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臨時用電管理制度
1、凡屬臨時用電,用電單位或個人應向供電所辦理申請手續(xù),經同意雙方簽訂供用電協(xié)議并裝設計量表后方可用電。臨時用電一般不超過6個月。
2、臨時用電如需架設臨時線路,應符合《農村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程》的有關要求。
3、臨時用電不得轉供。用電結束,供電所應及時拆除臨時用電裝置,不允許將臨時用電直接轉為正式用電。
4、供電所對臨時用電的管理應納入具體負責人的工作考核。具體責任人加強對其檢查和巡視。
5、臨時用電客戶的內部線路應符合有關標準,移動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應具備可靠接地,電源線應使用絕緣線,嚴禁使用破損的電線和不合格電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