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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七篇)

發(fā)布時間:2024-09-21 07:00:05 查看人數:72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第1篇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規(guī)范安全管理,增強安全工作執(zhí)行力,切實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安全生產“可控、再控”,確保長周期安全穩(wěn)定生產,確保全面完成生產目標任務,真正實現我項目部安全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特制訂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礎、源頭管理、確定職責、責任到人”的要求實行各級管理人員分別按所規(guī)定的職責,明確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范圍,從而達到誰主管、誰負責的目的。

2.接受職工監(jiān)督的管理體系,任何人都要維護安全生產,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的義務,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3.各部門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對各部門和職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4.督促檢查,安全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檢查安全生產制度的落實情況,發(fā)現有違反規(guī)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實的,將通報批評并責令立即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處罰。

5.發(fā)生重、特大事故時,相關領導、部門負責人立即到現場組織搶救,了解事故的發(fā)生情況,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過”原則,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

6.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旁站、宣傳和教育工作。

7.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人對其部門安全生產情況要認真檢查落實,發(fā)現隱患及時排除。

8.有關部門負責人和責任人在接到隱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確保事故隱患及時排除,并將整改結果上報項目部安全部門。

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行為:

1.凡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造成事故隱患,但尚未發(fā)生事故的;

2.對有現實危險的應責令停止作業(yè),消除隱患,拒不執(zhí)行者;

3.對隱瞞、拖延或慌報事故,故意破壞、拖延報告時間的、偽造事故現場的行為,

4.綠色安全文明施工無人負責,對項目部安全規(guī)章制度不落實,管理混亂的。

5.違反有關規(guī)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的。

6.不按規(guī)定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特殊工種作業(yè)人員未經考試取證,上崗操作的。

7.不按規(guī)定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的。

8.違反安全生產法規(guī),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9.違章指揮生產,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

10.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于人的。

11.事故發(fā)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以至事故擴大,導致事故更加嚴重的。12.事故發(fā)生后,不認真吸取教訓,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隱患。

13.違反事故處理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者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14.因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野蠻施工造成事故的。

15.因安全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對安全事故發(fā)生負有安全監(jiān)察不力責任的。

三、行政追究的種類。

(1)警告(2) 嚴重警告 (3)記過(4) 記大過 (5) 降級(6) 撤職調離崗位 (7) 開除留用 (8)除名(9)追究刑事責任

四、安全生產事故的責任追究

1、對不按有關文件規(guī)定認真貫徹執(zhí)行落實安全生產工作,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進行追究。

2、對失職、瀆職、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的進行追究。

3、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4、 各有關部門、施工隊(班組)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項目部建立并執(zhí)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糾正違反安全生產原則的行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嚴肅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切實保障員工生命、項目部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及城建七公司等相關文件要求,結合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現狀,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項目部所有部門和人員。

第三條 項目部本著“誰施工、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產品、活動或過程的負責人對其管理范圍內安全工作負責,項目部對安全管理實施責任追究。

(一)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是安全管理工作領導機構。

(二)公司是項目部生產安全管理的歸口監(jiān)督管理部門;

(三)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職責中重要組成部分。

第四條 凡有下列表現之一的部門和個人,將公開表揚或給予一定物質獎勵。

(一)發(fā)現并上報重要安全事故隱患,避免造成安全損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況下,實施救援行動,減輕、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三)在完善、改進、發(fā)展、研究項目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績或效果顯著的。

(四)一貫遵守項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或長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跡突出的。

(五)對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安全事故、隱患的行為或其他嚴重違規(guī)行為及時檢舉的。

第五條 對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法律法規(guī),造成安全事故隱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門和個人,根據以下規(guī)定給予處罰。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第一次發(fā)現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并由項目部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對其進行部門級安全教育和勸勉談話;第二次發(fā)現對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

1. 對項目部已正式發(fā)布的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內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執(zhí)行的。

2.參加項目部組織的安全專題會議、教育、培訓和等活動時,遲到、早退的。

3.安全會議、安全文件或通知內容未按時下達或因內容不全面、不準確,造成工作停滯延后、誤傳誤用以及導致重復、浪費的。

4.不能按期按要求傳達安全信息,遲報、項目部安全決定的。

5.未按照規(guī)定接受安全培訓就上崗、重新上崗、轉崗,從事存在風險的作業(yè)的。

6.部門負責人未按照培訓計劃組織或未授權他人負責組織安全培訓教育活動的。

7.部門確定安全職責或職責不清,造成安全工作推行中出現相互推諉情況的,直接追究部門安全負責人責任。

8.未組織相關工作達成項目部職業(yè)安全健康目標,未實施預定的管理方案的。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第一次給予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并由部門項目部主管負責人負責組織對其進行部門級安全教育和談話,并在部門內部舉一反三徹底整改;第二次發(fā)現,對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在項目部范圍內通報批評。如果同一部門,一年內累計出現三起下列情況,扣發(fā)部門全年安全績效獎金。

1.拒不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公司、項目部的規(guī)章、制度或上級部門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規(guī)定的。

2. 接到通知后無故不參加項目部組織的安全專題會議、教育、培訓等活動,事先不溝通、不請假的;或參加以上活動時不遵守現場紀律嚴重干擾現場秩序的,影響正常運行的。

3. 項目部安全管理相關活動中,消極應對、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經勸說提醒無效的。

4. 對管理范圍內存在較大風險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熟視無睹,不上報、不加制止或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5. 對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行使其安全職責時,不接受勸告、不配合執(zhí)行,出言不遜、態(tài)度蠻橫的。

6. 對責令整改要求、審核不符合項拒不整改的、尋找借口、推諉責任的。

第六條 對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法律法規(guī),由于責任缺失和違規(guī)導致事故發(fā)生,造成安全事故和嚴重后果的部門和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對當事人和部門負責人在項目部范圍內通報批評。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拒不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公司項目部的規(guī)章、制度或上級部門有關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規(guī)定,導致事故發(fā)生的。

2.在災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應急措施,貽誤時機,使本來可以避免的損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損失的。

3.對違章作業(yè)不加制止,或違章指揮作業(yè),導致事故發(fā)生的。

4.已發(fā)現隱患或有重大事故預兆,不及時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貽誤時機,導致事故發(fā)生的。

5.對有關部門或個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強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見、建議拒不采納,導致事故發(fā)生的。

6.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時,值班領導和值班人員脫離值班崗位,未能及時報警,導致事故進一步擴大的。

7. 項目部內發(fā)生傷亡事故后,不采取相應防范措施;或類似事故在事故發(fā)生后半年內重復發(fā)生的。

8.事故隱患嚴重,接到公司,項目部整改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導致事故發(fā)生的。

第七條 對連續(xù)發(fā)生輕傷事故,或發(fā)生重傷人身事故,或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安全生產事故的部門主要負責人,由項目部安全領導小組對其進行談話,依據以上三種情況對部門主要負責人實施額度為月效益工資比例的2%/5%/5%的經濟處罰,同時予以通報批評。若在談話后,三個月內繼續(xù)發(fā)生以上三類事故,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地免職。

項目部發(fā)生較大及以上責任事故或發(fā)生事故后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就地免職。

第八條 項目部對各分包單位舉報的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問題將進行調查分析和處理,并責成或組織相關部門(安全部門)予以調查核實,對安全問題負有責任的人員,將依照相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九條 因安全生產受過公司通報批評的個人,或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在接受處罰后1年內項目部范圍的評優(yōu)、評先活動中,需在申請中對接受處罰經歷明確披露。隱瞞情況者,不管何種原因取消其此次評優(yōu)、評先資格。

第十條 本規(guī)定未涉及的安全生產管理內容和要求,項目部按照國家、行業(yè)、北京市政府相關部門、公司、項目部的有關要求、標準等嚴格執(zhí)行。本規(guī)定未盡之處,由項目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確定。

第十一條 名詞解釋 責任事故:

本規(guī)定中責任事故是指除自然災害等本項目部內不可抗力以外,因工作人員違章或瀆職行為而人為造成的人員傷害和經濟損失的事故。

生產工作中的違章現象分為四類:

操作性違章:

是指在生產工作中,操作者不遵守設備操作規(guī)程或不遵守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或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的規(guī)章制度,或蓄意違章的不安全行為。

指揮性違章:

是指各級生產管理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違反設備或裝置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或在缺少保證人身安全技術措施的情況下,進行指揮生產作業(yè)的不安全行為。

裝置性違章:

是指工作現場的環(huán)境、設施、設備等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符合保證人身安全的各項規(guī)定及技術措施的要求,以及其它不能保證人身和設備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狀態(tài)。

管理性違章:

是指生產工作的行政、技術管理人員不按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企業(yè)標準、規(guī)章組織生產或不按規(guī)章制度組織實施的不安全行為。

第2篇 落實和執(zhí)行好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促進安全生產

《安全生產法》第30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一次將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作為一項基本法律制度提出來,成為國家的意志,充分體現了國家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體現了對人民生命安全的關心和關愛。對事故責任者實行責任追究,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愿望,符合傷亡人員家屬的心愿,伸張社會正義,是對事故責任者的教育,也是對社會公眾的警示,有利于促進全社會關注安全。關愛生命,也有利于事故責任者和其他有關人員增強責任心,增強法律意識,自覺地按照法律規(guī)定職責和要求辦事,接受教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發(fā)生。

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是搞好安全生產的強大的法律武器,落實和執(zhí)行好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就會有力地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fā)生,這一點已經被實踐所證明。但事故的追究對象,也就是追究主體是對具體人員的追究,既有從業(yè)人員,也有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既有安全生產中介機構的責任人,也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有關人員,也有對政府領導人的追究;不僅要追究民事責任、行政責任,還要追究刑事責任。對人的處理必須慎之有慎,做好過細的工作,重了不行,輕了也不行。

事故責任追究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教育事故責任者本人,警示其他人員,使事故責任者能夠得到應有的懲處,對傷亡者家屬有個交待,對社會有個公正交待,真正起到接受教訓,杜絕今后的作用。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把握好“度”。我們是安全監(jiān)察執(zhí)法部門,是直接實施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部門,我們工作的好壞,直接關系到這項制度落實的程度和質量。因此必須領會好這項制度的精神實質,以公正、負責的態(tài)度作好這項工作。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

1.組織好事故調查工作

做好事故調查工作,查清事故的原因,確定事故性質,明確事故責任,是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前提條件,是一項關鍵性、基礎性的工作。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否則,事故原因查不清,定性不準確,就很難確定事故責任。

1.1及時組建事故調查組

事故發(fā)生后,要按照規(guī)定盡快組建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成員的組成要依法組成,從不同角度反映對事故處理的意見,以保證事故調查處理的公開、公正。事故調查工作應由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行政監(jiān)察部門、公安部門、工會組織、事故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至少設三個工作組:技術組、資料組、綜合組。技術組主要負責現場實物的勘察,進行技術和設備的檢測、鑒定,從技術上分析事故的原因;資料組主要負責對現場幸免人員的調查詢問,規(guī)章制度的設立與執(zhí)行,從管理上分析事故的原因;綜合組主要了解傷亡人員的情況,綜合各方面的資料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1.2認真細致地進行現場勘察

對事故現場要組織人員,特別是技術人員對現場進行詳細查勘,對可能引起事故的各種因素進行分析和排查,如果對一些因素不能確定,應組成專家進行察看和分析;需要進行檢驗,確保數據準確可靠。

1.3科學、準確的分析事故原因,確定事故的性質

對事故原因的分析要客觀、公正、科學、準確。

1.4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確定事故的責任者以及責任程度,并提出對責任者的初步處理意見。

2.掌握好事故責任追究的原則

責任追究的原則有三個:

2.1依法追究的原則

就是追究責任要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來進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責任追究必須有充足的法律依據。一是必須依法確定事故的責任人。確定責任人,是追究責任的前提。責任人必須是依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安全生產方面負有職責或義務,并因違反職責或義務而導致了事故發(fā)生的人;二是必須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種類和責任幅度來追究。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該追究哪一類就追究哪一類,該合并追究就合并追究,不能以刑代罰,判了刑就不賠償;或者以罰代刑,多賠點錢就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三是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追究責任。

2.2平等追究的原則

平等追究的原則就是指每一個對事故負有責任的人,都應當平等地受到追究,無論是政府官員、生產單位的負責人,還是普通的從業(yè)人員,不能有的人追究,有的人不追究,同時,在承擔責任的形式和幅度方面,也應當平等,同樣的行為應當同樣的責任,不能因身份、地位的差別而所區(qū)別。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具體體現。

2.3嚴格追究的原則

追究責任必須不折不扣,一是對事故責任人必須追究,不能不追究,也就是責任人未受追究不放過;二是必須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的種類幅度來追究,不能有所放松,該判的判,該罰的罰,該賠的賠。

3.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追究

通過事故調查工作,查清是不是責任事故,誰是責任人,并提出對責任人的意見,按照責任的性質和責任的大小分別予以追究責任。對于涉嫌構成罪犯的,移交公安或檢察機關,按照刑事訴訟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具體移交工作,可按國務院《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規(guī)定》要求辦理。

民事責任,可以首先由受害人和責任人協商賠償的數額等具體事宜,也可以由有關管理部門進行調解,協商,調解不成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訴,依照民事訴訟的程序來解決。行政處分比較復雜,因為受處分的人員多是領導干部,必須慎重對待。需要注意的間題,一是要按責量罰,根據責任大小,恰如其分地確定處分意見,做到合情合理,本人覺得處理得應該,對死亡者家屬能夠交代過去,對社會也能夠交代過去;二是要寬嚴適度,懲處的目的還是為了教育本人,警示其他人員,并不是越嚴越好,越重越好,該處理到什么程度,就處理到什么程度;三是要反復討論,征求意見,聽取反映,特別是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征求上級主管部門、行政監(jiān)察部門的意見,在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見之后,形式事故調查組集體的意見,按程序上報審批。

4.作好執(zhí)法監(jiān)督工作

事故批復后的處理意見要監(jiān)督有關單位抓好落實,原原本本地執(zhí)行好。一是要在一定的范圍召開會議,宣布處理意見,使本單位職工和死者家屬都知道處理的情況;二是通過登報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jiān)督;三是做好執(zhí)行后的檢查工作,總結執(zhí)行情況,報上級備案。

通過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和責任追究,切實作到“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范圍措施不落實不放過,職工群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真正吸取事故教訓,避免同類事故發(fā)生,促進安全生產穩(wěn)定好轉。

第3篇 某客運站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客運站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為認真搞好我站安全生產工作,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根據《安全生產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guī)定》及《江西省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并結合我站工作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1、車站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為本制度的實施監(jiān)督機構。負責全站安全生產制度的落實,發(fā)現有違反規(guī)定,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實的,將責令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處分。

2、車站站長是本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分管領導和科室班組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各司其職,對本科室和職工安全生產全面負責。

3、車站范圍內負有安全生產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個人或科室,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各自的職責而導致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均應按本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4、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的責任,誰承擔”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貫徹執(zhí)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精神,做好本部門的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宣傳和教育工作。

5、發(fā)生重、特大事故時,相關部門領導應立即到場組織救援,了解事故發(fā)生情況,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過”,切實做好善后處理工作,并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4篇 電力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充分發(fā)揮作用,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所有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不斷強化安全生產執(zhí)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章 追究對象及責任劃分

第三條 追究對象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崗位人員,其他有關人員的考核按《……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文明生產獎懲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正職包括主任(經理)、黨支部書記,副職包括副主任(副經理)、黨支部副書記,對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崗位對待。

第四條 責任劃分

(一)如果是設備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實,人員技術培訓,規(guī)程建設,生產管理協調,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和投產驗收問題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產技術系統(tǒng)為主,安全監(jiān)督系統(tǒng)為次。

(二)如果是人員違章,安全設施存在隱患沒有監(jiān)督治理,安全培訓不落實,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沒貫徹執(zhí)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使用,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培訓,特種設備監(jiān)督、安全工器具的檢驗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監(jiān)督系統(tǒng)為主,生產技術系統(tǒng)為次。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組織機構

(一)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成員: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

(二)下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主任由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主任擔任,成員由部門人員組成。

第六條 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負責決定安全生產責任追究重大事項,討論通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職責: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負責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事項的調查、核實、認定工作,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并提請領導小組會議決定。負責受理被處罰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申訴或復查申請。配合上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組織機構開展工作。人力資源部負責落實領導小組會議決定的行政處分、組織處理事項。

(三)公司所屬單位組織落實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開展責任追究的核實、認定和處理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方式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方式分:批評教育、問責處理、紀律處分三類

(一)批評教育。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問責處理。包括責令檢查、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

(三)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 責任追究規(guī)定

第八條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條 發(fā)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撤職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給予撤職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十一)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條 發(fā)生較大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間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一條 發(fā)生一般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成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行政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記過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大過或降級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二條 發(fā)生惡性誤操作事件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誡勉談話至通報批評。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通報批評。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職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誡勉談話至警告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誡勉談話。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三條 隱瞞事故的處罰

(一)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大過處分。

(三)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一般誤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過處分。

(四)對隱瞞二類障礙、責任異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警告處分。

(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將事故如實上報。

第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fā)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一)隱瞞事故重要情節(jié)的。

(二)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三)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十五條 其他規(guī)定

(一)公司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執(zhí)行上級公司處理決定。

(二)對責任單位黨支部書記的處分比照本單位負責人按同獎同罰的原則處分,黨內處分由上級黨組織根據情況決定。未涉及的其他責任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理。

(三)除以上處理規(guī)定外,視情節(jié)輕重和具體情況,可同時采取組織處理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條 本制度所指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行業(yè)安全監(jiān)管機構或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認定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的事故。

第十七條 事故等級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 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 3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十八條 負次要責任(或管理責任、一定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數(或本類、本級),“以下”不含本數(或本類、本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客運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經理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副經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1、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2、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崗位責任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推廣和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3、督促開展各類安全活動,指導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擬定計劃、措施、落實,牽頭組織迎接上級部門各類安全生產檢查,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職責。

4、組織公司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督促各生產部門每日車輛例保修理及每月車輛安全部件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5、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6、參與重大事故現場搶救處理工作,做到指揮有方、措施得力,將事故損失控制在最低范圍內。

7、發(fā)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實行責任例查制,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按事故性質和事故損失大小分別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經予行政處分。

二、安機科長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1、掌握全公司安全生產情況,組織對車輛安全部件的檢查和駕駛員遵章守紀檢查,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對安全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在安全與生產發(fā)生矛盾時,行使裁決權。

2、負責駕駛員的年審和安全行車知識考核,召開安全例會和負責安全活動的落實。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3、負責審核車輛事故費用,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業(yè)務指導,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較大事故應趕赴現場參與處理,建立建全安全生產各種臺帳。

4、負責全公司車輛年審工作及新車牌證的辦理工作。

5、負責編制全公司車輛二維檢測臺帳,并督促實施。

6、負責全公司車輛的統(tǒng)一保險工作,并編制保險臺帳,及時做好投保,續(xù)保及理賠服務等工作。

7、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8、發(fā)生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安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處理好相關工作。發(fā)生主責以上(含)事故,對安機科長給予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三、生產經營科長,對本部門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1、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經營方針,認真貫徹上級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2、抓好行車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車輛安全部件及場區(qū)安全生產工作,積極配合安機科處理好交通行車事故和客傷事故。

3、發(fā)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產經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fā)生主責以上(含)事故,給予生產經營科長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四、公司安全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1、認真貫徹上級的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人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2、負責公司生產工作中事故的處理,并將結果及時報告公司領導,積極協助公司對發(fā)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認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資料。

3、定期對公司安全質量進行考核,監(jiān)督駕駛員遵章守紀,及時糾正違章,并做好各類安全考核、管理臺帳。

4、認真填寫安全活動紀錄與各類事故記錄和分析,準確上報駕駛員個人等各項安全臺帳。

5、定期對車輛的安全部件檢查并保管好安全資料臺帳。

6、按時組織和參加安全例會,組織好部門各項安全知識競賽活動。

7、嚴格控制事故費開支,做到帳目清楚,力爭將事故費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發(fā)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傷事故時,安全員均要趕赴現場配合處理,發(fā)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員50-400元,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 行政處分,并將事故發(fā)生率列為實績考核的主要內容。

五、安全檢(稽)查隊長及檢(稽)查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安全檢查管理直接責任。

1、認真執(zhí)行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職能,積極做好安全預控監(jiān)控工作,掌握信息,為公司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資料。

2、對重點人員、重點車輛、重點路段,不定期地組織人員上路、上線、上車檢查,并進行重點教育、重點跟蹤,現場辦公、及時糾正違章,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3、認真制訂上路、上線、上站點安全檢查工作計劃,并按計劃認真實施,健全公司車輛巡回檢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實效,不走過場;積極實施公司“事故隱患,危險點監(jiān)控法”,按時參加安全例會,協助好安機科開展各項活動等。

4、開展安全生產“拉網式”、“地毯式”大檢查,嚴查安全隱患,并對查出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須復查。檢查中應認真填寫記錄,對發(fā)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開具整改通知書,并按整改內容監(jiān)督其整改到位。

5、建好檢查臺帳和資料的歸檔工作,逐步建立一車一檔安全檢查臺帳,認真落實“三關一監(jiān)督”工作職責。

6、發(fā)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隊長應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fā)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檢(稽)查員50-200元,隊長扣100-400元;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六、公司行政處分的種類。

1、警告;2、嚴重警告;3、撤消職務調離崗位;4、開除留用;5、除名

第6篇 電力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充分發(fā)揮作用,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所有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不斷強化安全生產執(zhí)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章 追究對象及責任劃分

第三條 追究對象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崗位人員,其他有關人員的考核按《……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文明生產獎懲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正職包括主任(經理)、黨支部書記,副職包括副主任(副經理)、黨支部副書記,對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崗位對待。

第四條 責任劃分

(一)如果是設備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實,人員技術培訓,規(guī)程建設,生產管理協調,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和投產驗收問題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產技術系統(tǒng)為主,安全監(jiān)督系統(tǒng)為次。

(二)如果是人員違章,安全設施存在隱患沒有監(jiān)督治理,安全培訓不落實,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沒貫徹執(zhí)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使用,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培訓,特種設備監(jiān)督、安全工器具的檢驗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監(jiān)督系統(tǒng)為主,生產技術系統(tǒng)為次。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組織機構

(一)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成員: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

(二)下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主任由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主任擔任,成員由部門人員組成。

第六條 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負責決定安全生產責任追究重大事項,討論通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職責: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負責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事項的調查、核實、認定工作,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并提請領導小組會議決定。負責受理被處罰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申訴或復查申請。配合上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組織機構開展工作。人力資源部負責落實領導小組會議決定的行政處分、組織處理事項。

(三)公司所屬單位組織落實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開展責任追究的核實、認定和處理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方式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方式分:批評教育、問責處理、紀律處分三類

(一)批評教育。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問責處理。包括責令檢查、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

(三)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 責任追究規(guī)定

第八條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條 發(fā)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撤職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給予撤職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十一)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條 發(fā)生較大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間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一條 發(fā)生一般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成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行政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記過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大過或降級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二條 發(fā)生惡性誤操作事件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誡勉談話至通報批評。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通報批評。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職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誡勉談話至警告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誡勉談話。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三條 隱瞞事故的處罰

(一)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大過處分。

(三)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一般誤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過處分。

(四)對隱瞞二類障礙、責任異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警告處分。

(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將事故如實上報。

第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fā)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一)隱瞞事故重要情節(jié)的。

(二)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三)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十五條 其他規(guī)定

(一)公司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執(zhí)行上級公司處理決定。

(二)對責任單位黨支部書記的處分比照本單位負責人按同獎同罰的原則處分,黨內處分由上級黨組織根據情況決定。未涉及的其他責任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理。

(三)除以上處理規(guī)定外,視情節(jié)輕重和具體情況,可同時采取組織處理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條 本制度所指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行業(yè)安全監(jiān)管機構或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認定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的事故。

第十七條 事故等級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 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 3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十八條 負次要責任(或管理責任、一定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數(或本類、本級),“以下”不含本數(或本類、本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客運公司

客運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一、公司經理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副經理負直接領導責任:

1、 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方針、政策和公司各項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2、 督促制定、修改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崗位責任制、組織開展安全生產競賽,總結推廣和交流安全生產先進經驗。

3、 督促開展各類安全活動,指導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擬定計劃、措施、落實,牽頭組織迎接上級部門各類安全生產檢查,對安全生產工作履行職責。

4、 組織公司安全生產綜合檢查,督促各生產部門每日車輛例保修理及每月車輛安全部件檢查,對查出的問題,要求相關部門限期整改。

5、 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6、 參與重大事故現場搶救處理工作,做到指揮有方、措施得力,將事故損失控制在最低范圍內。

7、 發(fā)生重大事故,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實行責任例查制,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按事故性質和事故損失大小分別給予100-500元的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經予行政處分。

二、 安機科長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具體領導責任:

1、 掌握全公司安全生產情況,組織對車輛安全部件的檢查和駕駛員遵章守紀檢查,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對安全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情況,在安全與生產發(fā)生矛盾時,行使裁決權。

2、 負責駕駛員的年審和安全行車知識考核,召開安全例會和負責安全活動的落實。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和專項治理工作。

3、 負責審核車輛事故費用,對各部門安全生產進行業(yè)務指導,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事故,較大事故應趕赴現場參與處理,建立建全安全生產各種臺帳。

4、 負責全公司車輛年審工作及新車牌證的辦理工作。

5、 負責編制全公司車輛二維檢測臺帳,并督促實施。

6、 負責全公司車輛的統(tǒng)一保險工作,并編制保險臺帳,及時做好投保,續(xù)保及理賠服務等工作。

7、 杜絕重大責任死亡、翻車、燒車行車責任事故。

8、 發(fā)生較大以上交通事故和生產安全事故,安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處理好相關工作。發(fā)生主責以上(含)事故,對安機科長給予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三、 生產經營科長,對本部門安全生產負直接領導責任:

1、 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經營方針,認真貫徹上級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定期開展安全教育活動。

2、 抓好行車安全和消防工作,定期組織檢查車輛安全部件及場區(qū)安全生產工作,積極配合安機科處理好交通行車事故和客傷事故。

3、 發(fā)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生產經營科長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fā)生主責以上(含)事故,給予生產經營科長50-400元經濟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四、 公司安全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1、 認真貫徹上級的會議精神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及各項管理制度,掌握駕駛人員的思想、技術狀況,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工作。

2、 負責公司生產工作中事故的處理,并將結果及時報告公司領導,積極協助公司對發(fā)生的事故進行調查、分析、處理,認真收集事故中的重要資料。

3、 定期對公司安全質量進行考核,監(jiān)督駕駛員遵章守紀,及時糾正違章,并做好各類安全考核、管理臺帳。

4、 認真填寫安全活動紀錄與各類事故記錄和分析,準確上報駕駛員個人等各項安全臺帳。

5、 定期對車輛的安全部件檢查并保管好安全資料臺帳。

6、 按時組織和參加安全例會,組織好部門各項安全知識競賽活動。

7、 嚴格控制事故費開支,做到帳目清楚,力爭將事故費用降低到最低限度。

8、 發(fā)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或客傷事故時,安全員均要趕赴現場配合處理,發(fā)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員50-400元,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 行政處分,并將事故發(fā)生率列為實績考核的主要內容。

五、 安全檢(稽)查隊長及檢(稽)查員對公司安全生產負安全檢查管理直接責任。

1、 認真執(zhí)行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嚴格履行安全生產檢查管理職能,積極做好安全預控監(jiān)控工作,掌握信息,為公司做好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供第一手資料。

2、 對重點人員、重點車輛、重點路段,不定期地組織人員上路、上線、上車檢查,并進行重點教育、重點跟蹤,現場辦公、及時糾正違章,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

3、 認真制訂上路、上線、上站點安全檢查工作計劃,并按計劃認真實施,健全公司車輛巡回檢查制度,做到“不漏查”、“不缺查”,注重實效,不走過場;積極實施公司“事故隱患,危險點監(jiān)控法”,按時參加安全例會,協助好安機科開展各項活動等。

4、 開展安全生產“拉網式”、“地毯式”大檢查,嚴查安全隱患,并對查出的安全隱患限期整改,整改后必須復查。檢查中應認真填寫記錄,對發(fā)現安全隱患的,應及時開具整改通知書,并按整改內容監(jiān)督其整改到位。

5、 建好檢查臺帳和資料的歸檔工作,逐步建立一車一檔安全檢查臺帳,認真落實“三關一監(jiān)督”工作職責。

6、 發(fā)生一般以上交通事故,隊長應立即趕赴現場指揮處理;發(fā)生主責以上(含)事故,扣安全檢(稽)查員50-200元,隊長扣100-400元;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六、 公司行政處分的種類。

1、 警告;

2、 嚴重警告;

3、 撤消職務調離崗位;

4、 開除留用;

5、 除名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七篇)

為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生產責任意識,規(guī)范安全管理,增強安全工作執(zhí)行力,切實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確保安全生產“可控、再控”,確保長周期安全穩(wěn)定生產,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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