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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獎懲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04-29 13:15:26 查看人數:39

安全獎懲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1篇 安全獎懲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公司所屬車輛必須建立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從到公司駕車之日起按時準確地記錄駕駛員安全行車里程、違章、肇事及表彰、獎勵等情況,作為參加各類評獎的有效依據。

第二條對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車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除給予精神鼓勵外應給予相應的物質獎勵:

1、本公司職業(yè)駕駛員每月安全行車二十天以上,每季六十天以上無大小事故,并能積極參加各項安全活動及安全會議者,獎勵六十元;全年安全行車二百四十天以上無大小事故及無會議缺席情況,獎勵一百元。

2、在每季度車輛安全技術檢查評比中,保養(yǎng)質量達九十分以上的車輛,獎勵駕駛員五十元;連續(xù)四個季度均達到九十分以上者,年終加獎一百元。

第三條對發(fā)生責任事故的駕駛員,根據其性質、責任和認識、表現,按下列規(guī)定標準給予停止駕駛工作、取消個人累計安全里程及追究賠償等處理:

1、輕微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0元以下):負同等以上責任,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經濟損失2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負一定、次要責任,停駕五至十天,賠償10%至20%經濟損失,取消六千公里至一萬公里安全里程;負同等以上責任停駕十至三十天,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一萬至六萬公里安全里程。

3、重大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負一定、次要責任,停駕一至三個月,賠償10%至20%經濟損失,取消二十萬至三十萬公里安全里程(屬死亡事故,取消三十萬至五十萬公里);負同等以上責任,停駕三個月以上,賠償30%至40%經濟損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貨運事故損失賠償限額,同等責任以下最高不超過一千元,主要責任以上最高不超過二千元。

4、特大事故:凡負有責任的,停駕半年以上,取消全部安全里程。

第四條駕駛員在一年內累計發(fā)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責任事故,每宗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上者或發(fā)生交通死亡事故負同等責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駕車資格。

第五條 其他違章處罰:

1、未經請假無故不參加安全學習,每次罰款二十元;累計三次不參加學習,除按規(guī)定罰款外,停止駕駛工作一個月;累計五次以上,停止駕駛工作三個月。

2、未經請假無故不參加肇事辦班學習,除責成補課外,每次罰款五十元;重犯者加倍處罰。

3、違反“九不準”一至六項其中一項,以及不按規(guī)定裝載危險品、易燃品、易爆品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4、私自動用公司車輛帶他人學車或將車輛交給非公司駕駛員及無證人員駕駛的,每次罰款500元。重犯者加倍處罰。若造成事故,其一切經濟損失概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5、非工作需要和未經公司領導同意私自動用車輛辦私事,或在運輸途中無故駛離托運路段運私貨,經查獲,其行駛里程雙倍計收運費。私吞之運費則十倍處罰。若造成車輛損壞或事故,其一切經濟損失概由駕駛員本人負責賠償。

6、駕駛員在行車中發(fā)生交通事故,不報告當地公安交警部門及公司處理,其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本人負責。事態(tài)發(fā)展,牽涉到公司派人處理的,其事故賠償加倍追究。

7、駕駛員在行車中因違章駕駛或無攜帶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路費證、入城證、保險證等,其被查獲的違章罰款,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第六條 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因失職,瀆職造成特大交通安全事故和其他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肇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和民事責任,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第七條 各部門應當組織員工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fā)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車輛、設施和場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確責任。采取措施,并組織對上述車輛、設施和場所進行嚴格檢查。

第八條 各部門對本單位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或負有職責的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責今暫時停產、停業(yè)在內的的緊急措施,同時報告。

第九條 特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運輸企業(yè)應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xié)助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防礙、干涉事故調查。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應當服從有關部門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條 實施安全責任追究,應當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時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違法必究。

第十一條 凡因安全原因受到企業(yè)通報批評的,企業(yè)組織離崗學習三天,凡受運管部門通報批評的離崗學習七天;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引起重視的,將取消其從業(yè)資格,造成一般責任事故,離崗學習七天;重大故負主要責任的吊銷其從業(yè)資格,三年內不得從事該項工作。凡因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定和管理問題造成重特大責任事故的企業(yè)、運管部門將視其情況暫停經營資格。

第2篇 煤礦安全管理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和身體健康,保護國家資源和財產不受損失,保證《安全生產法》、《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煤炭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等法律法規(guī)的順利實施,維護職工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權益不受侵犯,實現礦井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洛陽義安礦業(yè)有限公司范圍內的所有工作單位和人員。

第三條 各單位行政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是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必須模范遵守并執(zhí)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護職工勞動安全權益不受侵犯,不得強迫職工冒險作業(yè)。

第四條 跟班隊長和班長是當班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者,在協(xié)調指揮生產之前,重點抓好安全隱患排查和質量監(jiān)督工作,堅持“不安全不生產,隱患不排除不生產,措施不落實不生產”的原則,為職工創(chuàng)造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

第五條 職工個人是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在勞動過程中嚴格遵守“三大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拒絕并舉報他人違章指揮,反對他人違反勞動紀律,制止他人違章作業(yè),認真學習安全技術知識,提高勞動技能和崗位自主保安意識。

第六條 實行安全獎罰,要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加強安全培訓,努力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水平,實現文明施工、安全生產。

第七條 依靠科技進步,提高裝備水平,以人為本,實現礦井的本質安全。

第八條 安全管理應堅持下列原則: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

(2)“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3)“專管群治、全員管理”的原則;

(4)“安全一票否決權”的原則;

(5)“管理、裝備、培訓”三并重的原則。

第二章 獎勵

第九條 每年進行一次公司性安全表彰活動,獎勵為礦井安全生產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經單位推薦,安檢科審查,公司主要領導審批后,分別給予記功和100~1000元的物質獎勵。

1、發(fā)現事故預兆或重大不安全隱患,立即采取措施或者向上級報告,因而避免了事故或明顯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

2、在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突出或在安全科技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

3、制止他人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因而避免重大事故的。

4、其他有功行為效果顯著的。

第十一條 在安全生產方面主動向領導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后有明顯效果的,獎勵50~500元。

第十二條 舉報井下職工“三違”查證屬實的,獎勵50元。舉報安檢員、班組長以上人員“三違”的,獎勵100元。

第三章 罰 則

第一節(jié) 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公司每周組織一次安全大檢查并召開一次安全辦公會議,各單位正職(主持工作的副職)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的,每次罰款100元,遲到早退的每次罰款20元。

第十四條 各區(qū)隊按照規(guī)定定期召開安全例會和組織安全培訓、學習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單位正職每人50元/次罰款。

1、沒有執(zhí)行每周一次安全例會制度。

2、單位正職沒有主持召開安全例會。

3、參加安全例會人數少于應參加人數的80%。

4、安全例會沒有針對性內容,弄虛作假的。

5、沒有貫徹近期集團公司、公司對安全生產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6、沒有專門的安全會議記錄。

第十五條 各級值班、跟班人員、班組長和重要崗位人員要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如出現脫崗、串崗,不在現場交接班或如果因為交接班不詳細影響安全生產的,每發(fā)現一次對當事人罰款100元。

第十六條 發(fā)生事故不及時向調度室和安檢科匯報,隱瞞、謊報、遲報或指使別人隱瞞、謊報等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十七條 責任單位要積極整改安全隱患。當班應整改而沒有整改的,對責任班長、跟班隊長罰款20元/條;下發(fā)的安全隱患整改卡,沒有按期整改的,每條罰主管50元(隱患整改卡不及時返還信息站的視同未整改)、單位200元,拖延逐日處罰。

第十八條 嚴禁職工無證上崗,違者罰無證上崗人員200元/次,罰主管隊長500元/人次。

第十九條 上班期間不得睡崗,違者罰款1000元。

第二十條 無編制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或使用萬能措施及口頭措施施工的,除責令停產外,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隊長100元、技術員200元。有措施不嚴格執(zhí)行的,視情節(jié)對施工區(qū)隊跟班隊干、班長、安檢員罰款50-100元。

第二十一條 工作面地質條件發(fā)生變化,工作面支護形式變更,工作面過斷層、盲巷、貫通、工作面安裝、初采、初放、收尾等沒有及時制定、修改補充措施,罰責任區(qū)隊1000元,罰主管隊長100元、技術員200元。

第二十二條 施工前沒有認真組織職工學習作業(yè)規(guī)程和安全技術措施或貫徹記錄不全,沒有組織職工考試、考試無記錄或考試不及格上崗作業(yè),罰責任單位1000元,罰主管隊長和技術員各100元。

第二十三條 安檢員不能及時發(fā)現現場隱患,發(fā)現隱患不及時督促處理的,每次罰款100元。

第二十四條 阻撓安全檢查人員正常安全檢查、污辱謾罵安檢員或對安檢員人身攻擊未造成傷害的,罰單位主領導100元,跟班隊長100、元,直接責任人員500元。

第二十五條 區(qū)隊 “五項記錄”月評比極不規(guī)范的罰單位2000元,隊長100元。

第二十六條 區(qū)隊長、班組長及群監(jiān)員不執(zhí)行翻牌,每人次罰50元

第二節(jié) 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于違章人員一經落實,除經濟處罰外,并在公開欄中曝光,嚴重“三違”全年累計二次以上者,勞務工解除勞動合同,正式工開除留用察看一年。

第二十八條 由于違反本細則,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時,由安檢科根據下列條款提出處理意見,報請經理層會議研究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 凡是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可給予警告以上記大過以下處分,并處1000元以上罰款,性質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

1、采掘工作面放明炮、糊炮或不按照規(guī)程規(guī)定處理瞎炮、殘炮的放炮員及現場責任人;

2、井下電焊、氣割無措施或不按措施作業(yè)的相關責任人;

3、煤巷、半煤巖巷或近煤層巖巷未嚴格執(zhí)行“四位一體”防突措施,冒險超掘的責任人;

4、突出危險區(qū)、威脅區(qū)未嚴格執(zhí)行遠距離放炮、停電、放炮請示匯報等制度及放炮后30分鐘內冒險進入放炮地點的責任人;

5、執(zhí)行防突措施的現場負責人,監(jiān)管防突措施的安全檢查員、瓦斯檢查員、預測工玩忽職守致使現場監(jiān)督監(jiān)管失控的;

6、停風不能實現風電閉鎖,或瓦斯超限不能實現瓦斯電閉鎖的責任人;

7、造成風流短路或瓦斯超限的直接責任人;

8、出現瓦斯超限、停風、煤與瓦斯突出征兆繼續(xù)作業(yè)的人員;

9、跟班隊干、各輔助區(qū)隊、系統(tǒng)科室人員簽到不下井,虛報下井的。

第三十條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一般員工給予開除留用一年以上處分(留用期間僅發(fā)生活費),勞務工、聘用人員一律辭退或解除合同,同時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并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酒后入井的;

2、違章攜帶火種(打火機、火柴、香煙、手機、電子手表等)或穿化纖衣入井的;

3、私自攜帶火工品升井的;

4、盜竊、破壞“一通三防”、“防突”設施和電氣保護設施的;

5、私自打開柵欄、密閉進入禁區(qū)的;

6、瓦斯檢查員不現場交接班或捏造瓦斯數據的;

7、造成無計劃停電、停風和電器失爆的直接責任人;

8、捏造防突預測、措施孔、鉆孔深度和效果檢驗數據的直接責任人;

9、井下扒、蹬、跳及違規(guī)乘坐皮帶、溜子的;

10、井下打架造成人身傷害的;

11、毆打放炮員、瓦檢員、電器防爆員、安全檢查員、防突工的;

12、信息站人員徇私舞弊,假報下井人員次數和下井時間的;

13、同時打開兩道風門,造成通風短路的;

14、地面、井下主要機房、要害部位脫崗、睡崗、串崗、玩忽職守,造成事故的。

15、其他嚴重“三違”行為,性質嚴重的。

第四章 現場管理處罰細則

第一節(jié) 掘進

第三十一條 認真執(zhí)行“敲幫問頂”制度。在接班后、裝藥前、爆破后、打眼前、噴漿前等工序開始之前,用長柄工具搗掉頂板活矸,再進行其它工作。否則,罰班長和跟班隊長100元。

第三十二條 爆破后,進行永久支護前必須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使用前探梁等超前臨時支護。出現空頂作業(yè),罰當班班長和跟班隊長各100元,罰現場作業(yè)人員各50元。

第三十三條 架棚巷道必須嚴格按《作業(yè)規(guī)程》和支護質量標準施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按支護質量標準整改,且每棚或每處罰款100元。

1、支護材料規(guī)格不符合要求;

2、支架前傾、后仰超過規(guī)定或邁步不合格的;

3、傾斜巷道支架迎山不符合要求或退山的;

4、支架梁水平度不符合規(guī)定的;

5、支架梁腿親口處接合不嚴密,離合、錯位的;

6、支架間距偏差大于設計要求的;

7、工字鋼棚扎角不符合規(guī)定的;

8、柱窩深度不夠、未挖到實底或底板松軟棚腿不墊墊板的;

9、背頂背幫不嚴不實的;

10、撐(拉桿)、背板、背笆、串桿數量不足或質量不符合要求的;

11、u型鋼可縮性支架搭接不符合要求或螺栓緊固不合格的。

第三十四條 正確使用防倒棚裝置,少使用一個罰班長10元。

第三十五條 錨桿安裝角度小于75°,托盤不貼巖面或松動,間排距超過規(guī)定的,外露長度大于50mm,間排距大于設計100mm的,安裝時攪拌不合要求的,除責令重新補打外,并罰責任區(qū)隊每根50元。

第三十六條 安裝錨桿必須堅持“由外向里”原則,并做到打一根,安裝一根,嚴禁空頂打錨桿,否則罰當事人50元。

第三十七條 必須在錨桿支護巷道進行錨固力試驗,錨桿、錨索拉力小于設計值的,每根罰款50元,并責令重新補打。

第三十八條 錨索安裝角度小于設計角度3°,間排距偏差大于100mm,外露長度大于100mm的,責令重新補打,并每根罰款100元。

第三十九條 鋪網支護時,必須按作業(yè)規(guī)程及設計要求搭接、綁扎,網要緊貼巖面,不許有網兜,否則每處罰責任區(qū)隊100元。

第四十條 掘進巷道要做好文明施工,不得有淤泥、積水、浮煤和雜物,否則發(fā)現一處罰責任區(qū)隊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四十一條 掘進巷道無“三圖一表”或“三圖一表”不齊全,損壞不及時更換的,每次罰責任區(qū)隊200元。

第四十二條 扒矸機沒有封閉式防護欄,鋼絲繩斷絲斷股嚴重、前方無探照燈的,罰主管隊長50元,出現以上情況繼續(xù)開機的,罰當班班長和司機各100元。

第四十三條 扒矸機必須安裝牢固,不正確使用卡軌器和支腿的,罰跟班隊長100元。

第四十四條 扒巖機離正頭距離不得超過35米,積矸不得超過巷道斷面的1/3,否則罰責任區(qū)隊100元。

第四十五條 扒矸機導向輪必須固定在老樁上,不得掛在巷道棚子或支護錨桿上,否則罰班長50元。

第四十六條 扒矸機按鈕落地,罰扒矸機司機50元。

第四十七條 棚式支護巷道開口沒有按要求加強支護的,罰責任單位隊長200元。

第四十八條 更換巷道支護時,在拆除原有支護前必須加固臨時支護。否則,罰責任人500元。

第四十九條 對于失修巷道必須及時處理,處理時修復點以里必須停止施工,并不許有人,否則罰責任人50元,跟班隊干100元。

第五十條 掘進巷道臨時軌道軌距誤差不大于10mm,不小于5mm,軌枕間距不大于1米,附件齊全,連接件緊固有效,無雜拌道、浮離、空吊板現象,否則每處罰責任區(qū)隊200元。

第二節(jié) 一通三防

第五十一條 通風系統(tǒng)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的串聯(lián)風、擴散風和采空區(qū)通風。發(fā)現一處罰通風隊長100元,并責令整改。

第五十二條 嚴格執(zhí)行“以風定產”的原則。采掘工作面的風量應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否則罰通風隊長200元。因通風設施管理不善造成工作面無風作業(yè)或微風作業(yè),罰責任單位隊長200元。

第五十三條 通風科每月要根據井下變化情況對通風設施安排監(jiān)管單位,監(jiān)管單位要切實負責看管,未經通風科同意,拆除、變更通風設施的,視情節(jié)對監(jiān)管單位隊長罰款100~300元,對責任單位隊長罰款300~500元,對責任者罰款500~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處理,并減發(fā)施工單位安全工資10%。

第五十四條 未經通風科允許,風門和防突風門常開的、兩道風門同時打開的,每次罰責任人50元,找不到責任人者,罰責任單位200元,造成風流短路、風流紊亂或其他異常情況的,按通風事故論處,并進行追查分析。

第五十五條 主扇司機要認真負責,主扇運轉出現異?;蜇搲寒惓I党^100pa要立即向調度室匯報,否則一次罰司機100元。調度室要及時向總工程師、通風科匯報并立即安排通風隊對井下系統(tǒng)進行排查。

第五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隨意用物料堵塞通風巷道斷面,斷面堵塞超過1/3者,罰責任單位隊長200元。

第五十七條 井下嚴禁車撞風門,兩道風門之間及風門前后5米嚴禁存放礦車和物料。凡車撞風門者,每次對責任人罰款100元;造成風門損壞者對責任人罰款300元;風門周圍存放物料罰責任單位隊長200元。

第五十八條 施工單位負責局扇的使用和維護,實行分班掛牌制度,負責看管局扇人員必須現場交接班,接班后必須將自己的姓名填入管理牌,并掛在局扇上。否則,每項對責任人罰款50元。區(qū)隊不安排專職看風機人員的,罰區(qū)隊500元。

第五十九條 堅持使用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未使用或不起作用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并立即整改。臨時停風巷道在恢復通風前,必須檢查巷道內的瓦斯?jié)舛群投趸紳舛?只有停風區(qū)中瓦斯?jié)舛炔怀^0.8%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方可開動局扇恢復正常通風。否則,必須采取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發(fā)現違反規(guī)定盲目恢復通風視情節(jié)對責任單位隊長罰款100-500元,對現場人員按事故追查。

第六十條 工作面施工前局扇和風筒必須安裝到位,否則不準開工。局扇必須安裝在架子上或用木料墊支,吸風口離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違者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罰。

第六十一條 發(fā)生局扇無計劃停電停風,瓦斯檢查員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和通風調度匯報,不論是否造成瓦斯積聚,安檢部門都要作為事故組織追查,對責任者不低于100元罰款。

第六十二條 巷道掘進一臺局扇只準供一個掘進工作面通風(掘填矸洞或鉆場除外)嚴禁一臺局扇多頭供風。否則對責任單位罰款500元,逾期不整改,逐日加罰。

第六十三條 礦井停電檢修影響到掘進頭風機正常供電時,必須至少提前一天報停電審批單說明停電影響范圍,經通風科、機電科、安檢科、調度室、防突科和總工程師審批,方可進行。否則造成無計劃停電停風對責任單位隊長罰500元。

第六十四條 嚴格風筒管理,風筒吊掛要平直,環(huán)環(huán)吊掛,接頭必須反壓邊,異徑風筒必須加裝過渡節(jié),拐彎處加裝彎頭,發(fā)現破口要及時更換或修補,百米漏風率不得超過10%,否則,對通風隊長罰款50元。

第六十五條 凡采用局部通風的巷道風筒,風筒吊掛眼由施工隊負責施工,扒巖機后風筒由通風隊按質量標準接好,扒巖機前第一個風筒接頭到工作面風筒由施工單位負責現場監(jiān)管,其余由通風隊負責監(jiān)管,凡出現人為割斷或劃破風筒罰施工單位當班班長50元,跟班隊長50元。壞風筒亂扔亂放不回收罰通風隊長100元,用風筒墊坐,一次罰當事人50元。

第六十六條 風筒口到工作面的距離在保證迎頭不積存瓦斯及時吹散炮煙的前提下,煤巷及半煤巖巷不能大于5米,巖巷不能大于8米,石門揭煤時不得大于5米,通風工、瓦檢員要經常檢查風筒是否脫節(jié),損壞及風筒距迎頭是否符合要求,發(fā)現問題現場進行妥善處理并匯報通風調度,否則給予50元罰款。凡因有備用風筒而不延接造成距離超過規(guī)定的一次罰施工單位班組長50元,將風筒接口處錯開或斷開一次罰施工單位班長50元,造成瓦斯積聚按事故論處,并進行追查分析。

第六十七條 掘進頭發(fā)現停風必須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由安檢員、瓦檢員和掘進班組長共同負責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掘進隊要派專人在巷道口新鮮風流中看守,并懸掛“嚴禁入內”牌板,任何人不準進入停風區(qū),否則罰責任者100元,若超過24小時不能恢復供風的,通風隊必須進行臨時封閉,否則罰通風隊長100元。

第六十八條 采掘工作面的供風量應符合作業(yè)規(guī)程的規(guī)定,測風員每10天檢查一次風量,每少一次罰通風科長50元,測風員100元。發(fā)現供風不足及時向總工程師匯報并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 故意剪斷吊掛風筒鐵絲影響風筒吊掛者罰責任人100元,找不出責任人罰跟班隊長,并限期整改。

第七十條 井下所有通風設施必須實現掛牌管理,責任落實到人,對井下的永久密閉通風隊每旬檢查一次,對井下的臨時密閉,柵欄及風門,通風隊每班都要進行檢查,每少檢查一次對責任者罰款50元。

第七十一條 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系統(tǒng),主要進回風巷和超過50米的聯(lián)絡巷都要設有水管,一般巷道每50米設一個三通,皮帶巷每50米設一個三通,否則每少設一個三通罰機電隊長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罰;煤巷掘進工作面,在距離工作面50米內和100米內各設一道凈化風流水幕,水幕應該能夠封閉全斷面并靈敏可靠。各轉載點安設噴霧,否則每處罰單位負責人5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罰。

第七十二條 放炮時必須使用水炮泥,放炮后堅持灑水降塵和沖洗巷幫,放炮前打開水幕,打眼實行濕式打眼,否則每項罰單位隊長50元,罰責任人100元。

第七十三條 井下電鉗工必須佩帶瓦斯便攜儀,檢修電氣設備必須首先檢查工作地點的瓦斯,只有檢修地點1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jié)舛炔怀^0.5%,方可檢修。不帶便攜儀,對電鉗工罰款50元。

第七十四條 井下所有采掘地點必須設專職瓦檢員,每班檢查四次,并且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制度。必要時應增加檢查次數或連續(xù)檢查。每少檢查一次罰責任人50元,采掘工作面無專職瓦檢員者每次罰通風隊長100元。

第七十五條 瓦斯檢查記錄、瓦斯板牌、臺帳上的內容、日期和姓名要一致。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第七十六條 瓦檢員除了檢查有害氣體和空氣溫度以外,每次巡回檢查時必須檢查沿途的“一通三防”設施,發(fā)現問題立即匯報或現場處理。對通風設施損壞不匯報,每次罰款100元。

第七十七條 專職瓦檢員要在現場交接班;巡回檢查的瓦檢員要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違反規(guī)定者每項罰責任人50元。

第七十八條 臨時停風或局部瓦斯?jié)舛炔淮笥?%時,由通風隊長口授,瓦檢員就地排放;當發(fā)生瓦斯積聚時,如果瓦斯?jié)舛炔怀^3%時,由礦總工程師安排,通風跟班隊長和瓦檢員排放瓦斯;當瓦斯?jié)舛瘸^3%,必須制定專項排放瓦斯措施,由通風、機電、安監(jiān)、調度部門審查,礦總工程師批準,由通風隊長現場統(tǒng)一指揮,礦山救護隊負責排放,排放瓦斯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罰通風隊長每次500元,未按措施要求排放每次罰通風隊200元,罰安檢科現場負責人100元,釀成災害事故按礦有關規(guī)定追查處理。

第七十九條 地測科必須在貫通前巷道達到規(guī)定距離(炮掘20米,綜掘50米)前向總工程師報告,并向有關單位下達貫通通知聯(lián)系單。生產單位必須制定巷道貫通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通風管理、防止冒頂和透水等,由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審批后的措施應指定專人組織貫徹。通風科、通風隊應提前做好調整通風系統(tǒng)的準備工作。否則罰責任人員100元。

第八十條 貫通的巷道達到規(guī)定距離時,只允許一個工作面向前掘進。停掘的巷道加固迎頭后,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還必須檢查風筒是否脫節(jié),按照規(guī)定檢查工作面和回風流中的瓦斯?jié)舛取M咚钩迺r必須停止對方掘進工作面的工作進行處理,掘進爆破期間通向兩個掘進巷道的所有出入口,必須按規(guī)定設置柵欄和警戒,禁止人員進入。違反上述情況之一的,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八十一條 瓦斯探頭應垂直懸掛在距正頭不大于5米,距頂板下300毫米,距幫部不小于200毫米處。梯形巷道距幫部200毫米,距頂部300毫米,距正頭不大于5米,拱形巷道在中央。懸掛位置不正確罰施工單位班長100元。

第八十二條 瓦斯超過規(guī)定濃度而切斷電源的電器設備,必須在瓦斯?jié)舛冉档?.5%以下,經瓦檢員用光學瓦斯檢測后,才能人工復電,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八十三條 監(jiān)測隊保證監(jiān)測設備儀器靈敏可靠,監(jiān)測人員每7天對井下監(jiān)測探頭維護調試一次,調試完畢后必須填寫調試維護記錄,否則對主管隊長罰款100元,責任人員罰款200元。

第八十四條 安檢員、瓦檢員每班至少對所轄區(qū)域的監(jiān)測裝置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將光瓦檢測數據和傳感器顯示數據進行對比,發(fā)現問題及時向調度室和通風調度匯報,不匯報罰款50元。

第八十五條 井下安全監(jiān)測裝置發(fā)生故障時,先由瓦檢員就地代替?zhèn)鞲衅鬟M行檢查,未進行人工檢查罰款50元。監(jiān)測隊2小時內必須將該裝置修好或更換,否則,罰監(jiān)測隊值班隊長100元。

第八十六條 監(jiān)測裝置在井下運行六個月以上應按計劃升井檢修,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延期未進行檢修者,罰監(jiān)測隊隊長100元。

第八十七條 爆破工、開掘區(qū)隊長、開掘隊班長、通風區(qū)隊長、工程技術人員、流動電鉗工、安全監(jiān)測工下井不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罰款50員。

第八十八條 監(jiān)測隊負責每周對各開掘工作面的瓦斯電閉鎖試驗一次,不試驗或沒完全試驗。罰監(jiān)測隊隊長100元,相關責任人200元。

第八十九條 瓦斯超過規(guī)定濃度,不能實現瓦斯電閉鎖的,按事故追查,罰監(jiān)測隊隊長100元,直接責任人300元。

第三節(jié) 防突管理

第九十條 地測科及時掌握井下施工巷道與煤層的位置關系,防突科按規(guī)定對突出危險區(qū)、威脅區(qū)進行“四位一體”綜合防突,造成突出危險區(qū)、威脅區(qū)盲目施工的,罰責任人員200元,造成誤揭煤層的按事故追查。

第九十一條 沒有按規(guī)定安設風門、防突風門,風門不聯(lián)鎖、逆止器損壞、巷道風門水溝無反水槽,風門漏風超過規(guī)定的,每處罰通風隊長50元,損壞風門及風門附屬設施的,每處罰責任人員200元。

第九十二條 壓風自救系統(tǒng)出現下列情況,除停產立即整改外,每條罰責任區(qū)隊隊長50元,跟班隊長100元。

1、壓風自救裝置距離超過規(guī)定或數量不足的。

2、壓風自救裝置無風的。

3、壓風自救裝置配件不齊全或損壞的。

第九十三條 未嚴格按措施要求施工防突鉆孔,造成鉆孔施工深度、數量不足的,罰責任區(qū)隊1000元,隊長200元。

第九十四條 鉆孔施工現場無打鉆記錄或現場打鉆記錄弄虛作假的,罰責任區(qū)隊1000元,隊長200元。

第九十五條 防突工未按規(guī)定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效果檢驗的罰款200元。

第九十六條 突出危險區(qū)、威脅區(qū)必須經效果檢驗無突出危險后,方準施工,否則,罰施工單位2000元。

第九十七條 防突工、瓦檢員、安檢員、施工單位跟班隊長、電工必須按要求及時在防突牌板上簽字,否則罰責任人50元/次。

第九十八條 突出危險區(qū)、威脅區(qū)無防突牌板或損壞防突牌板,每塊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九十九條 突出危險區(qū)、威脅區(qū)施工必須安裝防突鎖標,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條 施工單位擅自挪移防突鎖標罰責任單位2000元,破壞防突鎖標罰責任人員100元。

第一百零一條 施工單位不得超過允許掘進距離掘進,巷道開口、施工壁龕、鉆場必須采取措施,否則罰施工單位1000元,罰跟班隊長、班長各200元,安檢員、瓦檢員各100元。

第一百零二條 防突鉆孔施工中出現噴孔時,必須立即將人員撤出,否則罰施工單位跟班隊長、班長、跟班安檢員、瓦檢員、防突工各100元。

第一百零三條 施工地點出現瓦斯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即將人員撤出,否則罰施工單位跟班隊長、班長、跟班安檢員、瓦檢員、防突工各200元。

第一百零四條 井下作業(yè)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自救器,否則罰款100元。

第一百零五條 按突出管理掘進巷道使用風鎬作業(yè)的,罰跟班隊長、班長各500元,安檢員200元。

第四節(jié) 火藥和爆破

第一百零六條 爆破材料在貯存、運輸、使用的全過程中,所有接觸爆破材料的人員,應穿棉衣或抗靜電衣服,否則每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零七條 爆破材料裝卸運輸時嚴禁腳踩、拋擲、撞擊,否則,對裝卸人員罰款100元。

第一百零八條 爆破工領藥工必須全部建立卡片,并在井下爆破材料庫存放。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在發(fā)放電雷管、炸藥時做到人卡相符,防止冒領或錯發(fā)現象。否則,罰火藥庫管理人員20元/發(fā)、卷,放炮員10元/發(fā)、卷。

第一百零九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對各單位的發(fā)放、領取、使用和退庫,必須班班做好臺帳、記錄、做到日清月結。各種臺帳、記錄必須一致,否則發(fā)現一處錯誤罰相關責任人50元;臺帳、記錄數字、簽字必須完整、清晰,不得涂改,涂改不加章的,罰相關責任人各50元。

第一百一十條 堅持使用雷管箱、炸藥箱,電雷管和炸藥隨用隨取,暫時不用的入箱上鎖。雷管箱及鑰匙由爆破工保管;炸藥箱鑰匙由班長保管。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一十一條 放炮前爆破工必須同班長共同檢查,核實每次裝炮和起爆數量并雙方簽字。

1、當班放炮工作全部結束后,爆破工、班組長共同核實本班電雷管、炸藥實際消耗量、剩余量。剩余的電雷管由爆破工到爆破材料庫退庫,剩余的炸藥由班組長負責安排領藥工退庫,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工作地點不得存放火工品。不按規(guī)定執(zhí)行,每項罰相關人員100元。

2、工作面裝配引藥工作,由爆破工進行。否則罰放炮員200元,罰制作人100元;裝藥、腳線的連接工作可由班組長協(xié)助爆破工進行,其它人員不得參與,否則,罰當事人50元;爆破工必須認真檢查腳線連接質量,放炮母線與腳線的連接、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爆破工一人進行,否則罰爆破工2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條 采掘工作面跟班隊長、班組長根據工作面實際情況,合理安排當班爆破工工作量,當班裝好的炮必須當班放完,若有特殊情況致使裝的炮不能起爆或現場留有殘炮的,跟班隊長、班組長及爆破工必須現場交接班,否則罰責任人員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條 放炮隊可給爆破工配備一定數量的備用腳線,嚴禁在放炮過程中出現掐斷雷管腳線的現象,否則罰爆破工1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條 爆破工、領藥工、班組長、跟班隊長必須各負其責,并對整個放炮過程中電雷管、炸藥丟失負責、

1、若雷管丟失,對號查人,每發(fā)罰爆破工100元。

2、若炸藥丟失或私自轉讓,每卷罰當班班長、跟班隊長各1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條 在地面拾到電雷管、炸藥時要立即交武???由武??茀R同安檢科追查后,由武保科轉交井下爆破材料庫登記并出據證明。登記內容包括,拾到電雷管、炸藥的完好性,拾到人員的單位、姓名、登記人簽名等;工人在井下拾到雷管炸藥嚴禁帶至地面,必須當班交至爆破材料庫,依據爆破材料庫管理人員所開證明,拾到帶腳線雷管每發(fā)獎20元,不帶腳線獎10元,每卷炸藥獎10元,地面拾到交保衛(wèi)科后同等獎勵。每月結束后,安檢科根據火藥庫提供的證明材料,按標準提出獎罰請示,報公司領導審批后,兌現獎罰。

第一百一十六條 嚴禁私自攜帶爆破材料升井。武??埔欢ㄆ趯ι藛T進行檢查,發(fā)現有私自攜帶爆破材料升井的,每發(fā)雷管或每卷炸藥罰款500元,勞務工解除合同,正式工開除留用;對所在單位負責人罰款200元/發(fā)、卷)。

第五節(jié) 運 輸

第一百一十七條 各區(qū)隊按照管理范圍管理運輸設備及安全設施,其它任何單位不得擅自使用非本單位管理的運輸設備和安全設施,如需使用其他單位設備設施運送車輛時,應提前一個班向調度室提出申請,由調度室安排管理單位派專職絞車司機、信號把鉤工將車輛運到指定位置。否則,對擅自使用單位罰款200元,操作人員罰款50元。

第一百一十八條 井底車場、東西翼軌道運輸大巷1噸礦車或材料車(包括花車、平板車)之間的連接按原設計的三環(huán)鏈使用。如果運送長材車輛,車輛之間的連接裝置不夠長時,可以使用φ15.5mm及以上插接合格的鋼絲繩套代替三環(huán)鏈使用,但必須保證礦車運行時的插銷、繩套連接牢固可靠、不脫銷,每次運輸車輛不得超過2輛,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一十九條 斜巷提升鋼管、軌道等超長材料車輛時,必須單車提放。超重材料不得超過絞車核定提升重量,并按規(guī)定連好保險繩,否則,對責任人罰款50元。

第一百二十條 把鉤工必須檢查長材車是否綁扎牢固、可靠,發(fā)現不安全之處,應及時匯報值班隊長或調度室,說明情況,派人處理,未經處理進行運輸造成脫落、滑動、掉道等情況,對把鉤工罰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一條 立井提升信號裝置、安全門搖臺必須閉鎖,信號和絞車啟動裝置必須閉鎖,只有關好安全門升起搖臺才能解除閉鎖,發(fā)出信號,只有井口信號工發(fā)出信號,才能解除絞車閉鎖,啟動絞車。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條 職工上下井乘罐時不能超過定員,否則罰把鉤工50元。

第一百二十三條 職工不聽從把鉤工指揮的,罰1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條 職工升入井時,必須遵守本礦規(guī)定的行走路線,違反規(guī)定的,罰款50元。

第一百二十五條 職工進入罐籠以后,把鉤工必須親自關好安全門,然后才能發(fā)出信號,否則罰款50元。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在同一層罐內人料混運,罰把鉤工1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井上下信號工收到不明信號,均不得發(fā)送開車信號。必須用備用信號或專用通訊設備聯(lián)系判斷,以確保發(fā)送信號準確無誤,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井底車場的信號應經過井口信號工轉發(fā),嚴禁越過井口信號工由井底直接向絞車司機發(fā)信號,否則罰責任人50元。(發(fā)送緊急停車信號除外)。

第一百二十九條 信號工發(fā)出開車信號后,不準廢除本信號,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時,應先發(fā)停車信號后,再發(fā)其它種類信號,否則,罰款100元。

第一百三十條 機車接近巷道口、彎道、道岔、行人或前方有障礙時,必須提前減速并發(fā)出警笛,否則罰電機車司機50元。

第一百三十一條 機車經過路口前要堅持“一停、二看、三通過”的規(guī)定,防止車輛相撞或追尾,否則罰100元。

第一百三十二條 電機車牽引的列車后方必須有尾燈;在同一方向行使時,必須保持100米的間距,否則,罰責任司機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條 跟車工佩戴口哨,保證與電機車司機聯(lián)系的準確性。否則,罰跟車工20元。

第一百三十四條 電機車運輸時不得前頂后拉,在道岔附近停車時,須距離雞心5米以外,否則罰款30元。

第一百三十五條 在連車過程中,司機必須聽從掛鉤工的指揮,車速盡可能放慢,等待車輛停穩(wěn)后才能連車。否則,罰當事人50元。

第一百三十六條 機車不允許頂車運行(車場內調車除外,但必須有人在前方警戒),否則罰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條 電機車牽引礦車裝置不能超過規(guī)定,1噸礦車不超過30輛,長材車不超過兩輛,否則罰機車司機和跟車工各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條 大巷牽引重車行使速度不能超過2.5米/秒,超速行使罰司機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條 井下電機車無燈、無閘或警鈴,不準運行,否則,每項罰司機50元。

第一百四十條 機車司機行車時要認真觀察電纜懸掛情況,發(fā)現異常時,停車處理并及時匯報。否則造成供電中斷事故的,罰款200元,并追究影響責任。

第一百四十一條 機車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制扳手取下保存好,板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二條 人力推車時,一人只能推一輛車,而且要目視前方,嚴防撞到行人和車輛,否則罰款50元。

第一百四十三條 礦車之間必須使用合格的連接環(huán)及正規(guī)銷子。否則,對責任人罰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條 摘掛鏈時只許兩臂傾斜側身操作,嚴禁頭、身進入。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下山提升運輸時,必須按絞車提升能力掛車,不得多掛車,絞車嚴禁超負荷運行;處理掉道車時,司機不得離崗,礦車前必須有可靠的擋車裝置,且不準摘鉤作業(yè),否則,每項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條 主要上下山巷道內和變坡點處,都要安裝照明,并且保持完好長明。否則,罰單位隊長和機電隊長各50元。

第一百四十七條 斜巷上下車場信號硐室內必須按規(guī)定懸掛各種牌板,否則,罰單位主管隊長50元。

第一百四十八條 斜巷上平臺距變坡點1-2米處,安設能夠防止未連接車輛滑入斜巷的靈活可靠、能自動復位的阻車器和擋車樁;斜巷上平臺距變坡點下20米處,應設常閉式防跑車裝置,斜巷下部設擋車梯,否則,罰責任單位隊長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條 斜坡運輸嚴格執(zhí)行“行車不行人,行人不行車”制度,上下車場及中間甩道必須設置與絞車聯(lián)鎖的紅燈信號。未經把鉤工同意任何人不得在作業(yè)區(qū)內休息或逗留,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條 所有保險杠、保險閘、保險門、保險樁、阻車器應經常處于關閉狀態(tài),只有在礦車通過時才能由把鉤工拉起,嚴禁提前或同時拉起保險設施,更不允許不使用保險設施,否則,罰把鉤工50元。

第一百五十一條 絞車運輸做到聲光信號齊全,否則,罰單位機電隊長50元。

第一百五十二條 不準用礦燈、喊話、敲打管子等方式代替工作或開停車信號。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條 無論斜坡還是平巷運輸,只有在礦車或機車停轉后才能摘鉤,不許摘跑鉤。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四條 采用回柱絞車回柱或者拖料時,繩道兩側不得有人,必須使用可靠的信號。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上下變坡點處,軌道一律不準采用對接頭,應根據變坡點情況,必須將軌道彎成彎道敷設。否則,罰施工單位負責人200元。

第一百五十六條 運料兼行人的巷道必須每隔40米設置一個躲避硐,躲避硐一側必須有暢通的人行道,寬度不小于0.7米。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五十七條 絞車在滾筒上的鋼絲繩排列必須整齊,不能爬繩、擠繩、咬繩。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條 鋼絲繩在滾筒上的固定不少于兩付卡子,并且有松動圈,絞車滾筒上應留有不少于5圈的余繩。否則,罰包機人1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條 斜巷絞車每個鉤頭必須配有符合要求的保險繩,繩徑與主繩同,用不少于三付卡子固定;保險繩的長度要和掛車數相適應,不得過長。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條 跨越皮帶處必須設有專門的行人過橋,行人穿過皮帶時必須走行人過橋,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小絞車安裝使用前必須經過嚴格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否則罰款10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條 小絞車安裝必須采用混凝土基礎,使用期在三個月以內的臨時性絞車可采用壓柱、戧柱(四壓兩戧)、地錨固定,但壓柱、戧柱必須牢固可靠,符合規(guī)定,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罰開車司機1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條 絞車必須完好,零部件齊全、完整,制動閘及聯(lián)桿系統(tǒng)操作靈活可靠,無彎曲和變形,閘帶無斷裂。所有穿銷、開口銷必須使用標準件,護板齊全完整緊固,否則每項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四條 鋼絲繩叉接使用時,叉接長度不得小于繩徑的1000倍,嚴禁傾斜巷道鋼絲繩叉接使用,否則罰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條 使用18.5mm以上的鋼絲繩鉤頭必須使用不少于5個與鋼絲繩相匹配的繩卡,固定且要緊固,不符合規(guī)定的每少一個繩卡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條 絞車最突出部分與礦車最突出部分最小距離不得小于400mm,絞車最突出部分與巷道幫最小距離不得少于250mm,絞車司機操作應有至少1m2 空間,絞車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米。否則罰責任單位3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條 多部絞車接力運輸時,各絞車信號系統(tǒng)不得串聯(lián),嚴禁同一軌道線路兩部車同時進行作業(yè),嚴禁一部絞車雙向提升,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條 嚴禁在任何情況下放飛車,不帶電下放車。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六十九條 把鉤工對提升的大件或特種車輛要重點檢查,對超高、超寬或礦車變形情況嚴格把關。否則每次罰責任人20元。

第一百七十條 人員在大巷行走必須走人行道,嚴禁在軌道中心或非人行側行走,在雙軌道路中心禁止任何人員停留,否則罰款50元。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井下人力推車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有違反下列之一者,罰責任人50元。

1、每個推車人員必須熟悉推車路線,坡度大小,彎道半徑大小情況,熟悉信號規(guī)定,推車前一定要檢查軌道是否合格,車有無問題,車輛裝載是否符合規(guī)定,沿線有無障礙物,如有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2、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時發(fā)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必須及時發(fā)出警告。

3、同方向推車時,兩間距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7‰時,嚴禁人力推車。

4、在車場推車時,推車工必須聽從掛鉤工指揮;在機械運輸巷道推車時,嚴禁同一區(qū)域機動車輛、人力車同時行駛,必要時經過運輸調度允許。

第一百七十二條 斜巷上下口及中間各巷道摘掛地點要設置標志牌。標明限定的提升車輛數量,巷道斜長、傾角等參數。否則,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條 嚴禁超掛車輛,嚴禁非把鉤工擅自操作。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七十四條 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把斜坡作為停車場。裝卸物料等特殊情況下,司機要手不離閘。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條 上山掘進倒拉牛提升時,在停車地點應設擋車裝置;斜巷長度超過50米時,下部10米處還要加裝擋車器。否則,罰責任單位隊長10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條 下山掘進時,扒巖機前10米位置處必須設擋車梯。否則罰責任單位10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條 升降物料的鋼絲繩在斷絲面積與鋼絲繩總面積之比,達到10%時必須更換。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條 鋼絲繩直徑縮細10%時必須更換,否則罰責任單位5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條 人員在巷道內行走時,禁止騎跨在鋼絲繩上行走;變道或甩車場處,要走在背離鋼絲繩受力側。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條 刮板輸送機必須平直,零部件齊全完整,聯(lián)接裝置緊固可靠,擋煤板防護裝置齊全。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條 刮板運輸機,機頭機尾必須安裝合格壓柱且牢固可靠,不允許壓在減速機外殼上,且壓柱必須采用直徑不小于160mm圓木,否則罰責任單位司機50元。

第一百八十二條 刮板輸送機液力聯(lián)軸節(jié)必須使用易熔塞,且符合要求,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條 各機械轉動部位必須安裝合格的防護裝置,并齊全可靠,否則,罰款100元;刮板輸送機運行中出現漂鏈,發(fā)現一處罰機電隊長50元,責任司機20元,并且現場處理。

第一百八十四條 刮板輸送機、皮帶輸送機嚴禁乘人,輸送物料,否則罰責任人100元,刮板輸送機運行中缺少刮板每個罰責任司機20元,罰包機人10元;并立即進行處理。

第一百八十五條 溜子、皮帶啟動前發(fā)出信號,警告沿途人員離開轉動部位,啟動時先啟動1~2次,聽聲音、看狀態(tài),確認無誤,方可連續(xù)運轉。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六條 每臺設備只能固定一名司機,其它任何人無權操作,不準異地操作,堅決杜絕利用職務之便的違章指揮和操作。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七條 司機要堅守崗位,不準躺臥,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并將開關置于零位。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八十八條 運轉設備解體檢修和事故處理要有監(jiān)護,多人作業(yè)要由當班隊長指定專人負責指揮,指揮人員要堅守現場。否則罰責任人50元。

第六節(jié) 機電部分

第一百八十九條 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必須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面申請或其他可靠的聯(lián)系方式,得到批準后,由專責電工執(zhí)行。否則,罰相關責任人200元。

第一百九十條 井下防爆電氣設備防爆性能遭受破壞的必須立即處理或更換,嚴禁繼續(xù)使用,否則,罰責任單位5000元,檢查人員不在現場(或不安排人員)督促整改,罰檢查人員1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條 井下防爆電器設備嚴禁出現失爆,每發(fā)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0元,包機人100元,機電隊長100元。在集團公司及以上級別的檢查中發(fā)現失爆者,加倍處罰。

第一百九十二條 檢漏繼電器或煤電綜保、照明信號綜保甩掉不用或現場檢查不合格者,每處罰責任單位200元,罰機電隊長50元,包機人30元。

第一百九十三條 下列地點未裝局部接地極或接地極不符合下列標準的,每處罰責任區(qū)隊100元。

1、采區(qū)變電所(包括移動變電站和移動變壓器)。

2、裝有電氣設備的硐室和單獨裝設的高壓電氣設備。

3、低壓配電點或裝有3臺以上電氣設備的地點。

4、變電所單獨供電的掘進工作面。

第一百九十四條 井下不得帶電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否則,每次罰責任人50元。

第一百九十五條 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否則,每次罰當事人50元。

1、非專職人員或非值班電氣人員不得擅自操作電氣設備。

2、操作高壓電氣設備主回路時,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并穿電工絕緣靴或站在絕緣臺上。

第一百九十六條 低壓漏電保護每天試驗一次,煤電綜合保護每班試驗一次,并認真填寫好記錄。不試驗罰單位100元,無記錄罰50元。

第一百九十七條 過流、短路保護裝置失靈、損壞或不符合整定要求,每檢查發(fā)現一處罰單位200元,機電隊長30元,包機人50元。

第一百九十八條 主提升系統(tǒng)各種安全保護試驗不合格,每項罰單位200元,機電隊長50元。

第一百九十九條 皮帶跑偏磨機架、磨底板,一部皮帶機有十個以上(含十個)托棍不轉,每處罰單位100元,包機人30元,責任隊長50元。

第二百條 井下檢修機械設備時未停電,開關手把未打到零位的,每發(fā)現一處罰單位100元,責任人30元。

第二百零一條 井下電纜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否則每處罰責任單位100元。

1、水平或傾角30度以下巷道電纜用吊鉤懸掛。

2、水平或傾斜巷道中懸掛的電纜應有適當的馳度。

3、水平或傾斜巷道中電纜懸掛點間距不得超過3米,沿鉆孔敷設的電纜必須綁緊在鋼絲繩上,鉆孔必須加裝套管。

4、電纜上嚴禁懸掛任何物件。

5、電纜與壓風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側敷設時,必須敷設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米以上的距離。

6、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中,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放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

7、盤圈或盤8字形的電纜不得帶電(采掘機組供電除外)。

8、電纜穿過墻壁部分應用套管保護,并嚴密封堵管口。

9、電纜與電氣設備的連接,必須用與電氣設備性能相符的接線盒,電纜線芯必須使用齒形壓線板(卡爪)或線鼻子與電氣進行連接。

10、不同型電纜之間嚴禁直接連接,必須經過符合要求的接線盒、連接器或母線盒進行連接。

11、橡套電纜的修補連接(包括絕緣、護套已損壞的橡套電纜的修補)必須采用阻燃材料進行硫化熱補或與熱補有同等效能的冷補。

第二百零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安全閥以及各種保護不靈敏可靠、整定值超過規(guī)定、不按期效驗的,每發(fā)現一處罰責任單位200元,隊長50元。

第二百零三條 空氣壓縮機壓力表和安全閥必須完好并定期校準,否則罰款50元。

第五章:其它

第二百零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執(zhí)行工程科、通風科、防突科、地測科、機電科的相關管理制度。

第二百零五條 對本細則及業(yè)務科室管理制度未列舉的違規(guī)行為,一般“三違”罰款不低于50元,嚴重“三違”不低于100元。

第二百零六條 集團公司和上級安全檢查時查出的“三違”或各類不安隱患,一律按本細則規(guī)定予以加倍處罰。

第二百零七條 本細則解釋權歸安檢科,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有疏漏或與上級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時,以上級規(guī)定為準。

第二百零八條 本《細則》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3篇 企業(yè)安全生產評價考核制度獎懲制度

1、出現工亡、重傷及重大設備,火災、爆炸事故,責任單位除承擔直接費用外,罰款5000~10000元,相關責任人取消當年一切評先資格,依照《安全生產法》追究第一責任人行政責任。

2、出現輕傷1人/次,責任單位除承擔直接費用外罰款2000元,隱瞞不報者罰款4000元,責任單位出現2人/次及以上輕傷事故。取消相關責任人當年一切評先資格。

3、公司月度或專項安全檢查、考核合格的不獎不罰,考核優(yōu)良的獎項目部2000~4000元,不合格的罰項目部目標成本的1‰,獲省級“安全文明工地”稱號的獎項目部15000元,獲市級“安全文明工地”稱號的獎項目部5000元,上級部門檢查不合格的罰款5000元,取消相關責任人的評先資格。

4、安全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后就強行使用,每一項罰款2000元,并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為確保專項一次性驗收合格率,每次未通過則罰款1000元。

5、下達的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整改率不得低于承包指標,每減1%罰責任單位500元。

6、合理用工,嚴禁不經培訓無證上崗,每發(fā)現1人/次罰責任單位500元,并責令辦理相關手續(xù)

7、嚴禁使用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安全防護設施材料,杜絕假冒偽劣產品,每發(fā)現一次罰款1000~2000元。安全防護材料中的漏電保護器由安全設備科統(tǒng)一采供。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必須符合現行的質量標準,鋼絲繩、電纜、鋼管、扣件等產品應證件齊全,如發(fā)現項目部自購劣質產品等價罰款。

8、堅持正確使用“三寶”,杜絕“三違”現象的發(fā)生,每發(fā)現一人/次,罰責任單位100元。

第4篇 加油站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管理制度

加油站按要求建立安全工作考評和獎懲制度

考評:每半年由站長對員工進行一次工作考評。

1、 獎勵規(guī)定:

1) 對安全生產工作中遵章守紀、年內未出現安全生產事故和做

出突出貢獻的從業(yè)人員給予獎勵。

2)對本單位在安全生產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員工,每月可視情況獎勵1-3名,每人次獎勵金額為20-100元。

2、 懲罰規(guī)定

1) 對違章管理和違章操作人員給予嚴肅處理。

2) 對發(fā)現有“三違”行為的安全責任人和員工,給予經濟處罰的同時,要嚴歷追究責任。對一般員工的經濟處罰。每人次在20-100元。

第5篇 出租汽車公司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制度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yè)負責、行業(yè)管理、國家監(jiān)察、群眾監(jiān)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調動公司管理人員和駕駛員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強化公司內部管理,表彰好人好事,懲處違章違規(guī)行為,建立高效的激勵機制,確保公司的服務方針和規(guī)章制度的順利貫徹執(zhí)行,使安全生產、客運、服務質量得以保障。提高乘客的滿意度,打造公司服務品牌,制定此制度。

一、公司負責落實市運管所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及新增安全目標任務。每年由法人或法人委托分管經理分別與有關人員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并負責進行考核。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簽約目標責任科室負責將安全目標考核等安全專項目標逐項落實,責任到人。年終對責任人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三、本公司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的評比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2、注重安全管理實效的原則;

四、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內容

1、考核貫徹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政策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駕駛員和車輛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崗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建立和落實、緊急狀態(tài)應急預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營運過程中車輛違章及事故次數和人員傷亡等情況。

五、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為上年12月21日至當年12月20日,并將結果于12月31日前報公司;

2、考核采取100分為優(yōu),85分以上為良,85-60分為合格。當年發(fā)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為不合格。

3、公司安全科將審查意見提交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4、考核優(yōu)秀的駕駛員獎勵500元,考核為良的駕駛員獎勵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對其進行安全告誡并將通過宣傳欄通報批評并對該駕駛員進行復訓,復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運營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對其進行復訓,復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安全管理工作。

六、獎勵細則

1、在一個考核月內無任何交通違法、違章行為,無投訴、無事故,按時繳納公司車輛的各種款項,按時參加公司學習、培訓可獲得每車100元的考核獎勵。

2、在一個考核年度內,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表現優(yōu)秀的駕駛員在年底可參與公司年度優(yōu)秀駕駛員的評選,優(yōu)秀的駕駛員獎勵500元,考核為良的駕駛員獎勵200元;

3、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爭,保護國家、企業(y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被新聞媒體報道表彰的,公司獎勵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公司獎勵1000元。

4、駕駛員在營運服務中,為乘客排憂解難,受到乘客贈送錦旗或表揚信的,每次獎勵50元。

5、駕駛員在營運服務中,為乘客排憂解難,受到新聞媒體表彰并見報的,每次獎勵100元。

6、對一貫堅持優(yōu)質服務,為企業(yè)贏得榮譽的、被上級授予市級優(yōu)秀駕駛員的榮譽稱號,公司獎勵500元。被授予省級優(yōu)秀駕駛員榮譽稱號的公司獎勵1000元,被授予全國優(yōu)秀駕駛員榮譽稱號的,公司獎勵2000元。

七、處罰細則

1、交通違章駕駛員在接到交通違章通知書后,一周內必須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罰,將處罰單交回公司存檔。違者由安全科科長當面提出告誡,其行為記入劣跡檔案并作為年終安全生產評比一票否決依據。每年度駕駛員營運過程中有交通違章行為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第一次違章公司處以50元違約金;

(2)、第二次違章公司處以100元違約金;

(3)、三次違章公司處以200元違約金并由公司提出書面告誡。

2、每年度駕駛員未按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安全學習、會議、培訓工作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第一次未參加公司處以50元違約金;

(2)、第二次未參加公司處以100元違約金;

(3)、三次未參加公司處以200元違約金并由公司提出書面告誡。

3、駕駛員未按期對車輛及裝置進行各級維護保養(yǎng)及檢測審驗工作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第一次未按期公司處予50元違約金;

(2)、第二次未按期公司處予100元違約金;

(3)、三次未按期公司處予200元違約金并由公司提出書面告誡。

4、駕駛員未配合公司進行回場檢查及路檢路查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第一次未配合公司處予50元違約金;

(2)、第二次未配合公司處予100元違約金;

(3)、三次未配合公司處予200元違約金并由公司提出書面告誡。

5、駕駛員違反gps操作規(guī)程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私自改變線路造成gps不能正常運行,公司處予200元違約金;

(2)、私自遮擋車內監(jiān)控設施的,公司處予100元違約金;

(3)、無故報警公司處予100元違約金,導致嚴重后果處予500元違約金;

(4)、gps發(fā)生故障,公司通知維護,超過2個工作日未維護公司處予100元違約金。

6、在一個考核年度內,被進行書面告誡經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誡的駕駛員一律解除勞動關系。

7、為了加強對事故處理的完善性,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在營運過程中駕駛員發(fā)生有責交通事故的處罰如下:

(1)、事故責任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必須一小時內與公司取得聯(lián)系,未在規(guī)定時效內向公司上報事故情況的處以 200元違約金。若因駕駛員原因未及時上報或漏報、瞞報造成嚴重后果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予以重處,直至解除勞動關系。

(2)、為降低事故率,杜絕重特大事故發(fā)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特制訂以下交通責任事故處罰細則:

a、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5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b、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傷人,經濟損失在1000元,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1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c、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100元違約金,停班學習一天,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d、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傷人,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2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e、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2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f、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傷人,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4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g、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5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h、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傷人,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10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i、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致一人死亡,一律開除并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j、因違規(guī)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責任事故或因車輛的保修質量、技術檢驗等原因引起的所有安全事故,除按以上處罰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承擔其經濟處罰和其他刑事、民事責任在內的全部責任外,若造成公司停業(yè)整頓,還要承擔公司及其他出租車駕駛員的一切相關損失;同時,視其情節(jié)輕重,還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及處罰;一般責任事故按公司規(guī)定強制停運并學習1-10天,運營任務照常交納。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按公司規(guī)定強制停運10-20天,運營任務照常交納,若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按公司規(guī)定強制停運并學習一個月,運營任務照常交納,同時公司有權單方終止勞動關系。

k、公司設立公告欄,對事故車輛,事故責任人提出公示,讓事故責任人寫下保證書并復訓經復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一年內再次發(fā)生有責交通事故將解除勞動關系。

八、安全生產優(yōu)秀駕駛員評比細則

1、嚴格遵守公司規(guī)定的各項制度;

2、本年度無交通事故;

3、本年度無交通違章;

4、本年度無投訴。

九、安全生產良好駕駛員評比細則

1、嚴格遵守公司規(guī)定的各項制度;

2、本年度無交通事故;

3、本年度無交通違章;

4、本年度有投訴,但投訴不成立;

5、有好人好事記錄。

本制度由黃陵縣龍鄉(xiāng)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6篇 安全生產考核制度獎懲制度

為確保公司工程項目安全生產工作的順利開展,樹立各級監(jiān)理人員的安全思想意識,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理工作,提高監(jiān)理部各級監(jiān)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和自身素質,切實維護和樹立公司的社會形象及信譽,特制定本辦法。

一、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考核小組人員組成

1、公司總經理擔任考核小組組長,小組成員由總工辦、辦公室等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對監(jiān)理部總監(jiān)理工程師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每半年考核一次。

2、監(jiān)理部總監(jiān)理工程師擔任考核小組副組長,負責對本部人員安全生產監(jiān)理責任目標的考核工作,原則上每季度考核一次。

3、必要時邀請有關人員參加。

二、安全生產監(jiān)理責任制考核方式

1、總監(jiān)理工程師:對崗位工作職責及履職情況考核8項,崗位工作量化目標實施情況考核8項。

2、安全監(jiān)理工程師:對崗位工作職責及履職情況考核7項,崗位工作量化目標實施情況考核7項。

3、其他監(jiān)理人員:對法律、法規(guī)、制度熟悉、了解情況、批準的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熟悉了解情況、遵守安全制度情況、現場監(jiān)管情況等考核4項。

三、安全生產監(jiān)理責任目標考核細則

1、總監(jiān)理工程師:共考核16項,總分100分。

1.1崗位工作職責及履職情況共考核8項,分值45分。其中:正確分析、判斷和處理各種事故隱患,參與對隱患整改方案的編制,及時對隱患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10分;其余做好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制度的貫徹與落實、學習,并檢查督促執(zhí)行等各項均5分。

1.2崗位工作量化目標實施情況考核8項,分值55分。其中杜絕死亡及重傷事故10分;杜絕損失在10萬元以上或影響較大火災事故的發(fā)生10分;杜絕機械傾倒及機械損害等生產安全事故10分,其余確保各類安全文明工地計劃創(chuàng)建目標的實現等各項均5分。

2、安全監(jiān)理工程師:共考核14項,總分100分。

2.1崗位工作職責及履職情況工考核7項,分值50分。其中:貫徹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規(guī)范、制度,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10分;以上級及公示施工限產安全標準化管理標準為依據,檢查與督促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的各項規(guī)定落實10分;參加項目的安全檢查活動,并做好檢查記錄,協(xié)助落實整改措施。對各工種和班組要勤儉檢查、勤督促,及時發(fā)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章作業(yè)要堅決制止,有權進行整改和處罰,并記錄和處理一般事故10分,其余各項均5分。

2.2崗位工作量化目標實施情況考核7項,分值50分。其中杜絕死亡及重傷事故10分;杜絕損失在10萬元以上或影響較大火災事故的發(fā)生10分;杜絕機械傾倒及機械損壞等生產安全事故10分,其余新工人進場安全教育培訓率達到100%等各項均5分。

3、其它監(jiān)理人員:安全崗位工作職責共考核四項,總分100分。

3.1法律、法規(guī)、制度熟悉、了解情況,分值20分。評分標準:不參加學習一次扣5分;考試不及格扣10-20分;日常工作常規(guī)提問不能回答或錯誤一次扣2-5分。

3.2對批準的施工單位的安全保障措施熟悉了解情況,分值20分。評分標準:日常工作常規(guī)提問不能回答或錯誤一次扣2-5分。

3.3遵守安全制度情況,分值20分。評分標準:上工地不戴安全帽一次扣3分;違章用電一次扣5;施工現場違反有關安全規(guī)定一次扣3-5分。

3.4現場監(jiān)管情況,分值40分。評分標準:未及時發(fā)現現場安全問題一次扣5分;放松安全監(jiān)管標準一次扣5分;應旁站而未旁站一次扣5分;施工單位未執(zhí)行領導指示不報告每次扣10分;監(jiān)管現場出現一般安全事故每次扣15-25分;出現較大的安全事故每次扣30-35分。

4、監(jiān)理的工程項目若發(fā)生安全責任事故,監(jiān)理部所有人員安全責任目標考核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四、安全生產監(jiān)理責任目標考評等級

對監(jiān)理部總監(jiān)理工程師、安全監(jiān)理工程師及其他監(jiān)理人員的考核結論根據監(jiān)理人員評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四個等級。

(1)優(yōu)秀:監(jiān)理工程未發(fā)生安全事故,考核最終分值90分(含)以上;

(2)良好:監(jiān)理工程未發(fā)生安全事故,考核最終分值80分(含)至90分;

(3)合格:監(jiān)理工程未發(fā)生安全事故,考核最終分值60分(含)至80分;

(4)不合格:監(jiān)理工程未發(fā)生安全事故,考核最終分值60分一下。

五、獎罰規(guī)定

1、監(jiān)理部總監(jiān)理工程師由公司考核小組評考定級,連續(xù)兩次達到“優(yōu)秀”等級者獎勵1000元/年度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達到“良好”等級者獎勵500元/年度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對于“不合格”者,視情況處以書面警告、罰款和予以辭退等處罰。

2、監(jiān)理部安全監(jiān)理工程師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評定級,連續(xù)兩次達到“優(yōu)秀” 等級者獎勵500元/半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達到“良好”等級者獎勵300元/半年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對于“不合格”者,視情況處以書面警告、罰款和予以辭退等處罰。

3、監(jiān)理部其他監(jiān)理工程師由總監(jiān)理工程師考評定級,連續(xù)兩次達到“優(yōu)秀”等級者獎勵300元/年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達到“良好”等級者獎勵200元/半年或進行其他形式獎勵,對于“不合格”者,視情況處以書面警告、罰款和予以辭退等處罰。

4、工程監(jiān)理項目出現安全事故者,根據實際情況按有關法律規(guī)定和公司制度對項目監(jiān)理機構人員進行處罰。

六、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深圳市粵鵬建設監(jiān)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7日

第7篇 家具商場安全部獎懲制度

家居商場安全部獎懲制度

1.目的

通過對安全部獎懲制度的進行規(guī)定,確保安全部獎懲分明的工作。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安全部的各類獎懲情況。

3.主要職責

嚴格按規(guī)定執(zhí)行,確保安全部獎懲情況制度的執(zhí)行。

4.內容

4.1獎勵條例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將酌情給予嘉獎、晉升或獎勵:

4.1.1對改革集團或商場物業(yè)管理,提供服務質量有重大貢獻者,酌情予以嘉獎或晉升;

4.1.2在服務工作中,創(chuàng)造優(yōu)異成績者,酌情予以嘉獎、晉升;

4.1.3工作積極熱心,受到商戶表揚者,酌情予以獎勵;

4.1.4發(fā)現事故苗子,及時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發(fā)生者,酌情予以獎勵

4.1.5為保護國家財產,生命財產,能見義勇為者,酌情予以獎勵;

4.1.6提出合理化建議,并經實施有顯著成效者,酌情予以獎勵;

4.1.7嚴格控制開支,節(jié)約費用有顯著成效者,酌情予以獎勵;

4.1.8拾金(物)不昧者,酌情予以獎勵;

4.2處分種類

4.2.1口頭警告:以書面方式給予初犯而且過失行為較輕微者口頭警告;

4.2.2書面警告:員工犯有二次以上輕微過失或一次較為嚴重過失行為的給予書面警告;

4.2.3最后警告:員工在受到二次書面警告后,再犯有過失行為的,給予最后書面警告處分;

4.2.6罰款:凡是受到紀律處分的員工,將根據不同違紀情況并同罰款處理

4.2.7撤銷處分:受到任何處分的員工,在三個月中無任何過失的,將自動撤銷所受的處分。在此期間有立功表現的,經報告批準,可提前撤銷處分

4.3處分條例

觸犯下列規(guī)定的,將給予口頭或書面警告,情節(jié)特別嚴重或屢教不改的,將直接給予最后警告:

4.3.1儀表儀容未能達到標準要求;

4.3.2當值時未穿整齊制服;

4.3.3當值時吃零食;

4.3.4無故遲到早退、未經許可擅自外出;

4.3.5擅離工作崗位或脫崗;

4.3.6當值時扎堆聊天;

4.3.7工作時收聽錄音機或看小說等與工作無關的書刊;

4.3.8使用商場設施辦理私人事務;

4.3.9不佩帶或不正確佩帶工作證;

4.3.10工作或服務效率不佳;

4.3.11違反集團安全規(guī)定或其它規(guī)定;

4.3.12不按規(guī)定停放車輛;

4.3.13未經同意在工作場所內作任何形式的募捐,或散發(fā)與集團/商場業(yè)務無關的印刷品;

4.3.14上班時間私自會客;

4.3.15應工作疏忽損壞公物(并按相關規(guī)定賠償);

4.3.16未經同意使用客用設施;

4.3.17未經許可配置工作鑰匙,包括更衣箱鑰匙;

4.3.18無故缺席安排的培訓工作;

4.3.19不服從上司命令或未經上司許可而從事其它工作;

4.3.20有意提供假情況,假資料或假報告;

4.3.21未經許可在當值時飲用含酒精制品;

4.3.22在公共場所吸游煙,及在禁止吸煙區(qū)吸煙;

4.3.23擅自標貼,涂改或搬移公物;

4.3.24散布虛假或誹謗言論,影響集團、商場聲譽或商戶、員工名譽;

4.3.25擅自進入禁區(qū);

4.3.26因工作疏忽或對可以預料的事故未采取預防措施而造成公物損壞,同時按規(guī)定賠償;

4.3.27服務/工作態(tài)度未達到要求及/或遭致商戶投訴;

4.3.28未遵守集團及商場物業(yè)制定的各項工作流程及要求,并導致不良后果;

4.3.29未履行所在崗位的崗位職責;

4.3.30當值負責人對下屬疏于指導,未負領導職責;

4.4觸犯以下規(guī)定者,將給予最后警告或辭退:

4.4.1向他人索要小費或其它報酬;

4.4.2拾獲客人錢物后企圖或已經占用,而未上交統(tǒng)一處理;

4.4.3蓄意損耗、破壞集團或客人財物;

4.4.4賭博或圍觀賭博;

4.4.5在工作場所內兜售私人物品;

4.4.6在工作場所內、外服用麻醉藥、毒品;

4.4.7危害、恐嚇工作場合之任何人士;

4.4.8毆打他人或相互毆打;

4.4.9吵鬧、粗言穢語、干擾正常的工作秩序及安寧;

4.4.10挑拔、鬧事;

4.4.11作任何性質不道德的交易;

4.4.12涂改單據或偽造文件;

4.4.13違反第三章第6條有關保密制度的規(guī)定,泄露集團機密;

4.4.14調戲侮辱他人;

4.4.15偷取、貪污或企圖偷取、貪污集團、商戶及同事財務;

4.4.16對商戶、賓客及上司不禮貌;

4.4.17接受任何形式的賄賂或向他人行賄;

4.4.18員工患病、工傷或因公負傷痊愈后拒絕上班;

4.4.19作出嚴重損害集團、商場形象、聲譽和利益之行為;

4.4.20遺失集團、商場之重要物品導致重大損失;

4.4.21犯有曠工行為;

4.4.22因失職或違反安全規(guī)定,使集團、商戶和同事-受到經濟、財產、生命或聲譽危害或損失;

4.4.23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構成犯罪;

4.4.24當值時睡眠;

4.4.25未經許可在外兼職;

4.4.26員工上下班應親自打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以曠工及書面警告(含)以上處分論處,情節(jié)嚴重者,可以給與最后警告:

4.4.27代人打卡;

4.4.28委托他人打卡;

4.4.29擅自涂改或故意損壞考勤卡者;

4.4.30偽造考勤卡者。

4.5申訴程序

員工對違紀處理不滿之處,有權以書面形式向直屬管理人士投訴,如對裁

定標準仍不滿意,方可再向上一層直至集團區(qū)域物業(yè)管理部負責人申訴。

4.6獎懲辦理

4.6.1商場物業(yè)獎勵員工,應填寫《員工獎勵申請表》呈區(qū)域物業(yè)管理部核準后,方可進行獎懲。

第8篇 河南x市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把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到實處,保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guī)定》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所有行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獎勵和處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單位和個人的獎勵分為通報表彰、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以及給予物質獎勵。

對安全生產工作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單位的處分分為通報批評、取消評獎評先資格。

第四條 安全生產獎勵每年進行一次。

第五條 安全生產管理權限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沒有規(guī)定的,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確定,但上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章 獎勵

第六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直有關部門及有關人員完成省、市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成績突出的,由市政府給予通報表彰。

第七條 單位及其有關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嘉獎、記功、授予榮譽稱號,并可給予適當物質獎勵:(一)在緊急情況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避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fā)生,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二)在事故搶險、救災過程中表現特別突出的;(三)長期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成績顯著或獲得國家級獎勵的。

第八條 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成立安全生產年度評先工作小組,負責安全生產評選獎勵工作。

獎勵的具體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等部門,參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根據當年安全生產狀況制定,報市政府批準。

第九條 獎勵經費可從以下渠道籌措:(一)政府財政預算安排;(二)其它合法經費來源。

第十條 給予嘉獎、記功的,由市或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薦,報同級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安全生產年度評選工作小組初審后,按審批程序和權限報同級人事部門或人民政府批準。

給予通報表彰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章 處 罰

第十一條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類傷亡事故、死亡人數突破市政府下達的控制目標數的、發(fā)生重特大責任事故的,扣減該單位的市政府年度目標管理考評分數,并取消評先資格。

發(fā)生重特大事故的,對相關政府或主管部門、發(fā)生事故的單位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

第十二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9人傷亡的,或造成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按下列規(guī)定處分:(一)給予事故責任單位負有相關責任的人員行政警告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給予事故單位及相關部門通報批評,并取消年度評獎評先資格。

第十三條 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發(fā)生死亡10人以上安全事故的,按照上一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處理意見執(zhí)行。

第十四條 對重大危險源監(jiān)控不力、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治不力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門隱瞞不報、謊報、拖延報告或者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和處理,或者未按規(guī)定組織救助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單位的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記過以上處分;造成事故損失擴大的,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負責安全生產事項審批的部門,未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履行職責,致使發(fā)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部門的有關人員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被獎勵的單位和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榮譽的,由批準機關撤銷對受獎單位和人員的獎勵決定,收回獎勵證書、獎章及物質獎勵,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八條 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經濟處罰按照《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具體適用中的有關事宜由__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__市安全生產獎勵規(guī)定(試行)

第一條為了鼓勵各區(qū)、各有關單位及個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確保安全生產各項指標的順利實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及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給予獎勵:

(一)各區(qū)人民政府完成年度市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

(二)市有關職能部門完成年度省相關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指標;

(三)用人單位連續(xù)二年工傷保險投保率達到100%,按時足

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沒有發(fā)生員工死亡事故或造成員工達到1-4級殘疾事故的;

(四)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市安全生產委員會成立年度評選工作小組,負責各項評選獎勵工作。

獎勵的具體方案由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等部門,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根據當年安全生產狀況制定,報市政府批準。

第四條獎勵形式:

(一)獎勵采取定期考核評比的形式進行,根據考核情況,每二年評獎一次。

(二)全市每二年評選一次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符合條件的,分別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可同時給予適當的物質獎勵。

第五條獎勵經費可從以下渠道籌措:

(一)政府財政列支;

(二)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按每年工傷保險基金總額的5%提取工傷預防費,其中不超過50%的費用作為安全生產獎勵基金);

(三)其它合法經費來源。

以上獎勵經費可累積結存使用。

第六條受獎勵的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和人員不符合評選條件的,由批準機關撤消其獎勵決定。對弄虛作假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各區(qū)人民政府、市有關職能部門、用人單位及個人的獎勵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八條各區(qū)人民政府根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區(qū)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安全生產獎勵辦法。

第九條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9篇 安全生產獎懲與責任追究制度

1、目的

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追究制度是企業(y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激勵手段,鼓勵對安全生產工作做出貢獻者,鞭策對安全生產工作表現消極的人員,激勵措施是企業(yè)管理中非常有效的手段之一。為做好該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所有部門和員工的管理和考核。

3、職責

3.1 總經理負責安全獎懲的審批;分管安全副經理負責獎懲決定的審核。

3.2 安全科負責安全考核,并提出獎懲方案。

3.3 財務人員負責已審批獎懲決定的執(zhí)行。

4、考核要求

4.1 獎勵要求

4.1.1 公司鼓勵現場作業(yè)人員積極發(fā)現、處理和報告事故隱患,對于及時發(fā)現重大隱患避免重大事故(可預期)發(fā)生的人員,一次性給予獎勵200-500元。

4.1.2 公司應經常性開展安全合理化建議活動,并對合理化建議進行評比,公司給予優(yōu)秀合理化建議提出人一次性50-200元獎勵。

4.1.3 公司鼓勵員工進行安全技術革新,應對提出安全技術革新,包括工藝和設備、器具等的人員給予經濟獎勵。

4.1.4 對在處理緊急情況和事故搶險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員工給予經濟獎勵和表揚。

4.2 處罰要求

4.2.1公司內嚴禁攜帶火種、吸煙,發(fā)現在廠區(qū)內吸煙,一次罰款100元;在場人員每人50元。

4.2.2所有進入廠區(qū)的人員嚴禁穿帶鐵掌的鞋、因為可能產生靜電,造成易燃物在富氧的環(huán)境中燃燒而引起火災。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4.2.3一般情況下嚴禁明火作業(yè)。在需要明火作業(yè)時,應按公司廠區(qū)動火證管理審批管理規(guī)定進行審批,并有專人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后,方可進行動火。動火時必須做好滅火準備,專人監(jiān)護。違反者一次罰款200元。造成事故、火災,有關人員要承擔法律責任。

4.2.4嚴禁使用鐵器敲打鋼管等金屬器械,以免引起火災事故。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4.2.5進入廠區(qū)人員應按規(guī)定配戴勞保用品,穿戴工作服應符合安全要求,首先要保持干凈整潔無油污;第二要做到三緊:領口緊、袖口緊、下擺緊。以防在操作中造成人身傷害。嚴禁穿短褲、拖鞋、涼鞋等不符合勞保用品規(guī)范的衣著,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4.2.6操作人員嚴禁在工作場合吵架、打鬧、脫崗和睡崗。違反者一次罰款100元。

4.2.7操作人員應按規(guī)定時間、路線定時到現場進行設備、儀表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做好記錄。無法及時處理的問題,應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和領導,并做好記錄。記錄應詳細寫明問題發(fā)現的時間、地點、現象(工藝變化情況)等。發(fā)現問題不及時處理、不匯報、不記錄,一次罰款50元。

4.2.8操作人員禁止在操作臺上吃飯、喝水,上班期間嚴禁吃任何零食,嚴禁坐在控制臺上說笑、嚴禁在控制盤上隨意撥動啟動開關和按鈕。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4.2.9嚴禁隨意撥打電話、在電腦上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等通訊設施。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4.2.10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必須完好無損,靈敏有效。安全裝置的日常檢查、維護由車間操作人員進行,不及時檢查維護,造成設備和人員傷亡事故,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4.2.11員工上崗前4小時內,嚴禁喝酒。違反者一次罰款50元。

4.2.12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必須懸掛在工作場所(特殊場合可以選擇人員較集中的地方),并教育員工嚴格按規(guī)程操作。每發(fā)現一人違章操作,扣違章者本人50元,扣違章者所在部門領導50元。

4.2.13因違章操作造成輕微傷事故的,扣違章操作人員50元,扣事故班班長50元;

4.2.14因違章操作造成輕傷事故的,扣違章操作人員、事故班班長、生產經理各100元。

4.2.15因違章操作造成重傷一人或一次輕傷三人以上責任事故,扣違章操作人員、事故班班長、公司經理、生產經理各200元。

4.2.16因違章操作造成重傷二人及以上責任事故,扣違章操作人員、事故班班長、公司經理、生產經理各300元。免去班長、生產經理職務。

4.2.17因違章操作造成人員死亡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發(fā)生重大死亡事故,由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

4.2.18由于領導違章指揮而發(fā)生輕傷事故,扣違章指揮者100元;發(fā)生重傷事故,違章指揮者就地免職。若造成人員死亡,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違章指揮者的刑事責任。

4.2.19消防工作由公司有關部門負責,具體管理工作執(zhí)行《消防管理規(guī)定》。發(fā)生火災事故,無人員傷亡情況由公司進行處理;發(fā)生人員傷亡參照以上條款對事故責任者及事故部門領導進行處理。

4.2.20其他單位發(fā)生事故,公司已發(fā)通報或召開專題會議,各部門未按要求采取相應防范措施,以至發(fā)生相同或類同事故的,將根據事故類型按以上相關條款加倍進行處罰。

4、附則

4.1本制度由安全科制定并負責解釋。

4.2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10篇 公路建設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結合項目的實際情況,本著提高各級領導和全體職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防止和減少傷亡事故,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辦法,本辦法適用于整個合同段全體人員:

第二條 在安全生產方面,屬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肇事者或者有關人員的責任并處罰:

1.?由于冒險蠻干或玩忽職守造成傷亡事故的;

2.?由于違章作業(yè)造成傷亡事故的;

3.?發(fā)現有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不積極采取措施而未能避免或減輕事故的;

4.?由于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械設備造成傷亡事故的;

5.?由于不按規(guī)定穿戴個人防護用品造成傷亡事故的;

6.?由于不按已批準的施工技術方案施工造成傷亡事故。

第三條 項目部安全生產處罰規(guī)定如下:

1.?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施工人員,經口頭警告,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者,對其處以50元的罰款,一天內發(fā)現該部門單位所轄工地有下列行為的10個違紀人員,對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1)?進入施工現場沒有戴安全帽者;

2)?進入施工現場穿拖鞋者;

3)?高空作業(yè)未系安全帶或系了安全帶沒有按要求懸掛者(大面積有安全操作平臺的除外);

4)?高處作業(yè)未穿防滑鞋;

5)?從事高空作業(yè),上下基坑和現澆支架不走馬道、爬梯者;

6)?水上作業(yè)未穿救生衣者;

7)?在崗位上打鬧者;

8)?在預制箱梁、施工機械、施工車輛陰涼處睡覺者;

9)?在危險品、易燃品、油庫等容易發(fā)生火災的地方吸煙或使用明火的(工作用火除外,但要做好嚴格的防火措施);

10)?金屬切割作業(yè),氧氣瓶與乙炔瓶,氣瓶與明火不按要求保持安全距離,乙炔瓶沒有直立放置的,沒有防火措施的;

11)?使用震搗器、電錘及其它手持電動工具,操作人員沒有正確穿戴防護用品的;

12)?電焊工以紙面罩代替防護面罩,未戴防護手套作業(yè)的(點焊除外);

2.施工人員酒后上崗的,對其處以100元罰款。

3.安排帶病或疲勞過度無法上崗的施工員強制上崗的,對安排工作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

4.非相關人員進入危險作業(yè)區(qū)域,現場有工區(qū)負責人、分管技術員在場而無人阻攔和勸阻者,對工區(qū)負責人、現場分管技術員分別處以50元罰款。

5.非工作需要,隨意攀登腳手架,井字架、龍門吊、進入高空橋面作業(yè)區(qū)的,對當事人處以100元罰款。

6.施工車輛、施工機械(挖掘機、裝載機、壓路機、平地機、翻斗車及炮車等)駕駛室外嚴禁載人,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駕駛員或機械操作員處以100元罰款。

7.特種作業(yè)人員〔電工、起重工、起重指揮、電氣焊工、金屬焊接切割、廠內車輛駕駛(挖掘機、壓路機、推土機、翻斗車、平地機、汽車泵、汽車吊等)〕,必須持有效期以內的本工種特種作業(yè)操作證書上崗,凡無證上崗操作者,對其處以100元罰款,并立即停止作業(yè)。

8.挖掘機、各種吊車、龍門吊等作業(yè)時,臂桿下、回轉半徑范圍嚴禁人員入內。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現場負責施工的責任人處以100元罰款。發(fā)生事故的,租賃機械由機主負責經濟賠償;項目自有的機械設備,追究現場負責人和機械操作手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并分別處以100元罰款。

9.在高壓線附近起重吊裝作業(yè),必須與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因吊裝而損壞用電、通信等設施的,由使用起重吊裝作業(yè)的部門單位負責賠償,同時對操作人員和現場負責施工的負責人分別外以100元罰款。

10.對有明顯標志并對現場施工人員已進行了交底在挖掘土方時而損壞地下管線的,由使用方負責賠償,同時對操作人員和現場負責施工的負責人分別處以200元罰款。

11.使用卷揚機、電動葫蘆、手拉葫蘆、起重機等要正確地選擇并檢查鋼絲繩、吊具、鎖具是否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凡使用損壞程度超過報廢標準的鋼絲繩、吊具、鎖具,起重鋼絲繩回頭固定無保險卡或經過補焊的吊鉤的,對負責施工的班組長處以100元罰款,發(fā)生事故的追究現場責任人責任。

12.各種車輛、機械必須由固定司機駕駛、操作。司機、操作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應車輛和機械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嚴禁將車輛、機械交與他人(無論有無駕駛證、操作證)駕駛、操作,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司機或操作員處以200元罰款,對非駕駛員或操作者處以100元罰款,發(fā)生后果的由駕駛員和非駕駛員雙方共同承擔責任,因工作需要由項目部安排的除外。

13.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經常性的檢查維修保養(yǎng)記錄,沒有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及檢查、維修、保養(yǎng)沒有記錄的對操作員處以100元罰款;并對機械部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

14.生活區(qū)、施工區(qū)、機械設備等易發(fā)生火災的地方,未按要求設置滅火器材的,對工區(qū)、施工隊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

15.因電器線路或電焊、金屬切割作業(yè)沒有采取安全防護措施而導致起火的,對該班組負責人處以50元罰款;對違章操作者處50元罰款,并對火災所造成損失根據情況進行賠償。

16.項目部、各工區(qū)、站、施工隊從事炊管的人員和廚師,每半年必須進行一次體驗,對未能持健康證而上崗的炊管人員、廚師,發(fā)現一名,對相應部門的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17.項目部、施工隊因采購物品不新鮮或采購腐爛變質等物品或因消毒措施不當而引起職工中毒事故發(fā)生的,發(fā)生一次事故,對相應部門責任人處以1000元罰款,并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項目所在地區(qū)如發(fā)生傳染性疾病,項目部已采取措施,并作出具體的要求,而施工隊沒有按要求實施,導致有人員染病的情況,項目部將追究相關部門單位責任人的責任。

18.因防暑措施不到位,發(fā)現一例中暑者對相關部門單位相關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19.因防護措施不到位,因發(fā)現一例因煤氣中毒者對相關部門單位相關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

20.因勞保用品不合格或發(fā)放不及時,發(fā)現因防護原因而引起的傷害,對相關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

21.凡損壞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標牌的,或任意拆除和隨意挪動的,發(fā)現一次,對當事人處以500元罰款,對所屬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并按價賠償損壞的標識、標牌。

22.有下列行為的,對電工處以50元罰款(若該部門單位電工已對該部門單位負責人已提出整改意見的除外):

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線路的架(敷)設,不符合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發(fā)現一次,對架(敷)設線路的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100元罰款。

2)?對使用木質配電箱,或無配電箱直接將刀閘裝在木板上的,每發(fā)現一次對使用單位部門處以200元罰款。

3)?臨時用電實行三級配電,即設置總配電箱,分配電箱、開關箱配電;二級漏保,即在總配電箱和開關箱中各設漏電保護器,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200元罰款。

4)?開關箱應做到“一箱、一機、一閘、一漏”,有門、有鎖和防雨、防塵,嚴禁“一閘多接”,違者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100元罰款;嚴禁用其它導體代替熔斷絲,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500元罰款;配電箱內有多路配電(指2路以上)無標記注明的,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50元罰款;閘刀破損、閘具不符合要求的,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50元罰款;移動照明燈具用鐵桿支架無絕緣保護的,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50元罰款。

5)?手持照明燈未使用36v及以下電源供電的,違者對使用部門單位處以100元罰款。

23.分部(分項)工程開工前由項目部集中各班組、現場技術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督促班組長對施工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必須有交底和被交底方的簽名記錄,沒有交底或交底無記錄的對班組長處以50元罰款,對工區(qū)主任處以100元罰款。

24.對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違反操作規(guī)格的施工人員,分別處以100元罰款。

25.未經過領導同意,擅自向河道、池塘排放泥漿,違反上述規(guī)定對實施排放的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200元罰款,造成后果的還必須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26.對存在有事故隱患,雖然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后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回執(zhí)”逾期不反饋的,對其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500元罰款,對拒不整改的部門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并停工整頓。

27.屢次違反某一條款的部門單位或個人,下一次的處罰以上一次罰款的雙倍數計罰。

28.現場受到業(yè)主批評或罰款的,對經理部信譽造成重大損害的,項目部應對責任部門單位負責人處以1000元以上罰款。

29.對安全工作不負責任,違反上述多項規(guī)定的部門負責人將處以100~300元的合并處罰。

第四條 項目每年在總結、評比的基礎上,對安全生產的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必要的表彰與獎勵;

第五條 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的基本條件

一、?先進單位

1.?嚴格執(zhí)行了國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級的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安全技術規(guī)范、標準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在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環(huán)境保護方面有顯著成績和值得全公司推廣的先進經驗的;

2.?領導重視、將安全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的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環(huán)保工作,并把安全工作、環(huán)保工作納入單位經營考核內容;

3.?組織健全,按規(guī)定配備了專、兼職安全人員,設立了安全機構,有切實可行的制度、措施并貫徹實施,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各項活動,落實了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

4.?在完成項目下達的各項生產經營指標的情況下,積極采取了預防傷亡事故的有效措施,無因工傷亡事故發(fā)生。

二、?先進個人

1.?認真執(zhí)行國家和地方政府以及上級的各項安全生產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制度以及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工作積極主動,能出色地完成本職工作,工作中無“三違”行為,無事故和隱患責任;

2.?熱愛本職工作,并對預防和避免因工傷亡事故有突出貢獻;

3.?在安全技術、管理方面及環(huán)境保護方面有重大發(fā)明、技術履行或者重大合理化建議被采納;

4.?在預防和避免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突出貢獻。

第六條 批準權限及獎勵辦法

一、?凡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項目向公司報送材料,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呈公司安委會批準;

二、?凡被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的,授予“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稱號,并通報表彰及發(fā)給適當獎金予以獎勵,獎金數額由籌建處研究決定。

第七條? 違反本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第11篇 消防安全獎懲制度

第一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行為,給予適當表彰和獎勵:

1、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了防火安全條件,促進了安全生產的;

2、堅持防火制度和崗位防火責任制,在預防火災工作中做出貢獻的;

3、發(fā)現和消除隱患,表現突出的;

4、及時發(fā)現和撲救火災,避免了重大損失的;

5、重視防火工作,積極宣傳教育員工,熟練掌握防、滅火知識,消防工作成績顯著者;

6、對敢于檢舉破壞消防設施的人和事者;

7、其他對消防工作有突出貢獻的;

第二條:凡違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者,將根據不同情節(jié)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1、故意損壞消防器材和破壞設施者要按價賠償,并視其情節(jié)和態(tài)度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或按《消防法》條款的規(guī)定處理。

2、不準隨便使用電熱器,違者按有關規(guī)定處理。

3、違反規(guī)定造成火災事故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4、隨便在禁止煙火的區(qū)域里吸煙、動火者,視情節(jié)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并通報批評。

5、私自亂拉亂址電線、破壞或私自增加電器設備者,視情節(jié),按公司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通報批評。

6、對嚴重地違反消防規(guī)定,在有關部門已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后而拒不執(zhí)行者,除按章處罰外,還要通報批評,寫出書面檢查。

7、對于違反其它防火安全制度者,要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處理。

第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guī),經指出拒不執(zhí)行的單位或個人,應視情節(jié)嚴重程度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四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12篇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獎懲制度

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是爭創(chuàng)國家優(yōu)質工程的前提。因此,綜合管理和提高工人素質至關重要。

一、搞好場前三包,對故意毀壞花草樹木的,處50-100 元罰款。

二、施工人員間要和平相處,對打架、斗歐、酗酒鬧事者罰款500-1000 元。

三、施工現場禁止吸煙,每發(fā)現一人處10-50 元罰款。

四、現場禁止隨處大小便,對不服從管理的人員罰款100-200元。

五、施工現場和生活區(qū)宿舍不能亂寫、亂刻、亂畫,禁止亂丟廢棄物。否則,罰款10-50 元。

六、現場打鬧,不戴安全帽進入施工現場的罰款10-20 元。

七、施工作業(yè),要日做日清,對不清理現象處20-100 元罰款。

八、水泥、白灰粉等易揚塵材料要注意防塵,發(fā)現故意揚塵者罰款100 元。

九、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的處100-500 元罰款。

十、施工垃圾清除要認真,能用則用,節(jié)儉材料。清檢生活廢料,集中一處,廢料處理款20%獎勵節(jié)約者。

十一、施工用電不能私拉亂接,對私拉亂接用電器具的處100元罰款。

十二、對故意毀壞和挪用消防器材的,罰款100-200 元并應照價賠償。

十三、偷竊工地財物和私人物品的,根據表現和情節(jié)輕重處以不同程度的罰款或開除本工地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十四、積極開展文明施工質量評比活動,對本工地有突出貢獻的小組和個人給予獎勵。

安全獎懲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十二篇)

第一條公司所屬車輛必須建立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從到公司駕車之日起按時準確地記錄駕駛員安全行車里程、違章、肇事及表彰、獎勵等情況,作為參加各類評獎的有效依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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