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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四篇)

發(fā)布時間:2024-01-12 19:18:01 查看人數:18

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第1篇 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常用危險化學品有: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為了防止化學品對人體的危害,在生產購進、運輸、儲存、使用過程中必須加強嚴格管理。

一、單位使用的化學品,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安全技術說明書面聲明書,安全標簽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原安全標簽。

二、對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危害應定期進行檢測和評估,建立檔案。作業(yè)人員接觸的危險化學品濃度不得高于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

三、使用單位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衛(wèi)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標簽,了解安全技術,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經常對職工進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教育工作者和培訓。

四、化學危險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專用儲存空室內,化學危險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堆垛之間的主要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不得超量儲存,并設專人管理。

五、化學危險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有關安全、防火規(guī)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電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護圍堤等安全設施。

六、遇火、遇潮容易燃燒、爆炸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受陽光照射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和桶裝等易燃液體、氣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七、化學性質或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一 倉庫或地點存放;化學危險品入庫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入庫后應當定期檢查。

八、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對進入庫后機動車輛必須采取防火措施;同時應當根據消防條例,配備消防力量和滅火設施以及通訊、報警裝置。

九、對使用化學危險品的職工,并進行全面的安全技術培訓,職工應遵守勞動安全衛(wèi)生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應及時報告認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無法處理的情況。

十、職工應采取合理方法,消除或減少工作場所不安全因素;有權拒絕執(zhí)行違章指揮或強令冒險作業(yè)和危害人身安全與健康的行為,并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2篇 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確保實驗安全有序地進行,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關于《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公司具體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化學危險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過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蝕品等七類。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三條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實驗室主任統(tǒng)一領導。公司分管領導、保衛(wèi)處分工負責指導督促檢查。

第四條各級領導的職責:

1.建立和健全實驗室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并對執(zhí)行情況定期進行檢查。

2.經常向實驗室全體員工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必要的安全管理技術培訓,提高全體管理人員的安全管理水平。

3.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或根據公安、勞動、衛(wèi)生、環(huán)保等監(jiān)督機關的通知,有計劃有步驟地采取防范措施,迅速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fā)生。

4.一旦由于危險物品處理不當而發(fā)生火災、爆炸、跑料、中毒、傷亡等事故,要及時組織力量撲救處理,并認真做好善后工作。同時,根據事故性質,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偨Y教訓,防止事故再度發(fā)生。

第三章 化學危險物品的存放與使用

第五條化學危險物品的保管員,必須由政治可靠、工作負責、嚴格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和管理制度,熟悉業(yè)務的人員擔任。凡不了解危險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員,不得從事操作和保管工作。保管員要相對穩(wěn)定,不得任意調換。

第六條化學危險物品的存放地,應符合有關安全規(guī)定,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調濕、消除靜電等設施,應注意將化學危險物品分類分項存放,室內的溫度要控制在30ºc以下,通風良好。

第七條實驗室負責人是化學危險物品使用安全直接負責人。

第八條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實驗室,應做到需要多少領多少,使用過剩的化學危險物品及時退還給倉庫,實驗室內不得存放大量的化學危險物品。

第九條使用化學危險物品過程中的廢氣、廢渣、廢液、粉塵應回收綜合利用。必須排放的,應經過凈化處理,其有害物質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環(huán)保部門規(guī)定的排放標準。劇毒物品銷毀處理必須經公司領導批準,送交市指定單位處理銷毀。

第十條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堅持登記制度。使用爆炸品、劇毒品必須詳細寫明用途,經實驗室主任審批,農科院院長簽字同意后方能領用,并追蹤使用過程。嚴格實行專用保險柜和雙人、雙鎖、雙保管、雙領用制度。

第十一條實驗室應配合保衛(wèi)處定期對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部門和個人進行安全檢查和抽查并做好記錄。對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應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以確保安全。

第四章 化學危險物品的申購與報廢

第十二條申購劇毒、爆炸品,須先填寫“申請批準單”,詳細寫明品種、數量、用途,經實驗室領導審核后送農科院院長審批,同意后由公司辦公室開出介紹信,報公安部門審批,才能采購。

第十三條實驗、科研、生產剩余或存放過久、失效、變質、報廢后的化學危險物品需要銷毀時,必須事先報實驗室分管領導,經批準后建冊登記,指定監(jiān)銷人進行銷毀。

第五章 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運輸和裝卸

第十四條裝運時應輕裝輕卸,堆置穩(wěn)妥,防止撞擊、重壓、傾倒和摩擦,發(fā)現包裝容器不牢固,破損或滲漏時,必須重裝或采取其他措施后,方可啟運。

第十五條不得同時運輸性質相抵觸的能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但數量少,包裝好的化學試劑除外(500克和500毫升以下)。

第十六條夏天氣溫在30ºc以上,從上午10時到下午4時,一律停止裝運易燃易爆品及氫氣、液氯、乙炔等氣體瓶。

第十七條不得攜帶化學危險物品乘坐公共交通車輛。

第十八條提取劇毒品、爆炸品、同位素要二人提貨,并帶有工作證。

第3篇 化驗室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化工部及經貿辦《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公安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精神,結合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易燃易爆物品是指: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固體,易燃液體,易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各種爆炸品等。

第三條 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有領導具體分工管理安全工作,落安全崗位責任制。必須根據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性質,制定詳細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

第四條 銷毀、處理有燃燒、爆炸廢棄化學危險物品,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征得公安、環(huán)保部門的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五條 儲存化學危險物品的庫房,應按規(guī)范要求設置相應的防爆防火、防雷、報警、防曬、調溫、消除靜電等安全裝置與設施。

第六條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庫房、貯罐,必須采用合格的防爆燈具和防爆器設備,經電力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私自亂接電源和違章、違規(guī)使用電器。

第七條化學危險物品儲存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同品種的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分類存放,并不可超量儲存。庫房集中保管時,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保持道路暢通。

(二)化學試劑危險物品保存時要避免混存。不同滅火性質的化學危險物品絕對不允許在同一地點存放。即:

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處;

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處。

(三)對于遇水易爆,遇高溫、低溫、暴曬會發(fā)生分解的化學危險物品,以及液化氣體分別不得在潮濕、易積水、高溫處貯存。

(四)對儲存壓力氣體、液化氣體的容器,必須按照壓力容器檢測的要求,定期進行檢測,禁止檢測不合格的容器儲存壓力氣體、液化氣體。

(五)化學危險物品儲存的場所應安裝可靠的避雷設施,并定期進行避雷效果檢測,確保不發(fā)生因雷擊而引發(fā)火災和爆炸。

第八條化學危險物品的保管人員必須經培訓、考試后憑證上崗。保管人員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防火責任制;

(二)嚴格執(zhí)行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使用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貯存前必須進行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 .

第九條 嚴禁在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使用場所吸煙或使用明火。如果確需使用明火時,必須將化學危險物品全部搬到安全可靠的地方后,才能使用明火。

第十條在化學危險物品保管、使用中,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與安全法規(guī),做出了突出成績的人員,主管單位可申報給予表彰、獎勵;因不負責任、違章操作而造成事故或損失的,依照法律、制度給予處罰 。

另外,化驗室應單獨設立,一是防止火源,二是防止空氣穿流。三是化驗室做實驗時不能關門。四是化驗室的門必須向外開。五是使用的壓力容器要固定在防爆柜子里,防爆柜子也要固定在墻上。六是操作實驗應在操作通風柜中操作。

第4篇 商場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商場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

為確保單位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防止人身傷害和財產意外損失,根據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管理要求及單位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嚴禁任何部門、廠商駐場人員及其他人員攜帶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進入單位。

二、禁止任何部門、廠商駐場人員及其他人員將載有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停入單位停車場內。

三、任何人如發(fā)現可疑物品均應即時報告單位的安全人員,單位的安全人員在專兼職消防員的監(jiān)護下在室外對可疑物品進行檢查,檢查過程中其周圍環(huán)境不得有火種。

四、廠商若經營列入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品種類的商品,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部門批準;必須具備國家及地方安全部門及消防機構頒發(fā)的危險品經營許可證和與此相關的證明、證件和文件、資料等。否則嚴禁在本單位經營。

五、在裝修改造過程中有關單位臨時使用的化工原料、易燃物品(如油漆、酒精等),其品種、數量以當天用量為限,必須書面報經單位的專兼職消防員同意,且不得在單位范圍內存放過夜;在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過程中,其周邊環(huán)境不得有明火和可能產生火花的電器設備;非使用中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燃品必須集中保管;對于裝修用易燃品采用集中保管的方法存放。

六、違反上述管理制度者,根據本規(guī)定將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造成嚴重后果者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四篇)

常用危險化學品有: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蝕品,為了防止化學品對人體的危害,在生產購進、運輸、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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