量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少于該場所額定人員數(shù)量的10%;
(二)賓館、醫(yī)院門診樓、住院樓,學生宿舍樓,養(yǎng)老院、托兒所、幼兒園、兒童游樂廳,美容美發(fā)、足浴、棋牌、茶室、咖啡廳等不少于該場所額定人員數(shù)量的5%。
防煙面罩等呼吸保護器具應設置在人員密集的活動用房及疏散走道等便于取用的明顯部位,并有明顯標志。
第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在適當部位設置火場逃生應急箱,應急箱內應放置消防斧、逃生防煙面罩、救生繩、簡易緩降器、手電筒等輔助逃生器具。
第三章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標識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所稱標志標識,是指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消防設施標志、提示和使用標識、警示性標識、禁止性標識、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等。
第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樓梯間應設置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安全出口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志;
(二)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距地面高度1m以上的墻面上,指示標志間距應科學合理;
(三)疏散樓梯應在各樓層適當位置設置樓層標識,首層與地下室連接處的樓層標識設置應明顯醒目。
第十九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一)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商店、賓館、展覽館、閱覽室等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設置能保持視覺連續(xù)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二)設置在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地下商店的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4m(或設置連續(xù)性蓄光型指示標線),其他場所設置間距不應大于7m。
設置在疏散走道兩側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線應保持連續(xù),設置在疏散路線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應采用嵌入式;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的激發(fā)光源或自然采光量應達到規(guī)定要求。
第二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消防設施應設置明顯警示、禁止、提示標志標識:
(一)消火栓箱、滅火器箱的明顯部位應設置相應標識或文字,不得張貼宣傳畫或覆蓋裝飾物,并設置禁止遮擋標識和使用提示標識;
(二)常閉式防火門應張貼“常閉防火門,應隨時關閉”等警示性標識及“禁止上鎖”等禁止性標識;
(三)防火卷簾正下方地面應設置固定標線,在標線范圍內設置“禁止占用”等禁止性標識;
(四)商場、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等場所的消火栓箱、滅火器箱下方地面上應采用明顯標線劃定操作場所,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消火栓箱、滅火器箱應張貼“禁止遮擋”等禁止性標識;
(五)商場、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等場所的疏散通道應設置明顯劃線標識,在標識范圍內禁止設置柜臺、貨架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第二十一條 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tǒng)應設置提示和使用標識。
第二十二條 下列場所應每層設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并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消防器材位置:
(一)賓館的客房;
(二)醫(yī)院門診樓的疏散走道、住院樓的病房;
(三)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的廳室和走道;
(四)商店及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車間。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應固定設置,并在圖上標明該點位置及最優(yōu)疏散路線;
(二)房間內的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應直接張貼在房門內側,且示意圖規(guī)格不應小于16cm×25cm;
(三)其他部位的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應設置在入口附近及疏散通道的明顯位置,示意圖規(guī)格不應小于35cm×50cm,設置間距不應大于40m;
(四)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應采用不易損壞材料制作,其顏色應明顯區(qū)別于背景顏色。
第二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阻燃制品(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織物、阻燃塑料/橡膠、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阻燃電線電纜等六大類)應按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明顯標識。
第四章 消防安全疏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加強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落實以下措施:
(一)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嚴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和營業(yè)期間其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不應上鎖;
(二)營業(yè)性的文化娛樂場所營業(yè)時不應超過額定人數(shù);
(三)落實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維護保養(yǎng)制度,確保其完整可用;
(四)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安全疏散知識的培訓教育,內容包括消防安全疏散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消防安全疏散設施性能、使用方法,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和引導疏散技能等;
(五)每月組織一次消防安全疏散的檢查,并及時整改存在問題;
(六)制定完善的人員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疏散演練,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及勞動密集型企業(yè)應每季度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其它人員密集場所應每半年開展一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在明顯部位張貼消防安全疏散宣傳畫、設置宣傳欄,放置消防逃生手冊,利用視頻、網絡等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疏散常識宣傳。
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的廳室及賓館客房應在視頻設備的開(待)機畫面設置消防安全疏散宣傳節(jié)目或滾動字幕,并設置消防安全溫馨提示卡。
商店顯著位置設置固定宣傳欄,并在適當位置張貼消防安全疏散宣傳畫。
勞動密集型企業(yè)廠區(qū)內應設置固定宣傳欄,生產車間內應張貼消防宣傳標語。
學校、醫(yī)院內應張貼消防安全疏散宣傳畫。
第3篇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制度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guī)范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疏散管理,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提高公民的逃生自救能力,預防和減少火災人員傷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消防監(jiān)督檢查規(guī)定》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等規(guī)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人員密集場所指在*縣行政區(qū)域內的下列場所:
(一)客房數(shù)在50間以上的賓館(含旅館、飯店,下同)、公共體育場館、會堂等公眾聚集場所;
(二)建筑面積在1000m2以上且經營可燃商品的商場(含商店、市場,下同);
(三)建筑面積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娛樂場所和網吧,建筑面積在500 m2以上的候車廳(樓),建筑面積在2000 m2以上的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的展覽廳;
(四)住院床位在50張以上的醫(yī)院的門診樓及病房樓;住宿床位在50張以上的養(yǎng)老院、托兒所、幼兒園;學生在500人以上的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和集體宿舍;
(五)員工在100人以上的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加工車間、員工集體宿舍。
第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消防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國家消防技術標準和有關消防安全疏散的規(guī)定,保障消防安全疏散暢通。
第四條 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qū)消防安全疏散管理工作的領導,定期研究并協(xié)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消防安全疏散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安監(jiān)、教體、文廣、工商、旅游、衛(wèi)生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消防安全疏散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
教體、勞動保障等部門應將消防安全疏散及火災逃生知識列入宣傳教育培訓的內容,并定期組織實施。
第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明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職責,其法定代表人或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消防安全疏散管理的責任人。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管理范圍內的消防安全疏散負責。
第二章 消防安全疏散設施
第七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廳室或房間的疏散出口設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每個廳室的疏散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一個廳室面積不大于60 m2時,可設一個疏散出口,但應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安全繩、逃生緩降器、垂直爬梯、軟梯等輔助疏散器具;
(二)房間內最遠點與最近疏散出口的距離不應大于20m;
(三)疏散門應采用平開門,不應采用移門、卷簾門及旋轉門。
第八條 疏散門應向外開啟,當其建筑面積不大于60 m2且經常停留人數(shù)不多時,可向內開啟。疏散出口不應設置門檻,在距疏散出口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及影響人員正常疏散的障礙物。
第九條 商店、賓館、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咖啡館、茶室、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學生宿舍樓、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員工集體宿舍等人員密集場所需控制人員進出的安全出口應當安裝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tǒng)。
第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疏散走道的設置應便于人員疏散,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疏散走道應雙向疏散,走道凈寬不應小于1.2m,地面應保持平直,不應設置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
(二)疏散走道與其它部位應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三)疏散走道的地面、頂棚及隔墻等不應采用可燃材料裝修,嚴禁采用燃燒后產生劇毒氣體的材料進行裝飾或裝修。
第十一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每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層數(shù)不超過3層,且人數(shù)不超過50人時,可設一個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但必須在窗口、陽臺等部位設置輔助疏散設施。
除特殊情況外,人員密集場所的窗口、陽臺等開口部位不應設置防盜窗,當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于開啟的裝置,窗口、陽臺等開口部位應設置輔助疏散器具。
第十二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疏散樓梯應設置樓梯間。樓梯間應靠外墻設置,便于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風,且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疏散樓梯應便于人員疏散,踏步布置均勻通暢,樓梯間內不應設置影響人員疏散的障礙物;
(二)樓梯間內不應設置燒水間、可燃材料儲藏室,不應敷設空調風管和易燃、可燃液體管道及可燃氣體管道;
(三)疏散樓梯宜通至上人屋面,且在各樓層的平面位置不應改變,其首層應能直通室外;
(四)地下、半地下的樓梯間應在首層采用防火隔墻與地上部分分隔并直通室外。
第十三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廳室或房間、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內應在墻面的上部、頂棚或出口的頂部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且地面照度應能滿足人員疏散要求。
第十四條 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廳室或房間及疏散走道內設置應急事故廣播,并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應急事故廣播應能在火災情況下自動切換,其聲音應明顯高于背景音樂;
(二)歌舞廳、夜總會、賓館客房、卡拉ok廳及其包房內,應當設置聲音或者視像報警,保證在火災發(fā)生初期,將各卡拉ok廳房間的畫面、音響消除,播放火災警報,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的場所應設置應急廣播或聲光報警器。
第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應當配置逃生防煙面罩等呼吸保護器具,下列場所其配置數(shù)量應當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不少于該場所額定人員數(shù)量的10%;
(二)賓館、醫(yī)院門診樓、住院樓,學生宿舍樓,養(yǎng)老院、托兒所、幼兒園、兒童游樂廳,美容美發(fā)、足浴、棋牌、茶室、咖啡廳等不少于該場所額定人員數(shù)量的5%。
防煙面罩等呼吸保護器具應設置在人員密集的活動用房及疏散走道等便于取用的明顯部位,并有明顯標志。
第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在適當部位設置火場逃生應急箱,應急箱內應放置消防斧、逃生防煙面罩、救生繩、簡易緩降器、手電筒等輔助逃生器具。
第三章 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標識
第十七條 本規(guī)定所稱標志標識,是指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消防設施標志、提示和使用標識、警示性標識、禁止性標識、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等。
第十八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樓梯間應設置燈光型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一)安全出口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志;
(二)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距地面高度1m以上的墻面上,指示標志間距應科學合理;
(三)疏散樓梯應在各樓層適當位置設置樓層標識,首層與地下室連接處的樓層標識設置應明顯醒目。
第十九條 下列場所應設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一)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商店、賓館、展覽館、閱覽室等人員密集場所應在其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設置能保持視覺連續(xù)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
(二)設置在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地下商店的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線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間距不應大于4m(或設置連續(xù)性蓄光型指示標線),其他場所設置間距不應大于7m。
設置在疏散走道兩側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線應保持連續(xù),設置在疏散路線地面上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應采用嵌入式;蓄光型疏散指示標志的激發(fā)光源或自然采光量應達到規(guī)定要求。
第二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內的消防設施應設置明顯警示、禁止、提示標志標識:
(一)消火栓箱、滅火器箱的明顯部位應設置相應標識或文字,不得張貼宣傳畫或覆蓋裝飾物,并設置禁止遮擋標識和使用提示標識;
(二)常閉式防火門應張貼“常閉防火門,應隨時關閉”等警示性標識及“禁止上鎖”等禁止性標識;
(三)防火卷簾正下方地面應設置固定標線,在標線范圍內設置“禁止占用”等禁止性標識;
(四)商場、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等場所的消火栓箱、滅火器箱下方地面上應采用明顯標線劃定操作場所,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消火栓箱、滅火器箱應張貼“禁止遮擋”等禁止性標識;
(五)商場、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等場所的疏散通道應設置明顯劃線標識,在標識范圍內禁止設置柜臺、貨架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第二十一條 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tǒng)應設置提示和使用標識。
第二十二條 下列場所應每層設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并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消防器材位置:
(一)賓館的客房;
(二)醫(yī)院門診樓的疏散走道、住院樓的病房;
(三)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的廳室和走道;
(四)商店及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的生產車間。
第二十三條 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設置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應固定設置,并在圖上標明該點位置及最優(yōu)疏散路線;
(二)房間內的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應直接張貼在房門內側,且示意圖規(guī)格不應小于16cm×25cm;
(三)其他部位的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應設置在入口附近及疏散通道的明顯位置,示意圖規(guī)格不應小于35cm×50cm,設置間距不應大于40m;
(四)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圖應采用不易損壞材料制作,其顏色應明顯區(qū)別于背景顏色。
第二十四條 人員密集場所的阻燃制品(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織物、阻燃塑料/橡膠、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阻燃電線電纜等六大類)應按國家有關標準進行明顯標識。
第四章 消防安全疏散管理
第二十五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加強消防安全疏散管理,落實以下措施:
(一)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嚴禁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人員密集場所在使用和營業(yè)期間其疏散出口、安全出口不應上鎖;
(二)營業(yè)性的文化娛樂場所營業(yè)時不應超過額定人數(shù);
(三)落實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維護保養(yǎng)制度,確保其完整可用;
(四)每季度開展一次消防安全疏散知識的培訓教育,內容包括消防安全疏散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消防安全疏散設施性能、使用方法,應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識和引導疏散技能等;
(五)每月組織一次消防安全疏散的檢查,并及時整改存在問題;
(六)制定完善的人員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安全疏散演練,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及勞動密集型企業(yè)應每季度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其它人員密集場所應每半年開展一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六條 人員密集場所應在明顯部位張貼消防安全疏散宣傳畫、設置宣傳欄,放置消防逃生手冊,利用視頻、網絡等形式,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疏散常識宣傳。
歌舞娛樂游藝放映場所的廳室及賓館客房應在視頻設備的開(待)機畫面設置消防安全疏散宣傳節(jié)目或滾動字幕,并設置消防安全溫馨提示卡。
商店顯著位置設置固定宣傳欄,并在適當位置張貼消防安全疏散宣傳畫。
勞動密集型企業(yè)廠區(qū)內應設置固定宣傳欄,生產車間內應張貼消防宣傳標語。
學校、醫(yī)院內應張貼消防安全疏散宣傳畫。
第4篇 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組織制度
(1)明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2)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及專(兼)職消防人員,具體負責實施和組織落實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娛樂場所應當配備專業(yè)保安、安保人員。
(3)實行并落實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歸口管理職能部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工作的記錄齊全。
(4)制定符合單位實際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公布實施;單位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檢查、火災隱患整改和消防培訓等工作情況的記錄齊全。
(5)消防安全培訓到位,新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消防安全培訓,從業(yè)的售貨員、服務員、安保人員、管理人員每半年至少組織培訓一次。從事防火巡查人員、專兼職消防干部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工作技能。
(6)建立健全單位消防安全管理檔案。
(7)積極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