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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建民防工程建設管理作業(yè)指導書

發(fā)布時間:2023-09-28 09:20:11 查看人數(shù):64

結建民防工程建設管理作業(yè)指導書

結建民防工程建設管理作業(yè)指導書

結建民防工程建設管理作業(yè)指導書

1.作業(yè)目的

“結建民防工程”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結合修建戰(zhàn)時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簡稱,用以提高城市整體防護能力。

2.主管崗位 項目經理:督促檢查主辦崗位的作業(yè),做好相關部門的協(xié)調工作,爭取免建或減免。

主辦崗位 土建工程師:具體經辦本項作業(yè)。

3.作業(yè)依據(jù)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4.作業(yè)描述

4.1 上海地區(qū)民防工程配建規(guī)模的規(guī)定

4.1.1 新建10層以上,或9層以下基礎埋深大于3米(含3米)的民用建筑應利用地下空間建設“滿堂紅”防空地下室。

4.1.2 新建9層以下,基礎埋深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項目,按地面總建筑面積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4.2 所有權和使用原則

自建民防工程可以按照房地產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登記,取得所有權??梢圆扇《喾N形式使用民防工程,但不能影響民防工程的防護效能。

4.3 免建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修建結建民防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審批權限,在建設工程初步設計階段向市或者區(qū)、縣民防辦提出申請:

4.3.1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間凈高達不到規(guī)定的標準的;

4.3.2按照規(guī)定應當修建結建民防工程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筑底層的局部,且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的;

4.3.3在建設用地范圍內有流砂、暗河,或者基巖埋置深度較淺,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

4.3.4建設用地周圍的房屋或者地下管線密集,結建民防工程無法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4.3.5經認定不宜修建結建民防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領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前,向市或者區(qū)、縣民防辦繳納民防工程建設費。民用建筑的收費標準為每平方米建筑面積60元。由民防部門負責移地待建。

4.4 民防工程建設費減免申請

下列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規(guī)定可以減免民防工程建設費:

4.4.1享受政府優(yōu)惠政策建設的廉租住房等,予以減半收取;

4.4.2新建的幼兒園、學校教學樓、養(yǎng)老院以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筑,予以減半收取;

4.4.3臨時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積的危舊住房翻新改造,予以免收;

4.4.4因水災、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損壞后按原建筑面積重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4.5市政府批準減免的其他民用建筑。

4.5 結建民防工程建設費收取或減免審核流程

4.5.1建設單位到市民防行政審批受理總窗口辦理工程項目建設方案階段的報審手續(xù),并填寫《民防工程建設(方案階段)意見單》,及提供相關批文和圖紙資料等。

4.5.2民防部門按照《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設和使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方案審核,并出具《民防工程建設(方案階段)意見單》,同意建設單位繳納民防工程建設費。建設單位到總窗口領取《民防工程建設(方案階段)意見單》。

4.5.3建設單位在申領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前,到市民防行政審批受理總窗口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填寫《民防工程建設(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階段)核定單》,并提供有關批文和圖紙。對區(qū)縣審批屬于減免范圍內項目應填寫《民防工程建設費減免表》,經區(qū)縣民防辦初審后報市民防辦總窗口。

4.5.4民防部門在收齊資料后,對繳費項目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手續(xù),并出具《民防工程建設(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階段)核定單》,并由總窗口通知建設單位到財務部門辦理繳費手續(xù)。涉及減免項目的審查,應另加8個工作日,并由總窗口通知建設單位領取《民防工程建設費減免表》。

4.6 結建民防工程建設管理

4.6.1結建民防工程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并滿足民防工程平時使用對環(huán)境、安全、設施運行等方面的要求,其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送市民防辦審查。

4.6.2 結建民防工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接受對民防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

4.6.3單獨修建的結建民防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向市民防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

4.6.4 結建民防工程竣工驗收后,應當按照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審批權限向市或者區(qū)、縣民防辦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xù)。

4.7 結建民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流程

4.7.1 建設單位(或建設管理部門)填寫《上海市民防工程施工圖審查申報表》。

4.7.2 建設單位(或建設管理部門)到民防行政受理總窗口辦理施工圖審查登記手續(xù),應提供市或區(qū)(縣)民防辦出具的《民防工程建設(初步設計階段)審核意見單》或批文復印件,以及有關審圖資料。(對復審的項目還應當提供初審的文號)。

4.7.3 總窗口對審圖資料進行初審,符合辦理條件的于以受理,并轉交市民防審圖組,對不符合辦理審圖條件的項目中止辦理,直到建設項目達到受理條件。

4.7.4 市民防審圖組在15個工作日內,在《上海市民防工程施工圖審查表》上出具審圖意見。

4.7.5 審查通過的,建設單位到總窗口領取,未通過的按審查意見修改后申請復審。

4.8 民防工程拆除

民防工程包括等級民防工程和非等級民防工程。等級民防工程是指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護要求修建,并達到國家規(guī)定防護標準的民防工程。確因舊城改造和開發(fā)等需要拆除民防工程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經批準后方可拆除。

4.8.1 拆除等級民防工程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非等級民防工程的,應當向市民防辦提出申請,由市民防辦按照規(guī)定審批或者報國家民防管理部門審批。

4.8.2拆除上述規(guī)模以外民防工程的,應當向區(qū)、縣民防辦提出申請,由區(qū)、縣民防辦按照規(guī)定審批,并報市民防辦備案。

4.8.3 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國家投資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的,拆除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負責補建:

4.8.3.1拆除等級民防工程,應當按照原工程的建筑面積和等級要求補建;

4.8.3.2拆除鋼筋混凝土結構的非等級民防工程,應當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級民防工程的要求補建,補建的面積不得少于原面積的三分之二;

4.8.3.3拆除磚結構或者其他的非等級民防工程,應當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級民防工程的要求補建,補建的面積

不得少于原面積的三分之一。

4.8.4拆除公用民防工程或者國家投資修建的其他民防工程,應經市或者區(qū)、縣民防辦認定,無法補建的,拆除單位要向市或者區(qū)、縣民防辦繳納民防工程拆除補償費。

4.9 拆除結建民防工程申報流程

4.9.1申請人將《上海市民防工程拆除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報受理總窗口。

4.9.2 不同意拆除的由民防部門在《拆除審批表》上簽署“不同意”意見并退還申請人。

4.9.3 同意拆除的由民防部門在《拆除審批表》上簽署補建或補償意見:補建的核定補建建筑面積,補償?shù)暮硕ㄑa償費的數(shù)額,并通知申請人到市民防辦繳納。

4.9.4 申請人到受理總窗口領取處理意見。

4.10 民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4.10.1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經市或區(qū)(縣)民防辦公室批準建設(含擴建、改建)的各類單建式和附建式的民防建設工程及同一層面的非人防區(qū)建設工程的竣工備案程序如下:

4.10.2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向批準建設部門提交下列文件:

4.10.2.1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一式兩份);

4.10.2.2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一式兩份);

4.10.2.3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4.10.2.4 民防工程立項批復;

4.10.2.5 民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4.10.2.6 施工單位提交的工程質量竣工報告(合格證明書);勘察、設計單位提供的工程質量檢查報告(合格證明書);監(jiān)理單位提供的工程質量評估報告(合格證明書);

4.10.2.7 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4.10.2.8 規(guī)劃、公安消防、環(huán)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

4.10.2.9 工程款支付證明;

4.10.2.10上海市民防建設工程檔案審核意見書。

4.10.3審核和簽發(fā):

4.10.3.1 審核市民防質監(jiān)站簽發(fā)的《建設工程質量監(jiān)督報告》;

4.10.3.2 審核建設單位提交的竣工驗收備案文件;

4.10.3.3 簽發(fā)《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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