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安全用電管理條例
總 則
一、為了認真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各項政策法令,加強農村安全用電管理,確何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使電力更有效地為農業(yè)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特制訂本條例。
二、農村安全用電工作涉及面廣,直接關系到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危。各級供電部門,要在當?shù)卣I導下,堅持照章管電、依法治電的原則,應主動與政法、勞動、文教、衛(wèi)生、廣播等部門密切配合,切實做好農村安全用電的監(jiān)察、檢查、宣傳教育和事故調查處理等工作。
農村安全用電,符合農村社(鄉(xiāng))隊(村)的根本利益,是用電社(鄉(xiāng))隊(村)主要任務之一。各社(鄉(xiāng))隊(村)管電干部和農村電工要認真學習和執(zhí)行各項用電規(guī)章制度及有關規(guī)定,確保人身設備安全。
三、本條例適用于各級供電部門(包括自發(fā)自供和轉供電單位,下同)以及社(鄉(xiāng))隊(村)管電組織、農村電工和廣大農村用戶。
四、各級供電部門和領導干部、技術人員、工人、社(鄉(xiāng))隊(村)管電干部和農村電工,都應認真學習、嚴格執(zhí)行本條例。
五、對遵守本條例有顯著成績的工作人員,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條例造成重大事故的工作人員,應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于違反規(guī)章的瞎指揮,具體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執(zhí)行。
組織與任務
六、各級供電部門,要把農村安全用電工作,作為重要職責。要建立健全農電安監(jiān)組織,配備農電安監(jiān)專職或兼職人員,不斷加強農村安全用電的管理,認真總結經驗教訓,摸索農電事故規(guī)律,采取針對性措施,組織和指導用電單位做好安全工作。
七、各用電社(鄉(xiāng))隊(村)要建立健全有領導干部、電工、治保、醫(yī)務等有關人員參加的管電組織。
社(鄉(xiāng))隊(村)管電組織要認真負責地做好安全用電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 負責社(鄉(xiāng))隊(村)安全用電工作的組織領導;
2. 貫徹執(zhí)行本條例,制訂社(鄉(xiāng))隊(村)安全用電公約;
3. 宣傳安全用電常識,普及觸電急救法;
4. 加強法制教育,監(jiān)督和檢查用電安全狀況;
5. 負責落實安全用電措施和消除電力設施的各種缺陷;
6. 組織觸電傷亡事故的搶救、保護事故現(xiàn)場、向主管單位報告事故情況、參加事故調查和處理。
電工管理
八、社(鄉(xiāng))隊(村)管電組織必須根據用電設備數(shù)量配備電工。農村電工的職責是:
1. 在管電組織領導下,認真執(zhí)行供電部門有關農村安全用電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
2. 掌握本供電區(qū)所用電力設施的運行情況,建立健全設備臺帳、缺陷記錄和圖表;
3. 負責本供電區(qū)電力設備的安全運行、維護檢修和定期巡視;
4. 負責安全用電常識的宣傳教育,正確掌握觸電急救方法;
5. 配合供電部門保證高壓電力設施,防止盜竊和破壞。
九、農村電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工作責任心強,熱心為人民服務,熱愛農村電氣化事業(yè);
2. 身體健康,作風正派;
3. 具有相當初中文化程度,有一定電工知識,熟悉有關規(guī)程,掌握基本操作技能和觸電急救法。
十、農村電工,須由本人申請,社(鄉(xiāng))隊(村)推薦,縣供電部門審查,并經培訓考試合格,發(fā)給電工證后,才能從事電工工作。
電工應保持穩(wěn)妥定,更換電工應取得縣供電部門同意。
十一、凡未配備電工的用電社(鄉(xiāng))隊(村),供電部門可不予供電。嚴禁無電工證的人員從事電工工作,凡無證人員造成事故,除從事處理外,還要追究領導者的責任。
十二、培訓和考核農村電工是供電部門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縣供電部門要有計劃地分期分批對農村電工進行培訓。
縣供電部門應做好農村電工的考核和年審工作。每年要對農村電工普遍進行一次考核,考試不及格的要暫停工作限期復試,復試不及格應吊銷其電工證。
設備管理
十三、供電部門要根據農村用電季節(jié)性特點,開展安全用電大檢查,及時消除設備缺陷。在發(fā)現(xiàn)險情時應立即停電,限期整修以后,再行送電。進行安全用電檢查時可邀請公安政法部門參加。
十四、縣供電部門按照規(guī)程規(guī)定、組織用戶對低壓電網每年進行一次檢、評級和定級工作。并協(xié)助社(鄉(xiāng))隊(村)制訂整改計劃。督促社(鄉(xiāng))隊(村)消滅三類設備。
十五、社(鄉(xiāng))隊(村)管電組織每年要組織農村電工對供電區(qū)全部電力設備進行春檢和秋檢,落實安全措施,堵塞漏洞,預防事故發(fā)生。
十六、架空線和接戶線要有農村電工負責經常維護,定期進行全面巡視。遇有大風、大雨、大雪和用電高峰季節(jié),要增加巡視次數(shù),對危及用電安全的設備要及時處理,直至停用。
十七、農村配電變壓器低壓側要安裝觸電保安器,并做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
十八、農村新建高低壓電力設施,必須經供電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
十九、電氣設備金屬外殼(包括家用電器)均應安裝保護接地。
安全用電
二十、用電要申請,安裝、維修找電工,不準私拉亂接電力設備。
二十一、農村臨時用電,要向供電部門申請,電力設備安裝應符合規(guī)程要求,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接電,在用電期間有專人看管。用完及時拆除,不準長期帶電。
二十二、嚴禁“一火一地”用電和掛鉤用電。
二十三、嚴禁私設電網,不準用電網防盜、防竊;不準用電網捕魚、狩獵;不準用電網捕鼠、滅害。
二十四、不準帶電維修或移動用電設備,不準使用破股線。
二十五、凡有自備電源或備用電源的用戶,與電網并列運行前要向供電部門申請簽訂協(xié)議,并應裝有防止在電網停電作業(yè)時,向電網倒送電的安全裝置。
事故責任劃分
二十六、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產權所屬單位負主要責任:
1. 安裝不符合規(guī)程要求;
2. 設備失修或管理不善。
二十七、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供電部門負主要責任:
1. 由于設備失修造成的事故產權雖屬用戶,但供電部門已承擔代管義務者;
2. 由于供電部門工作過失,錯誤同意不合格電力設備投入運行者;
3. 由于供電部門領導人員或工作負責人誤發(fā)令、運行人員誤操作、調度失誤等原因,直接造成事故者。
二十八、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屬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本人負主要責任:
1. 私自攀登變壓器臺、電桿或搖動拉線;
2. 家用電器、照明設備失修或安裝不符合規(guī)程規(guī)范;
3. 私拉亂接或其他違章用電;
4. 在電力線路下面私自蓋房、打井和從事其它私人勞動,誤觸合格的帶電設備;
5. 違章作業(yè),自身觸電。
二十九、造成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肇事者負全部責任:
1. 盜竊或破壞電氣設備、器材;
2. 私設電網;
3. 私拉亂接電力設備造成他人觸電;
4. 利用職權違章指揮造成他人觸電;
5. 電工違章作業(yè)造成他人觸電;
6. 汽車、馬車、拖拉機撞擊電力設備造成他人觸電;
7. 在電力線下蓋屋、植樹、堆放物品等導致導線最小對地距離不符合規(guī)程要求,造成他人觸電;
8. 向停電線路上送電,造成他人觸電者。
三十、在由單位組織的生產活動中,凡違反安全用電規(guī)定的一切事故,均由組織生產的單位負主要責任。
三十一、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人身觸電傷亡者,不予追究責任。
三十二、凡屬多種因素造成人身觸電傷亡事故者,應根據情況分清責任主次。
事故處理
三十三、發(fā)生農村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縣供電部門要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到事故現(xiàn)場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責任,采取防范措施,并按規(guī)定寫出事故報告,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對任何觸電傷亡事故不得隱瞞。
三十四、發(fā)生人身觸電傷亡事故的用電單位,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深刻接受教訓,認真采取措施,妥善處理。
三十五、各類責任事故造成的人身觸電傷亡,其撫恤和醫(yī)療等費用由責任單位和責任者承擔。有爭議時,按有關規(guī)定由當?shù)貏趧硬块T提出意見,交有關各方面領導部門研究處理。如果意見仍不一致,可由政法部門裁決。
三十六、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凡觸犯刑律,致死人命或造成重大損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供電部門要向當?shù)卣ú块T報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強令他人違章作業(yè);
2. 玩忽職守,違章作業(yè);
3. 私設電網,私拉亂接電氣設備;
4. 盜竊破壞電力設施;
5. 有意用電力殺害他人和蓄意制造破壞事件。
事故統(tǒng)計
三十七、發(fā)生農村觸電死亡事故,縣供電部門就于三日內填寫“農村觸電死亡事故報告表”報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區(qū)農電主管部門。
三十八、發(fā)生農村觸電死亡群傷事故,縣供電部門應立即以電報報告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區(qū)農電主管部門,并于五日內填寫“農村觸電死亡群傷事故報告表”報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區(qū)電主管部門,同時報水利電力部農電司。
三十九、省、市、自治區(qū)農電主管部門于每月十日前將“農村觸電死亡月報表”報送水利電力部農電司。
四十、省、市、自治區(qū)農電主管部門于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將“農村觸電死亡事故年報表”報送水利電力部農電司。
四十一、凡在農村發(fā)生的任何觸電死亡事故,縣供電部門要認真填寫事故報告,報送主管局和省、市、自治區(qū)主管農電部門,縣供電部門不得隱瞞不報或借口拒報。
附則
四十二、各省、市、自治區(qū)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條例結合本地區(qū)具體情況,制訂相應的管理細則。
四十三、本條例自頒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同時停止執(zhí)行1981年10月頒發(fā)的《農村安全用電管理條例》
附:農村安全用電須知
為了切實做好農村安全用電工作,普及安全用電常識,防止觸電事故發(fā)生,使電力更好地為農村生產和人民生活服務,特制定《農村安全用電須知》。對本須知,應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宣傳、印刷、張貼、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一、用電要申請,安裝、維修找電工,不準私拉亂接電線。
二、安全用電、人人有責、自覺遵守安全用電規(guī)章制度。低壓線路應安裝觸電保安器,要合理選用保險絲,保險片或熔管,嚴禁用銅、鋁、鐵絲代替。
三、不要在電線底下蓋房子,打場、堆柴草、打井、栽樹,不在電線和其它帶電設備附近演戲、放電影,防止觸電傷人和起火。
四、在電線附近立井架、修理房屋或砍伐樹木時要采取措施,對可能碰到的線路設備,要找電工停電后進行。
五、船只通過跨河線,及早放下桅桿;馬車通過電力線時,不要揚鞭;機動車輛行駛或在田間作業(yè),不要碰電桿和拉線。
六、不在電線附近采石放炮,不靠近電桿挖坑或取土,不準在電桿上拴牲口,不準破壞拉線,以防倒桿斷線。
七、電力線、通訊線和廣播線要明顯分開,發(fā)現(xiàn)電線與其它線搭連時,要立即找電工處理。
八、曬衣服的鐵絲和電線要保持足夠距離,不要繞在一起,也不要在電線上曬掛衣服。
九、教育兒童不玩弄電氣設備,不爬電桿,不爬變壓器臺,不搖晃拉線,不在電線附近放風箏、打鳥,不準往電線、瓷瓶和變壓器上扔東西。
十、電線斷落不要靠近,要派人看守,并趕快找電工處理。
十一、小水泵、脫粒機等臨時用電,不準帶電移動設備,不準掛鉤接電,不準使用破股線,不準使用地爬線、攔腰線。
十二、不要用手摸燈頭、開關、插座以及其它家用電器金屬外殼。有損壞、老化漏電的要趕快找電工修理或更換。家用電器設備的金屬外殼要妥善接地。
十三、不要使用不合格的燈頭、燈線、開關、插座等用電設備。用電設備要保持清潔完好。燈線不要過長,也不要拉來拉去。
十四、廣播喇叭怪叫冒煙時,要拉斷開關,不要帶電潑水救。
十五、發(fā)現(xiàn)樹枝碰觸電線,要馬上找電工處理。
十六、禁止私設電網防盜、防竊、捕魚、狩獵、捕鼠和滅害。嚴禁使用“一線一地”照明。
十七、非電工人員不得操作高壓開關,也不要進入配電室亂動電氣設備。
十八、發(fā)現(xiàn)有人觸電,千不要用手拉觸電人,趕快拉斷開關或用干燥木棍、干燥竹桿挑開電線,立即用正確的人工呼吸或胸外心臟擠壓法進行現(xiàn)場急救,不能打強心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