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某校車管理員安全工作職責
校車管理員安全工作職責
1.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乘車學生檔案。
2.定期對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開展安全教育,督促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3.督促校車駕駛員每天出車前認真檢查車輛狀況,嚴禁車輛帶病上路,制止超載行為,確保行車安全。配合公安交管部門處理校車違法行為。
4.認真排查校車安全隱患。建立校車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和臺賬,定期與校車駕駛員一同對校車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5.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2篇 校車管理員安全工作職責
1.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乘車學生檔案。
2.定期對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開展安全教育,督促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3.督促校車駕駛員每天出車前認真檢查車輛狀況,嚴禁車輛帶病上路,制止超載行為,確保行車安全。配合公安交管部門處理校車違法行為。
4.認真排查校車安全隱患。建立校車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和臺賬,定期與校車駕駛員一同對校車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5.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3篇 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目標責任書
學校、幼兒園交通安全關系到千家萬戶的平安幸福與整個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為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校車管理,六十鋪中心校與你單位簽訂****學年度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目標責任書。
一、責任目標
(一)全年道路重大交通事故控制為0。
(二)杜絕發(fā)生群體交通事故和交通責任事故,嚴防一般交通事故。
(三)校車手續(xù)齊全,嚴禁不合格車輛上路運營。
(四)嚴格按核定人數(shù)運營,不超載,不超速。
(五)駕駛員持有效證件上崗。
(六)接送學生車輛必須保證有教師護送,且有記錄。
二工作要求
(一)以科學發(fā)展觀為指導,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從講政治、保穩(wěn)定、促發(fā)展的高度出發(fā),嚴格認真執(zhí)行各項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教育部、公安部、市委、市政府、市教委及縣委、縣政府關于校車安全工作的決定。
(二)學校要嚴格按照校車和駕駛人資質(zhì)規(guī)定落實校車和駕駛人,嚴格把關,嚴禁聘用不符合校車駕駛人資質(zhì)的駕駛人駕駛接送學生、幼兒的車輛和使用達不到安全性能的車輛接送學生、幼兒。
(三)學校定期組織車輛和駕駛人到交巡警大隊接受資質(zhì)審查,確保資質(zhì)合法有效,逐步改善學校、幼兒園交通安全環(huán)境和條件。
(四)各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是本單位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高度重視校車安全工作,加強對本單位校車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和完善學校、幼兒園校車安全工作組織機構,強化學校、幼兒園校車安全綜合管理和組織領導,落實校車安全工作責任制,并堅持定期、不定期地檢查督促各項校車安全工作的落實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整治。
(五)加強對師生員工、學生及兒童的交通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定期組織學生集中安全知識講座、觀看事故錄像、知識競賽等開展形式多樣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動,不斷增強學生、兒童的交通安全意識、法制意識。
(六)嚴格執(zhí)行師生外出參觀、學習、旅游、考察的用車報批制度;任何學校、幼兒園不得擅自租賃車輛組織師生、兒童外出活動。
(七)嚴格執(zhí)行事故報告制度。凡發(fā)生校車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必須在半小時以內(nèi)將事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傷情等主要情況向縣交警大隊和六十鋪鎮(zhèn)人們政府報告,并做到及時、準確、全面、不得誤報、瞞報、漏報和遲報。
(八)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對發(fā)生校車安全事故的學校、幼兒園將配合交警等部門進行責任倒查。
三、考核辦法(一)六十鋪中心校校車安全檢查情況將作為各民辦校辦學資質(zhì)年度評審的重要依據(jù)之一。
對因失職、瀆職或安全管理工作發(fā)生惡性道路交通事故的,六十鋪中心校將協(xié)助交巡警大隊等有關部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嚴肅追究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與民事責任。
中心校(蓋章)幼兒園(蓋章)
簽字:簽字:
****年9月28日
第4篇 小學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緊急通知
豐圩小學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緊急通知
2023年12月24日上午,江西省貴溪市濱江鎮(zhèn)紅塘村委會合盤石童村小組發(fā)生一起接送幼兒園學生的校車側翻水塘事故,造成3名兒童當場死亡,8名兒童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嚴重后果。再次敲響了校車安全的警鐘,為吸取教訓確保中小學生、幼兒園交通安全,現(xiàn)就進一步加強我縣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統(tǒng)一思想,提高認識
各中小學、幼兒園、局直各單位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視,強化校、園車管理責任。要以對學生負責,對家長負責,對社會負責的責任感、使命感,站在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建立健全校車管理制度,從機制體制上為學生的交通安全提供保障。
二、廣泛宣傳,強化意識
各中小學、幼兒園、局直各單位要通過上好交通安全教育課、設置交通安全宣傳展板、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等形式,對學生開展交通安全尤其是安全乘坐校車教育。通過教育活動使家長、校車經(jīng)營單位、駕駛人和中小學生、幼兒園幼兒及時了解、遵守相關規(guī)定,自覺抵制乘坐超員、無牌、無證、無保險的接送學生車、報廢車、載貨車和拖拉機。
三、加強管理,確保安全
各中小學、幼兒園、局直各單位應使用自購或承租其他單位的符合安全標準的并取得校車標牌的客車作為校車,嚴禁租用及使用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達到報廢標準、沒有取得校車標牌的客車用作校車。中小學、幼兒園在承租、使用校車時,要做到認真檢查車輛技術狀況、與校車駕駛人逐人見面,與校車駕駛人及租賃單位逐車逐人簽訂安全行車責任狀,嚴禁超載,發(fā)現(xiàn)超員或其他交通違法行為要堅決制止,并及時報告當?shù)毓步痪⒔煌ㄟ\管部門。
四、全面排查,認真履責
各中小學、幼兒園、局直各單位要配合當?shù)毓步煌ü芾聿块T,對接送學生的車輛進行一次認真排查,召開一次幼兒園園長、校車駕駛員會議,對校(園)校車的狀況、運行管理、年檢情況、保險情況和校車駕駛人管理等情況進行摸排,查找安全隱患和管理漏洞。車況破舊,到達報廢標準、安全隱患未消除,沒有取得年檢標志、保險未到位的車輛一律不得作為校車使用。各學校對校車駕駛員進行一次全面的資格審查,重點檢查從業(yè)資格,駕駛技能和駕齡,對不符合條件的要堅決辭退。
各中小學、幼兒園、局直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校車和校車駕駛人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責任追究制,明確校(園)長為校車管理第一責任人。各地各校(園)要強化管理,認真排查,及時整改,將接送學生車輛安全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確保學生生命安全。
第5篇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chǎn)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學校行車安全管理領導小組。
2、 建立校警隨車制度。
學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隨車,負責學生上下車、過馬路和行車過程中學生的秩序與安全。隨車校警必須認真填寫隨車記錄。
3、 駕駛員的安全行車規(guī)定。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經(jīng)常學習交通法規(guī)。
(6)保持車況良好,經(jīng)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解決。
(7)駕駛員在校內(nèi)行駛車速不能超于每小時5公里。
(8)載送教職工和學生的車輛,行駛車速不準超過每小時50公里。
4、違規(guī)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guī)則或發(fā)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①無照駕駛。
②未經(jīng)許可將校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guī)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fā)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盡快做好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向附近警察機關報案,并即與管理部門及隊長聯(lián)絡協(xié)助處理。如屬小事故,可先行處理后向管理部門報告。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員與學校共同負擔。
(5)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jīng)扣除保險金額后,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學校各負擔一半。
5、汽車例行保養(yǎng)修理規(guī)定
(1)車輛例行保養(yǎng)是各級保養(yǎng)的基礎,屬于預防性的日常維護作業(yè),以清潔、檢查為中心內(nèi)容,司機應單獨完成。要求:附件齊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輪胎氣壓正常制動可靠、轉(zhuǎn)向靈活,潤滑良好、燈光喇叭正常等。
(2)車輛必須保證在不延誤解送學生的情況下,進廠修理(特殊情況例外)。
(3)車輛需維修或保養(yǎng)時,應提前報告隊長人,由隊長報告后勤主任,經(jīng)主任同意并簽名即可。由隊長記錄公里數(shù),并會同司機一起進廠,否則校方將不承認此款項。
(4)維修車輛出廠,司機必須仔細檢驗、確認修理妥當,才可簽字提車,否則立即告知廠方再次檢查或報告隊長、另安排檢修。
6、司機接送學生規(guī)定
(1)家長未在接送地點等候、接回學生,可在附近打電話通知家長,或者將學生送回學校。絕不可以讓學生獨自回家。
(2)若有家長要求司機在沿途增添停車點或更改線路。司機可示意家長寫申請信,經(jīng)學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機應按校車表的時間準時到達停車點,若提前到達應確定已上齊學生,否則需等候至預定時間方可開車。
7、司機日常工作規(guī)定
(1)除經(jīng)常洗車輛,保持車廂內(nèi)外清潔整齊外,也不準將車廂內(nèi)的垃圾拋棄在停車場上。
(2)除早、晚接送學生外,司機必須持有隊長簽署的《派車單》方可將校車駛出學校。否則后果自負。
(3)除學生或隊長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機不得私下允許其他人(包括教職員工)搭乘校車,否則將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懲處。
(4)若司機于工作期間違反交通規(guī)則而遭交警處理,司機必須即時呈交案發(fā)報告,由后勤處按情況評估相關費用并由個人分擔相應部分。
8、司機的職責
(1)學校司機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規(guī)則。
(2)司機應愛惜學校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yǎng),經(jīng)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
(3)司機每天抽適當時間擦洗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
(4)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發(fā)現(xiàn)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diào)查。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fā)現(xiàn)油量不足,應立即加油,不得將學生載入加油站加油。加油單據(jù)先由隊長簽名,然后由后勤處簽名,方有效。
(5)司機發(fā)現(xiàn)所駕駛的車輛有故障時要立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隊長,隊長報后勤處,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未經(jīng)批準不允許私自將車輛送修理廠維修。
(6)當車回來,按指定地點停放車輛,鎖好保險鎖。
(7)對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經(jīng)常檢查,整齊證件才出車。
(8)晚間司機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點前必須睡覺(特殊情況例外),不準開疲勞車,不準酒后駕車。
(9)司機駕車一定要遵守交通規(guī)則,文明開車,不準危險駕車。
(10)司機故意違章或證件不全被罰款的費用不予以報銷。違章造成后果由當事人負責。
(11)校內(nèi)不準按喇叭,車內(nèi)不準吸煙。
(12)司機對師生應熱情、禮貌,說話文明。
(13)司機接送學生,要準時出車,不要誤點。
(14)未出車時,司機應在辦公室,隨時等候出車。
(15)司機要服從隊長的安排,不準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車。
(16)司機出車執(zhí)行任務時,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應立即通知隊長,并說明原因。
(17)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18)司機未經(jīng)領導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他人駕駛或練習駕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19)司機未經(jīng)領導批準,非專職駕駛員不得駕駛學校任何車輛,否則,一切后果自負。
(21)后勤處每學期負責對司機期考核、評級獎勵。
9、駕駛員守則
(1)努力學習專業(yè)技術,熟悉掌握車輛的技術性能,精通本職業(yè)務,遵守交通法規(guī)。
(2)具備崇高的職業(yè)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質(zhì),高度的事業(yè)心、責任心,敬崗愛業(yè)
第6篇 中小學校校車管理員安全工作職責
1.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建立乘車學生檔案。
2.定期對校車駕駛員和隨車照管人員開展安全教育,督促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
3.督促校車駕駛員每天出車前認真檢查車輛狀況,嚴禁車輛帶病上路,制止超載行為,確保行車安全。配合公安交管部門處理校車違法行為。
4.認真排查校車安全隱患。建立校車安全隱患排查制度和臺賬,定期與校車駕駛員一同對校車安全隱患進行排查,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及時整改。
5.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7篇 小學學校安全管理校車管理實施方案
小學(學校)安全管理及校車管理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關于開展學生接送車輛安全隱患集中排查整治行動的通知》、“10.8”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及河北省公安廳、教育廳關于《河北省校車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深刻汲取甘肅省正寧縣“11.16特大交通事故”教訓,切實加強我校學生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本杜絕交通安全隱患,有效預防學生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確保廣大師生的人身安全,現(xiàn)結合我校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重要思想黨為指導,全面貫徹上級文件及會議精神,逐條落實公安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全面加強中小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為構建平安、和諧學校做出貢獻。
二、組織領導
組長:z
副組長:z
成員:各班主任及任課教師
三、工作目標任務
以“珍惜生命、平安出行、自我保護”為主題,進一步加強學校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強化學生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抵制交通違法行為和自我防護意識,共建安全、暢通、和諧交通環(huán)境為主要內(nèi)容的宣傳教育活動,努力鞏固交通安全學校建設成果,使周邊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學生交通安全意識明顯增強,行為更加規(guī)范,確保學生出行安全。
四、工作措施
(一)強化學校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和監(jiān)督管理
1、學校要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做到教育制度化,活動經(jīng)?;R⒔煌ò踩麄鹘逃龍@地,認真組織開展好12月2日的全國交通安全主題宣傳日活動,努力擴大宣傳效果,強化學生交通安全意識,提高防范事故的能力,提高遵守交通安全法規(guī)的自覺性。
2、學校要認真落實教育部“六條措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將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正常教學計劃。
3、要聯(lián)合公安部門落實開學后、放假前交通安全授課制度,針對學生行為特點,重點宣傳“遵守交通信號”、“各行其道”等交通安全常識,提高學生的自我防護意識。同時要組織開展教師交通安全專題培訓工作,提高教師隊伍的交通安全知識水平,以更好地完成對學生的安全教育
4、學校每學期要組織學生家長及接送親屬進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1次以上,并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學校、學生家庭和社會共同預防學生交通事故的聯(lián)動機制。
(二)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各項制度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責任制度、交通安全教育制度、學生上下學的安全護導制度、路隊制度、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實施方案等。
(三)完善交通安全設施
1、完善校園周邊交通安全設施。配合公安部門,按公安部“八條措施”要求,組織全面排查,徹底摸清學校周邊道路交通情況和交通安全設施情況,并制定實施方案,進一步完善校園周邊交通標志、標線、停車泊位等交通安全設施的設置。
2、建立和完善校園內(nèi)交通安全宣傳設施。學校要在校園內(nèi)醒目位置設立固定的交通安全宣傳櫥窗或黑板報、宣傳標語等。
(四)加強對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護導
1、學校要加強對學生上下學的護導,教育學生不乘坐農(nóng)用車、拖拉機、摩托車、機動三輪車。不在公路上玩耍、奔跑、運動鍛煉,不攀爬車輛,主動避讓過往車輛。橫過公路要注意車輛情況,不要在車輛臨近時橫穿公路、街道。
2、學校制定切實可行的“路隊”管理辦法,保證放學集合有序、隊列行進有序、考核評比到位,把路隊管理納入年級、班級考核。
3、學校要落實值班巡查,每天上學、放學前安排人員到校門口執(zhí)勤,維護交通秩序,嚴禁車輛入校,保證道路暢通。
(五)強化學生接送車的管理
1、要認真摸清學生居住地、到校返家行走路線經(jīng)哪些交通要道,學生到校返家主要乘坐什么交通工具,存在哪些交通隱患,建立健全學生交通安全管理臺帳。
2、學校要嚴格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和省教育廳的有關規(guī)定,定期、不定期地對本區(qū)域內(nèi)運送學生車輛進行檢查排查,規(guī)范接送學生車輛的管理,減少和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發(fā)生。
3、對學校組織的大型活動,需要外出租車的,一定要對運送學生車輛進行檢查排查,對駕駛員進行必要的詢問,是否三年以上駕齡等。
五、工作要求
(一)認清形勢,提高認識,高度重視。要清醒認識到學校交通安全問題是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搞好學校交通安全工作,確保學生交通安全,是構建和諧社會、維護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具體要求,是一項得民心、順民意的工程,必須嚴格按照上級要求,高標準高質(zhì)量地做好學校交通安全工作。
(二)建立好工作臺帳。學校均應建立“加強中小學校交通安全工作臺帳”,將這一工作有關的方案、措施、制度、活動等詳細記錄。
(三)加強對工作的宣傳報道。要充分利用報刊、墻報等宣傳工具,廣泛宣傳學校交通安全工作,讓全社會都來關注、關心、參與、支持和幫助,共同建設平安、和諧校園環(huán)境。
附件一:
“交通安全學?!被緲藴?/p>
一、領導重視,人員落實
(一)有領導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專(兼)職交通安全員占學??側藬?shù)的1/60以上;
(三)每個班級有1―2名義務交通安全宣傳員。
二、制度健全,措施有力
(一)有“交通安全學校”創(chuàng)建規(guī)劃或方案;
(二)有交通安全公約或規(guī)范;
(三)有交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四)交通安全責任、宣傳教育、形勢分析、會議、對學生上[下]學的護導、考核、總結和獎懲等制度健全。
三、工作落實,成效明顯
(一)交通安全教學計劃在全校得到認真落實,每學期給學生上交通安全課2次以上;
(二)每學期開展全校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如演講、知識競賽、征文比賽、交通指揮手勢操比賽等)1次以上,并以有效方式對學生家長進行交通安全宣傳1次以上;
(三)每學期組織學生和教職員工觀看交通安全宣傳掛圖和光盤1次以上;
(四)學校周邊交通安全警示標志標線齊全,校內(nèi)有永久性的交通安全宣傳標語、宣傳櫥窗或宣傳專欄;
(五)對學生接送車輛和駕駛人使用規(guī)范、管理教育到位,駕駛人能自覺遵守交通法規(guī),無超員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六)學校內(nèi)外交通安全隱患整治率100%;
(六)學生和教職員工掌握了基本的交通安全知識,交通安全意識明顯增強,交通安全行為能力明顯提高。全年無在校學生在交通事故中負有責任,無在校學生因交
通事故死亡,無教職員工發(fā)生負主要責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資料齊全,真實有效
(一)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教學參考資料齊全;
(二)交通安全工作方案(或措施)、各項制度規(guī)定等資料齊全;
(三)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學習和各項活動有關的教案、文字記錄、圖片和音像資料齊備并分類有序存放;
(四)有學生接送車輛和本校機動車、駕駛員等重點人群基礎檔案;
(五)有落實責任制檢查、考核評比等基礎檔案;
第8篇 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范本
甲方:(中小學?;蛴變簣@)
乙方:(校車服務提供者)
經(jīng)協(xié)商,甲方與乙方就校車服務達成一致。為嚴格校車安全管理,確保乘車學生安全,根據(jù)《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特簽訂本責任書。
一、甲方基本情況
1.學校性質(zhì):①公辦;②民辦。
2.學校辦學類型:①小學;②初中;③九年一貫制學校;④十二年一貫制學校;⑤幼兒園。
3.校長(園長)姓名:。
4.聯(lián)系電話:。
5.地址:。
二、乙方基本情況
1.乙方性質(zhì):①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jīng)營企業(yè);②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③根據(j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④依據(j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jīng)營許可的個體經(jīng)營者。
2.法人代表:。
3.聯(lián)系電話:。
4.地址:。
三、校車基本情況
1.車牌號碼: 。
2.車型:。
3.發(fā)動機號: 。
4.核載人數(shù):人。
5.校車標牌編號: 。
6.校車標牌取得日期:年月日。
7.校車標牌發(fā)放機關名稱:。
8.校車使用許可有效期:年月日。
9.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停靠站點:見校車標牌。
10.安全技術檢驗有效期:年月日。
11.保險投保情況: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萬元;②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萬元;③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期限年月日;④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萬元;⑤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萬元;⑥投保其他商業(yè)險險種:責任限額萬元。
四、校車駕駛人由乙方指派。
1.駕駛人:①姓名:;②性別: ;③年齡:;④校車駕駛資格取得時間:年 月 日;⑤準駕車型;⑥駕駛證審驗有效期年月日;⑦聯(lián)系電話:。
2.備用駕駛人:①姓名:;②性別:;③年齡:;④校車駕駛資格取得時間:年月日;⑤準駕車型;⑥駕駛證審驗有效期年月日;⑦聯(lián)系電話:。
3.駕駛人變更時,乙方應提前將有關信息書面通知甲方。
五、隨車照管人員由方指派。
1.隨車照管人員1:①姓名:;②性別:;③年齡:;④聯(lián)系電話:。
2.隨車照管人員2:①姓名:;②性別:;③年齡:;④聯(lián)系電話:。
3.派出方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督促其嚴格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履行職責。
4.隨車照管人員變更時,派出方應提前將有關信息書面通知另一方。
六、甲方責任:
1.指派專人參與校車安全管理,負責與乙方對接。
2.會同乙方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3.建立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學生在學校校園內(nèi)或校門附近上下車的組織管理工作,確保候車學生的安全。
4.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校車交通事故的處置和處理工作。
5.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制度,對教師、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qū)W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開展應急疏散演練,要求學生遵守乘車秩序,嚴禁干擾校車駕駛人工作。
6.根據(jù)乙方所提供的資料,健全完善校車安全管理檔案,實現(xiàn)一車一檔。
七、乙方責任:
1.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校車出車前的安全技術條件檢查,定期進行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tài)。對于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及時停運,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zhì)的維修企業(yè)維修,消除安全隱患后方可繼續(xù)用于接送學生。每半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標牌超出有效期前應及時重新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
2.保證校車符合國家有關標準,配備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配備逃生錘、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和按照規(guī)定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
3.加強對校車駕駛人的管理,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開展安全教育,督促校車駕駛人強化安全意識,遵守交通規(guī)則和校車駕駛要求,嚴禁超載、超速、酒后駕駛、疲勞駕駛、逆向超車等交通違法行為。督促組織校車駕駛人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三十日內(nèi)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配合甲方組織開展校車應急疏散演練。保證校車駕駛人與校車標牌記載的駕駛人一致。配合相關部門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資格審查和體檢,確保駕駛人身體健康良好。
4.保證提供服務的校車和校車駕駛人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主動向甲方如實提供能夠證明校車和校車駕駛人條件的有關證件、資料。乙方因提供變造、偽造證件、資料造成后果的,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5.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校車標牌載明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時,應另選擇安全的線路并告知甲方。若需變更行駛線路,應重新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和校車標牌。
6.遇校車接送學生期間發(fā)生故障或道路交通事故的,乙方應當會同甲方及時進行處置,安全轉(zhuǎn)運學生,并配合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做好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7.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使用校車標牌和校車標志燈。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校車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乙方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8.本責任書所載校車因故不能接送學生時,乙方應調(diào)配其他符合國家標準的校車。
八、如在本責任書有效期內(nèi),乙方提供的校車或駕駛人出現(xiàn)不符合本責任書規(guī)定的情況時,甲方有權向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報告并終止乙方接送學生服務。
九、本責任書一車一簽,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由甲方報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一份,雙方蓋章、簽字后生效。
十、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每學期簽訂一次。本責任書有效期為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簽字:乙方代表簽字:
簽訂日期:年月日年月日
第9篇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范本
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等,國家總理*特制定了詳細的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詳細的內(nèi)容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17號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已經(jīng)2023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學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本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的學生數(shù)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依法制定、調(diào)整學校設置規(guī)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及其教學點的設置、調(diào)整,應當充分聽取學生家長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發(fā)展城市和農(nóng)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規(guī)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為需要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
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學生上下學需要的農(nóng)村地區(q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獲得校車服務。
國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jīng)費的機制,并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yōu)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方式,按照規(guī)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支持校車服務所需的財政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擔,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支持校車服務的稅收優(yōu)惠辦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稅收管理權限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教育、公安、交通運輸以及工業(yè)和信息化、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的規(guī)定,負責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工作。國務院教育、公安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調(diào)機制,統(tǒng)籌協(xié)調(diào)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共同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并實施與當?shù)亟?jīng)濟發(fā)展水平和校車服務需求相適應的校車服務方案,統(tǒng)一領導、組織、協(xié)調(diào)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第六條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yè)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shù)炔块T,按照保障安全、經(jīng)濟適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時修訂校車安全國家標準。
生產(chǎn)校車的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產(chǎn)品質(zhì)量保證體系,保證所生產(chǎn)(包括改裝,下同)的校車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得出廠、銷售。
第七條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xié)助保障校車通行安全。
第八條縣級和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舉報電話、舉報網(wǎng)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
第九條學??梢耘鋫湫\嚒R婪ㄔO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jīng)營企業(yè)、城市公共交通企業(yè),以及根據(j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可以制定管理辦法,組織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jīng)營許可的個體經(jīng)營者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組織校車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十一條由校車服務提供者提供校車服務的,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措施。
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qū)W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并定期組織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監(jiān)護義務,配合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的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學生的監(jiān)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監(jiān)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車使用許可
第十四條使用校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許可。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jīng)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jīng)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十五條學?;蛘咝\嚪仗峁┱呱暾埲〉眯\囀褂迷S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shù);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校車標牌應當載明本車的號牌號碼、車輛的所有人、駕駛人、行駛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以及校車標牌發(fā)牌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十七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應當配備統(tǒng)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的,不得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第十八條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十九條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將校車標牌交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第二十一條校車應當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wèi)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二條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tài)。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zhì)的維修企業(yè)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yè)務的企業(yè)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維修技術規(guī)范維修校車,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對所維修的校車實行質(zhì)量保證期制度,在質(zhì)量保證期內(nèi)對校車的維修質(zhì)量負責。
第四章校車駕駛人
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jīng)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xù)3個記分周期內(nèi)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nèi)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二十六條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二十七條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guī)則和駕駛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五章校車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條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二十九條校車經(jīng)過的道路出現(xiàn)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shù)厝嗣裾畱斀M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條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jīng)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yōu)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三十二條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空军c停靠;未設校車??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停靠站點標牌,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
第三十三條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校車停靠車道后方和相鄰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三十四條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shù),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三十六條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和教育行政部門。
第六章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
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
第三十九條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fā)現(xiàn)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shù),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shù),確認乘車學生已經(jīng)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四十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一條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zhuǎn)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校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xù)留在校車內(nèi)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qū)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的監(jiān)護人聯(lián)系處理后續(xù)事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的校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產(chǎn)品質(zhì)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罰。
第四十四條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五條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的企業(yè)或者個體經(jīng)營者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情節(jié)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jīng)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四十八條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jīng)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在校車??空军c???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被依法處罰或者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校車駕駛人條件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取消校車駕駛資格,并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
第五十條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蛘咝\嚪仗峁┱咿D(zhuǎn)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立即發(fā)還被扣留車輛。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條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原作出許可決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五十五條學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除依照本條例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導致發(fā)生學生傷亡事故的,對政府舉辦的學校的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民辦學校由審批機關責令暫停招生,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并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nèi)不得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qū)域發(fā)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工業(yè)和信息化、質(zhì)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安全生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發(fā)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guī)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校車,遵守本條例校車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
第六十一條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二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jīng)配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90日內(nèi),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資格。
本條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學生、幼兒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過渡期限內(nèi)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第10篇 幼兒園校車管理安全制度
為規(guī)范校車接送過程的管理,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避免錯接、漏接情況的發(fā)生,特制訂該制度:
一、每次車輛出發(fā)前,駕駛員需全面檢查車輛狀況正常后方可出發(fā)。校車定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guī)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二、跟車老師必須在乘車前仔細對照乘車名單,與領隊老師確認核實當日乘車名單及人數(shù)無誤后,方可上車。
三、如有幼兒因特殊原因更改上、落點或改乘其它線路車輛,家長須于下午3點前通知幼兒園,跟車老師必須在當日記錄中做特別說明,以免遺漏。
四、跟車老師在跟車過程中,必須對照乘車清單,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并在每個相應的名字后打勾確認。
五、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前,必須對整個車廂進行檢查,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
六、跟車老師在跟車結束后,必須再次檢查乘車記錄,并在乘車表上簽名確認后,再請園長簽名每月底交辦公室備案。
七、督促校車司機必須保持車輛勻速行駛,遵守交通規(guī)則,并避免一切不安全駕駛的行為。
八、檢查校車司機在接送的路程中是否正確在各站點停靠,無論該站點是否有人上落。
九、提醒校車司機必須在幼兒上車坐穩(wěn)后,跟車老師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十、校車站點及乘車幼兒名單需變更時,由每條線路組織教師提前通知到該車所有跟車人員及司機。
十一、家長接送幼兒必須出示接送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