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事故統計管理制度
為及時準確地搞好事故統計,提供科學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據,現就職(民)工工傷事故統計、報告、審批事宜,做如下補充規(guī)定:
1.各在建項目部發(fā)生工傷事故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安全生產的經理和有關部門,由職(民)工所在工地填寫《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做好原始記錄,由項目經理向分公司安全處報告。同時由主管領導組織有關人員成立調查組,查清事故的經過、原因、性質、責任和經濟損失,提出處理意見,構成重傷事故,應填報《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報總公司安全部。
2.總公司安全部在接到各單位報告的事故《電話報告》或《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后,要根據現場調查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及時認真地進行審查,并簽字蓋章。經過勞動部門審批意見進行最后分析結案,所有的資料由總公司存檔。
3.勞動保險福利機構(工會),根據安全機構簽署的審批意見,受理工傷鑒定或評定傷殘事宜,否則,不予辦理。
4.項目部發(fā)生工傷事故(含重大未遂事故)隱瞞不報。一經發(fā)現公司要追究責任,輕傷一起罰項目部5000元,罰分公司主管領導100元;重傷一起罰項目部10000元,罰分公司主管領導200元;重大未遂事故一起罰項目部5000元,罰分公司主管領導100元;對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對情節(jié)和后果嚴重的,交當地檢查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5.總公司對揭發(fā)隱瞞事故的職(民)工將根據情況給予獎勵,并對揭發(fā)人給予保密。
6.本規(guī)定自××年×月×日起開始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